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闻网讯(记者周柳)3月24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乐山市犍为县某某眼镜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虚假宣传案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当事人未申请乐山青少年视力防控中心名称核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乐山青少年视力防控中心进行宣传,并以国家关工委签约单位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达刑事追诉标准,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5日已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进一步侦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立案调查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案例二:乐山市峨眉山市某某烟酒商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7日,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线索:峨眉山市某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赓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五粮液”牌白酒73瓶,“五粮液1618”牌白酒6瓶,“五粮春”牌白酒30瓶,“舍得”牌白酒11瓶、“国窖1573”牌白酒132瓶,“茅台”牌白酒5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74354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因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峨眉山市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三:乐山市峨眉山市谢某某从业禁止案
基本案情:峨眉山市某某药店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谢某某系该药店的经营者,罗某系当事人谢某某聘用的该药店店长。罗某从他人手中以每瓶55元的价格购得“金枪不倒”“黑金刚”各5瓶,并以每瓶90元的价格出售。同年6月12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药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金枪不倒”“黑金刚”各2瓶。截至案发时,该药店已经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共6瓶,从中获利210元。经鉴定,从查获的“金枪不倒”“黑金刚”中检出化学药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经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金枪不倒”“黑金刚”按保健食品论。2021年8月10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罗某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7日当事人将《营业执照》注销,随后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处理结果:当事人聘用的店长罗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月给予当事人谢某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市中区乐山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热轧等边角钢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成都某某钢铁有限公司购进某规格型号的“热轧等边角钢”60支,结算重量1.188吨,购进单价每吨4440元,购进货值金额共计5274.72元。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了上述“热轧等边角钢”7支(包含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2.5支),销售单价为每支95元,销售金额合计66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热轧等边角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53支热轧等边角钢;2.罚款57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65元。
案例五:沐川县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直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日,沐川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沐川县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直营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维福佳”牌维生素B1片、“清达”牌复方丹参片、“华意”牌甲硝唑片、“十万山”牌千柏鼻炎片、“蜀中”牌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海尔思”牌抗宫炎片、“俌人”牌维生素C片、“朗欧”牌蛇胆川贝液、“白云峰”牌羧甲司坦片、“同道堂”牌小儿感冒颗粒、“仁和”牌益母草颗粒等11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沐川县综合执法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2、罚款15000元。
案例六:犍为县某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每吨4200元的价格从某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5.58吨,购进金额2.3436万元。购进后当事人将该批次的液化石油气储存在1号罐中以每千克6元的单价对外销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抽样。经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480.00元;2、罚款66960.00元。
案例七:周某某等9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日,当事人周某某以每千克23元的价格购买了103千克新鲜猪肉后,在自有车辆后备箱用染色剂(暂未查明具体品名及成分)涂抹在新鲜猪肉上,加工成与新鲜牛肉颜色近似的假冒牛肉后在井研县对外销售。该批假冒牛肉当日以每千克60元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6180元,获利2782.4元,剩余27.8千克在案发后被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扣。
处理结果:当事人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井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井研县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案例八:夹江县漹城镇周某某诊所销售过期药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6日先后购进缩宫素注射液、维生素B6注射液、维生素B1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复方百部止咳颗粒、咳特灵胶囊、消炎利胆片、去痛片。截至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上述药品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一同混放在其诊所药品柜上及治疗室里,未与其他药品进行区分。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夹江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4元,3.罚款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