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超市擅自采集、储存了数十万张人脸图片,公共场所这样防小偷合法吗?
想象这样一个场景:当你走进路边的一家小超市时,脸就已经被摄像头拍到并记录下来,后台显示屏上不仅可以实时显示你的性别、大致年龄等信息,还会根据你的表情推测心情。是不是觉得不寒而栗?
小超市大量采集人脸图片
调查显示,这家超市从开业那天就安装了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并且在入口附近和监控室各安装了一块屏幕实时察看。相比于普通监控设备,这款摄像头单价仅高出几百元,但功能却多出许多。位于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可以清楚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设备还会对消费者的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拍摄到的数据则储存在后台。
“根据我们固定下来的证据,仅这家超市后台保存的人脸图片超过20万张,而该套设备的单日采集量超过3000条。”何嘉辉说,受存储空间限制,最近拍到的图片会逐渐覆盖掉最初拍到的图片,因此实际被采集的人脸图片可能还不止20万张。
随后,检察官从设备安装方、硬件提供商、网络数据处理商处调取了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及数据处理具体细节,发现普陀区内还有一家小超市也购买了该套设备。进一步调查结果显示,一家小超市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系加盟商个人行为,而另一家小超市所属连锁公司则给名下多家超市都安装了人脸识别设备。
防盗算合理使用吗?
“之前我开的超市总是丢东西,这才想用人脸识别标记小偷来减少损失。”调查中,一名超市管理人员这样向检察官解释。在监控室的屏幕上,多人被打上了“小偷”“枪手”的标签。
那么,为防盗而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吗?
“超市经营者的初衷是减少自己的损失,谈不上维护公共利益。而且,如果是为了抓小偷,普通的摄像头也能满足需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必要性有待商榷。”检察官指出,本案中,到店的大部分是普通消费者。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其中,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个人生物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
调查中发现,这两家超市不仅没有单独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采集人脸,就连最基本的张贴告示,告知店内有人脸识别设备都没做到。因此,超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消费者维权难点在哪?
尽管我们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范围。但是,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现象依旧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