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关乎企业经营成果的准确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正确缴纳。而企业开发产品成本的计算首要的问题就是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一、成本核算对象的定义
会计上,成本核算对象是指为计算产品成本而确定的生产费用归集和分配的范围。
从上述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会计和税收政策对于成本对象的定义基本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产品成本
三、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
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分为盈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两种。非营利性的配套设施不能对外销售,在划分成本对象时,应将其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单独对其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建筑面积法,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在A地块同时开发商品房,1-3号楼为6层;4-7号楼为12层;8-12号楼为22层,则可以将1-3号楼划分为一个成本对象;4-7号楼为一个成本对象;8-12号楼为一个成本对象。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区内需要开发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以及配套设施等不同类型的房屋。这些建筑物,由于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应分别确定为不同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1号楼,共20层,1-2层为商业用房;3-20层为住宅。由于商业用房的定价与住宅有很大差异,1-2层的商业用房可以作为一个成本对象;3-20层的住宅可以作为一个成本对象。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同时开发普通住宅和别墅,由于普通住宅和别墅的成本有较大差异,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房屋,同时又为其他企事业单位代建房屋,由于房地产的权属不同,应当分别确定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方法
根据以上成本核算对象确定原则,房地产企业应结合项目开发地点、规模、周期、开发产品处理方式、功能设计、结构类型、装修档次、施工队伍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休成本核算对象。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单体开发项目、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成片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以各期为成本核算对象。
4、开发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成本管理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或周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5、同一项目有裙楼、公寓、写字楼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6、同一分期有高层、多层、复式等不同结构类型的,还应按结构类型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7、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配套设施,不论其支出是否摊入房屋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8、只为一个单体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入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单体开发项目的成本。(备注:此部分参阅了蔡昌的观点)
五、成本对象的管理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3、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补齐、调整、修正。
4、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可能导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
5、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容易被主管税务机关列入专项稽查或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