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项目名称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处罚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2015年)第十八条: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中禁止下列行为: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2、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
3、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账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
4、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1、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1、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50条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2、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3、涉案金额在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100条以上200条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4、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卷烟在200条以上300条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
5、涉案金额在4万元以上,或者涉案卷烟在300条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以及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包装物,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