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依法履行卷烟监管职责,规范卷烟零售许可管理,平泉市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了《平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首先,近年来国务院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旨在“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要坚持行政许可原则,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划,以保持零售户数量的稳定,防止无序过快增长。其次,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商业区、住宅小区的涌现,卷烟经营盈利水平呈现较快增长,合理布局规划有助于促进市场资源的高效配置,维护公平竞争,推动卷烟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最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这一规定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制定的必要性
2022年承德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全市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制定了《承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规定》实施一年多以来,在优化平泉市卷烟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11月,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召开全省规范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会议,作出进一步优化合理布局规范零售许可的安排部署,提出了实行网格化管理,推进全过程公开透明,减少行政许可投诉的要求。结合卷烟零售户布局设置、总量合理稳定要求及全市近年来经济发展情况、人民消费水平变化等,平泉市局启动了对现行合理化布局规定的修订工作,力争通过此次修订,使平泉市卷烟零售点布局更加合理优化,进一步实现平泉市烟草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配置。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一)内容:
第七条根据平泉辖区实际,对网格单元设置以下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一)平泉市城区、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行政村按照户籍人口和距离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增设1个(余数达150人以上的按300人计算),且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120米。自然村50户以下的不设置零售点,50户以上的可在该自然村相对集中居住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
(三)市、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置零售点的,50个摊位以下的不设置零售点,在50个摊位基础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摊位数量以市场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的数据为准,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住户超过100户的,在100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两点间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物。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五)面积在500平米以上(以房本、购房合同、司法文书或住建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材料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的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申办时的间距参照物。
(六)商业楼宇(写字楼)一层及地下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产业园、旅游景区(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间距不能小于100米。
(八)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内的候车(机)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15米。
(九)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高校等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须提供零售点所在区域单位同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书面材料。
(十)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食杂、食品无关的其他业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数量不超过许可证总数量的2%。
第十二条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因素,网格单元内某区域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遵循均衡发展原则,经综合评估后应急增设或冻结该区域办证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750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及理由:
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具体理由:规定中涉及数量、距离、人口、户数、面积等条件是参考了前期调研及本市辖区实际情况等综合条件而制定的。
(二)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四)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商店)。
(五)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内。
(六)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
(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三)医院及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条款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第四十条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其他理由: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周边距离要求是在保证政策衔接性的原则下制定的。
(三)内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的。
(三)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五)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七)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条款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生产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提供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提供给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内容: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情形的,给予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许可:
(一)能够自己长期在场经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退役军人放宽办证条件,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在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以上放宽条件不适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产业园等;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二)自然人持证主体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3个月内为其保留办证额度,不受合理布局数量和距离的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网格单元可办证额度的限制,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米,在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以上放宽条件不适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产业园等。
(四)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导致的拆迁属于“城市建设”范畴。
(五)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者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距离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网格单元可办证额度的限制,变更后的经营地点应与其他零售户的间距不少于20米。
(六)其他有政策规定必须扶持的情形。
(七)以上放宽条件只适用于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变更,且只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直属单位
主管: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办:河北省烟草专卖局信息中心(0311-8860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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