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998-07-15施行日期:1998-07-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烟生[1998]40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7-15
施行日期1998-07-15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卷烟产品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是对企业所申请等级产品的质量水平及企业生产控制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的综合审查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的所有类型的卷烟产品。雪茄烟及其它烟草制品暂不列入等级评定。
第二章产品质量等级划分及等级标准
第四条根据国家标准GB/T12707-91《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卷烟产品质量等级划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
一、优等品卷烟优等品就是实物质量达到国外卷烟产品近五年的先进水平的卷烟产品。
二、一等品卷烟一等品就是实物质量水平与国外卷烟产品相比达到一般水平的卷烟产品。
三、合格品满足GB/T5606.1∽2-1996、GB5606.3∽~6-1996《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实物质量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卷烟产品。
第五条各等级卷烟产品实物质量标准暂执行附件一的规定要求。
第三章卷烟产品等级品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优等品卷烟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优等品的卷烟产品必须已被评定为一等品一年以上;
二、申请优等品的卷烟产品必须为正式投产两年以上的赢利产品;
三、申请优等品的一类卷烟年产量达到10000箱以上,二类卷烟年产量达到20000箱以上;
四、产品在申报的前一年度经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站”)、省级质量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省级站”)和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未出现不合格品;
五、产品生产企业具备必要的质量保证能力,并积极贯彻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
第七条一等品和合格品卷烟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必须生产一年以上;
二、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产品申报的前一年度经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测站和省级站检测,未出现不合格品。
第四章产品质量等级的申报和评定
第八条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优等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评定;一等品和合格品分别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公司)”和生产企业负责评定。
第九条同一牌号不同类型、烟支规格、包装形式、焦油标注的系列卷烟产品,均按不同产品单独评定。
第十条优等品的申报程序:
一、各省级局(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优等品参评条件,提前于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底将本省参评产品目录(见附件二)报国家局(总公司),列入国家局(总公司)年度监督检测计划;
二、每年第一季度由省级局(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分牌号填写《卷烟产品优等品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三),并负责汇总本省申报优等品材料,于4月底前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国家局(总公司)对各省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获得参加优等品评定资格的产品目录,并向全行业发布。
第十一条国家局(总公司)于每年的第三季度组织全国评烟委员会进行优等品实物质量评定,确定被评定产品的内在感官质量得分、包装卷制得分、卷烟焦油量和卷烟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实物质量评定的样品抽样方法、评定方式和程序,执行GB/T5606.1∽2-1996、GB5606.3∽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卷烟一等品和合格品的评定方式和评定程序分别由各省级局(公司)和企业自行决定。
第五章卷烟质量等级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优等品实物质量评定结果,国家局(总公司)于第四季度公布优等品评定结果,并颁发优等品证书。一等品的评定由省级局(公司)在本省范围内于第三季度公布并颁发证书,但需预先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被评为优等品的产品,须列入国家局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一等品由省级局列入省级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省级局(公司)对本省获得质量等级的卷烟产品要加强管理,每年要向国家局(总公司)按已有规定填报一次年度报表。
第十七条被评定的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资格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予降级或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