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高*原系潍坊*公司白酒推销员,潍坊*公司安排其推销38度(1X4)景阳春型号、红景型号、喜宴专供型号等景阳春品牌白酒,因日常推销中产生个人亏损,其欲获取其他景阳春品牌白酒型号在潍坊的代理经销权进而获利。2011年6月,为获取代理经销权的启动资金,被告人高*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提供低价景阳春型号白酒,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履行合同至2013年11月,共骗取被害人马*、刘*、王*、张*、亓*、张*、张*、徐*、徐*、孙*、王*、丁*、李*、郭*、陈*、张*等人预付货款223.17万余元。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高*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欠条等书证;证人孙*等人的证言;各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三)项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辩护人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被告人高*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高*从未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高*原系潍坊*公司白酒推销员,推销景阳春品牌白酒。被告人高*欲获取其他景阳春品牌白酒型号在潍坊的代理经销权,为获取代理权的启动资金,于2011年6月起,被告人高*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提供低价景阳春型号白酒,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继续履行合同至2013年11月,共骗取被害人马*、刘*、王*、张*、亓*、张*、张*、徐*、徐*、孙*、王*、丁*、李*、郭*、陈*、张*预付货款2208813.5元,至案发未归还。在2013年11月9日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被害人马*提供高*书写的欠条一份,证实:高*欠马*38度1X4景阳春200箱,32度1X4景阳春200箱,有48000元字样。
2、孙*提供的收到条,证实:刘*甲收到高振东100箱酒水。
3、王*提供的欠条一宗,证实:被告人高*欠王*313420元货款和49度1箱12瓶的景芝白干110箱、38度1箱6瓶的景阳春56箱、32度1箱6瓶的酒店专供景阳春700箱、32度1箱6瓶的商超景阳春300箱。
4、孙*提供的收到条三份,证实:高*给王*甲送了景芝喜128箱、38度(1X4)景阳春60盒、酒店防伪50箱和流通防伪20箱。
5、张*提供的欠条,证实:收取张*62500元货款。
6、亓*提供的欠条一张,证实:高*欠其457256元。
7、张*提供的欠条,证实:孙*乙欠其43760元。
8、张*提供的欠条一宗,证实:高*欠张*人民币642764元、1X6景阳春189箱、1X4景阳春550箱、1X12景芝白干1489箱、1X4大桶景芝白干10箱。
9、徐*提供的欠条,证实:孙*乙书写的欠徐*35325元。
10、徐*提供的欠条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高*欠货款共计61778元。
11、孙*提供的欠条两张,证实:被告人高*欠孙*共300箱景阳春38度酒。
12、王*提供的欠条,证实:高*欠王*104400元。
13、丁*提供的欠条,证实:高*欠酒款100984元。
14、李*甲提供的书证两份,证实:高*欠李*甲货款205906元。
15、郭*提供的欠条一张,证实:高*欠郭*103500元。
16、陈*提供的欠条,证实:高*欠陈*35852元。
17、张*提供的欠条一宗,证实:张*分十次给高*429340元,其中一张欠条是张*乙书写。
18、孙*提供的收到条一宗,证实:高*一共给张*丁供货30万元左右。
20、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高振东系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二)证人证言
1、孙*(系被告人高*妻子)的证言,证实:高*以前在潍坊市天元酒业做业务员工作,2013年5月辞职。高*欠了很多客户的货款,2013年5月份以来,陆续有客户到我们家要钱,我才知道高*欠了客户的钱。我问高*,高*说这些钱给了潍坊市*办事处的业务员,我就想去景阳春办事处闹,高*一直不让我去闹,我就逼着高*去写欠条,2013年9月24日下午高*拿回家一张欠条,上面写着是徐*打给高*的。欠条内容:经完账自2012-2013年5月欠高*货款壹佰零贰万柒仟叁佰元整(1027300元整)注(自2013年9月25日-11月30日还清),落款是徐*。这张欠条在2013年11月9日才知道是假的。我和高*一起去过奎文区潍州路酒水批发市场南厅的心酒专卖店和新华路专卖店两家商店对过账,其中高*欠奎文区潍州路酒水批发市场南厅的心酒专卖店101000元左右,欠新华路专卖店多少钱我不记得了。
2、证人牛*的证言,证实:我在潍坊*有限公司当业务员,我们那里主要代理32度1箱6瓶的如意防伪景阳春。2013年春节之后,我一共卖给高*两三次酒,一共100箱左右。高*从我这里买酒的价格是216元一箱。我们搞活动送给高*40箱左右景阳春品评酒。这些酒的正常价格是:32度1箱6瓶的如意防伪景阳春是216元一箱;景阳春品评酒110元左右一箱。
3、证人孙*的证言,证实:我在潍坊*有限公司当业务员,我们那里主要代理32度1箱6瓶的如意防伪景阳春。高*于2013年3月份从我那里购买过景阳春酒。他买了150箱32度1箱6瓶的如意防伪景阳春,当时我们搞活动送给高*30箱景阳春迎宾酒。高*从我这儿购买酒的价格是正常价格216元一箱。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马*陈述:我在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开一家利源超市,主要经营烟酒等日常用品。2012年阴历八月十五以前,高*和我商量订好供应景芝老白干酒,当时说好的价格是78元一箱,我总共定了450箱,我就把现金35100元给了高*,过了十几天,高*分两次给我送了共150箱景芝老白干酒,后来,我在找他要酒,就一直拖着不再给,直到现在还欠我300箱景芝老白干酒。后来,我们还一直合作着,高*也给我供应着其他的酒水,到了2013年3月25日,高*和我商量好给我供应38的1X4的景阳春酒,价格是120元一箱,我一共订了400箱,我就把现金48000元给了高*,过了十几天,高*给我送过来了200箱的38的1X4的景阳春酒。后来,高*就没有给我再供应过酒。高*欠我:300箱景芝老白干酒,价值是23400元;200箱38的1X4的景阳春酒,价值是24000元。我找他要货之后他找别人送来的55箱喜宴专供,我当场就付钱了;另外他送来了10箱3.75L的景芝桶、18箱大桶景芝白干,这些我俩没有对账,这些值4700元左右,也就是他实际欠我4.2万元左右。
2、被害人刘*甲陈述:我在潍坊市坊子兄弟酒水批发,我们那里主要代理景阳春酒等,我被高*骗了9500元钱。
3、被害人王*甲陈述:我在坊子老区长*安小区4号楼东10室经营“同得利超市”,即以前的坊子影院超市,主要是经营副食品、日用百货和烟、酒。我被高*骗了53万元钱左右。我和高*是从2012年12月7日开始交易的,高*自己说他推销的酒是从淄博、临沂、寒亭央子等地方倒过来的。2013年5月20日和5月23日我俩对账的时候他还欠我313420元现金和49度1箱12瓶的景芝白干110箱、38度1箱6瓶的景阳春56箱、32度1箱6瓶的酒店专供景阳春700箱、32度1箱6瓶的商超景阳春300箱,总共价值在53万元左右。对于高*反映春节之后到2013年5月15日送的酒,没有这回事,这些酒都已经对完帐了,并且高*于2013年5月20日和5月23日分别在对账之后给我写了3张欠条,也就是他现在欠我53万元左右。经过辨认高*的妻子提供的三张收到条,是我写的,这里面有一张2013年3月20日的是以前我们对账的时候漏掉的,2013年5月25日和6月2日的两张是我俩对账之后他给我送的,以前我忘记了。根据这三张收到条,高*又送了景芝喜128箱、38度(1X4)景阳春60盒、酒店防伪50箱和流通防伪20箱,共计26600元左右。高*还欠其50万元钱左右。
4、被害人张*陈述:我被高*骗了54820元。
5、被害人亓*陈述:2012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高*告诉我他可以弄到便宜的酒,我分四五次总共付给了高*酒款28万元左右,付过款之后他给我发了一些酒过来,到了2013年1月份的时候他又到我的商店分六七次总共拿走了现金50万元左右,2013年3月份的时候他又给我发了一些酒,但是从2013年5月1日之后他就再也没有给我发过货了,到现在他还欠我457256元。
7、被害人张*陈述:2011年5-6月份高*到我店里找我说:“景*干、景**要涨钱问我要吧。”我说要,就分10次定的货,共计价值:866650.5元。高*把钱收到手后,酒就没及时发货。我找急了高*就给点。2013年5月17日以后还有576432.5万元钱的酒就不给了。那200箱1X6景**他收了我的钱但是没有给我货,200箱1X6六年坛他实际给了我90箱。
2013年2月初的时候高*告诉我说他可以倒腾一品景芝酒挣钱,并说他已经联系好了下家可以直接卖掉,并说如果我可以出钱24万购买一品景芝的话他可以把我买的一品景芝酒转卖给海化的王*,然后给我12万的利润,就这样我一次给了他4万元现金,一次转给了他20万元,之后他给我打了一张32万的欠条和一张4万的欠条,这其中包括12万元是他承诺给我的利润。他欠我576432.5元钱,其中包括456432.5元的订货款及现金、12万元他承诺的利润。
8、被害人徐*陈述:我被高*骗了35325元钱。
9、被害人徐*陈述:我在寒亭区渤海路中段经营一家名叫新达的副食批发部,主要是批发烟酒糖茶。我被高*骗了61778元钱。
10、被害人孙*甲陈述:我在奎文区潍州路酒水批发市场一厅南14号经营一家衡水老白干店,主要是批发酒水。我被高*骗了两万多元钱。2012年10月11日的时候高*到我们的门头上说景阳春系列的酒搞活动,32度一箱六瓶的景阳春和38度一箱六瓶的景阳春每箱195元,比市场价格每箱便宜3-5元钱,我就当场给了他39000元钱订购了200箱38度一箱六瓶的景阳春,2012年11月26日高*给我们送来了50箱,2012年12月5日我又给了他19500元钱订购了100箱38度一箱六瓶的景阳春,第二天他送来了20箱,2013年1月6日又送来了30箱;2013年春节之后他一直推脱说没有货了,我就说送喜宴专供也行,他就于2013年3月6日左右送了30箱景阳春喜宴专供,4月24日送了30箱景阳春喜宴专供,5月份送了20箱景阳春喜宴专供,之后就再没有送过,到现在他还欠我27000元左右。高*给我送过1X4的景阳春蓝卡,具体送了多少箱我记不清了,但是他送的这些蓝卡都和他以前收取的我的货款顶账了,他现在还欠我27000元钱。
13、被害人李*甲陈述:2013年1月份,在我位于奎文区新华路大虞名烟名酒店内和高*位于工福街的家中,我先后分七八次给高*大约40万左右的货款,到2013年1月份高*共给我送了20万左右的货,之后高*再也没有给我送货,到目前为止他还欠我205906元钱订货款。我和他对账的时候他妻子也在场,我们已经全部算明白了,并不存在一个1.6万元左右的条子没有扣除的事情。
14、被害人郭*陈述:我在奎文区潍洲路酒水市场经营国腾商店。2013年4月17日上午,高*作为天*公司的业务员口头和我签订了一份价值103500元的酒水供应合同并写了欠条,过了四五天以后,高*和他们天*公司一个姓徐的业务员给我的商店送了两次货,价值3万元左右,剩下7万元左右的货高*就一直再没有给我送。我从高*处订的是景阳春喜宴专供和32度景阳春,高*给我写的欠条内容是今欠景阳春喜宴专供柒佰箱(700箱);今欠32度景阳春酒店防伪壹佰箱(100箱),价值103500元。高*给我供了大约有3万元左右的货,大约在300箱喜宴专供;到现在为止还欠我67500元钱。
16、被害人张*陈述:我在潍城区爱国路北首路西经营“丰源超市”,主要是经营副食品、日用百货和烟、酒。我被高*骗了16万元钱左右。他给我送货后我都给他打了收到条,如果没有打收到条的他也都在欠条上直接记录了,我能记清的就是之前我在公安机关反映的他给我送的30万左右的货。他在2013年5月20日收取了我10万元钱,但是从那之后一直没有给我发货,而且在那之前他还欠我钱,所以他欠我的钱肯定比10万还要多。就目前我能记起的要在16万元左右,如果高*那里还有之前没有找到的收到条的话,也可能比16万少一些。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我还欠马*的利源商店36000元左右。欠王*甲的影院商店40万元左,经过辨认王*甲提供的欠条,这些欠条我看过了,是我写的。但是春节之后到2013年5月15日又给王*甲送的酒,他没有给我打欠条,这些都在我的笔记本上记录着,这些酒价值9.8万元左右,另外还有几张收到条在我家里放着可以让我妻子找一下提供给你们,所以我一共欠他40万左右。
对欠刘*甲的兄弟酒水酒款9500元、欠张*的宏伟商店54820元、欠亓某457256元、欠徐某甲35325元、欠徐某乙的新达副食批发部61778元、欠陈*35852元没有异议。
张*的这些欠条我看过了,这是我妻子孙*乙写的,她不了解情况,我实际欠张*3.4万元左右。我让他们送货都是直接给他们现金,绝对没有让张*把公司里29000元的酒送给一个客户后不给钱,后来直到6月份才给了他20000万元钱,没有这回事。
经过辨认张*提供的欠条,这都是我写的,但是我给他打的欠现金的条子都是我借的他的高利贷,不是酒款;那4922现金和没打条的1x6景阳春200箱没有这回事,我都是给他们写条的,六年坛没有打条但是已经全部供货给他了。我实际欠张*52万左右。我借了张*高利贷61.6万,其中有15万是利息。
在酒水市场经营衡水老白干的孙*的这些欠条我看过了,是我写的,但是我给她送了500箱1x4的景阳春蓝卡,每箱40元,但是她没有给我写收到条,我实际还欠她7000元左右。
花嫁商店王*乙的这些欠条我看过了,这些欠条是我写的,但是2013年5月11日我给他们送了50箱红景景阳春,价值12000元她没有说,这个我家里有他们写的收到条,我实际欠他们66000元左右。
丁*的这些欠条我看过了,这些欠条是我写的,但是当时我和她对账的时候算错了,实际是欠她9.2万元左右,当时我写完欠条后又找过她,她也知道这个欠条算错了。
李*的这些欠条我看过了,这些欠条是我写的,但是当时我和他对账的时候有一个1.6万元左右的条子没有扣除,这个事情他知道,我实际欠他18万多。
国腾商店郭*的这些欠条我看过了,这些欠条是我写的,但是我一共给他送了三次共400箱喜宴专供,我实际欠他6万多元钱。
丰*超市张*确实通过银行给我妻子转账37200元钱,张*的这些欠条我看过了,这些条子是我写的。张*给我的收到条还有一些没有找到的,你们可以让我妻子在家里好好找一下,另外我给丰*的女老板送了50箱铁盖价值1万元她没有给我写条,我实际欠他们10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振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犯罪所得赃款2208813.5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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