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2014-10-23
二、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分类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见附件1)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报送如下资料: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不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其扣除标准应核定为“零”;核算农产品损耗的,应按照实际损耗核定其扣除标准。
三、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一)蜂产品(见附件3)。
六、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增补产品类型为“平汤叶湿皮”“平汤叶半干皮”和“平汤叶干皮”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6)。
(二)废止产品类型为“黄豆酱(由大豆、标粉制造)”和“干黄酱”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
八、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县(地区)财政局要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北京国税局和北京财政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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