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当期销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是按如下公式计算求得的: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范围的确认
除以上一般规定以外,在确定销售额时,遇到以下特殊情况,也要按规定加以正确处理: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
(7)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核定顺序如下: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销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售额确认之后,即可将其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但是,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不管是否属于当期销售的货物,按规定退还对方的增值税额,都应当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
进项税额已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给销售方,但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决于不同情况,这就需要对全部进项税额进行分类,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分别处理。其中,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分别计入各有关项目的成本或费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归集,以便于抵减销项税额。
因此,当期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计算,可按如下顺序进行:
①排除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确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现分述如下:
1.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认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既然销项税额中不包括这些项目的应缴税额,那么在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中,也不应包括这些项目所含的税金。
上述2-5项如果是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就发生的,应在一开始就将其进项税额排除在允许扣除的范围之外,但有些情况可能是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之后才发生的,这时就应将这些已经抵扣了的进项税额,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下来。如果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认
(1)纳税人在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必须以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确认其进项税额的依据。
(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0%
(4)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体现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同等纳税的原则,有利于平等税负,公平竞争,促进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对进口货物一般是由海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将其作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货物以外汇进行结算的,应当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3.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不一定等于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有上期遗留下来的待扣进项税额,应当首先将这部分税额包括进来。如果遗留待扣进项税额与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合计,小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可将其全部抵扣;如果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其超过部分应结转下期待扣,在此情况下,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最高限额,相当于当期销项税额总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求得: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上期结转待扣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
其中:不足抵扣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外购项目进项税额+上期结转待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三)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确定之后,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优惠三:如果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2021年度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2022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均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