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货殖列传》载:“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见,古代的商业活动对古人生活起着重要作用,且影响深刻。
俗话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那么古代最赚钱的行业是什么呢?很多读者认为封建统治者一直实施重农抑商政策,农业自然就是最赚钱的行业,可事实并非如此。则也不会涌现许多有名的商帮,如山西的晋商、安徽的徽商等,曾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传奇。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为减轻国防负担,将盐业经营权卖给民间盐商。由于是垄断经营,因此只要取得经营权,回报就会非常丰厚,是个暴利行业,很多商人争夺进入的致富领域。
明朝建立之初,为了抵御蒙古,在北方边境大量囤兵,粮草是个问题。朝廷通过各种法子筹集粮草,其中就规定盐商必须先纳粮到边塞,然后由官府视纳粮的多少颁发盐引,相当于如今食盐专卖许可证,商人得到盐引后才可以到盐场领盐行销。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三年六月,山西奏疏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云罕太和岭,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胃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朝廷同意了该建议,并创立了中盐法,也称“开中法”。
很快开始在全国推行开来,同年九月,中书省官员上言:“陕西、河南军储,请募商人输粮而与之盐,凡河南府一石五斗、开封府及陈桥仓二石五斗、西安府一石三斗者,并给淮盐一引。河东解盐,储积甚多,亦宜募商中纳,凡输米西安、凤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阳、怀庆三府二石五斗,蒲、解、陕三州三石者,并给解盐一引。”(卷五六)同年十一月,“诏令商人输米北平府,每一石八斗给淮浙盐一引”。(卷五八)同年十二月,雷州卫指挥同知张秉彝上言:“雷州之地,当广海之冲要,……本州粮储不足以给兵食,乞以岁办盐课给民间,来粮以给军。(《明太祖实录》)”
其实,“开中法”实施后,确实收到了预期效果,于是各地卫所要求实行中盐法,既节省运费,又兼免劳民。山西商帮就是由此崛起。
不过,到了明代中期“盐引”却很难卖出去了。盐业政策由“开中法”逐渐转化为“折色制”。“折色制”,即盐商不必再运送粮食等物资到指定的边境地区以领盐引,而是直接用银子来换取盐引。
为了解决消化积压的旧盐引,盐政大臣袁世振于1617年创“纲法”,将商人手里的旧引分为十纲,编成小册。每年发行一纲旧引,发行九纲新引,这些商人就被称为“纲商”。当然,为了避免过激竞争,以及方便管理,会严格控制盐商数量。每年发行新引时,都以纲册上原有的商人与引数作为凭证,册上没有名字的均不能加入。如此一来,册上有名的商人就获得政府特许的垄断经营权,且此特权可以世袭,他们往往借此攫取高额利润。“折色制”则促进了徽州商帮的兴起。
清朝建立后,延续了袁世振的“纲法”。这一时期的盐商想要买卖食盐,必须先向盐运司交纳盐课,领取盐引,之后再到指定的产盐区向灶户批发盐,再运往指定的行盐区销售。不过,商人也不是什么时候都能领取盐引的,必须凭借引窝来证明自己有经营食盐的特权。于是,商人为了得到引窝,又必须“认窝”--交纳巨额费用取得官府授予的垄断经营权。
实际上,如此一来,全国的食盐销售基本就掌握在少数盐商手上。他们可以随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摄取巨额暴利。
有人会问,政府不管他们这种“非法”行为吗?
别天真了,政府不仅不管,除了给他们垄断的经营权外,还给他们许多其他优惠条件:准许他们“加价”、“加耗”和“借帑”,盐商想不暴利都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这种可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经营权,官府不是白给盐商的,主要还是增加税收,因此盐商的负担也不轻。如道光年间的两江总督兼两淮盐政陶澍曾这样形容:清初,两淮盐区(含豫、苏、赣、皖、鄂、湘)的正纲盐税原有90余万两,加上其他杂款,也只为180余万两。但至乾隆年间,此数已达400余万两,而嘉庆二十年(1815年)之后,更是翻了两倍之多,达到800余万两。
缴税纳税,还是政府规定盐商必交的数目,可那些大大小小官员的额外盘剥就一样了。
原来,政府为了盐税税收能顺利收上来,建立各种机构、官员。这些官员除了基本工资,还有养廉银--即高薪养廉。
不过,由于手握特权,这些官员还是将盐商玩于鼓掌之中。在食盐的收购、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被官员插一手,雁过拔毛。
无怪道光朝的包世臣曾指出:“盐商申请盐引,呈报名册,要经过盐运司的收支、广盈、架阁、承发四房的审批,共要经过五、六个程序,还要拜访经、库、知、巡四级官员,其命运掌握在这些官员手里。然后再通过分司、场员、坝员、监掣、批验、子盐各部门的审查后,食盐才可销售。经过每一个衙门、科室,都要交费。明目繁多的税费多如牛毛,各种审批手续繁琐曲折。”可见,盐政衙门内部机构不仅重叠,官员还往往要咬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