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非法电子烟、茶烟(类烟产品)的公告
越西县全体商户:
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洁净的成长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烟草制品经营人(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烟草制品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等烟草制品。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卷烟经营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学校周边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根据《越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县域中小学附近100米、幼儿园附近5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设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到期后不予延续。含学校周边在内的所有商户,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销售卷烟、电子烟等烟草制品。
三、全面禁售“奶茶杯”、“可乐杯”等非法电子烟产品
“奶茶杯”、“可乐杯”、“星球杯”等包装形式的电子烟属非法产品,且容易被不法分子掺入四氢大麻酚或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成为含有毒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比传统毒品更具有成瘾性和迷惑性。县域全体商户全面禁售“奶茶杯”、“可乐杯”、“星球杯”等包装形式的非法电子烟产品,以及“茶烟”等类烟产品。
四、违法行为依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销售“奶茶杯”、“可乐杯”、“星球杯”等包装形式非法电子烟的,销售“茶烟”等类烟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处;销售非法电子烟数量、金额较大,销售掺有四氢大麻酚、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上头电子烟”,涉嫌范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