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医药高新区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泰州市烟草专卖局移交函,反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起,未获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违法经营额共计15.313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医药高新区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注“*缘”字样的白酒79瓶,标注有“*蓝”字样的白酒48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泰州市高港区某整体橱柜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亮某太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医药高新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006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泰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例六

泰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未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刘妍珺张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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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曝光一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南报网讯(记者 王国俊 通讯员 李鸿雁 王然) 12月11日,记者从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获悉,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即将来临,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公开曝光我市烟花爆竹领域一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此次曝光的典型案例共两起。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http://www.njdaily.cn/news/2024/1212/7233719915908653791.html
2.永辉超市:2015年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公司公告每日必读股票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人民币(含税), 共分配610,130,416.20元。本次拟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0.79%;同时拟以未来实施本次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 股东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本http://wap.stockstar.com/detail/JC201604290000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