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一、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适用范围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不是认定产品同类唯一依据
【要旨】
【案情】
【审理】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虽是果冻食品,但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比较,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异。其在凤梨模型中注入可食用的材料并不影响其具有装饰的功能和用途,可以用作装饰、摆放。因此,被告在与原告专利相近的产品种类使用与原告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构成侵权。故改判:维多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评析】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是否构成相近设计的判断,应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判断。将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进行比对,二者整体形状均为一“菠萝”造型,下面附有托盘。两者的外观设计,只是局部细微差别,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异,应当认为是相近设计。
在判断产品类别是否相近方面,被告主张其产品是果冻食品,并用于食用,与原告的外观设计属工艺品装饰类别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相近。《解释》规定指出,确定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用途,参考的主要因素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仅是判断产品种类的参考因素之一,不能作为确定产品种类的唯一依据。本案中被诉产品的整体造型为装在托盘上的凤梨,其实际使用情况,除了食用之外,也可用于装饰或者摆放。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无论从外观设计还是产品种类,均构成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落入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