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比如麦当劳、肯德基销售的食品可以现场消费,也允许打包带走,对这种销售方式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征收增值税。
(二)酒店兼营娱乐业的税收政策
1.饮食服务场所提供歌舞服务的税务处理:
2.娱乐业的应税营业额:
3.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
(三)酒店出租、承包等税收政策
1.宾馆、酒店经营会议中心的税务处理:
企业或个人在酒店、宾馆的会议厅举行会议、培训、庆典等活动,酒店、宾馆同时提供会务服务,这种经营属于“其他服务业”,不同于租赁行为。无论“租赁业”,还是“其他服务业”,营业税税率都是5%,但缴纳房产税(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有差异,如果划分为出租,需要交纳房产税。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区别自用和出租部分,分别从价和从租计征房产税。
2.酒店产权式经营的税务处理:
3.酒店出租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四)酒店经营商场、销售月饼的税收政策
(五)酒店提供运输服务的税收政策
大多数的酒店通常拥有自己的车队用以向旅客提供接送服务。是否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另外,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运输业务,并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酒店经营代理业务的税收政策
(七)酒店对兼营行为核算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以上提及的主要是针对酒店行业的主要经营情况的基本税项,除此以外,酒店企业还涉及到其他纳税义务,如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内资)、房产税(外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等,其所涉及的税务处理与其他行业基本相同。
二、酒店业常见税务问题
(一)酒店装修,可否办理停业,如何办理
(二)饮食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提供饮食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通过承包或者承租方式提供饮食业劳务的经营者,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均为饮食业的纳税人。
(三)酒店租赁给他人经营,招牌不改,承包后企业所得税由谁缴纳
(四)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需缴纳营业税吗
营业税没有规定内部接待餐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所以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不需缴纳营业税。
(五)酒店行业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对已经提供劳务但未取得收入的,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时申报纳税。
(七)酒楼“打包”和“外卖”,计税营业额有不同吗
(八)酒楼、宾馆销售自制糕点、月饼,应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九)若客户不要发票,酒店也没开具发票,有什么风险
(十)饮食企业买菜等农产品,不能取得发票怎么入账,用收据可以吗
(十一)、餐饮企业发票开完,可否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十二)酒店的“长包房”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酒店的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其将自己拥有的房产暂时出租出去,同时又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向入住的客人按规定收取费用。按现有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对用于提供住宿的这部分房产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应该是明确的,但对“长包房”是否也按房产余值征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长包房”是一种出租行为,因宾馆将几套房间出租给别人,并签定了(租赁)合同,同时收取一定的租金,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不应按房产余值征收;另一种认为,虽然签定了(租赁)合同,只要不改变房间结构,并享受宾馆提供的服务,就应视为是入住酒店的客人,这部分的房间还是应按房产余值征收。
酒店是利用其拥有的房产,向入住的客人提供必要服务,而按规定收取费用,虽具有出租的性质,但与一般的房屋出租是有区别的,其一,酒店的房间“出租”以后仍要对其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其二,“承租者”要遵守宾馆的各项制度,对这部分房产不能自行随意进行整改修、改建、改变用途。因此,“长包房”不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应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
(十三)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加工制作食品,能否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四)内资酒店有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现希望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局要求酒店的分公司由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核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分公司原本在银行开立的基本户,如果改为非独立核算,那么此帐户是否需要办理注销
酒店的分公司应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并报税务机关备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能开立基本户,只能开立结算账户,所以基本账户应注销。
(十五)新办宾馆除营业税外涉及的税种(或税费)有那些宾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交增值税
新办宾馆除营业税(内资企业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主要可能涉及以下税种:
1、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资交土地使用费);如果宾馆有独立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则该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例如:宾馆内设立的商场。
根据《商业部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1]商层字第29号)规定,饮食服务业“提成工资”适用于国营集体饮食服务企业。
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经营情况比较稳定,劳动组织比较合理,管理制度(如工作量记录、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等)比较健全,财务上独立核算,严格计算经济效果。各企业的提成率由各地饮食、服务业管理部门分行业,不同企业类型、等级、地段和营业情况加以确定,报经当地商业、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对酒店管理人员的建议
(一)加强财务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体系。
首先,酒店行业由于行业特点,同时现金收入也占有很大的比例,这本身要求酒店行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防止内部财务舞弊的出现;同时也要求酒店财务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财务法律意识,真实反映和记录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成果,刻意增加酒店的成本或减少收入,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简单从企业的往来和毛利率上都可以暴露出问题。刻意的造假所挑战的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的人做纳税筹划。
(二)酒店财务人员需认真学习税法。
(三)用好用足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
1.外资酒店企业减免税优惠外商在经济特区投资的酒店业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两项减免税优惠: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