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建设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威府发201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
因威宁县城区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威府发【2010】11号)与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不相吻合,为更好贯彻落实好《条例》,维护好群众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现将修订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建设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方案终止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建设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
一、征收范围
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建设需要,公告的区域范围。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一)禁止行为
1、征收范围公告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交易、抵押、赠与、租赁房屋。
申办营业执照。
户口的迁入和分户(除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大中专毕业回原籍等情况)。
2、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上述事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征收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征收主管部门批准。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失地农民安置时不予认定。
(二)不予补偿的认定
2、凡国土、规划等部门下达停建或拆除违章、违法建筑通知的一律不予补偿。
3、对超期的临时建筑及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其他认定
1、建筑物墙体最高点和最低点的平均值在1.5m-2.2m之间,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2、活动板房一律不作产权调换,只作货币补偿。
(四)证件注销
(五)名词解释
1、征收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2、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人统称为被征收人。
3、“面积”: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4、奖励签约搬迁期:自书面告知被征收人30天内签订征收协议(房屋征收同时自行拆除房屋或交钥匙)的为奖励签约搬迁期,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四、安置小区的设置
(一)安置小区设置的必要性
安置小区设置是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建设高原湿地生态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城市的需要;是城市建设失地农民生活和发展的需要;是征收合法房屋补偿安置的需要;是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需要;是体现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建筑风格、抗震设防、环境绿化的综合需要。
(二)安置小区设置的原则
安置小区的设置以城市规划的主次干道或经营项目等为依托设置,确保安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
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由县城乡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保证有独特的风格、风貌,综合环境配套,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城规委审查同意。
(四)安置小区建筑物(安置房)的施工图设计与建设
为统一安置小区安置房的风格风貌,做到有效的抗震设防,保证综合环境设施配套,避免零星修建的杂乱现象,克服分散修建的相互扯皮等情况,安置房的建设由县住建局按规划设计组织统一修建。设计中须含有商业门面(或商场)和住宅,住宅建筑面积一般按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5平方米、140平方米等标准设计。
(五)安置小区管理
安置小区的管理由县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安置小区及安置房物业管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安置小区房屋优先满足补偿安置后的剩余房源作为政府资产处置。
五、安置区房屋分类价格
(一)住宅价格
补贴价按880元/m2结算;成本价按1180元/m2结算;政府限价按1580元/m2结算;市场价按2380元/m2结算(电梯房按2680元/m2结算)。
(二)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价格
一层政府限价按3580元/m2结算,市场价按8380元/m2结算;二层政府限价按2980元/m2结算,市场价按5380元/m2结算。
上述价格适用于勤政路、旧城安置小区,其余安置小区分类价格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物价因素每年对安置区房屋分类价格进行调整。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实行集中统筹安置,原则上实行“拆一补一,以旧换新”,原住房面积内不计结构成新差价,选择调换的安置房小于原住房面积部份按安置房市场价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补差。
2、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属国有、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等房屋,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按880元/m2的价格回购原住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办法依照前款被征收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3、对被征收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按“拆一补一,楼层对应,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4、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县政府指定的规划安置区内选择安置。征收人公开安置房的所有房号,按签约优先的原则,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征收人提供的房源内优先选择房屋,并予以公示。
(三)货币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征收人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2、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无法选定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能选择产权调换。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按时搬迁奖励费。
(四)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搬迁补偿;被征收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m2(含30m2)以下的,过渡安置补偿按400元/月;30m2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m2/月进行补偿。
过渡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时。
(六)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层商铺面积在30m2(含30m2)以下的按1500元/月补偿,面积在30m2以上的部分按30元/m2/月补偿;二、三层商铺面积在30m2(含30m2)以下的按800元/月补偿,面积在30m2以上的部分按25元/m2/月补偿;地下商铺面积在30m2(含30m2)以下的按500元/月补偿,面积在30m2以上的部分按20元/m2/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时。
七、奖励办法
(一)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1、住宅:在奖励签约搬迁期内搬迁的,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基础数额的60%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层的,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基础数额的55%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有三层的,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基础数额的50%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层的,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基础数额的45%予以奖励;被征收房屋总层数达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基础数额的40%予以奖励。
2、商业门市在奖励签约搬迁期内签约搬迁的,按原住房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奖励。
3、超过奖励签约搬迁期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安置奖励
1、住宅:在奖励签约搬迁期内签约搬迁,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层的,征收人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的5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层的,征收人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的45%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层的,征收人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的4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层的,征收人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的35%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总层数达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征收人按原住房建筑面积的30%予以面积奖励。
2、商铺:按楼层对应原则奖励30%。
超过奖励签约搬迁期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所选房屋面积超过或小于原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补差。
(三)按时搬迁奖励
在奖励签约搬迁期内与征收人签订合同并腾交空房屋的,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每户的按时搬迁奖励费。
八、征地补偿
1、集体土地
土地权属集体土地性质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荒山荒坡、牧草地、其它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国有土地
土地权属国有的按照评估价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不作失地安置。
被征土地上的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九、失地农民安置
(一)安置条件认定
失地农民户和失地的认定以县档案局提供的二轮土地承包数据为认定依据。
(二)安置标准
1、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面积在0.5亩以下的农户,安置30m2的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承包面积在0.5至1亩的农户,安置32m2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承包面积在1至1.5亩的农户,安置34m2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承包面积在1.5至2亩的农户,安置36m2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承包面积在2亩以上的农户,安置38m2商业门面或商场铺位。
2、失地农民户家庭成员中,具有2010年12月31日前本乡镇农业户籍,法定结婚(有结婚证)的无房户,可按补贴价在安置小区购100m2以内(含100m2)住宅一套,超过面积按市场价补差。
(三)安置方法
1、房屋征收户优先安置。
2、失地农民的安置以村组为单位,按照抽签先后顺序选择安置。
十、坟墓搬迁补助
(一)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坟墓,由墓主亲属在规划区范围外自行选址,在公告期(公告期为30天)内搬迁。搬迁补助标准为:土堆坟2000元/座,石砌坟2500元/座,立碑坟3000元/座。公告期满10日后未迁除者视为无主坟处理。
十一、法律责任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附则
(一)被征收人为农业户籍的,由被征收人申请可转为非农户籍,并享受城市非农户籍同等待遇。
(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为威宁自治县城市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所有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表一:征地补偿标准
序号
土地性质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一
集体土地
耕地
27600.00
荒山荒坡
16000.00
林地
建设用地
牧草地
其他用地
12000.00
二
国有土地
有偿取得
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无偿划拨
按市场评估价的1/2补偿
三
青苗补偿
700.00
附表二:室内外构筑物、附属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一、围墙
火砖砌围墙
元/m3
500
水泥实心砖砌围墙
450
水泥空心砖砌围墙
380
石砌围墙
260
土质围墙
80
简易围墙
30
二、堡坎
浆砌石堡坎
160
干砌石堡坎
元/㎡
120
三、晒坝
混凝土晒坝
10公分以上
50
10公分以下
砖、片石晒坝
40
土质晒坝
10
四、动力电表
动力电表安装落户
元/户
650
五、化粪池、水池等
化粪池
元/个
2000
密封
300
未密封
水池
700
普通蹲便器
100
砖砌烟道
元/道
封闭深水井
元/m
水泥砂浆抹外墙
元/m2
28
附表三: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规格
单价
1
地砖
300×300
50元/㎡
450×450
60元/㎡
500×500
70元/㎡
600×600
75元/㎡
800×800
110元/㎡
2
墙砖
150×200
250×300
55元/㎡
300×400
3
花岗石
100元/㎡
4
大理石
5
木地板
150元/㎡
6
地板胶
20元/㎡
7
木吊顶
120元/㎡
8
玻璃吊顶
9
石膏线条
10元/米
塑料扣板
35元/㎡
11
木踢脚线
20元/米
12
砖踢脚线
15元/米
13
塑料踢脚线
14
木墙裙
15
墙纸
8元/㎡
16
乳胶漆
10元/㎡
17
吊柜
100元/米
18
壁柜
19
铝合金窗
20
防盗门
特殊
具实计算
封闭防盗门
800元/樘
钢管防盗门
400元/樘
21
窗护栏
不锈钢铝材
铁才
22
墙面喷塑
18元/㎡
23
水箱
特殊具实
150元/个
24
浴缸
300元/个
25
卷帘门
135元/㎡
26
瓷瓶栏杆
0.8-1m高
150元/m
0.8m以下
100元/m
27
10元/m
顶角角花(阴角装饰)
50元/个
29
圆形顶花
100元/个
窗线条
31
琉璃瓦
150元/m2
32
不锈钢楼梯扶手
33
钢管楼梯扶手
70元/m
34
铁皮门
400元/扇
35
上下槽铁皮门
36
强化木地板
160元/m2
实木地板
280元/m2
附表四:树木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元)
松、杉、柏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胸径5-10厘米
胸径11-15厘米
胸径16-20厘米
胸径21-30厘米
90
胸径30厘米以上
130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漆树
产前期
初产期
盛产期
15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粟、樱桃、梨、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