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0)津0101刑初186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小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何磊、被害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其本人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将被害人钱款侵吞。
在被告人曹某某的安排下,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5月2日与孙某(另案处理)签订抵押合同,将其本人名下位于本市和平区哈密道128号的康达公寓×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孙某(实际出资人刘某1、另案处理)借款270万元,实际取得211.4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将其中170万元用于偿还其本人及曹某的个人债务。
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其他公司借款280万元。其中270万元用于偿还向孙某的借款并注销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记。2018年9月12日,被害人王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财险公司)签订《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安排之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康达公寓×号房屋抵押给平安财险公司,取得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简称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借款324.6万元,其中280万元用于偿还向其他公司的借款,余款被曹某某用于偿还其本人及曹某的个人债务。
后因被害人王某向他人举债无力偿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将康达公寓×号房屋查封。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案发后,孙某、刘某1退还王某55万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当庭答辩:1.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数额283.2万元,以骗取王某在平安普惠公司贷款的总额324.6万元减除被害人王某自用部分41.4万元计算。2.曹某某对王某谎称做生意等项目,此借款理由曹某某和王某供证一致,被害人王某基于对曹某某的信任同意借款,曹某某将借款均用于还本人及其姐的外债。3.曹某某向王某借款的二年前就开始对外借款,其中有向小额贷公司的高息借款,已经没有还款能力,仍虚构还款能力进行大量借款,不断诱骗王某处分房产,清偿了其和其姐曹某的债务,摆脱了刘某1、孙某、梁某等人的催债,构成诈骗罪。4.曹某某向王某转款多笔,其之前的供述是资助王某的生活费用,不应作为归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其本人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将被害人钱款侵吞。
具体事实如下:
在被告人曹某某的安排下,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5月2日与孙某(另案处理)签订抵押合同,将其本人名下位于本市和平区哈密道128号的康达公寓×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孙某(实际出资人刘某1、另案处理)借款270万元,实际取得211.4万元,后曹某某以借款为名,将其中170万元用于偿还其本人及曹某的个人债务。2018年9月10日,被害人王某向山东高速公司借款280万元,其中270万元用于偿还向孙某的借款并注销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记。之后曹某某为王某办理了虚假的营业执照,2018年9月12日,被害人王某与平安财险公司签订《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安排之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康达公寓B幢1523-1527号房屋抵押给平安财险公司,取得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向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借款324.6万元。其中280万元用于偿还向山东高速公司的过桥资金,21.16万元曹某某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余款用于偿还曹某的债务。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向王某借款共计191.16万元,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归还被害人王某借款共计108609元。以上,被告人曹某某共诈骗王某180.2991元。后被害人王某无力偿还平安普惠公司贷款。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其跟曹某某原来是同事,当时曹某某是日料餐厅经理,其是服务员。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28号康达公寓×号房屋的产权人是其,面积110.42平方米。2017年5月24日,由于其没有工作,孩子需要抚养,其以康达公寓这套房屋做抵押在平安普惠公司贷款50万元,房本上的他项权显示336.5万元最高额抵押(一抵)。这笔贷款2018年5月到期,其还差37万元还不上。2018年3月其找曹某某帮忙,曹某某看了房本,说帮其想办法运作。之后曹某某说说其的房值好,能贷出来三四百万,
还说其还了37万元后,贷出来的钱他借用,他有银元生意,给其看了银元的照片,说用这钱去做银元的生意,没说具体借多少,他说要看能借出来多少钱。曹某某许诺用房子多贷出来的钱借给他用,期限三年,年息24%,每月返利息,每年返还100万元本金。因为其也急用钱,同意了。后曹某某说他姐曹某有一个酒水公司,还说过不久他有一笔50万元的回款,经营一个文化公司,收藏古董、玉坠之类的很值钱,如果去拍卖也能回钱。其没工作不能办贷款,曹某某让其入股曹某的公司就是为了办下贷款,这个入股曹某某代持,不用其出资,其没回复。
2018年5月曹某某带其见的孙某和刘某1,所有的话都是曹某某去说的,曹某某跟刘某1说想做银行低息贷款220万元,刘某1说220万元有百分之三或千分之三的点费,后来约定刘某1个人借给其220万元,期限三个月,及利息,刘某1拿了一份合同让其签。5月2日其和孙某到和平区房管局办理了以其的康达公寓房屋抵押并登记,孙某成为房本上的第二抵押权人,抵押权270万元。当天其确认农行卡入款270万元,同日孙某支取58.6万元,其只道其中的6.6万元是第一个月的利息,2万元是孙某的服务费,剩下的50万元不知什么钱。2018年5月中旬,曹某某找其借款170万元用于做生意。其给他转款了。同年5月17日,其和孙某到和平区房管局将其抵押贷款50万元的债务清偿,是用刘某1借其的钱还的,房本上的一抵被涂销了。2018年9月,曹某某说刘某1急于把钱抽回来,津塔有一家公司可以垫资280万元,让其去签合同,曹某也去签字了。其没问为什么垫资金额是280万元,也没细想,因为特别信任曹某某就签了,垫资到账的那张中信银行卡被孙某拿走了,当时不知道垫资款的去向,后来听曹某某说用这笔钱将其借孙某的270万元清偿。2018年9月11日,其与孙某到和平区房管局办理了抵押涂销手续。
其借给曹某某钱时不知道他的经济状况,曹某某以公司经营周转找其借钱。其特别相信他,其要是知道用其的钱去还债,不会冒这么大的风险借给他钱。曹某某说贷款事全权代表其,从第一次跟刘某1谈时曹某某就让其别说话,从与刘某1见面谈借款到办理平安普惠公司的贷款,其基本上跟刘某1、孙某没交流过,都是曹某某出面。事后其从曹某的公司强拉来20箱汾酒卖钱还贷款。曹某某、曹某、刘某1、孙某从其这扣走58.6万元,以及梁某从贷款中扣走曹某的借款23万余元,其不认可,扣款时其不知道曹某某和曹某用其的钱去还债,是后来曹某某告诉其钱被梁某扣了,入324.6万元贷款的银行卡其没见到。曹某某借款时说他要做红酒、艺术品收藏的生意,每月给其24%的利息,每年给其100万元的本金,其就同意了。其和曹某某就上述约定事项没有签协议,其想让他签,他总说等等。
在贷款办下来前,曹某找吕某借款35万元,让其跟吕某签过一个担保合同,后来吕某让其还这笔钱,其还给吕某9万元。2018年12月,吕某、田玉山等三个男子到其家要抢占其房子,其报警,劝业场派出所民警让双方协调。2019年1月,吕某等三人强行让其签了一个10年的租赁合同,用来抵扣曹某的35万元债务,其当时很害怕就签字搬出去了。为了还324.6万元贷款的月供,马某借给其6万元。后来马某起诉其还钱,2019年5月16日,和平法院执行庭查封了其的康达公寓房屋。曹某某被抓后,其相继收到刘某1、孙某退款58.6万、梁某退款2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远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在王某借款之前,2016年或2017年曹某某就找其借过钱。2018年5月初,孙某带着曹某某、王某到其位于东丽区的公司谈借款,220万元是曹某某和王某共同借款,都签字了,曹某某说他借这个钱是和王某做生意,王某也认可。该借款是谁有抵押,其给谁放款,担保方式是王某用位于和平区××平米左右的房子设置抵押给孙某。当时王某的房本上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是平安普惠公司的个人贷款30万余元,曹某某和王某答应,如果借款成功会立即还平安普惠公司的贷款,让孙某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其当天在农行给孙某打款270万元,孙某给王某的账户实际转款220万元。2018年8月,曹某某向其借款15万元还30万元,其同意,曹某某写了借款30万元,曹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了。当天其给曹某某转账30万元,经孙某账户把这15万元打回其使用的二舅张某4的建行账户,孙某知道借15万元还30万元的事。220万元的借款利息是曹某某还的,到8月曹某某连利息都还不上了。曹某某想去外面借款把其的钱还上,其跟孙某说了津塔的山东高速公司可以垫资,孙某带他们去的,沟通完就同意放款,后孙某把钱打给其了。其没有去山东高速公司。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曹某某说他和朋友王某需要钱,越多越好,能提供王某的房屋作抵押,其把曹某某和王某带到刘某1的公司,曹某某,王某和刘某1谈好了,以王某的房屋作抵押从刘某1处借款220万元,签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3%,借款期限三个月。转天其和曹某某、王某到和平区房管局做了房屋抵押270万元,当天下午放款,其转款到王某的银行卡270万元,后取出50万转给刘某1。这笔借款是曹某某还利息,到了7月份第三次打息应该连本带息还,但曹某某说还不上,要再打一次利息。2018年8月,曹某某说急用钱还别人的债,其让他找刘某1,后刘某1告诉其,曹某某找他借款15万元还30万元,刘某1放款30万元,通过其的银行卡操作成30万元的流水,其当天把退回的15万转到刘某1使用的张某4的建行账户内。后听曹某某说王某愿意担保这笔借15万还30万元。
其知道曹某某找王某借款170万元,他让其把公司股份让到王某名下,有转股协议,但没办成。其是2018年8、9月才开始接触王某的,当时其急用钱,为了还戚萌的钱和各种利息,其找吕某借款20万元,吕某提出需要有房产的人担保,其问曹某某,他带王某来了,跟王某一说她就同意了,其和王某都签字了。20万元的借款到期其还不上,2019年春节前,吕某找其要钱,后去王某家闹,强迫王某签了一个十年的租赁合同,把王某母子从房子里赶出来,王某报警。其给王某打了20万元的借条,这是其欠吕某的钱。王某没有使用这笔钱,是其和曹某某在使用。其没有和王某提过入股分红,不清楚曹某某是否说过。
曹某某因为餐厅经营不善,要用钱,并且想尽快再做项目,好像有个钱币项目,当时王某要抵押借款,曹某某就跟王某说多借一些借给他用。其知道曹某某跟王某签过一个借条,内容是三年以后把本金和利息一并还给王某,年息百分之多少记不清了,利息不低,而且曹某某说将环球融通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王某,因为王某的原因没过户。曹某某当时经营特别困难,外面有债务,他为了维持正常运营向刘某1、孙某、梁某借了很多高息的钱,数额不清楚。在办理平安宅易贷之前,其听曹某某说想做项目缺钱,要找王某借钱。其找朋友戚萌借大几十万元给曹某某用了,曹某某用从王某借的钱还了戚萌,这个钱不是其用的,曹某某没有房子,都是其出面借款写借条。还给戚萌的钱有大几十万,都是找孙某借的高息,还有找王某借的钱,其向廊坊银行借款570万元没还。其把剩下的几十箱货都给王某了,现在一无所有。
6.证人宫某的证言证明:系东丽区政府南大桥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王某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南大桥村卫康南里4条16号不存在。
9.证人位乐乐的证言证明:其是平安普惠公司天津赤峰道第一分公司受理柜员,负责与客户签约和审核工作,2018年9月12日王某来公司签约,其作为业务人员必须看着客户亲自在合同上签字。在面签之前,客户下载平安普惠APP,并填写申请贷款的所有文件,提供相应的合法合规的材料上传后,系统自动判定一个出值,客户拿着这个出值来公司面签。其审核了王某上传的材料与现场带来的材料一致,才进入下一个环节签约。其询问了王某申请这笔贷款是否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王某表示是自愿的,她本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清偿协议、婚姻承诺书、电子签名确认书等文书签字了,其的业务完成。其无法审核出王某的收入证明和购销合同是虚假的,下户是另一个部门负责,不认识曹某某、孙某、刘某1。平安财险公司与其公司是一个集团。
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系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助理。银行与平安财险公司、平安普惠公司有合作,银行全部是线上机器审核。三方独立审核,贷款人需要符合准入条件。银行审核材料,对于收入证明、流水是综合看贷款人的个人资质,例如个人房产等情况。监管部门要求30万以上的资金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系平安普惠公司的法律顾问。因王某提供的抵押物房屋是唯一房屋,目前由王某及她儿子居住,且已被查封,所以公司暂时无法实现担保物权,损失的具体数额主张3068553.53元,不包括违约金和可能产生的执行等费用。王某这个业务流程是客户APP操作加线下签约,最终由银行放款,客户的房屋抵押在平安财险公司,如果客户不还钱,平安财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代偿银行贷款,后向客户追偿,平安财险公司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
1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3日,曹某某联系其,称他的前员工王某因平安普惠公司的一笔贷款需要还月供,以曹某某姐姐的验资款作保证向其借6万元,月息4200元,借款期一个月,次日其向王某转款6万元。一个月后,其让王某还款,王某说没钱,让其找曹某某,他也不还钱。同年11月18日其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其胜诉。判决生效后,法院查封了王某位于康达公寓的房屋。
14.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系曹某前夫的表弟。2017年7月21日,曹某将实际是她前夫所有的一套和平区西康路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570万,2018年底,被人上门要账。
1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曹某某租房居住,生育二个孩子。因曹某某外债很多,所以其选择同居不结婚。其不知道曹某某犯法的事情。
16.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因王某房屋抵押后,贷出来的钱偿还了曹某欠梁某的债务20万元本金一事,2020年8月17日,其代儿子梁某退赔王某23万元,加上同年1月10日梁某退赔王某2万元,一共退赔25万元。
三、书证
2.王某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和平区哈密道128号康达公寓×号房屋为王某名下单独所有。2017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抵押平安普惠公司336.5万元;2018年5月2日至2028年5月2日抵押孙某270万;2018年9月12日至2026年12月21日,抵押平安财险公司436.8万元。
3.以王某的房产向刘某1借款、王某房产做抵押及资金去向的书证
⑴借款合同证明:2018年5月2日签订,贷款人孙某,借款人王某,借款270万,期限2018年5月2日至2028年5月2日,王某用康达公寓做抵押,双方签字。
⑵抵押合同、知晓函证明:2018年5月2日签订,抵押权人孙某,抵押人王某,抵押金额270万,房屋抵押。双方对此知晓。
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
①王某尾号0578农行卡交易明细:2018年5月2日孙某存入270万,当日现支58.6万;当日及同年5月14日转入尾号0043曹某某农行卡100万+45万+25万元=170万;37万转入平安普惠公司。
②曹某某尾号0043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2018年5月2日余额85.96元,当日王某转入100万+45万;2018年5月14日,该卡内余额3327元,当日王某转入25万。上述资金去向:曹某某转账给曹某65万、郑某3.7万、刘学顺37500元、杨冬梅8050元、招行5200元、信用卡还款16811.43元、钱金鹏269200元、郭鹏13万,向其本人账户转账408990元。
4.在山东高速借款280万元的证据及资金去向证明
⑴王某名下尾号8429中信银行卡账户明细:2018年9月10日,山东高速公司存入100万+100万+80万=280万,同日该卡支取270万+8.4万+取现15908元,剩余92元。
⑵王某270万元还款的去向:2018年9月10日,孙某划款270万元入其尾号0814帐户,后向刘某1尾号6111帐户转帐100万元+100万元+57.84万元=257.84万元。
5.曹某某向刘某1借款15万元
⑴孙某账户明细:2018年8月13日,曹某某尾号0043银行卡转入15万元;次日转给张某415万元。
⑵张某4账户明细:2018年8月14日,孙某转入15万元,同日转出给刘某1。
⑶刘某1账户明细:2018年8月13日,刘某1尾号8998中国银行卡转出30万元,次日收回15万元。
6.以王某房产向平安普惠公司贷款及资金去向的书证证明
⑴王某在平安普惠APP申请额度手机截屏:证实王某房屋贷款额度情况。
⑵王某贷款材料,包括
①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王某名下和平区哈密道128号康达公寓×号房产情况。
②照片:王某手持身份证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一部门前;王某手持身份证与赵某工作证照;APP捕捉人脸照片;王某身份证照片。
③不动产权证书:平安普惠公司权利价值336.5万元和孙某权利价值270万元。
④化妆品采购合同:甲方(卖方)环球融通公司,乙方(买方)天津市东丽区朝霞化妆品经营部,双方盖章,甲方开户名曹某,开户行建设银行,账户尾号2080。
⑤居民户口簿、说明、民事调解书:王某婚姻状况。
⑥还款明细表。
⑦平安财险公司与王某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协议书。双方盖章签字。
⑧王某收入证明:系手写。朝霞化妆品营业部证明王某在该公司个人年收入240万元。
⑶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王某,抵押权人平安财险公司,抵押期限2018年9月12日至2026年12月21日,抵押担保金额463.8万元,抵押物康达公寓B幢1523-1527,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⑷平安财险公司担保的王某于2018年9月12日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材料,包括:
①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王某,乙方平安普惠公司,双方就甲方与平安财险公司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保险责任及数额情况。
②华夏银行个人最高额融资合同:甲方王某,乙方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使用最高融资额度324.6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性贷款使用。自2019年9月6日至2023年8月16日,在最高额融资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平安财险公司出具以乙方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王某签字。
③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平安普惠公司,乙方平安财险公司。为确保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双方盖有公章。
⑤平安财险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投保人王某,被保险人华夏银行厦门分行,保险人平安财险公司,按月缴纳保费。投保人王某签字。
⑥平安财险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单:投保人王某,被保险人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金额的情况。
⑧个人借款合同(个人经营类—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线上贷款专用)、还款计划表:合同:甲方借款人王某,乙方贷款人华夏银行厦门分行,贷款用于天津市东丽区朝霞化妆品经营部生产经营。贷款金额324.6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以及年利率、月偿还本金和月偿还利息金额等情况。
⑸王某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11日,收入5000余元。
⑹朝霞化妆品营业部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天津市环野外景游艇销售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证明:朝霞化妆品营业部于2018年9月6日注册,负责人王某;环野外景游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华,实缴2.94万,股东王某实缴6000元。
⑺平安财险公司出具的说明:2019年2月26日,平安财险公司向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理赔,理赔金额3068553.53元(包括本金3031126.12元,利息35743.98元、罚息1683.43元),平安财险公司获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王某追回理赔金额以及违约金。
⑻履行保险责任证明书:系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出具,平安财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于2019年2月26日向该行理赔本息合计3268553.53元。
⑼平安财险公司、平安普惠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公司章程、住所登记信息表、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注册材料:经营范围。平安普惠公司天津赤峰道第二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24层02室。
⑽曹某尾号2808建行卡交易明细:2018年9月14日,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汇入曹某账户324.6万元,同日转出280万给王鹏(山东高速公司);转出23.44万元给梁某;同日21.16万元转出至给曹某某,最后交易日2018年9月14日,余额0。
⑾梁某尾号2792招商银行卡号明细:2018年9月14日,曹某尾号2808银行卡转入234400元;同日转给孙某46400元,转给郭峙驿94000元;2018年9月18日张某转入61560元,同日转给孙某48690元。
7.王某房产抵押最初抵押的情况证明:
⑴平安普惠公司担保的王某2017年5月24日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材料,反担保抵押物的房屋:津(2016)和平区不动产权第1003407号。
⑵平安普惠公司出具王某贷款材料情况说明:2017年5月31日,王某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金安公司)借款50万,由平安普惠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王某以其所有的房屋在平安普惠公司设立抵押反担保。2018年5月3日,王某提前结清贷款,平安普惠公司抵押权注销。
⑶还款明细表:2018年5月3日,王某还本金361529元,利息277.17元;担保费2000元。
⑷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照片、王某身份证照片、承诺书。
⑸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王某不动产抵押登记记录材料、授信协议、证明:2017年5月24日,王某通过平安普惠公司向金安公司做房屋抵押借款50万元,期限至2022年5月23日,王某以自有房屋康达公寓房产做抵押等手续情况。
8.环球融通公司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天津市恒升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环球融通公司于2015年2月3日成立,曹某是法定代表人,恒升文化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成立,董伟是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是股东,认缴出资90万,实缴0元。
1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档案和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自查报告证明:王某的营业执照合规,王某自取营业执照。
12.民事裁定书证明:2019年12月9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原告平安财险公司与被告王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某已在公安和平分局立案,故该院裁定驳回平安财险公司的起诉。
13.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证明:因王某欠马某6万元及欠平安普惠公司贷款,2019年1月24日、2019年5月16日,王某名下和平区康达公寓×号房产分别被查封。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平安财险公司)。
14.曹某某个人信用报告证明:曹某某向王某借款前,曹某某的多张银行卡显示逾期。
15.汇款回单、收条、谅解书、承诺书、说明证明:证实王某于2020年1月10日至同年8月17日期间,收到刘某1、孙某退款共58.6万元;梁某退款25万元。
17.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指认出被告人曹某某。
18.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自然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其用王某的房子贷款找了好几家公司都贷不下来,2018年8月底,孙某跟其和王某、曹某说,梁某在平安普惠公司有关系可以办宅易贷,这个产品不需要下户,孙某让其和王某准备手续。当时刘某1急于抽回资金,孙某说先得找一家垫资的,把刘某1的垫资撤了,因为有抵押的房子不能做贷款,孙某或刘某1找津塔的山东高速公司做垫资,把孙某和刘某1的钱撤了,并带着曹某和王某办理了银行卡和U盾。2018年9月用王某的房子在山东高速公司借款280万元,其中270万元还了刘某1、孙某,包括220万元的借款、九月份的6.6万元利息、违约罚息6.6万元、孙某好处费2万元、曹某的欠款4.8万元,以及刘某1借给其15万元还30万元的借款。其和曹某借款15万元还30万元的债务不应算到王某身上,其次其和刘某1当时约定了办下来银行贷款后利息可以减免,但最后他没减免还对其罚息,曹某的欠款4.8万元也是硬扣的,其不认可。给山东高速公司手续费8.4万元,还有1万多元其取现都给孙某了,他说是各种手续费、下户费。
找刘某1借款220万元,还款270万元,多还50万元是他们硬扣的,这50万元包括其跟曹某的欠款,借15还30万元;6.6万元是9月份的利息;还有一个6.6万元是罚息,因为9月1日利息没钱还,让其签了借条,欠刘某16.6万元;4.8万元打给梁某,是曹某的欠款;还有2万元不知道是什么钱。王某的这笔324.6万元贷款,其个人借款170万元,从孙某手中拿到曹某的银行卡将余额21多万元划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了。剩下的钱与其没关系,都是刘某1、孙某、梁某强迫王某替其和曹某偿债,收取高额的利息、手续费。有20多万元经孙某操作进入梁某账户,孙某说是曹某欠梁某的钱,其不认可这种扣款方式。曹某认为她欠梁某的钱,但当时她没钱,也没说怎么还,还有50万元是王某偿还她自己的旧债务。
王某知道其和曹某资金链断的事情。2018年7、8月份孙某告诉王某说其外面欠了很多债务,王某问其是否有这个情况,其告诉王某小心刘某1和孙某,尽量别单独接触,别轻易相信他们。因为进抵押的是王某的房子,当时的贷款下不来,其也没钱还。其还告诉王某,其姐周转一下就还给其,其还能做投资用。剩下的90万元其偿还个人债务了,告诉王某买的这些古董拖欠着别人的货款,这些古董肯定能卖出去回款的。实际上这90万元不是货款,是还信用卡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