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看似名酒纯粮酿造,实则挂“名牌”卖假酒。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假酒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且涉及人员多、范围广,为更好提升案件质效,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一方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就案件定性、证据固定、鉴定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并积极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法说理,化解被告人消极抵抗情绪,促使邓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并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后依法提起公诉。另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坚持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该案特点,向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强化溯源治理。最终,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邓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判决已生效。
承办检察官表示,商标是经营者区别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标识,承载着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商誉等社会评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会侵害经营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给经营者品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也会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谋求利益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可取,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消费者在购买酒类消费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并索要发票,注意查验商品的真伪,如发现商家售卖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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