不久前有媒体报道,广西南宁警方破获一起案值超百万元的“水果味”电子烟案件,查获各类水果味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共计1万余个。在“电子烟国标”出台实施后,诸如此类的涉电子烟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于近日发布通知,将开展为期4个月的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那么,消费者如何识别非法电子烟产品?哪些电子烟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现行监管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代理”非法电子烟协议无效
电子烟产品问世之初,因其口味的多元化,加上“帮助戒烟”“对健康无害”的误导性宣传,迅速吸引了不少人,其中不乏一些青少年。迷你“奶茶杯”“可乐罐”“星球杯”等可爱造型,再加上水果、咖啡、茶等新奇口味,让人们忽视了电子烟的危害。实际上,电子烟是一种电子雾化器,通过内置电池加热的方式将含有尼古丁的烟油雾化后供人吸食,以达到吸烟的满足感,本质上与传统卷烟无异。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2020》也指出,有充分证据表明,电子烟是不安全的,会对健康产生危害,还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不良后果,同时会诱导青少年使用卷烟。
由于电子烟行业鱼龙混杂,添加剂成分、尼古丁含量不规范、假冒伪劣的产品泛滥等问题突出,2018年起,国家逐步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管,陆续出台了一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增加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意味着电子烟在我国正式进入“有法可依”时代。2022年,更加细化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及《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明确了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对添加剂种类、烟碱含量进行了限定,并明令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自此之后,各种调味电子烟便在国内被悉数下架。
此外,有些非法电子烟“代理”还会不断发展下家,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为他人供货。但根据当前监管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持证经营,此类“代理”未获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资质,其发展的下家也无资质,且售卖的产品均为非法产品,二者之间的代理协议实则无效。在一起因代理电子烟产生的纠纷中,李某欲在商场开设一家电子烟店,与张某签订某品牌电子烟代理协议并付款拿货后,方知对方不具有经营电子烟资质无法开店,因此李某起诉要求退还货款,获法院支持。
我国的烟草生产、批发、零售实行专卖制度,各环节均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取得资质方可生产经营。但当前非法电子烟地下经营网络庞杂,上游生产、下游分销,各个环节均无合法资质,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处很可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列明了包括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侵害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几种行为可能构成的五种罪名,其中因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而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的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当非法经营电子烟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一般就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头电子烟”成为新型毒品犯罪
还需注意的是,近些年“上头电子烟”案件多发,电子烟已经成为新型毒品犯罪的“重灾区”。这种“上头电子烟”中一般被添加了冰毒、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成分,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由于与普通电子烟外观并无明显差别,极易使人误入歧途,不知不觉染上毒瘾。
不久前,南昌市一女子因在朋友聚会中经推荐吸食了所谓的“新型电子烟”而感到身体麻木、头晕、意识模糊,查阅资料后方才意识到这种“上头”的电子烟可能含有毒品,该女子向公安机关自首后经过尿样检测,证实其吸食的电子烟中果然含有依托咪酯。近年来已有多个制售“上头电子烟”的犯罪团伙被处以刑罚,电子烟消费者应当主动抵制“上头电子烟”,对于他人递来的所谓“加料”“过瘾”的“新产品”应当特别小心提防,避免因误吸而上瘾。
除此之外,非法电子烟还可能涉及走私犯罪。部分电子烟消费者偏爱国外品牌,但我国对于电子烟进出口一贯从严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电子烟应当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进出口计划必须报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同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如此严格条件下,很多不法分子根本无法从正规渠道进口外国电子烟,只能以身犯险选择走私。
在一起案件中,张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从日本供货商处订购外国品牌卷烟、电子烟弹后,利用几艘远洋轮船船员的免税额度将涉案卷烟、电子烟弹随船运输入境,再由张某、王某采用小船接驳、货车运输等方式将涉案卷烟、电子烟弹未申报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数百万元。张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和60万元。
电子烟按烟草监管莫踩红线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但生活中,仍有部分电子烟经营者罔顾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甚至还有线下实体店铺暗中向学生售卖电子烟。此类经营者要么是不具有烟草专卖资质,要么是具有烟草专卖资质但仍无视监管规定。如山东某地烟草专卖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持证经营的电子烟销售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烟油,被罚款1000元;再如广西某地查出的一起电子烟违法案件,一饰品店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对外销售“奶茶杯”等五个品种的电子烟,且向未成年人销售,被当地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0元罚款。此类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一般予以行政处罚,但经查处违法所得较高、情节严重的,将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