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证转让合同篇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转让协议烟草专卖许可证转让协议甲方:乙方:根据烟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自愿将此证转让给乙方。2、乙方必须服从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如有违反,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3、乙方必须按照正规渠道购进香烟,不得销售假冒商标卷烟,如有违反,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可以给予监督。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篇二:篇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转让协议烟草专卖许可证转让协议甲方:乙方:根据烟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
5、规执行。第五条合同自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篇三:烟草证借用协议烟草证借用协议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转方):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现使用烟草证借给乙方使用。烟草证所有权归甲方。烟草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甲方需收回证件,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通知后的两个月期限内,乙方可继续使用。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借用烟草证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和银行卡卡号,以便烟草证的正常使用。(3)
6、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证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任何产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印后生效。甲方:乙方:日期:日期:篇三:烟酒店转让合同烟酒店转让合同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后,甲方同意将位于的烟酒店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小写)给甲方作为转让费,甲方将烟酒店转让给乙方经营(包括该烟酒店原先使用的烟草专卖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证、货架、烟柜、冰柜等店内所有设施设备),甲方要确保店面、上述证件及物
8、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与甲方无关。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曰年月曰篇四:烟草证借用协议烟草证借用协议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转方):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现使用烟草证借给乙方使用。烟草证所有权归甲方。烟草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甲方需收回证件,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通知后的两个月期限内,乙方可继续使用。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借用烟草证期间,甲
9、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和银行卡卡号,以便烟草证的正常使用。(2)乙方有义务保护烟草证的完整,不得损毁;(3)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证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任何产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印后生效。甲方:乙方:日期:日期:篇五:超市转让合同两方超市转让合同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后,甲方同意将位于XXX镇的XXX超市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该超市占地面积为平方米,位于二、转让金额:包括库存商品、装修、货架、冰柜
15、何定性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又继续经营如何定性魏复宏案情20XX年底,张某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某店面经营烟草生意,20XX年7月,张某将店面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其中明确店面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转让费是2万元,装修和库存是3万元,转让后由李某经营。后张某继续在他处经营零售烟草,至20XX年12月,经营额30余万元。其间,李某一直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手续。分歧意见本案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分歧意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16、(一)张某、李某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经营烟草制品应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让。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须经行政许可,买卖为法律所禁止。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本案中,张某、李某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二)张某、李某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均为无证经营1.张某、李某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
17、、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张某、李某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2.发证机关对张某、李某行为的处罚。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时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3.张某、李某在买卖烟草许可证后经营烟草的行为均为无证经营。从上述理由可以看出,张某、李某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又违反了
18、合同法的规定,两人非法买卖许可证的行为一经实现,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是无效行为;二是应受到发证机关的处罚。所以,张某、李某在买卖烟草许可证后,两人均没有法律意义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两人买卖许可证后经营烟草的行为均为无证经营。综上所述,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如符合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视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本案张某经营额30余万元,如果计算其违法所得
20、(1)对交售的烟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等级和价格标准按质论价,付给供方货款,不得压级压价;如有压级压价,除还足压价部分货款外,应按压价总值%。偿付违约金。篇九:烟草证转户:合伙协议-撤伙协议合伙协议合伙人:谭文琼,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合伙人:李真兰,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合伙协议如下:、甲乙双方共同出资5万元(各出50%用来办一个副食经营部。二、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有关的法律法规责任,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经营过程中产生利益进行平
22、应的法律法规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20XX年4月20日乙方:篇十:浅议烟草专卖许可证私下转让问题浅议烟草专卖许可证私下转让问题在卷烟市场管理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零售户因某种原因改行,终止卷烟经营业务,但又不愿舍弃烟草经营带来的收益,于是便以门面出租等名义私下转让专卖许可证,从中牟取暴利。随着专卖许可证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许可证的含金量越来越高,据调查,转让一本零售许可证证带来的收益少两三千元,多则获利一两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23、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零售户私下转让许可证行为屡有发生,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极大地扰乱了卷烟市场的合理布局和经营秩序,给卷烟市场监管带来了较大的难度。针对以上情况,我们以暗访方式对私下转让烟草零售许可证情况进行了一次市场调研,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现就私下转让专卖零售许可证问题在管理、取证、处罚等问题上进行探讨,寻找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一、私下转让专卖零售许可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家庭成员内部转让行为。如父母转让给子女
24、、丈夫转让给妻子等,这是最常见的私下转让情形。原因主要有:父母年纪大,行动不方便,把证转让给子女;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为了证件管理的方便,把证转让给妻子等等。这种私下转让行为带有很大的隐秘性,不易发现,即使被检查发现,他们也会找些帮忙负责人看门面等理由来推搪,这给许可证的管理、取证和处罚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二)带有交易的外部转让行为,如张某有新的发展,不再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于是将其门面连同许可证一起转让给李某,由李某接手门面继续经营卷烟销售业务。如陆某因原经营地址生意不好,在未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把许可证转让给他人经营,从而获取牟取暴利
25、。这几种情形的私下转让带有金钱交易色彩,私下转让一本许可证,转让方常获得可观的转让收入,这是时下私下转让许可证最大的吸引力。(三)亲戚间的继承转让行为,如许可证持证人死亡,由其子女继承许可证经营业务;如分家情况,大家协商一致把许可证分给某个子女。在他们眼里,这种私下转让行为是合情合理的,就像财产一样,想怎么分就怎么分,别人管不着,这给私下转让在取证和处罚上带来一定得难度。二、在利益的诱惑下,私下转让许可证的情况比较常见,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强,手段过于单调,没有实效。目前的法律宣传过于单调,缺乏双向交流;普法宣传面还比
26、较窄;片面追求形式上的“亮点”,敷衍应付的时候多,注重实效的时候少,缺乏新颖性和实效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烟草专卖打假打私、卷烟真假鉴别方面力度比较大,涉及到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则宣传得较少。二是注重口头上宣传,忽视法律条文的宣传,平时执法人员基本上都是在市场走访时才向零售户进行宣传,缺乏积极性,也没有形成法律条文进行广泛宣传,这种宣传方法效果自然下降不少。三是法律宣传方式的单一,导致宣传工作缺乏生机和活力。四是对法律法规条款的理论进行宣传时,过分偏重宣传法律本身在强制性方面的功能,动不动就是罚款,停业整顿,使零售户对法律产生了一种敬畏感,忽视了法律宣传自身性价值的宣传,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