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许可
许可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备案制项目取得项目备案手续
申请材料:1、申请表: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基本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历次审批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城市规划信用承诺书;
3、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复印件);
4、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6份和光盘;
5、甲、乙类危险品化工项目或其他有特殊要求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提交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6、项目建设地点1:500现状地形图蓝图2份(属上报省批的7份,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高压走廊、输油管道等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型图代替)、项目建设地点现场照片(能反映场地及周边基本状况);
7、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
注:1、建设单位需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还须带原件核对。2、身份证明文件、国土证、房产证等证件须带原件核对。3、清单中的地形图资料应为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施测的现状地形图。
申请表格:《申请表》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规划科
许可决定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划科收件——规划科受理——规划科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规划科发件。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或批复。
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设计任务书或用地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收费:无收费
年审或年检:无
二、核发、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许可内容:申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许可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取得项目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政府投资的审批制项目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核准制项目取得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文件;备案制项目取得项目备案手续)。
申请材料:一、基本材料
1、申请表: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基本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历次审批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项目建设地点1:500现状地形图5份(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高压走廊、输油管道、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型图代替);
4、属于按国家规定需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复印件);
(3)、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4)、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5)、审批制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提供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已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无需再提供)(复印件);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属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复印件);
(3)、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平面布局图、经济技术指标);
6、属于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名称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的其它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国有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及规划部门历次批复的其他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划科审查资料——规划科受理——规划科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规划科发件。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1年
许可的法律效力:1、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
三、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许可内容:申请用地规划条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申请材料:如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需申请规划条件的由国土部门申报
3、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项目建设地点1:500现状地形图5份(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高压走廊、输油管道、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型图代替)、现场照片(能反映场地及周边基本状况)。
注:1、建设单位需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身份证明文件、国土证、房产证等证件须带原件对。3、清单中的地形图资料应为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施测的现状地形图。
四、核发、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核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许可内容: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材料:
市政、管线工程项目:
1、申请表: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基本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历次审批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市政、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图3份及设计成果光盘1张
5、工程预算书;
建设工程项目
1、申请表;
2、城市规划信用承诺书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复印件)
4、建筑施工图(含平面、立面、剖面、基础图、重点部位的大样图)5份,若是燃气工程,还要提供燃气施工图。
5、绿化施工图
注:1、建设单位需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身份证明文件、国土证、房产证等证件须带原件核对。3、清单中的地形图资料应为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施测的现状地形图。
申请表格:《申请表》。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人防科
市政、管线工程项目:规划科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相应业务科室审查资料——相应业务科室受理——相应业务科室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相应业务科室发件。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有效期1年。
许可的法律效力:1、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项规定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
审批收费:
1、收费项目名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收费依据:粤价【2003】160号文。
3、收费标准:依照粤费湛价费(1)字099号收费许可证中规定,从城市基本建设投资额中按4%计收。
五、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所需资料清单:
村民建房:由各镇(街道办)规划办公室对待建的建设工程资料进行整理,具加意见和盖章,送我科审批、发证。
六、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申报建设工程(含绿化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所需资料清单: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工作放、验线跟踪表》;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图及规划测量成果表、成果电子光盘;
6、缴交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8、原绿化设计图(规划部门批准的)
注:成片开发的小区(组团)竣工规划核实的,需要提供1:500建设工程规划实测地形总平面图(含电子版)
建筑施工管理业务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办事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办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0】5号)
办事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办
事
条
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已经办理劳务分包手续;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包括建筑节能审查);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10、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0】5号)要求已缴交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
请
材
料
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复印件;
5、核准施工、监理招标的工程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合同原件;核准施工、监理“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提交免标工程建筑企业承接工程任务资质核查登记表及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免标工程监理企业承接工程任务资质核查登记表及监理合同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原件(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及表格要求提供的人员证件复印件;
7、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加盖审查机构公章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原件;
8、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监督书》;已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各一份原件;
9、资金证明原件;
10、建筑工程新开工现场情况核验记录表原件(一式二份);
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缴交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非招标工程项目还需缴交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的票据复印件。
13、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劳动保险费缴交凭证复印件。
备注:
2、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持初级岗位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只能负责管理12层以下、21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和高度50米以下的水塔、烟囱等构筑物;1万平方米以下单位工程配备持证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各1名;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单位工程配备持证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至少各2名;5万平方米以上单位工程配备持证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各3名以上;
3、派驻项目人员提供证件要求:
《项目经理证》(建造师注册证)、总监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和监理人员交培训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申报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可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免费领取原件填写。
受理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
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办事程序
企业申请——业务科室勘踏现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受理——审核——办理——发证(经办人持法人委托函、身份证复印件到建筑施工管理科领取)。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事证件及
有效期限
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方可开始建筑工程施工。
办事收费标准、依据及缴费办法
无
办理年审或年检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准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在建工程建设规模、工程名称、建造师(项目经理)及总监发生变更;
2、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或撤换(产权变更);
3、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已办理相应变更;
4、变更名称的单位已取得经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核准要重新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已办理完招投标手续并取得中标通知书;
6、具体条件见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申请报告,报告中要说明变更原因;
4、变更申请材料见下表:
序号
申请事项
提供资料
1
变更建设规模
1、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变更建设规模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已完工的工程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复印件);
3、增加建设规模部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原件);
4、增加建设规模部分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原件);
5、增加建设规模部分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6、增加层数、改变结构的项目必须提供原设计单位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变更设计文件(原件);
7、属招标工程项目还需提交《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监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办理增加建设规模部分招标服务费缴交;
8、增加建设规模部分的各项费用已缴费发票(复印件)。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各一份(原件)。
3
产权变更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复印件);
4、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终止的,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和新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各一份(原件);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各一份(原件);
5、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重新招标或免标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1)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复印件);
(2)需要招标的,提供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
(3)不需要招标的,提供《免标工程建筑(监理)企业承接工程任务资质核查登记表》(原件);
6、需要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登记的,提供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工程质量保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已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各一份(原件);
7、原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终止的,提供《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一式三份,原件,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及表格要求提供的人员证件(复印件);
8、资金证明或保函(原件);
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施工单位撤换变更
1、如重新进行施工招投标,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如不需进行施工招投标,提供《免标工程建筑企业承接工程任务资质核查登记表》(原件);
2、需要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登记的,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监督登记表》、《安全监督通知书》各一份(原件);
3、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审核文件;
4、原施工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原件);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一式三份,原件,施工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及表格要求提供的人员证件(复印件)。
5
监理单位撤换变更
1、如重新进行监理招投标,提供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如不需进行监理招投标,提供《免标工程监理企业承接工程任务资质核查登记表(原件);
3、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和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
4、原监理合同中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一式三份,原件,监理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及表格要求提供的人员证件(复印件)。
6
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总监变更
2、变更后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原件留存在我局备查,待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归还)和诚信手册登记,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总监的《监理工程执业资格证》、《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原件留存在我局备查,待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归还)。
7
工程名称变更
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
企业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受理——审核——办理——发证(经办人持法人委托函、身份证复印件到建筑施工管理科领取)。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变更完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从领取变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方可开始建筑工程施工。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办事条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遗失;
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补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报告(原件);
4、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补证申请表》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科
企业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受理――审核——办理——发证(经办人持法人委托函、身份证复印件到建筑管理科领取)。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建筑工程延期开工、停工、复工登记核准
建筑工程延期开工、停工、复工登记核准
1、建设单位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无效,应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需申报校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延期开工登记申请材料:
(1)延期申请报告,报告中要说明延期原因(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延期、停(复)工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停工登记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延期停(复)工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复工申请材料(申请复工的工程施工现场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并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1)《建筑工程施工停(复)工申请表》(一式二份,原件);
(2)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湛江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延期、停(复)工申请表》。
企业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受理――审核——办理——发证(经办人持法人委托函、身份证复印件到建筑施工管理科领取)。
延期、停工:已批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延期停(复)工申请表》
复工:已批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延期停(复)工申请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违法建设工程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事指南
违法建设工程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须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4、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核准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投标的,已办理完招投标手续并取得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已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并取得施工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7、工程质量主体各方已对工程已建部分作出质量评定;
8、已办理完毕质、安监登记手续并取得质监、安监登记表(办理程序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办事指南);
9、已接受违法工程处罚并已缴交罚款;
1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12、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0】5号)要求已缴交劳动保险费。
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5、核准施工、监理招标的工程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合同原件;
核准施工、监理“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提交免标施工企业资质核准意见及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免标监理企业资质审核意见及监理合同原件;
8、已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工程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已补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原件(各一份);
9、资金证明或保函原件;
10、《五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已建部分的质量评定意见表》原件;
12、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复印件;
13、缴交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非招标工程项目还需缴交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的票据复印件;
14、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缴交凭证复印件。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经理证》(建造师注册证)、总监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和监理人员培训证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五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已建部分的质量评定意见表》,可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免费领取原件填写。
企业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受理——审核——业务科室现场调查、取证、出具处罚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申请单位接受处罚——建筑施工管理科办理——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办人持法人委托函、身份证复印件到建筑施工管理科领取)。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违法工程处罚程序2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办理程序4个工作日,共24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自拌混凝土核准
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自拌混凝土核准
1、《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2、《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号)
3、《湛江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湛府〔2006〕7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市区建设项目和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
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建设工程项目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场地,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袋装水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3、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1、现场自拌混凝土申请表;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办理施工许可后补交);
4、已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凭证;
5、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湛江市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
企业申请——业务科室勘察现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受理——审核——办理——发件(经办人持法人委托函、身份证复印件到建筑施工管理科领取)。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批准文件。
在领取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
房产管理业务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1、行政审批内容:
商品房预售许可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给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七层以下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材料:
(1)预售商品房申报表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已办理出让手续);
(7)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预售商品房银行监管帐号以及《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9)《房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方案(复印件);
(10)工程投资预算(复印件);
(11)商品房及配套工程规划平面图(复印件);
(12)白蚁防治合同(复印件);
(13)民政部门批准的拟预售项目地名名称。
(14)商品房预测绘成果资料。
注: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查,且每页要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如变更过需附上工商部门更名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门牌地址变更过需提交公安局或派出所证明(原件)
6、申请表格:
《预售商品房申报审批表》
7、受理部门:
湛江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住房改革与房产管理科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9、审批程序:
受理—查看房地产档案资料并审核申报资料—现场勘察工程形象进度—审批—发证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
一般审批事项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
许可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批或调整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许可条件:1、符合批准的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前次批准文件要求。
3、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申请材料:1、申请表: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基本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历次审批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4、在1:500现状地形图基础上绘制的总平面规划彩图一式两份;
5、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的规划成果(含说明书)按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成果光盘二张(说明书为DOC文件,规划总平面图为DWG文件,效果图为JPG文件);
6、属经营性开发项目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属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的,提交方案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8、属规划调整的还需提供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复印件)
9、属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10、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12、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组织评审(论证)的,提交评审(论证)意见及相应的修改说明;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划科审查资料——规划科受理——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规划科发件。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
许可的法律效力:1、规划方案通过后才能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规划方案经批准后非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二、建设工程四至定点及设计方案审查
许可内容:建设工程四至定点及设计方案审查。
许可条件:1、通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项目建设地点1:5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三份;
4、装订成册的市政、管线工程设计说明及方案图2份;
5、市政、管线工程设计成果光盘1张(文件格式要求:说明书为DOC文件,方案图为DWG文件,效果图为JPEG文件);
6、属小区内的市政、管线工程项目,提供经批准的该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建设工程项目:
3、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7、项目建设地点1:500现状地形图3份;
8、建设设计方案图3份(设计图纸须由我市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加盖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国家承认的注册建筑师章);
(1)总平面图(比例1:200或1:500);
(2)建筑设计说明和文本;
(3)单体建筑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比例1:200或1:500);
(4)彩色透面图或效果图(A3纸规格)、模型;
(5)绿化设计图
9、建筑设计效果光盘一张(文件格式要求:说明书为DOC文件,方案图为DWG文件,效果图为JPG文件);
10、申请项目内容如与原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应附变更用地性质合法文件(复印件);
11、高层建筑或大型建筑工程还需附上结构、给排水、电器、燃气、环保、人防设计说明等其它特殊设施的说明;
12、属扩建、改建工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原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原建筑设计图纸(复印件);
(3)、住宅楼扩建工程须附本楼住户签名同意证明文件;
(4)、原设计单位出具扩建工程的结构安全证明;
(5)、属危房改建工程必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复印件);
(6)、属旧城区改造范围的,须附是旧城改造办公室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建设单位需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文件、国土证、房产证等证件须带原件核对。
3、清单中的地形图资料应为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施测的现状地形图。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建设管理与人防科、规划科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建设管理与人防科审查资料、规划科——建设管理与人防科受理、规划科——建设管理与人防科、规划科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建设管理与人防科发件。
许可的法律效力:建筑方案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产权手续。
3、取得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
1、申请表: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基本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历次审批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附着物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附着物租用的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及产权人意见;
5、招牌设置需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示意图或效果图(A3规格)
注:1、建设单位需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身份证明文件、国土证、房产证等证件须带原件核对。
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建设管理与人防科
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建设管理与人防科审查资料——建设管理与人防科同意受理——建设管理与人防科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建设管理与人防科发件。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
审批收费:无
四、申请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许可
所需资料清单
3、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城市规划信用承诺书;
5、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8、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9、项目建设地点1:500现状地形图3份;
10、建设设计方案图3份(设计图须有我市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国家承认的注册建筑师章)
(1)总平面图(比例1:200或1:500);
(3)单体建筑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比例1:200或1:500);
(4)彩色网透视图或效果图(A3纸规格)
11、建设设计成果光盘一张(文件格式要求:说明书为DOC文件,方案图为DWG文件,效果图为JPG文件)
12、申请项目内容如与原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应附变更用地性质和发文件(复印件);
13、属扩建、改建工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原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原建筑设计图(复印件);
(3)住宅楼扩建须附上本楼住户同意证明文件;
(4)原设计单位出具扩建工程的结构安全证明;
(5)属危房扩建工程必须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威刚鉴定书》(复印件);
(6)属旧城改造范围的,需附上旧城改造办公室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建设单位需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身份证明文件、国土证、房产证等证件需带原件核对;3、清单中的地形图资料应为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施测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手续、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
5.《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6.《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7.《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
8.《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11.《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粤建管字〔2007〕39号);
1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13.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企业申请——窗口受理——审核——办理。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和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5.外地建筑、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企业进湛登记备案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已经落实,并经现场勘踏符合要求;
7.建设单位已经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存入本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湛江赤坎支行、湛江市商业银行东园支行、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等银行中任何一家开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用帐户;
8.施工单位已经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房屋建筑每平方米1.3元,市政工程按工程造价千分之二购买)。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一式六份,原件)、《工程质量保证书》
(一式三份,原件);(*项表格可在湛江建设信息网www.zjcic.net下载。)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一式五份,原件,表格不能使用复写纸填写);
3.*《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一式五份原件,表格不能用复写纸写);
4.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账户开户证、入账凭证、账户监管协议复印件,属财政拨款支付工程提供不设置专户的申请书;
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需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确认盖章,原件);
8.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发票复印件。
9.经过审查的整套施工图纸(含建结施图、水电图、电梯图、装修图、打桩图)(原件);
10.地质勘察资料(复印件);
11.设计图纸会审记录(原件,需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
注:二次装修工程还需提供设计单位提供的对原结构复核计算书
1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原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证或培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原件)。
13.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原件)、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原件);
1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经过年检合格,复印件);
15.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设计或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人员签名,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盖注册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六、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一式四份);
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
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责任表》(原件一份,必须是审查人员本人签字);
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原件一份)。
备注:审图机构的审查意见必须是确定的语言,用“基本合格”、“基本符合要求”等含糊语言不予受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企业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受理――审核——办理——发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七、沥青拌合生产企业登记
沥青拌合生产企业登记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见1、《关于规范外地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湛承接工程任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建管〔2005〕1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湛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湛建管〔2008〕69号)
1、《沥青拌合生产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检测员身份证、职称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原件);
8、管理制度、岗位制度等质量保证制度管理文件(原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沥青拌合生产企业登记书》,有效期1年。
从领取《沥青拌合生产企业登记书》之日起,方可在湛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八、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2、《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
3、《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4〕78号)。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经手人签名、写明原件存放单位、提供原件核对(档案封面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材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1、目录(目录最后附加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单位名称及三方法人签名、盖公章,原件);
2、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装订一份原件);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4、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原件);
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包括纪要,原件);
6、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原件);
7、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规划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2001年10月1日起开工的工程,复印件);
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资料);
11、公安消防验收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2、环保验收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3、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各一份,商品房工程提供);
1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15、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1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
17、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18、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复印件);
19、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20、有电梯的工程必须提供电梯验收准用证(复印件);
21、有燃气管道的工程必须提供验收文件(复印件);
22、有地下室的工程应提供防空地下室验收文件(复印件);
23、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书(复印件);
24、室内环境污染测试合格书(复印件,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提供);
25、《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竣工备案表》(原件,从2006年1月1日起报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需提供)
26、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凭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原件,注明付款金额,法人签名、盖公章);
27、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款的凭证(原件,注明收款金额,法人签名、盖公章)。
《竣工验收备案表》。
企业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受理——审核——办理——发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筑工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
九、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3、《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5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初次申报的企业不需审核此条件);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5、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输送泵不少于1台;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7、企业近3年最高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初次申报的企业不需审核此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
(5)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8)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资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原件);
(9)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申请增项资质,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
(3)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湛江建设信息网(www.zjcic.net)下载。
企业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筑施工管理科受理——专家评审——审核——公示——办理——发证(经办人持法人委托函、身份证复印件到建筑施工管理科领取)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1.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2.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8号);
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
5.《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建筑节能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湛江市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8份)(原件);
(2)有设计人、审查人签名、盖章的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2份)(原件);
(3)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蓝图2份)(原件);
(4)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结构设计总说明》(蓝图1份)(原件);
(5)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总说明》(蓝图1份)(原件);
(6)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门窗表/门窗大样图》(蓝图1份)(原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已经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该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需重新申请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对变更原因进行情况说明,提出重新备案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进度、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对原已备案的节能设计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对其他专业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应包括原设计(做法)、变更后的设计(做法)。并经审图机构审查确认;
(3)收回该建设工程项目原备案表(原件);
(4)《湛江市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8份)(原件);
(5)有设计人、审查人签名、盖章的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2份)(原件);
(6)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蓝图2份)(原件);
(7)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结构设计总说明》(蓝图1份)(原件);
(8)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设计总说明》(蓝图1份)(原件);
(9)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门窗表/门窗大样图》(蓝图1份)(原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企业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窗口受理――审核——办理——发件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湛江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湛江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十一、单位产权初始登记
1、事项名称
单位产权初始登记
2、设定办事事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2)《广东省城镇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八条
(3)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3、办理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给予核准
4、申办条件: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以及规划审批的建筑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4)《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5)《房产测绘报告书》(原件);
(6)白蚁防治合同(2002年5月后新建的)经房管局盖章确认(原件、复印件)
(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属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交《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10)商品房初始登记还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查,且每页要加盖公章。
《单位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商品房屋产权权属申请表》,
7、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开发区房产管理局
8、办理机关:
9、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10、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11、批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12、法律效力:
是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合法凭证
十二、私人产权初始登记
1、事项名称:
私人产权初始登记
2、设定办事事项依据:
(2)《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八条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
(4)《房产测绘报告书》(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8)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查。
《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8、办理机关
9、受理—审核(初审、复审)—审批—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
十三、单位房屋扩建、重建登记
单位房屋扩建、重建登记
2、设定办事事项的依据: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提交相应的共有证件(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以及规划审批的建筑图;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5)《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6)《房产测绘报告书》(原件);
(7)经房管局盖章确认的《白蚁防治合同》(2002年5月后新建)(原件、复印件);
(8)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9)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单位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受理—查验房地产档案—初审、复审—审批—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四、私人房屋扩建、重建登记
私人房屋扩建、重建登记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9)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查
受理—查验房地产档案—审核—审批—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十五、房产权继承登记
房产权继承登记
(3)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的材料;
(5)其它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主要是遗嘱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原件。
前款第(5)项材料,主要是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原件)、印花税等有关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契税完税(免税)证明(原件)、房产测绘报告(原件),属整栋房屋继承的需提供已转为申请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属代办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查,属于单位材料需加盖公章。
十六、房产权离婚登记
房产权离婚登记
(4)证明离婚的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主要是离婚证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原件。
前款第(5)项材料,主要是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原件)、印花税等有关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契税完税(免税)证明(原件)、房产测绘报告(原件)、属整栋房屋房产权离婚登记的需提供已转为申请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属代办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七、产权变更登记
产权变更登记
(3)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3)更正姓名或地址需提交当事人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原件);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工商或上级部门批文和公司章程(原件、复印件);
(4)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以及同一所有人分割、合并房屋的,需提交规划部门许可文件原件(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属房产测绘有误的除外);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房产测绘报告书》(原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10)属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查,属于单位材料需要加盖公章。
《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单位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受理—查验房地产档案—审核(初审、复审)—审批—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八、房产证遗失登记
房产证遗失登记
(3)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2)经查档确认的房地产权证存根(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6)属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查,属于单位材料需加盖公章。若姓名或地址已变更的需提交当事人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原件)。单位名称已变更的需提交工商或上级部门更名批文(原件、复印件)。
《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或《单位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受理—查验房地产档案——审核(初审、复审)—审批—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
十九、损坏、换证登记
损坏、换证登记
房地产权证损坏
(1)已损坏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供《房地产共有(用)权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4)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5)属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查,属于单位材料需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已变更的需工商或上级部门更名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若姓名或地址已变更的需提交当事人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原件);
《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或《单位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十、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
(2)《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转让条例》第七条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二手房)、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公证书、受遗赠公证书、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原件。
前款第(5)项材料,主要是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原件)、印花税等有关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契税完税(免税)证明(原件)、评估报告(原件)、房产测绘报告(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属单位房产转移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转让方属单位房产的还需提供权力机构批准文件(法院判决除外)(原件),属整栋房屋转移的需提供已转为申请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属代办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十一、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2)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
(3)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
(1)房地产权证(如有共有人须房地产共有权证,属在建工程抵押需整套报建及规划手续)(原件);
(2)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单位房产需提供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原件),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4)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
(5)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及法人委托书(复印件);
(6)抵押人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7)开发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定表(原件);
(8)属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查,属于单位材料需加盖公章。
《开发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定表》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房地产权他权证》,依申请
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借贷关系的证明
二十二、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3)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灭失或放弃所有权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供《房地产共有(用)权证》(原件);
(2)房地产灭失的有关证明原件(如人民法院、仲载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拆除的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放弃所有权的提供放弃所有权公证书(原件);
(3)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7)属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查,属于单位材料需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如已变更的需工商或上级部门更名批文(原件、复印件)。若姓名已变更的需提交当事人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原件);
受理—查验房地产档案——审核(初审、复审)—审批—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原《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注销通知
房屋所有权注销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1、收费依据:粤价【2003】160号文。
2、收费标准:根据城市基本建设投资额中按4%计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缴交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市区价格调节基金新开征项目和调整部分项目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府〔2006〕44号)
2、收费标准:市区建筑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工程总造价的1‰。
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预收、退还
1、收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行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
2、收费标准:3元/吨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退还
1、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
2、收费标准:10元/m2
五、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1、收费依据:《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0]5号)
2、收费标准: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计费标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3.31%;安装工程的计费标准为人工费×27.81%。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计费标准统一为人工费×29.2%
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收费依据:《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价〔2010〕50号)
2、收费标准:(1)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2)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建筑物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600元/平方米收取;10层以下或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收取。(3)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仍按21元每平方米收取。
七、房屋登记费
1、收费依据:《关于收取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湛开价〔2008〕05号);《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湛价〔2008〕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