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倒卖香烟挣差价,非法经营!3名团伙成员领刑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一非法经营卷烟团伙案,3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
涉案人为李甲,男,今年38岁,沙洋人,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李乙,男,今年38岁,湖南长沙人,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熊某,男,今年45岁,湖南湘潭人,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
2022年8月1日、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公安分局与荆门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在掇刀区中兴农谷附近一民房仓库内现场查获香烟4480条,并现场抓获李甲。经烟草专卖局核价,在该仓库内扣押的香烟有“黄鹤楼”“红金龙”等142个品种,价值61万余元。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除抽样的1条中华(硬)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外,余下均为真品卷烟。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李甲等3人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5月11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1年8月,李甲在沙洋县拾回桥镇经营烟酒店期间,利用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荆门收购香烟倒卖给在广东东莞经营烟酒店的他人。2021年11月,李甲以20万元的香烟入股,李乙和熊某负责运送香烟至东莞,由此形成三人利益团体。2022年3月6日,李乙在运送香烟过程中被湖南省桂东县烟草稽查部门查获。同月10日,李甲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
2022年5月,李甲、李乙、熊某为挽回经济损失,决定继续倒卖香烟,3人重新约定,李乙和熊某出资约20万元重新入股;倒卖过程中分工不变,利润分配改为李乙和熊某赚取每条香烟约3元的利润,余下利润归李甲所有。2022年5月至案发,3人多次倒卖总价值为179万余元的香烟,李甲和李乙每人获利约1.5万元,熊某获利约1万元。其间,李甲还多次通过客车带货的方式将收购的香烟倒卖给荆州经营烟酒店的他人,总金额28万余元。
一审认为,李甲、李乙、熊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李甲、熊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乙具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李甲、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李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减轻处罚。熊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3人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且李乙、熊某已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李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李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纳);熊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