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3·15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品

参会媒体:拂晓报|宿州市广播电视台|中安在线|宿州发布|宿州发布网

发布地点: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室

发布单位:宿州市政府新闻办

发布摘要:2021年3月11日上午9点,市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文旅局、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到会,介绍宿州市2020年消费维权工作成果,公布典型案例及2021年工作举措。

发布会详情

会场

下面由我介绍今天出席发布会的各位领导。他们是: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品,宿州银保监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明波,市文旅局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郑庆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级审判员孙强,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李文艳,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刘楚仁,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包浩。今天到会的媒体有:拂晓报、宿州广播电视台、中安在线、宿州发布、宿州发布网,感谢各位媒体的到来。

首先,请市市场监管局梁局长介绍2020年全年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品

梁品:2020年是非常特殊、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强化消费维权、改善消费环境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供给与需求两端发力的重要举措,全力推进消费维权效能建设,全面推动放心消费创建行动,有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二)、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社会高度关切的领域,重拳出击,铁腕整治,先后开展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春风行动”等专项行动。全年全市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183件,办结3840件,大案要案15件,移送公安10件,涉案货值1284万元,罚没款2991万元。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保持执法办案的高压态势,规范了市场秩序,净化了消费环境。

(三)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全市高质量发展成果显著。以“质量强市”战略为引领,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质量提升氛围浓厚。修订《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发布《宿州市2019年质量状况白皮书》,推进埇桥、萧县和灵璧创建安徽省质量强县。质量基础日益加强。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4项,其中县级技术机构全部完成水表建标任务。推进标准化战略,申报安徽省地方标准20个,发布宿州市地方标准3个;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3个通过验收、4个新立项;新增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1个、省级1个。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获得证书208个。

二、全市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1.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10月29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某农贸市场有一家摊贩销售的炒面添加了硼砂,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摊贩的生产场所进行摸排,最终锁定宿州濉溪界牌附近的一处民房。

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有三女一男正在进行炒面的生产加工,其中发现生产加工设备若干、硼砂若干袋、笔记本十个、一袋白色粉末状固体。该场所冷库内存放两种炒面近80袋。经检验,两种炒面及白色粉末状固体均含有硼砂。目前,已将此案移交宿州市公安局办理。

2.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4月28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市场检查,在经开区发现一家生产牛肉干的黑窝点。现场发现食品生产原料、设备、包装物、成品以及半成品若干。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销售。4月29日,执法人员前往某快递公司进行调查。5月6日,执法人员抽取5组样品送至合肥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牛肉干”实为鸭肉、鸡肉。经初步统计,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该黑窝点共邮寄包裹5万件左右。因案件货值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3.赵某某涉嫌经营假酒案

4.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公司给予没收大桶水生产设备、违法生产的成品及包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余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5.葛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接群众举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宿州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于2020年9月11日对位于宿州市宿永路某居民楼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处居民楼二楼民房内发现大量酒类生产原料、设备、包装物、成品以及半成品。经安徽口子窖酒业有限公司鉴定,该批酒样及产品包材均系假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鉴于假冒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涉嫌犯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本案移交宿州市公安局办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6.王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0年4月30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酒厂对面废品回收站内有一生产伪劣白糖黑窝点。5月2日市场监管局联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分局前往该废品回收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袋装白砂糖、白砂糖外文包装袋、白砂糖中文包装袋若干。经查,涉案人员王某与程某合伙购进外国产白糖,置放于王某租赁的仓库中,将上述外国产白糖使用印有国内某品牌商标的白砂糖中文包装袋重新包装。涉案产品包装完全仿制正品,存在侵权行为。因案件货值较大,涉嫌刑事犯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7.宿州市砀山县某卫生室使用过期硫酸钡干混悬剂案

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某卫生室用超过有效期的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给42名患者做胃部造影检查,上述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硫酸钡(Ⅱ型)干混悬剂6袋;2、并处罚款10000元。

8.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案

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盈利,在《汽车销售合同》内容中增加备注:“乙方所购买车辆必须在甲方处购买保险。(全款车辆必须购买足额车损险、三者险最低50万元以上险种不计免赔)(贷款车辆需购买足额车损险、三者险最低50万、盗抢险、司机乘客每座不得低于2万及以上不计免赔)”。至案发,当事人已与5位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保险金额合计12601.46元,保险公司返点费2772.32元。

当事人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72.32元并处罚款6930.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宿州市埇桥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权白酒案

2020年8月28日,接举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宿州市埇桥区某烟酒商仓库查获若干“口子口子窖”牌白酒、“古井贡年份原浆”牌白酒。经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市场打假人员综合鉴定,属假冒其公司产品,并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批白酒违法经营额29550元,销货款685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白酒、罚款29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宿州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CCC认证生产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案

2020年2月25日,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正在加工组装的背负式电动喷雾器进行检查,发现已加工组装好的成品喷雾器51台,半成品40台,成品喷雾器标注其他公司厂名且标注有3C认证标志和证书号。经查明,该公司共生产喷雾器117台,已销售66台,上述背负式电动喷雾器没有通过CCC认证,且使用其他公司厂名、厂址,伪造3C认证标志。货值金额9945元,违法所得59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94元;3、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51台。

主持人:谢谢梁局长,下面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级审判员孙强介绍工作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级审判员?孙强

孙强:2020年,宿州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在化解消费纠纷、开展消费引导、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成效,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将工作情况通告如下:

一、收结案情况

宿州两级法院共依法受理各类消费者维权一、二审案件七百余件,案件类型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食品、药品、农资、保险、网络购物、商品房买卖、旅游及汽车销售等多个领域。其中商品房买卖问题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焦点,主要问题是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等问题。预付式消费维权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难点之一,主要在于许多商家收取预付款后不再继续经营,消费者难以维权。汽车及农机销售领域内,经营者隐瞒车辆故障、有瑕疵的车辆以次充新等问题多发,消费者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多。在食品、药品日常生活消费中,“职业打假人”诉讼较多,“知假买假”是否应当赔偿也是司法热点问题。

二、工作经验和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威慑,注重惩戒打击。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理力度,保障基础民生。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增强经营者的诚信责任意识。对欺诈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大制裁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危害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案件,强化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适用,增强法律威慑力。

二是依法裁判,践行司法为民。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通道。利用法院信息化建设迅速提升的契机,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在立案环节,做到有案必立,开通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及跨区域立案,便捷诉讼渠道。制裁消费欺诈、设置陷阱、霸王条款等行为,促进形成有序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积极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在审判过程中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咨询有关产品标准、行业规范等专业技术问题,提高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在欺诈行为的认定上,着重考量经营者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的主观故意;在对食品安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认定上,注重违法情形对人体健康的实质性影响。

三是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十三五”期间,随着法院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对消费者维权案件建立多元化化解机制。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多元化调解工作制度,利用诉前调解化解纠纷。调判结合,切实提高消费纠纷化解实效。对消费者权益争议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通过调解时的思想说服和判决中的裁判说理等不同方式,努力提高调解和判决结案后赔偿义务人的自动履行率。

四是加强调研指导,统一消费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市中级法院加强审级监督,通过二审程序依法监督,保障裁判标准统一。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宿州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消费新趋势新挑战,准确把握《民法典》的法律精神,做好消费者维权保护工作。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全国法院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化解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契机,继续保持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开通移送微法院、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及跨区域立案,利用调解平台和信息平台对接共享,便捷诉讼调解渠道。

二是提升队伍素质,加强审判培训和指导,努力打造一支审判经验丰富的消费者维权审判队伍。

三是针对目前出现的消费者公益诉讼积极和检察机关、消保委沟通探索,利用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本案涉及假冒品牌白酒,注重保护群众舌尖的上的食品安全。被告人朱某某购买的低档白酒直接罐装至空酒瓶内,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向他人销售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系列酒共计59900元。朱某某租用蚌埠淮上区农机大市场地下仓库用于存放假酒,2020年1月8日,侦查人员在该车库内查封扣押大量假酒,其中古井原浆8年64件,古井原浆5年6件,古井原浆献礼3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朱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案例三:刘某与武某健康权纠纷

本案系消费者因餐饮食品安全健康受损起诉的典型案例,武某某带不满两周岁的武某和家人在刘某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清水湾美食城”饭店用餐,在用餐前,武某某打开餐桌上的消毒餐具,其中一餐具中有部分液体,武某饮用后当场大哭并呕吐,随即被送医院治疗。后经查明,武某消化道腐蚀伤系餐具中的液体留存的强碱性腐蚀物质引起,该消毒餐具是由宿州市某餐消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武某经徐州市儿童医院诊断为:1、急性中毒;2、消化道腐蚀伤,造成食管严重狭窄,多次行狭窄食管扩张术。经安徽皖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食管腐蚀伤、遗留食管狭窄,影响吞咽功能,构成九级伤残。本院认为武某至刘某经营的饭店用餐,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作为餐饮服务提供方,提供清洁的餐具,保障用餐者食品安全系其合同基本义务。刘某作为餐饮服务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刘某赔偿201138.15元。后我院向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集中消毒餐具供应商进行监管和处罚。

案例四:彭某与灵璧县某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彭某从农机公司购买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三王4LZ-7”品牌轮式联合收割机,后出现多次故障,维修时发现该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室电脑显示屏上显示,该机在2017年即有故障记录100多次。诉至法院认为胜利农机公司存在欺诈,要求“退一赔三”。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农机经组织双方现场勘察,发动机出现多达一百多次维修或故障记录,对于案涉农机发动机出现如此之多的维修和故障记录的事实及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农机公司在彭某购机时并未明确告知。发动机作为农机的最重要的配件之一,是否存在瑕疵足以影响相对方决定是否购买农机。农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上述事实,致使彭某在购买、选择过程中陷入错误意思表示,农机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本案所涉及的故障记录不能从外观直接发现,根据本案具体的欺诈情节和事实,酌情裁量由农机公司按照彭某购买该农机价款的一倍予以赔偿。

案例五:石某某与丽江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本案系“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石某某2018年8月12日购买了部分案涉保健食品,于8月14日收到该保健食品,按其陈述该部分产品已足够其夫妻二人服用13.8个月,而其于2018年8月20日又购买了10份该保健食品,从其两次购买的数量及正常服用剂量来看,已非用于生活所需,虽然案涉产品在外包装存在不符合标准的瑕疵,但石某某并非消费者,仅判决格林斯通公司退还其货款,未支持10倍赔偿。

主持人:谢谢介绍,下面请市人民检察院李检察官作情况介绍。

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李文艳

一、工作基本情况

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坚决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方面,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9件17人,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33件53人,监督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立案5件5人。另一方面,扎实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和网络餐饮监管、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促使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共受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线索79件,立案35件,履行诉前程序2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件,提起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二、工作主要方法

(一)始终保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高压态势

(二)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

(三)加强协调配合,深化重点领域打击力度

紧紧围绕对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农资打假等司法保护,加强与知识产权、新闻出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利用专项活动契机,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书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市场、农资市场、食品药品销售进行联合检查,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商标权犯罪5件8人,审查起诉6件9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四)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增强保护合力

三、2021年消费维权工作打算

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用心用力落实好检察机关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贡献检察力量。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媒体朋友提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造假售假领域的违法犯罪线索,提供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持人:谢谢李检察官,下面请市公安局介绍2020年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刘楚仁

刘楚仁:各位领导、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首先,根据发布会要求,我就全市公安机关2020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简称侵权假冒犯罪)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宿州市公安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部署要求,勇担当、履职责、强作为,靶向发力,重拳出击,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昆仑2020”专项行动和“守护平安”系列等专项行动,不断深化线索摸排,强化破案攻坚,密切执法协作,综合运用专案侦查、线索交办、挂牌督办、督导考核等措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破获一批大要案件,专项打击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年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侵权假冒犯罪案件41起,其中省公安厅挂牌督办1起,发起全国集群战役1起,捣毁窝点36余处,抓获犯罪嫌疑人54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在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我局在省公安厅的大力指导下,联合广东、福建两省当地警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一条横跨安徽、广东、福建三省的特大制售假冒香烟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3处,查获假冒中华、玉溪、云烟、芙蓉王、南京等品牌香烟130余箱(6000余条),扣押作案车辆1台、银行卡10余张、现金5万余元,查扣打码机、扫码电脑等制假设备工具1套,涉案价值达300余万元,受到省厅贺电表扬。

通报完毕。

主持人:谢谢介绍,下面请市文旅局郑支队作情况发布。

市文旅局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郑庆来

郑庆来:2020年,我局在省、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努力查办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全市文化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现将具有典型性的两起案例通报如下:

一、李XX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技术措施案。2020年11月2日,我局接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投诉宿州市李XX经营的CC皮肤站侵犯其公司著作权的举报,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网站进行远程勘验,经投诉材料审查并结合远程勘验取证,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2020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在李XX一处日常经营场所对其进行检查。检查现场,李XX承认CC皮肤站是其开发运营,主要提供英雄联盟游戏换肤盒子软件下载服务。经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技术措施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0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零捌元(¥608.00),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案件已办理终结。

二、宿州市埇桥区XX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案。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万XX经营的宿州市埇桥区XX店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发现《红星照耀中国》印刷质量粗糙,开本较小;《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9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三本工具书无防伪标识,印刷质量粗糙,涉嫌为非法出版物。2020年10月23日,我局对该书店正式立案,经调查取证、送交鉴定等法定程序。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规经营行为,并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6本,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案件已办理终结。

主持人:谢谢郑支队,下面请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介绍2021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包浩

一、工作成效

(一)加强机制建设,为金融消保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银保监会宿州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关于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有关工作的通知》(宿中法〔2020〕104号),下发至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各县支行、银保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和辖内各商业银行,《通知》明确了宿州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宿州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设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金融纠纷实际情况,明确了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中立评估机制和三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分工。

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投诉回访工作制度。今年将投诉回访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为《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回访工作制度》。2020年宿州市中心支行对26笔投诉进行了回访。

(二)发挥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金融消保舆情的监测与处置。

(三)加强投诉管理,及时受理转办金融消费投诉事项。

(五)创新宣传形式,积极推进金融宣传活动。

为全面普及金融知识,推进辖区金融知识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延伸宣传触角、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广度,组织辖内66家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守住钱袋子”和“金融知识普及月”宣传活动,在辖区掀起了“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的宣传高潮,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取得显著宣传效果。9月14日上午,联合宿州市委网信办、市教体局、市文旅局、市妇联等12家单位,组织辖内中国银行宿州分行等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18家企业,设置53个展区,在宿州市科技馆集中开展“普及金融知识提升金融素养共创美好生活”宣传活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总行领导指示精神,按照上级行要求,加大对拒收现金行为的整治和处罚力度。9月30日宿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市委网信办、宿州新闻网、宿州广播电台、拂晓新闻网开展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的普及宣传活动,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币法定地位的认识。

(六)加强政策传导,全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

二、2021年金融消费维权打算

(一)加强宣传力度,切实发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守住钱袋子”和“金融知识普及月”宣传活动期间,加入多元化解机制等内容,扩大该机制的知晓度,为金融纠纷提供多元解决途径,在发挥机制作用的同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报送线索,积极参与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非法炒汇、跨境赌博等工作。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分布范围广、位处一线等优势,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强专项行动工作力度,实现信息共享,为金融消保工作营造晴朗空间。

(三)进一步拓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普惠金融工作。持续推进与教育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金融知识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工作,推进金融知识进课程工作,继续做好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着重针对老年人等薄弱人群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本辖区普惠金融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及时上报辖区典型做法和案例,准确反映普惠金融发展水平。

三、案例

贷款利率引发投诉案

主持人:谢谢介绍,下面请宿州银保监分局作情况介绍。

宿州银保监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明波

张明波: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宿州银保监分局有幸参与这次新闻发布会,宿州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受理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投诉。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我分局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要成果和典型案例。

一、主要成果

2020年,分局共接到投诉220件,其中来信10封,来访9人次,来电102件,12345市长热线58件。举报41件。全部妥善办结。分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科马婉莹被评为安徽银保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岗位能手。

2020年,分局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了一系列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二、典型案例

三、2021年消保工作

2.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压实机构的消保工作主体责任,对涉及的投诉问题要引起重视、认真对待,把解决问题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做到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及时合理解决,不推诿、不回避、不上交。

3.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今年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将315、金融知识宣传月等活动统筹考虑,纳入全年宣传活动安排。持续推动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不断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以“集中宣教资源、提升宣教成效”为原则,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实现金融消费者教育与金融知识普及工作常态化,不断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能力。

4.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有关工作,分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制定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合作备忘录,明确各自职责和分工,下一步将正式成立宿州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目前,银保监会正在与最高院协调建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线上平台,分局报送了账号开通需求。待平台建立完成,分局将和市中级法院、市人民银行、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联合,线上接收并处理金融纠纷。

分局将持续抓好责任落实,督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畅通投诉渠道,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为民监管的责任落实到每一项具体活动中,落实到金融消费者的每一项诉求中,为建设五大美好宿州作出积极贡献。

主持人:谢谢张局长的情况介绍,下面是记者答问环节,请各位记者在提问时先通报所在的新闻单位。

记者:请问市场监管局梁局长,今年我市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有哪些活动安排?

梁品:谢谢您的提问!

因疫情防控要求,今年我市的纪念活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上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分散为主的方式,目前主要安排以下纪念活动:召开宿州市315新闻发布会;举办宿州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集中承诺仪式;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开办315消费维权专题专栏;开展快递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活动;与兄弟市联动开展直播电商行业市场消费调查活动;开展“放心消费”承诺大声说出来微视频征集活动;开展年度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开展以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为重点的消费教育行活动;开展消费投诉集中公示活动;编印消费维权宣传资料,面向经营者、消费者发放;畅通投诉热线,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记者:请问梁局长,今年我市创建有哪些重点及年度目标?

2021年,我们将在以往创建的基础上,以“满意消费长三角放心消费在宿州”为主题,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提质扩面,聚焦日常消费、服务消费、新消费等重点领域,以质量安全、服务优质、明码标价、纠纷快处为指向,以社会认可、消费者满意为基本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在创建内容上抓落实,推进经营者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商品和服务质量承诺、商品退换货和售后服务、消费纠纷和解等制度,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先行赔付制度。

计划2021年,全市新增参与放心消费企业(店)1000户,新增县级放心满意消费示范企业(店)不少于240户,乡镇级不少于400户、新增示范街区(含大型综合商业体、市场等)不少于8条,市级放心满意消费示范企业(店)不少于50户;全市4A以上经营性旅游景区、高速服务区参创全覆盖;放心满意消费进乡村覆盖全市85%,新增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不少于400户。希望通过动员一批参创户、评选一批示范户、培育一些示范街区和示范行业,充分发挥示范典型引领作用,实现创建点、线、面共同发力,实现创建的满意提升,从而推进我市高质量消费环境建设。

主持人: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谢谢各位领导的情况介绍和互动交流。希望参会的各位媒体朋友加大报道力度,共同做好我市315消费维权工作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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