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真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自
一、本章商品范围概述
本章包括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是采用超出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加工方法(如,蒸、煎烤、炸、炒、均化、混合、加调味料等)而进一步加工制作或保藏的产品。
二、本章归类注意点
章注二的归类规定: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0毛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元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21.03及21.04的食品除外)。
子目注释一的归类规定:子目号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昧、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三、商品归类练习题及解析
1.猪肉松罐头
2.由鱼肉30%、猪肉300毛、牛肉400毛组成的婴儿食用的食品,制成细腻糊状,零售包装(260克/袋)
3.以鱼459毛和蔬菜500毛为基本配料制成的细腻糊状食品,专供婴儿食用,200克装
4.水煮后经冷冻的去壳对虾
5.密封塑料袋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300毛牛肉(可见小肉块)、650毛胡萝卡、50/0其他配料,净重500克
6.煮熟的猪肝罐头
7.一种用微波炉加热的方便快餐食品,净含量250克,其中面条150克、鸡腿块50克、卷心菜30克、就鱼丝20克,食品已预先烧制过,装于一次性塑料泡沫盒内
答案及解析
1.[1602.4910]猪肉松罐头是指将处理后的猪肉松装入马口铁罐,经过排气、密封飞杀菌等工序而制得的食品。本题商品已经过一系列的精制加工,其加工程度己超过第二章的加工范围,因此,应按肉类制品归入第十六章,并归入商品编码1602.4910。
2.[1602.5090]"均化"是指使流体内物质(如牛奶中的脂肪球)成为分布均匀的极微小颗粒的过程。本题商品已经均化处理而制成细腻糊状,属于以动物为原料的均化食品。对于肉类均化食品的归类,可根据第十六章子目注释一的归类原则进行归类。由于本题商品不符合第十六章子目注释一的归类条件(零售包装260克/袋),因此,不能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商品编码1602.1000。本题商品牛肉含量最大,应视为以牛肉为主要成分的食品而归入商品编码1602.5090。
3.[2104.2000]"均化"是指使流体内物质(如牛奶中的脂肪球)成为分布均匀的极微小颗粒的过程。本题商品已经均化处理而制成细腻糊状,属于含有动物原料和植物原料的均化食品,对于均化食品的归类,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动物原料(鱼)超过了20%,就按第十六章章注二的前半段的规定而归入第十六章,还要看清该章注二最后一句的规定,由于本题商品并非动物类均化食品,而是动物类和植物类均化混合食品,因此,本题商品应作为均化混合食品归入商品编码2104.2000。
5.[1602.5090]本题商品由牛肉和蔬菜混合制成,属于混合均化食品,归类时似应按混合均化食品归入第二十一章的21.04品目O根据第二十一章注释三规定,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由于本商品净重超过了250克,不符合品目21.04均化食品的规定,因此不能归入第二十一章,而应该按肉制品归入第十六章。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602.5090。
6.[1602.2000]煮熟的猪肝是肉类的杂碎制品。由于己煮熟,其加工程度己超出第二章的加工范围,因此不能归入第二章,而应归入第十六章,由于本题商品属于品目16.02的商品,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602.20000
7.[1602.3299J本题商品属于混合食品,根据第十六章章注二的规定",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9毛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由于本题商品中鸡和就鱼的含量超过了20%(鸡块加上就鱼丝为70克,占289毛),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第十六章,又由于鸡块的重量超过了就鱼丝的重量,故应按制作的鸡块归入品目16.02,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602.32990。
第十七章糖及糖食
本章包括糖、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后所剩下的糖蜜以及糖食。人造蜜和天然蜂蜜的混合物以及化学纯的庶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和果糖也归入本章。
本章固体糖及糖蜜可含添加香料和色料。但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归入品目21.060
本章章注二指出了第十七章与第二十九章的化学纯糖的归类区别。
1.酒心巧克力(重量1千克)
2.化学纯乳糖(乳糖含量98%)
3.化学纯山梨糖
4.盒装白巧克力
1.[1806.3100J巧克力是一种由糖、可可脂、奶粉、香料、可可膏混合制成的食品。归类时似可按糖食归入第十七章,也可按可可制品归入第十八章,根据第十七章章注一(斗的规定,第十七章不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品目18.06)0由于本题商品含有可可膏,因此,应按含可可的糖食归入第十八章,并归入商品编码1806.31000
2.[1702.1900]乳糖是指由哺乳动物的乳中分出的一种双糖。乳糖属于化学纯糖,归类时应按糖类归入第十七章,由于品目17.02已有该商品列名,因此,根据第十七章章注二的归类规定,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702.1900。
3.[2940.0000J山梨糖是由山梨醇经细菌氧化而制得的一种单糖。山梨糖属于化学纯糖,归类时似应按糖类归入第十七章,但根据第十七章章注二的归类规定,第十七章不包括品目29.40的化学纯糖(庶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他产品。由于本题商品不属于第十七章所列化学纯糖的商品范畴,因此,本题商品不能归入第十七章,而应归入第二十九章,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940.0000。
4.[1704.9000]白巧克力一般用糖、可可脂、s奶粉及香料混合制成。其中可可脂是可可豆中的脂肪物质,因此不应视为可可,不能按含可可的糖食归入第十八章,而应按不含可可的糖食归入第十七章。由于品目17.04已有白巧克力的具体列名,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704.9000。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自
本章包括各种形态的可可、可可脂、可可油以及任何含量的可可食品。本章不包括由可可脂、糖、香料及奶粉组成的白巧克力(品目17.04)。
章注一的归类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1.含有可可的饮料
2.含有可可的维生素C片
3.蛋形巧克力(内装小玩具)
1.[2202.9000]本题商品为含有可可的饮料,归类时似可按可可食品归入第十八章,也可按饮料归入第二十二章。根据第十八章章注一的归类规定,本题商品不能按含可可食品归入第十八章的18.06品目,而应按饮料归入第二十二章的22.02品目,本题商品成归入商品编码2202.9000。
2.[3004.5000]本题商品为含有可可的维生素C片,归类时似可按可可食品归入第十八章,又可按药品归入第三十章。根据第十八章章注一的归类规定,本题商品不能按含可可食品归入第十八章的18.06品目,而应按药品归入第三十章的30.04品目,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3004.5000。
3.[1806.9000]蛋形巧克力(内装小玩具)是巧克力和玩具的组合物。归类时似可按巧克力归入第十八章,也可按玩具归入第九十五章。从本题商品上看,巧克力是该商品的主要特征,玩具仅是一个促销巧克力的赠品,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兰(二)的基本特征归类原则,本题商品应按巧克力归入商品编码1806.9000。
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本章包括通常用谷物、粮食粉、淀粉、果粉等植物质食物粉或乳品调制的食品、糕饼点心以及不论是否蒸熟的面食、包馅面食。
第十九章章注一(一)的规定:本章不包括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元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9毛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除外。
1.已烘烤的比萨饼(表面放有奶醋、西红柿、油、肉等各种配料)
2.用淀粉浆制糯米纸
3.由添加食盐、味精等调味物质的土豆(马铃薯)粉制成的食用生土豆片
4.含脱脂奶粉、豆粉、植物油、矿物质和维生素等多种添加物的爱儿乐牌奶粉
7.供早餐用的加有少量糖的燕麦片,已经烘炒加工,冲泡后即可食用
1.[1905.9000J未烘烤的比萨饼是由粮食粉进一步加工而制得的面食。归类时应按粮食粉制品归入第十九章。根据其己烘烤的加工程度而归入品日19.05,并按其他谷物食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905.9000。
2.[1905.9000]糯米纸是将细粉浆或淀粉浆烘制或干制成薄片状的产品,一般用于糖果(特别是果仁糖)的包装纸。本题商品属粮食粉或淀粉进一步加工的产品,归类时应按淀粉产品归入第十九章,由于品目1905己有糯米纸的具体列名,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905.9000。
4.[1901.1000]本题商品为奶粉,归类时似可归入第四章的品目04.02,也可归入第十九章的品目19.01,两品目比较,品目04.02条文是指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品目19.01条文是指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由于本题商品含脱脂奶粉、豆粉、植物油、矿物质和维生素等多种添加物,其添加成分已超出品目04.02的商品范畴,因此,本题商品不能归入品目04.02,而应归入品目19.010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901.1000。
7.[1904.1000]本题商品为即食麦片,由于已经烘炒加工,因此不能归入第十一章的11.04品目,而应归入第十九章的19.04品目,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1904.10000。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自
本章包括蔬菜飞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其制作或保藏方法超过了第七、八、十一章所列的加工范围。
本章所包括的水果汁和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新鲜的水果或蔬菜而得。这些液汁可以浓缩,也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但必须保持原有的基本特性。这些液汁在保持原有特征的条件下,可加入糖或甜味剂、保鲜剂等,蔬菜汁还可加入盐、调味料及香料。如果水果汁或蔬菜汁(包括浓缩汁)中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汁所需的量,则应作为饮料归入第二十二章。
二、本主主归类注意点
按照子目注释一、二的规定,2005.1000(均化蔬菜)和2007.1000(均化食品)是指蔬菜、果实经粉细均化制成,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的零售包装婴儿食品。归类时,这两个子目号优先于20.05和20.07的其他编号。
1.掺有800毛水的鲜榨菠萝汁(白利糖度值为30)
2.浓缩的苹果品(白利糖度值为30)
3.酿酒葡萄汁(含有酒精、已发酵)
4.糖浆浸泡的桂圆肉
5.炒熟的夏威夷果,250克袋装
1.[2202.9000]鲜榨菠萝汁是一种经压榨新鲜的菠萝而制得的果汁。归类时似应按水果制品归入第二十章,但由于其掺有的80%水已改变了菠萝汁原有的成分特征,因此,不能按水果汁归入第二十章的品目20.09,而应按饮料归入第二十二章的品目22.02。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202.9000。
2.[2009.7900]苹果品是由经压榨新鲜的菠萝而制得的果汁经热处理或冷加工.(冻干)而得的结晶体。第二十章所包括的水果汁和蔬菜汁一般是通过压榨新鲜的水果或蔬菜丽得。这些液汁可以浓缩,也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但必须保持原有的基本特性。本题商品虽经浓缩加工,但仍保持苹果汁原有的成分特征,符合品目20.09的水果汁商品范畴,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202.7900。
3.[2204.3000J葡萄汁是指由新鲜的葡萄经压榨而得到的果汁。酿酒葡萄汁属于水果汁,归类时似应按果汁归入第二十章的品目20.09,但由于本题商品为"含有酒精、已发酵的酿酒葡萄汁",不符合品目20.09的商品范畴,因此,本题商品应作为含有酒精的酿酒葡萄汁而归入商品编码2204.30000。
4.[2008.9990J桂圆也称龙眼,是无忠子科龙眼属常绿果树,为热带和亚热带果树类水果。归类时似应按水果归入第八章。但由于其经糖浆浸泡,其加工程度已超出第八章的加工范围。因此,本题商品不能按水果归入第八章,而应按水果制品归入第二十章,并根据其保藏方法而归入品目20.08。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008.9990。
5.[2008.1999J夏威夷果名澳洲、|竖果,又名澳洲l胡桃、昆士兰粟,香港称为"夏威夷果",是一种原产于澳洲的坚果,属山龙眼科常绿高大乔木,可高达18米。归类时似应按竖果归入第八章,并按具体列名归入品目08.02。但由于本题商品为已炒熟的夏威夷果,其加工程度已超出了第八章的加工范围,因此不能归入第八章,而应归入第二十章。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008.19990。
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本章包括咖啡、茶及马黛茶的浓缩品及其制品;烘熔咖啡代用品(例如烘熔大麦、麦芽、菊宦根);酵母和发酵粉;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冰洪淋及其他冰制食品和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
1.第二十一章章注三的规定: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
2."均化食品"涉及有16.02、20.05、21.04等几个品日号。其中第十六章的"均化混合食品"是以动物(肉)为原料而制得的食品;第二十章的"均化混合食品"是以植物(蔬菜、水果)为原料而制得的食品;第二十一章的"均化混合食品"是以肉与蔬菜、水果为原料混合制得的食品。区别方法主要是依据第十六、二十、二十一章的章注及子目注释。
1.盒装牛奶雪糕
2.用于替代咖啡的烘炒麦芽
3.活性酵母
4.由多种精制的植物花粉和乳糖制成的营养保健花粉制品
1.[2105.0000]雪糕也称冰漠淋,是一种通常用乳或奶油做基料而制成的冰制食品。归类时,对于第四章的产品进一步加工的应考虑第十九章或第二十章,由于品目21.05己有冰漠淋食品列名,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105.0000。
3.[2102.1000]酵母是用于酿酒、制酱、发面的一种真菌。归类时应按杂项食品归入第二十一章。由于品日21.02己有活性酵母的具体列名,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102.1000。
4.[2106.9090]本题商品是一种由花粉和乳糖混合制得的保健食品。归类时应按杂项食品归入第二十一章。由于本题商品未在第二十一章品目具体列名,因此,只能按其他食品归入商品编码2106.9090。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
本章包括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飞葡萄酒、苹果酒等)、经蒸馆制得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乙醇、醋及其代用品。
第二十二章章注一的规定,本章不包括:海水(品目25.01);蒸馆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即使供食用)(品目28.53);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9毛的醋酸(品目29.15)0
1.瓶装饮用蒸馆水
2.醋代用品(含醋酸119毛)
3."双威牌"白兰地酒
4.按容量计浓度为959毛的未改性乙醇(瓶装;500毫升)
5.菠萝原汁中加入了20%的水组成的混合物(白利糖度值小于20;供饮用)
1.[2853.0010]瓶装饮用蒸馆水属于饮料。归类时似应按饮料归入第二十二章。
但根据第二十二章章注一(三)的规定,第二十二章不包括蒸馆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0因此,本题商品不能归入第二十二章,而应归入第二十八章。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853.0010。
2.[2915.2190]醋即醋酸(也称乙酸),是一种从任何原料(包括各种糖或淀粉的溶液)经酒精发酵制得的酸性液体。根据第二十二章章注一(四〉的规定,本章不包括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由于本题商品醋酸浓度超过10%,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915.2190。
注:本题商品若醋酸浓度不超过10%,则应归入商品编码2209.0000。
4.[2207.1000]乙醇俗称酒精,归类时似可按饮料归入第二十二章,也可按有机化学品(乙醇)归入第二十九章。根据第二十九章章注二(二)的规定,第二十九章不包括乙醇。因此,本题商品不能归入第二十九章,只能归入第二十二章,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207.1000。
5.[2202.9000]菠萝原汁是指通过榨取新鲜菠萝而获得的原汁。归类时似应按果汁归入第二十章,但由于该菠萝原汁加入了209毛的水,其量明显不同于天然果汁中各种成分之间正常比例,即该菠萝汁己失去其原有特征。因此,不能按果汁归入第二十章,而只能按饮料归入第二十二章,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202.90000。
第二十三章食自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本章包括食品加工业所剩的残渣及废料,以及配制的动物饲料。这些产品大多数是植物质的,也有一些动物产品,但己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主要供饲养动物用,但有的用做其他工业原料。
章注对品日23.09的配制的动物饲料作了规定。指出这些饲料是由动、植物原料加工而成的,且己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物性。
1.粗酒石
2.猫用饲料(每袋净重100千克,进口后用于拆分包装)
3.颗粒状综合营养性专用狗粮,包装袋印刷精美并标有喂食方法,每袋净重千克
1.[2307.0000]粗酒石是葡萄汁发酵过程中在酿酒缸中形成的固结物质或在储存葡萄酒的大桶内形成的回结物质。为食品工业的废料,归类时应按食品工业的残渣归入第二十三章,由于品日23.07已有粗酒石的具体列名,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307.0000。
2.[2309.9090]饲料是指饲喂动物的天然的或经加工的食料,为动物的日常食品。归类时应按动物饲料归入第二十三章,并按已配制的动物饲料归入品目23.09。由于该饲料进口后还需拆分包装,因此不属于零售包装饲料,本题商品应按非零售包装饲料归入商品编码2309.9090。
3.[2309.1090]本题商品为动物饲料,归类时应按动物饲料归入第二十三章,并按配制饲料归入品目23.090根据其用途(狗用)、包装状态(印刷精美并标有喂食方法)、每袋净重(18千克),本题商品应按零售包装饲料归入商品编码2309.10900。
第二十四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目的制品
本章包括烟草、烟草制品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本章商品不包括药用卷烟(三十章),但用专门配制的某些不具药物性质的产品制成的戒烟用卷烟仍归入本章。
1.药用卷炯
2.由苦丁叶、薄荷叶为原料制得的戒烟用卷炯(不具药物性质)
1.[3004.9090J卷烟是指用卷烟纸将烟丝卷制成条状的烟制品。又称纸烟、香烟、烟卷。归类时应按烟草制品归入第二十四章。根据第二十四章章注规定,本章不包括药用卷烟(第三十章)。由于本题商品为药用卷烟,因此,不能按烟制品归入第二十四章,而应按药品归入第三十章。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3004.9090。
2.[2402.9000J"炯草代用品的制品"是指用不以烟草为原料而制得的各式雪茄烟及卷烟。本题商品为戒烟用卷烟,归类时应按烟草代用品归入第二十四章。由于本题商品符合品目24.02"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的范围范畴,冈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402.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