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云XX茶店主要经营出售茶叶、茶碗套具等。经营者进购了一批盖碗套装,套装内有一个茶碗、一个盖和一个底座,茶碗底部标有“景德镇制”。但经查明,该茶碗套装并非来自景德镇,其底部印有的“景德镇制”字样未经景德镇陶瓷协会许可,属于假冒产品。景德镇陶瓷协会将长沙市开福区云XX茶店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
经当庭拆封公证实物,被告云XX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盖碗套装,一个茶碗、一个盖和一个底座,茶碗底部标有“景德镇制”。
2
判决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云XX茶店(经营者: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限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云XX茶店(经营者: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500元。
一、“景德镇”注册商标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及第三款“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之规定,景德镇陶瓷协会享有第1299950号“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对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禁止,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