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现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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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消费税改革,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作用,成为税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在1994年建立,2008年9月进行了调整,课税项目包括:一是“寓禁于征”性质的商品,如卷烟、白酒、鞭炮和焰火等;二有“奢侈品”特征的限制商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三是出于“绿色环保”考虑的商品,如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等;四是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如汽柴油、航空煤油、油等。

2008年消费税制调整后,国内消费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剔除2009年因税目调整增长85.4%的特殊情况,2010年国内消费税达6071.53亿元,同比增长

27.5%;2011年国内消费税达6988.73亿元,同比增长15.1%。从国内消费税的构成看,成品油、汽车、烟酒等占据很大比重。其中,卷烟作为消费税的主要税源,2009年至2011年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44.95%、43.42%和47.97%;其次为成品油,2009年至2011年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42.5%、39.58%和36.59%。汽车国内消费税所占比重则从2009年的8.8%上升至2010年的10.76%、2011年的10.30%,反映了国内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新设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国内消费税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且部分商品税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从消费税的收入构成看,除汽车、汽柴油等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外,我国国内消费税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2011年,我国汽车、汽柴油、轮胎等行业国内消费税达3318.16亿元,占国内消费税收入五成。加上烟草消费税收入,两者所占比重超九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奢侈品消费市场快速增长,资源浪费和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这对今后消费税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费税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提出立足四个“着力于”,健全消费税制的要求。消费税作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导向和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在各国税收实践中,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有课征范围不断扩大和税收收入逐步增加的趋势,做好消费税改革有着深刻而现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消费税体现国家的消费引导。消费税是专门为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课征的一个税种,被各国普遍采用。一般而言,消费税所选择的课证对象是有选择性的,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实际起到了调解消费的目的。而对一些奢侈品的征税,则起到利用经济手段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这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引发不合理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我国而言,消费税的合理设计和及时课征,从经济手段上位解决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谐可持续消费,实现人自身、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一个手段。通过税收引导,有利于帮助人们建立正确合理的消费观,进而建设完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公平消费和注重精神文化消费的现代消费文化。

消费税具有一定的财政功能。从税收总额上看,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正日益凸显,成为又一个主力税种。从收入总量看,消费税已从1994年的502.4亿元增长到2011年6988.73亿元,增长了14倍;从收入比重上看,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稳定在7至8个百分点之间,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税种。在消费税收入全部划归中央的分税体制下,消费税对中央财政的贡献巨大。

消费税改革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经验证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情况,决定了消费税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围绕扩大消费需求的基本要求,今后消费税制改革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引导消费需求和组织收入

(二)扩大消费需求和奢侈消费

在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居民的消费能力和特点是不同的。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等情况,决定了消费税体制不能一成不变。据高盛公司分析,2010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的消费市场,奢侈品的消费额达65亿美元,占全球奢侈品消费额27.5%。未来五年我国有意愿和能力购买奢侈品的人数将上升至1.6亿,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国。奢侈品虽然是居民生活的非必需品,也能起到刺激生产、增加就业等作用。应当注意到,我国已有部分阶层具有购买奢侈品的能力,是海外购买奢侈品的主力人群之一。与其将这部分消费留在国外,不如通过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等方式鼓励将这部分消费留在国内。因此,消费税改革要改变单纯抑制奢侈消费的做法,通过细化奢侈商品的课税品目,建立并发展国内的奢侈品消费市场。在奢侈商品的生产上,对国内奢侈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鼓励本国奢侈品生产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在奢侈商品的消费上,通过规范国内奢侈商品流通、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康的奢侈品消费市场。同时,考虑到桑拿、高档餐饮、高档休闲等消费的不可转移性,应对其开征消费税并从高确定税率,引导社会消费朝健康方向发展。

(三)鼓励消费需求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推进消费税改革的思考

(一)提高消费税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拓宽消费税税基和引导消费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拓展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当前,可以将征税商品范围调整到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皮具箱包、裘皮等具有炫耀特性,以及有悖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商品,如一次性用具、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同时将桑拿、高档餐饮、高档休闲等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发挥消费税引导社会消费,抑制奢侈消费的功能。建立消费税课税商品目录调整机制,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引导消费的要求及时调整消费税目课税商品目录,增强消费税对经济发展、社会消费的影响,通过改变社会消费实现对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控,逐步实现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公平消费的大众消费理念,进而逐步形成注重精神文化消费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消费税课税环节的监管

消费税主要选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少数纳税人容易产生通过转让定价、协议定价等避税方式故意压低售价,缩小税基,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消费税的征税应逐步向最终消费环节下移,推广到批发零售环节,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减少单一环节征税产生的规避纳税义务等情况。具体做法有:对需要限制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征税,防止企业用内部定价等办法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对汽车、摩托和酒类等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购买环节征税,对成品油改为在批发环节征税,对高档餐饮、娱乐消费确定为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征税等。

(三)调整现有消费税的课税方式

现有消费税主要课征于生产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价格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虽然避免了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却掩盖了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实质,使人产生税款实际由企业缴纳的印象,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消费者对于何种商品和消费需要缴纳消费税,缴纳多少消费税缺乏感性认识,与消费税引导理性消费的政策初衷相违背。将价内税课征改为价外税课征,将有利于明晰各方纳税责任。同时,使消费者在消费中明晰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强化节约和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拉大消费税税率级次并加强税收调节

参考文献:

1.樊义侠,欧阳华生.现行消费税分析与优化.财会研究,2011(9)

2.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消费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3.韩霖.对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评析与展望.税务研究,2006(12)

4.彭鲲鹏.我国奢侈品消费现状分析.新观察,2011(3)

5.梁清园.我国流转税制度的改革目标与政策选择.特区经济,2011(1)

一定量的体育消费支出,是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体育活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还是体育消费品市场得以开拓和发展壮大的社会基础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产业结构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渐转变成为以第三产业为主。体育产I在我国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的统计报告》确定的新兴产业,体育被正式列为第三产业,体育产业的性质得到确定②。发展体育产业和事业成为提高国民身体素质、生活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们日益对体育需求的重要任务。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比起来,我国的体育产业较为落后,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体育消费是关系我国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问题,它不仅对我国居民整个消费结构的改变、消费模式的转变有重大意义,而且已经成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已成为国民生活方式现代化和消费价值观念进步的标志③。然而,在发展体育消费市场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最明显制约体育产业发展的因素是城镇和农村体育消费市场之间的不平衡性。所以,刺激农村体育消费,促进农村体育产业和事业发展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农村体育消费现状

(一)体育参与意识

(二)体育消费结构

体育消费结构是指各种消费品在体育总消费中的比例和相互关系,可分为实物型体育消费和非实物型体育消费。农村体育消费结构不合理,实物型体育消费在总的消费结构中,占据较大比例,比如体育运动服装消费、运动器材。而观赏型体育消费和参与型体育消费占据较小的比例,例如观看体育比赛,参与体育活动。然而,在购买体育运动服装的人中,又有很大一部分人将运动服装作为生活用品。由此可见,农村体育消费结构存在不合理性,这主要与人们的生活水平有关。

(三)体育消费水平

虽然,我国农村的人均收入越来越高,但是富裕村与贫穷村,富人与穷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所以用人均收入并不能够真实的反映目前我国农村的收入水平。农村家庭年收入水平较低依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那么用在体育消费上的支出自然很少。体育消费恩格尔系数在40%以下,体育消费才有可能在消费需求中明显活跃起来,体育消费水平才能进一步提高。虽然,恩格尔系数逐年降低,但是依然处在40%以上。

二、农村体育消费结构问题分析

(一)经济状况

从上述现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目前,制约农村体育消费发展的首要因素是经济水平。我国农村普遍处在小康阶段,甚至有些贫困地区的农村温饱问题都得不到解决。如果农村人口对生活最基本的物质需求都得不到满足,那么就不会存在对更高层次的身体素质、精神文明和全面自我发展的追求。还有,城镇与农村之间的经济水平差距,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差距依然比较明显,这也是阻碍农村体育消费的主要原因。

(二)体育消费意识淡薄

农村体育消费观念普遍比较传统、狭隘,“体力劳动就是锻炼身体”思想根深蒂固。他们普遍认为体育与自己关系不大,体育都是有钱人的游戏⑤。把对物质条件的需求放在第一位,认为将金钱消费在体育方面就等于浪费,农村普遍的观念赚钱为了养家糊口。“健康投资”的消费观念还没有深入人们的思想。

(三)体育场地设施缺乏

体育场地器材设施是开展体育活动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农村人口占据我国总人口的70%,然而只有20%左右的体育场馆建在农村。而农村现有的体育场馆和设施也存在很大问题。例如,设施不健全,许多村子只有寥寥几片篮球场;场馆设施陈旧失修等现象。多数的体育场馆设施为私人盖建,主要以盈利为主;学校场地设施严禁对校外人员开放。公益性的体育场地设施严重缺少,人们日常锻炼场地主要以房前屋后为主。

(四)余暇休闲方式消极

(五)体育人口偏少

体育人口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人口现象和体育现象。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体育指标反映了人们对体育的参与程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一个标志,也是制定社会发展规划与进行发展战略研究的一个重要依据。农村不同年龄段参与者的比例明显低于城镇人口,且随着年龄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呈下降趋势。现今农村人口到城市务工人员不断增加,流动人口很大,现阶段还要重视“农民工”的体育权利和体育管理问题。发展农村社区体育,不断提高农村体育人口的比例,扩大农村体育人口。

三、对策与建议

(一)做好宣传工作

一方面,城镇与乡村之间加强体育文化沟通,施行“体育文化下乡”。城镇文体机构经常性地下乡宣传体育,进行体育表演。将体育文化渗透进农村文化当中,营造一种崇尚体育运动的氛围。另一方面,由村民委员会建立体育宣传协会或者村民自发组织形成宣传协会,加强体育宣传工作。

(二)提高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投资建设

政府提高对农村体育场地设施的投资,平衡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投资差距。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农村体育场馆设施,引进社会资金。农村的闲置用地比较多,所以可以发挥当地人的聪明才智,利用独有的地理环境,合理开发体育场地设施。雇佣本地劳动力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给他们报酬。这样可以提高农民收入,还可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三)改变消极的生活方式

成立农村体育协会,聘用一批人或者农民自愿参加。协会负责定期举办体育活动,结合当地的传统特色,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有些农村人口结构以组为单位,例如一个村子的人分为几M,一组有多少户人家。可以举办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的体育比赛。比赛内容主要以特色性、有趣性,能和体力劳动结合的项目为主。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引导农民改变消极的生活方式。

(四)开发体育消费市场

我国农村体育消费市场具备很大的潜力,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农村体育消费市场主要由体育用品消费市场构成,没有得到开发。这一方面与农村落后的经济水平有关,另一方面,缺少相应的优惠投资政策。政府对农村的投资建设固然重要,但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关键是要引进社会资金对农村体育市场的投资。其一,政府加强在融资方式、税收减免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高社会和民间资本进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其二,发挥现有的农村公共体育资源扩散效应,带动农村体育消费市场良性运转,进而吸引体育产业集团投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⑥。

注释:

①柴红年.浙江小康农村居民的体育消费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7.27(1):80.

②李文辉,陶于.影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变动因素分析[J].体育与科学.2003.24(6):35.

③李新.青海省城镇居民体育消费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

关键词:奢侈品;消费税;价外税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消费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奢侈品消费热潮,“超前消费”、“未富先奢”已屡见不鲜,消费观、价值取向发生了严重扭曲。征收消费税,具有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消费结构的双重效果。因此,中国消费税中有关奢侈品征收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意义

(一)奢侈品的含义

(二)奢侈品的特征

1.非必需性

奢侈品是满足少数居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的消费品,且在日常生活中可有可无。如珠宝首饰、豪华轿车等,即使不拥有也不会影响人们基本生活。但如缺少粮食、日用品、基本衣物、家具等生活必需品,人们不仅无法正常生存,而且会造成社会动荡。

2.高成本性

绝大多数奢侈品都是采用高品质的原材料纯手工制作而成。高品质材料市场价格本身就高,再加上手工精心制作,造就了奢侈品的高成本性。例如世界著名品牌LV包之所以昂贵,不仅是因为款式新颖,关键在于它是用高品质皮质由工匠师傅一针一线制作的。

3.彰显性

奢侈品都价格十分昂贵,有购买能力的绝大部分都是高收入和富裕人群,工薪阶层不具备购买力。所以,可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其购买者或消费者的富有程度、社会地位、价值观念及生活品位等。

4.时代性

奢侈品是一定经济时代的衍生物,在不同时代奢侈品的界定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是“三大件”,到了90年代,彩电、冰箱、洗衣机取而代之成为了“新三大件”,而上述物品如今已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了。

(三)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意义

1.引导正确消费方向

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使那些盲从追求时尚新颖、冲动型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多加考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量入为出,计划性地合理消费,在购买商品时应更多地去考虑科学实用而不是炫富。

2.实现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和收入再分配

税收调控是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保障。税收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经济杠杆,消费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其消费者,因此加大奢侈品消费税征收力度,让富人多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公平分配,有利于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3.体现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包含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中国对奢侈品开征消费税一方面是为了能够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另一方面高收入者从社会获得的利益多,应该相应地缴纳更多的税款回馈社会,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中国奢侈品消费税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收范围过窄

中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目中,纳入征收范围的奢侈品较少,且未能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目前,奢侈品已经渗透到中国居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消费已经不再仅限于税目中设置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少数几类,居民在高档家具、高档住宅、功能性电子产品、酒吧、夜总会、高档KTV等领域的消费支出规模巨大。由于现行消费税中奢侈品征收范围过窄,也没有兼顾奢侈消费行为,造成了消费税在居民奢侈品消费现状调控上的失灵,未能有效地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实现居民收入再分配,同时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价内征收削弱了居民对奢侈品消费税的敏感度

中国消费税一直执行的是价内征收模式,即价税一体。消费者购买某应税消费品时,因价款中已经包含了消费税而无需额外支付,从而造成了消费税的“隐性”特征,缺乏税收应有的公开和透明,导致消费者无法直观地意识到自己在购买某项应税消费品时,为此缴纳了多少消费税,从而对自己支付的消费税缺少敏感度。同时,价内税的征收模式会让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偏差,误认为消费税税负最终由企业承担。

(三)税率偏低,调控作用不足

随着中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和消费观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现行奢侈品的消费税税率,仍参照十几年前的生活水平制定,并未及时调整。同时,税目中仅有的几种奢侈品,税率水平明显偏低,不足以有效地引导居民合理消费。据统计,中国人均GDP近年来位于世界100名前后,仍处于中下水平,而奢侈品消费额则逐年大幅攀升,近五年均高居世界排名前三位,遥遥领先于发达国家。可见,中国居民普遍存在严重的超前消费和畸形消费。现行奢侈品消费税税率偏低、调控作用不足,是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中国奢侈品消费税征收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奢侈品消费税征税范围,划分档次并差别征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奢侈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应该将更多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名品香水、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住宅、私人飞机、酒吧、夜总会等。中国奢侈品消费群体可以划分为富裕型、中产阶级型和非理性消费者三类。对于这三类群体而言,其奢侈品的界定又有不同的标准。所以,为了更好地抑制奢侈品消费热潮,体现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可以借鉴小汽车根据排量差别征税的成功典范,对奢侈品按照价格进行档次划分。如,单价在1万元~5万元的为一般性奢侈品;单价在5万元~20万元的为中档奢侈品;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为高档奢侈品。针对不同档次的奢侈品制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进行差别征收。

(二)将奢侈品消费税改为价外征收

消费税的价内征收方式,不仅使消费者对税负承担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且也使消费税产生了一定的隐性特征,削弱了消费者对消费税的敏感度和税收的透明度。价外征收,价格中不含税金,消费者购买奢侈品时需额外支付消费税金,使其可以明确自己为本次消费缴纳了多少税金。这不仅是纳税人在依法纳税时享有对自己纳税义务知情权的体现,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财政下税收的透明公开。所以,为了更好引导居民奢侈品理性消费,应该在应税奢侈品价格标签上实行价税分开标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决策和行为。

(三)提高奢侈品消费税税率

中国于2006年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拓宽了其征收范围。但这次改革的不足是未能针对性的提高税率水平,消费税对奢侈品的调控失灵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所以,为了促使奢侈品市场健康发展,应适当地提高其消费税税率水平。消费税税率的提高,会导致奢侈品价格上涨,在消费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其购买力相对下降,当价格过高,中产阶级消费者和非理性消费者就可能放弃购买奢侈品而选择一般替代品,从而引导其理性消费;对于富裕型消费者,由于具有较强的够买力,提高税率虽然不足以使其放弃对奢侈品消费,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

党的十报告要求,“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奢侈品消费税征收制度的改革,是顺应这一要求的必然选择,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有效实现居民收入的再分配,体现税收公平,有利于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

[1]何莽,夏洪胜.中国奢侈品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J].商业时代,2007,(29).

[2]张慧芬.基于消费动机的奢侈品消费税影响分析[J].经济论坛,2010,(10).

[3]姜文君.浅谈中国奢侈品消费现状及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0,(6).

[4]史玉慧.奢侈品课税问题研究述评[J].现代经济,2008,(7).

关键词:消费税;价外税;价内税;征税环节

一、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现状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征收消费税的国家均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把消费税作为贯彻国家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的特别手段。同样,我国现行消费税也是只选取部分商品即14类商品进行征收。

二、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现行的消费税于2006年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征税对象限定在一些特殊消费品、奢侈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上,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这些特殊消费品的范围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一方面,一些商品过去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现如今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1]而另一方面尚有一些高档消费品和严重危害环境的特殊消费品却并未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造成消费税的缺位现象。

(二)税率设计不科学消费税仅仅对部分而不是全部商品征税,因此其最主要功能应是调整消费和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而非及时、足额地保证政府的收入,而税率不合理将会导致税收对经济调节作用的弱化。

(三)价内计税方式不合理。现行的消费税计税方式属于价内税计税方式,是一种隐蔽的计税方式,将消费税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包括在价格以内。在消费税征收比例税率的情况下,消费税额是直接根据商品的价格与消费税率的乘积得到。在价内计税的方式下,消费税还将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构成征收增值税的税基,使得部分商品的增值税是以包含消费税的税基征收的,从而带来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重复征税。

(四)价税合并征收不透明。即使是价外税计税方式,但税收仍缺乏透明度。现行的增值税是按照价外税计税方式征收的,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不得向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消费者个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只能取得价格和增值税合并为一个金额的普通发票,由于发票上没有税率和税额,因此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是否承担增值税以及承担的税额有多少,缺乏透明度。至于消费税,由于采用价内计税方式,发票上并未有税率和税额的信息,掩盖了消费税的价格信号,彻底丧失了调节消费行为、引导健康消费的功能,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作为负税人对税收的知情权。

(五)征收环节有缺陷。现行消费税采用单一环节征收制度,多集中在企业生产或进口环节征税,仅有珠宝玉石改在零售环节征税以及烟草行业在批发环节额外加征5%的消费税。征税环节集中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的优势在于能够大幅减少纳税人数量、降低政府的征税成本,但批发、零售等流转环节征税的缺失在客观上为纳税人企业通过改变经营方式偷逃税款带来了机会,导致政府消费税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调节功能弱化。

三、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的对策

(一)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鉴于消费税征收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应及时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首先应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其次,应尽快将一些高档用品和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

(二)科学设计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到消费税的立法本意以达到经济调节功能的最佳效果,税率过高就会抑制生产,影响经济的发展,而税率过低,又不能起到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首先应对个别消费品的税率进行下调。其次,针对卷烟、成品油、鞭炮焰火和实木家具等造成身体损害、环境污染以及资源匮乏的消费品,政府应提高税率,课以重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其生产和消费的目的。

(三)将价内税计税方式改为价外税。尽管价内税和价外税只是两种具有不同表现形式的计税方式,但比较而言,价外税计税方式具有的优势一目了然。首先价外计税方式下,消费税的税率真正反映了产品的真实税负。其次,价外税计税方式下,消费税将从价格中单列出来,不构成增值税的税基,故仅对不含消费税的价格征收增值税将有效避免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重复征税。

(四)征税时采用价税分离征收。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应将不含税的价格和消费税额分别列示,实现价税分离,使得消费者清楚其负税人身份,知道自己所承担的税款金额,掌握政府的税收政策,了解政府的税收调节方向,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不仅如此,实行价税分离的意义还在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认清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意识到公民纳税是一种正常行为,满足了纳税人的知情权,这对改善我国现在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状况,提高国民的税法意识,促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都会有很大的帮助。[3]

(五)完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政府应根据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特征选择在不同环节征收消费税以利于税收的征收或者防止偷漏税。[4]将某些消费品的征税环节改至批发零售环节,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而且还可以有效减少税款的流失。同时现行的消费税制下珠宝玉石在最终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也表明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税并没有任何技术层面上的障碍,而且多年实施的珠宝玉石在零售环节征税的政策也为其他消费品改在零售环节征税提供了足够的经验支持以及借鉴意义。

[1]胡海.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的设想[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90-94.

关键词:消费税;税制改革;奢侈品税

一、引言

2013年11月,在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税制改革中提出,要对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古罗马帝国就已开征。迄今为止,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消费税和具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消费税开征的目标有两个方面:社会目标和财政目标。

消费税的社会目标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引导消费潮流,通过对于易上瘾的商品征收消费税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例如各国普票对于白酒,烟草征税。第二:保护环境,通过税收让破坏环境的当事人承担相应成本。例如:欧盟要求航空公司根据其航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纳税。第三:通过开征消费税将暴利行业的收入转入公共邻域。例如:石油价格一度暴涨,石油生产者获得暴利,美国对石油开征临时税。消费税的财政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例如对于轮胎的征税就是单纯的增加政府收入目的。第二是在某种意义上消费税又被称为奢侈品税。对高档手表,游艇,炫耀性商品征税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消费税在欧美的实践

1.美国消费税的征收情况

消费税是美国的重要税种之一,主要针对非生活必需品征税,税率由各州决定,随着“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的进行,消费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略有下降,2010年美国消费税税收收入为669.09亿美元,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不到4%。

美国消费税的征收目的侧重点也在变化,在战争时期,对于消费税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例如美国独立战争后,为了偿还战争债务,对白酒、卷烟、精制糖、四轮马车和法定单证征收消费税。

和平时期消费税的征收目的侧重于引导消费。美国在1990年通过综合预算调节法案,开始对特定商品征收奢侈税,针对售价超过1万美元的珠宝、皮草,超过10万美元的船舶,超过3万美元的汽车的超过部分课征10%消费税。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消费税开始向环保方向发展,对化学品、汽油、卡车、拖车征税,对固定废弃物,二氧化硫等征税,对开采自然资源例如石油、天然气、煤、森林、水等征收消费税。美国的消费税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款和税款分离,更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2.欧美消费税的征收情况

欧美各国主要是对奢侈品进行征税,没有规定统一的规则,各个成员国自行决定税率及征税规则。例如:2009年匈牙利开征不动产奢侈税,对不动产、高价汽车等征消费税。丹麦开征了脂肪税,这也是欧盟第一个开征脂肪税的国家,在2008年至2010年对糖果和软饮料征收脂肪税。随着环保形式的严峻,欧美的消费税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开始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品征税。对自然资源开采和使用征税,如丹麦、芬兰都有渔业许可证费和狩猎许可证费。欧美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多采用从量计征。

三、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1.奢侈品征税范围狭窄

2.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税环节有: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环节。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均在生产、委托加工环节征收。这种征收方式虽然简便了征管,但是造成了消费税税收的流失。2012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7872.14亿元,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8%。消费税收入结构中,主要依赖卷烟、酒类、小汽车和成品油四个税目,2008年,在消费税的收入中,来自这四个税目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大98.3%,其他十个税目的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酒类、化妆品等行业主要在生产环节纳税,企业通过生产与销售分离,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价差过大,削弱了国家通过税收调节收入的力度,而且导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减少。所以改变消费税的增收环节,在销售或零售环节增收,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增加财政收入。

3.环境保护、健康理念的消费税税目太少

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国家应该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目前消费税税目中,涉及环节保护的主要有: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但是对于电池、一次性快餐盒、垃圾袋等未列入消费税税目,对于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不可再生或者是再生周期长的资源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容易造成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对于影响健康的产品也应该列入征税范围,例如糖果、软饮料等。以引导消费者的健康消费观念。

4.部分税目设计不合理

汽车轮胎属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而开征的,但是实际情况是汽车轮胎对于税收收入的贡献非常低。而且由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不可以抵扣消费税,属于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由此可见,汽车轮胎这一税目可以废除。对于酒精进行征税,是因为过度消耗会影响身体健康,但是分类不够详细,酒精可分为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医用酒精,都按照酒精进行征税,对于以工业酒精作为原料的企业,增加了产品的成本,对于医用酒精,增加了医疗服务的成本,而这两类酒精不会影响健康。对于食用酒精征税,导致重复征税。因为利用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消费税不可以扣除,所以酒精这一税目可以废除。小汽车根据气缸容量不同,适用于不同的税率,没有考虑小汽车的价格,这样不利于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分配。对于卷烟,只设计了两档税率,层级偏少,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四、进行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1.建立科学的征税范围调节制度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环境保护、资源消耗,高档奢侈品税目实行定期调整,定期进行论证和税目的增减,将应该纳入数目的产品,如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水资源、森林资源开采;私人飞机、别墅、高档摄像机、高档家具产品,炫耀性消费品如LV皮包等列入消费税税目,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调节收入、倡导健康消费等方面的作用。对于重复征税,对财政收入贡献不大的酒精和轮胎,不再征收消费税。

2.改变部分征税环节,维护税基的稳定

3.调整消费税的税目

对于有害健康的产品,高档的奢侈品实行多层次差别税率。例如对于卷烟,分为4类比例税率,体现“低收入低税负,高收入高税负”的调节理念。对于小汽车,实行按排量差别征税的同时,每一排量按价格分为不同层级的差别税率,加大消费税对收入的调节力度,同时鼓励新能源的利用,对于采用新能源的汽车,免征消费税,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

[1]樊轶侠.税收制度影响居民消费需求的效应及制度创新[J].税务研究,2011(02).

[2]傅胜.企业纳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环境保护;消费税;消费税改革;

作者简介:金哲(1967-),男,辽宁盖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税收问题研究。

一、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阐释

关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问题,可以从消费者理念、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在影响人们消费方式的过程中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二)通过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环境保护效应

(三)对提高人们生态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积极影响

人类的生产生活依赖于必要的生存环境,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不仅要求我们合理地、有节制地开发资源、利用环境,而且还要在考虑到当代人自身发展要求的同时,照顾到后代人的发展需求和生存空间,兼顾后代人的利益。构建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制度,在保护环境的理念和政策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激励经济的内涵式发展、缩小代内收入差距、寻求代际间的公平,有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代代相传,促进稀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保护视角下的现行消费税制度基本评价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作为与增值税相匹配并发挥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其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在保护环境、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1994年,消费税收入尚为492.4亿元,至2011年已达到6936亿元,年均增长率近16%[1]。按收入规模排序,2011年消费税已位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跻身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如图1所示),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一)我国消费税制度变动中的环境保护政策取向分析

(二)消费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虽然现行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倡导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分配诸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消费税制度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功效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消费税税率设计中的缺失与不足

现行消费税制分别按照多元化应税消费品产品结构、价格水平和性质的不同,设计了包含定率和定额两种税率形式的产品差别税率。其中,对卷烟和白酒设有两种税率形式,并按复合计税方法计税;对啤酒、黄酒和七种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税;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均适用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尽管消费税的税率设计采用了多样化的模式,且已历经数次合理化的调整,但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的具体现状考虑,既有消费税的税率水平仍然显得偏低,更难以胜任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的空间依然较大。

(1)从各种能耗品之间的税率对比角度看,税率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导致政策取向的某种偏差。现行消费税制所针对的能耗品大致涵盖小汽车、摩托车和机动艇等。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理应对小汽车和摩托车依其排量大小的不同分别设置差异化的税率档次。然而,目前针对这两种能耗品所采用的税率设计方式却不够严谨和协调。例如,游艇和大排量乘用车应该同属富裕人群消费的能耗品,但目前游艇适用的消费税率为10%,而即使大排量乘用车的最高适用税率也不超过40%,两者相比较,前者的税率明显偏低。除此之外,对于1.0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而对于250毫升排量(明显低于1.0升排量)及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为3%,而对于超过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则为10%。一般情况下,小汽车的排量会明显大于摩托车,但现状是,小汽车所适用的消费税率却大大低于摩托车。诸如此类政策措施导向偏差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达到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的目标,也与公平税负的原则相背离。

(3)就某些商品而言,其定额税率设计缺乏相应的弹性,导致消费税的导向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啤酒、黄酒和成品油依照单位税额采取从量、定额方式的计税,其优点是易于计算、便于操作,但缺点则是税率的弹性机制不足。以啤酒和黄酒为例,虽然十年来其市场价格已翻了数番,但其所适用的税率却仍然是1994年制定的单位税额标准。这意味着,当处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时期,如果不能及时对单位税额进行适当调整,那么此类消费税的收入就难以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步地增加,这势必削弱消费税的组织收入功能和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2.消费税征税环节设计中存在的弊端

3.“绿色税目”所涵盖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增加

三、环境保护视角下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原则考量

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是整个税收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应该体现国家的长远发展政策与规划。笔者认为,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须着力突出其促进环境保护、支持节能减排的作用,在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的同时,也使消费税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绿色税种。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周全地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

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税收是环境治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其独特作用也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我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但所开征的多个税种中均包含着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制要素内容,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其中,一是包括以重税所体现的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和车船税政策,二是包括以减免税优惠所呈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否通过对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将其务实地整合为一个环保类税收体系从而服务于保护环境目的,不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的一个亟待探究和解决的课题。基于目前的税制体系,以促进环境保护为目的,消费税改革的着力点应落在如何将污染环境、不可再生的资源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消费税改革是属于增税性质的改革,在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应本着“收入中性”的原则,与减税改革相契合,在课税要素优化设计中注意使之与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二)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

(三)在注重环境保护效率的同时兼顾收入分配公平

由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角度来看,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应集中在强调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应对消费品所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方面,即通过其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加以矫正,达到优化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在秉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理念的同时,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正确地引导消费、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消费税固有的内在功能。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不仅应注重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消费税的“累退性”特征及其对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选择确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时,应尽量回避大众性的一般消费品,即使因环境保护需要确实应该予以课税,也可以在税率设计过程中考虑对无替代品的应税消费品施以较低的税率;对所谓高档消费品理应课以重税,但同时须在税率设计方面注意对那些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配合,重在发挥其在调节生产和消费方面的功效。按照效率、公平原则相结合的客观要求,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设置消费税的优惠规定。

四、对策思路及具体措施分析

以上述三项原则为基础,在深化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大运用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和强化征管三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一)优化消费税税率设计

(二)强化对生产环节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税收征管

根据前已论及的选择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笔者认为,应该维持在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特别是具有环保性质消费品)进行课税的做法。针对在生产环节按计税价格课征消费税时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笔者建议以《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反避税条款为依据,参照对卷烟实行征税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其他各种应税消费品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充分地采集应税消费品批发和零售各环节的价格信息,设定最低的计税价格(1)并适时、适度地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计税价格。可以设想,经过税务机关的努力,完全能够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最终解决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从而不必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移至批发或零售等其他环节。

(三)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进消费税的逐步扩围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能性;税收正义

尽管建国后进行了若干次税收改革,但都没有直接涉及到遗产税的开征,即使2004年讨论了遗产税征收的草案,也仍然没有实际开征。我们认为,即使不立即征收遗产税,也必须认可遗产税在财富分配维度上的公平价值,各种具体的原因――财产登记制度未完全建立、遗产税信息上的不对称以及财产核算制度未建立――并不能成为阻碍遗产税开征的充分理由,完全可以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同步完善相应的制度。故此,当前中国已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环境,并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贫富差距现状

依据基尼系数所反映的收入分配现状,0.4以上就表示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合理,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矫正,税收就是一种有效的财富调整手段,诸如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超额累进税在抑制高收入群体的财富积累方面有一定的效果,然而,拥有巨额财富的群体往往不是以流通的货币财富来衡量,而更多地是包括他们拥有的固定资产与流通资产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以流转税的形式抑制这部分人的财富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消费税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课征的群体范围很广,并不会对巨富者有特别突出的抑制作用,并且这些税种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缺乏调整财富公平分配的突出价值,从代际关系来说,它们偏向财富在当代群体之间的有序流动,并不关心后代在财富拥有上的起点公平。因此,应当寻找更有效的税种来调整财富的公平分配,遗产税就是一种以调整财富公平分配为目的的税种。

二、现行税制在调节财富分配正义上的不足

三、中国当前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伴随经济发展的同时,财富在分布上呈现出两极分化,贫富差距逐渐扩大,反映财富分配的基尼系数早已超过警戒线,社会的不公平程度越来越突出,必须对这种现状进行矫正,对社会公正的追求必然需要建立一定的机制,否则难以真正实现社会的整个正义,因此在经济领域,需要通过有效的方式来矫正财富分配的不平等,通过对贫富差距的矫正进一步实现整个社会的正义。虽然具有财富分配功能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财富公平分配的作用,但当前的税制模式主要偏向财政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尽管具有较强的正义价值,但在课征对象与税收的税率等方面的设置上仍体现出较大的局限性,所以需要建立更有效的财富分配机制来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实现,遗产税就是一种有效的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手段。

四、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

中国当前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矫正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因为部分税种在调整财富分配的功能上,在较强的杠杆价值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开征遗产税就显得极为必要。从遗产税开征的环境来说,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是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条件,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人们才会在财富的拥有上出现差别,经济学上的马汰效应才会在财富的分配上突显出来,当贫富差距越来越显著时,就有必要开征遗产税来抑制这种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一定的经济水平又是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条件,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们才能获得更多的财富,储备更多的财产,才能满足法定的遗产税课征要件,遗产税的征稽才成为可能。可见,经济发展水平既是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条件,又是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基础。此外,一个国家的文化环境、法律制度与政治环境都会影响到一个国家遗产税的开征,在道德层面,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开始追求的时候,就会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同样,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是遗产税开征并完成征收的条件,在政治维度上,遗产税的开征建立在民主达到一定阶段的基础上。

(一)中国遗产税开征具备的经济环境

(二)中国遗产税开征具备的政治条件

对于中国当前的政治环境来说,政治的民主化虽然与西方国家的民主化有较大差异,但仍在近几十年来表现出了积极的发展趋势,正如周光辉教授所总结的那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有以下特点⑥:(1)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角色有所改变,改革前的国家权力无限膨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权力在整个政治权力体系中比重越来越大。(2)政府权力从中央高度集权转向寻求中央和地方集权与分权的相互协调。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中央与地方关系正在向着合理化和法制化方向调整并取得一定进展。(3)政治权威从神圣化转向世俗化。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逐渐超越政治人格的权威作用。(4)社会控制从以行政权力为主转向以法律控制为主。(5)对权力主体从强调道德自律转向注重制度约束。(6)政治参与从动员型转向自主型,政治参与制度化程度在提高。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机会与参与的态度发生了明显改变,政治环境的宽容促进了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积极性,同时,随着西方民主程序的影响,中国政治民主决策程序在尊重民意方面有所发展,通过听证会的形式与民众进行交流,获取民众的意见。

(三)中国遗产税开征的道德环境

遗产税的开征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它与其他税种一样,在政治层面关涉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博弈,同样在道德层面关涉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人们的道德认知与对社会公平渴求的程度则是遗产税开征的道德环境。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政府向人民征税一方面要基于尊重个人财产权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又必须保证政府征税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他站在自然法的立场上,认为政府的行为必须出于由自然法限定的法律目的,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有其他目的。”⑧那么,政府征税的动机就只能是为了增加人民的福利,而非其他。而人民福利的增加一方面表现为社会的整体福利提升,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财富的分配更加合理,对于所有税种来说,不同税种在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增值税可视为增加财政收入的典型税种,再通过税收收入提供公共服务,提升人民的福利水平。个人所得税既能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调节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然而,在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方面最有效的则是遗产税,它的主要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四)中国遗产税开征的法律准备

现代财政国家的税收必须处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权利是税收正义的前提,公共利益是税收正义的目的,因此对个人权利予以认可并在法律上得到承认是税收行为得以进行的前提,而对个人权利的部分占有也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故中国遗产税的开征不只需要经济、政治与道德的准备,还需要在法律层面获得相应的条件准备,其一以财产表现出来的个人权利是否构成了遗产税开征的先在性价值,其二是这种先在性价值在怎样的语境下可以被让渡,其三是在中国的法律背景下个人权利的先在性价值与被出让的行为是否获得了法律的承认。

所以,从整个遗产税开征的环境来说,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政治民主的程度,或是道德认知的水平都已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而法律上的准备对遗产税的开征则具有直接的影响,它规定着个人在财产权上的地位,以及遗产税开征的具体程序,这些显然都已具备。总之我们认为中国目前已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①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年度报告:2008年11月17日,国家统计局《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六》。

③转引自禹奎著:《中国遗产税研究:效应分析和政策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④省略/aboutchina/txt/2008_09/27/content_16544028.htm.

⑤news.省略/c/2009_04__02/163517536412.shtml.

⑥周光辉:《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十大趋势》,《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29-42页。

⑦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⑧【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0页。

⑨《论语述而》。

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OntheNecessityandPossibilityofInheritanceTaxSysteminChinaatPresent

YangShengjun

(SchoolofLaw,Hu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Xiangtan411201,China)

关键词:雾霾治理消费税改革建议

国家委员会将PM2.5命名为细颗粒物,这些细颗粒物包括微小烟尘、硫酸盐、硝酸盐、微小有机物等,人们一般通过检测空气中的细颗粒物的浓度来潘盾空气质量,PM2.5的浓度过高时不仅会造成能见度低,还会影响人体健康。雾霾的直观判断是空气污浊,呈现出黄色、灰色与红色。雾霾的产生是由于工业发展所制造的二次污染。汽车尾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餐饮油烟都是导致发生雾霾的“凶手”,但导火线却是气象原因,空气湿度较大时,空气所含的水汽量较高,遭遇静风现象后开始吸收颗粒,浮在空气中,造成空气能见度低的情况。

一、雾霾的特点与危害

二、我国的雾霾治理现状

三、雾霾治理视角的消费税改革建议

消费税是一项间接税,是以消费品的转流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可以选择收税对象,有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者行为的作用。其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可以根据税法规定来选择征税对象,具有可调节性;按照产品设计来确定税率;属于价内税,由消费者承担;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五种类型: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消费品;奢侈品;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能源消费品;具有财政意义的产品。

雾霾属于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征收消费税来进行雾霾的治理,征收税种包括:污染产品税之车辆税;投入品税之能源税;投入品税之汽车燃料税;投入品税之燃料增值税;资源税;投入品税之二氧化硫税。征收对象可以包括:大型煤矿等产生颗粒烟雾的企业;燃烧产生有害气体的化工厂;交通运输排放有害气体的企业。

四、结束语:

[1]李朝凯,武智勇,杨依天等.基于雾霾治理视角的消费税改革建议[J].财经界,2015,(2):246-246,248

[2]姜丙毅,庞雨晴.雾霾治理的政府间合作机制研究[J].学术探索,2014,(7):15-21

[3]李宇军.企业绿色转型:雾霾治理中炼油企业的案例分析[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97-102,110

【关键词】能源税能源消费国际比较燃油税

1.国外能源税实施现状

国外对于能源税的征收是林林总总,但从税制来讲,主要分为对能源生产的课税、对能源消费的课税以及道路交通和关联设备等方面的间接课税。对能源生产的课税在世界各国主要体现在产品销售税、公司所得税、资源租金税、石油开采税、石油收益税等方面。对于能源生产的课税,可以从根本上限制和控制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经济活动,进而鼓励人们对于替代能源的研究开发。对能源消费的课税在世界各国对能源消费征税的主要税种为燃料税和各类石油消费税。政府通过对能源消费征税,从而筹措环保资金,同时获得财政收入,保证公共设施的折旧补偿。并且对能源消费征税也能调整收入分配,平衡国内能源差价。道路方面和关联设备的间接税,由于能源消费大部分集中在交通运输行业,该行业也成为重要的污染源,自然也是各国重要的课税对象。国外能源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能源税中燃油税为主要代表,能源消费税日益依赖于交通运输行业,能源间接税的地位日渐重要,能源税以环保为导向。

2.中国能源税实施现状

3.中国能源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税收调节手段有限。现行的税收调节手段有限,调节力度低弱,税种之间缺乏衔接。能源税周体系中,对于可再生能源的优惠政策较少,对于节能环保的产品技术,税式支出范围狭窄,不能最大幅度的牵引市场向节能环保型的产业结果发展;增值税的特殊调节功能较差。现行消费税范围狭窄,不能将我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耗能产品、资源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全部包括在内。

3.3能源税收的法律层次较低

从现行的能源税制来看,只有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是法律,多数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较低,并且没有单独的税种,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还有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权威性,从而使有关政策不规范,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4.国外能源税对中国的启示

4.2能源税率的设定要合理。鉴于中国的能源税刚起步,对于税率设计的合理性具有一定的试探性。过低的税率不能刺激影响生产消费行为,而过高的税率则会牵扯到多方的利益,这也是中国燃油税艰辛历程的主要原因。欧盟能源税最低税率提出与1992年,历经1997年提案,后至2003年欧盟能源税率的提出,一直磋商改进,不能不说慎之有慎。而美国能源税率早在1975年就已审定,直至2005年新税法颁行。我国的燃油税刚刚起步,税率的设定能否达到开源节流的效果,还有待于实施的验证,应在实际的调解中反复磋商,找到最适燃油税率。

4.3完善对能源税收的优惠政策。从欧盟方面来看,其税收政策优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1采矿业、化工业、制造业所用燃料免税;2出口燃料、国际航行的飞机和船舶用燃料免税;3用于发电、供暖的燃料减税;4混合燃料及替代燃料如生物柴油减税;5农、渔、航运、航空用燃料减税。而美国05年出台的能源税法则更多的偏向于节能投资的政策。国外国家的税收优惠健全,覆盖范围较广,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我国燃油税刚起步,对于能源税收的构建,以及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建设,国外的这些具体条例值得学习。

[1]徐涛,苗俊峰.能源税制的的国际比较及启示.山东工商院学报.2006.2.

[2]朱顺贤.关于构建我国能源税制的思考.税务研究.2006(03).

[3]傅津.可再生能源产业国际比较及对我国建议2006.10.14.

关键词:环境税费;制度措施;改革;

一、我国环境税费制度总体概况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进行环境保护,1994税制改革后共设立23个税种,其中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调节方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这些税费措施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环境税费制度起步晚、标准低、发展滞后,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环境制度方面主要依托以排污收费制度为代表的环境收费制度。

二、我国环境税费具体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在20多年的实际运行中已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征收政策方面不完全;2.收费标准方面不清晰;3.排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不具体。

(二)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资源税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第一,资源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矿山企业由于矿产资源自然及经济条件优越而引起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于资源的开采条件,却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因此资源税的重要功能体现在调节开发者的级差收益而非环境保护上。这就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对遏制资源浪费的作用有限。第二,征税范围过窄。现行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却对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海洋资源等我们必须加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也造成了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第三,单位税额过低,且一经确定数年不变,不能反映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和矿山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

(三)消费税

消费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对特定的商品和消费行为征收。其目的在于引导消费,限制超前消费和增加财政收入。但消费税的实行又客观上起到了环境保护的作用。我国目前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产品主要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轿车等。因为大部分消费税都与环境保护有关,所以通常把消费税也纳入环境税制系列。

我国目前消费税的主要问题在于:环境因素在消费税的设定中并未得到应有的考虑,如电池、煤炭、化肥、农药和许多一次性产品等,尚未列入征税范围。

(四)固定资产方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起征于1991年,是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而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于1988年,目的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资源,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不同地区使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城镇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税额,如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六)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最能体现环保政策的规定是:第一,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于以处理利用“三废”为目的新办的企业,减免所得税1年;第二,企业获得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符合条件的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的,可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还可实行加速折旧法;对符合条件的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七)税收优惠方面

在税收优惠方面,我国对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城镇的绿化带免征土地使用税等。但目前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免税,而且范围小。

三、总结

[1]安体富,龚辉文.《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税收政策》,《涉外税务》199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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