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经营中的“串货”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永旺律师律师文集

吸烟有害健康,但是我国的吸烟率却达到了惊人的37%,烟民队伍还在一直扩大,虽然个人销售烟草的利润并不是很高,但是由于市场广阔,在零售者配给烟草较少,特别是畅销的烟草较少的情况下,很多烟草销售者不惜从其它烟草零售店收购畅销烟来拿到自己店铺进行销售,或者进行跨区域的倒卖,也就是俗称的“串货”。因为烟草公司配给零售商的每一条烟上都有一个与零售商烟草零售许可证编码一致的烫印,所以很容易辨别是否存在“串货”行为,那么“串货”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呢?涉及烟草的犯罪最主要的集中在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侵犯注册商标罪、走私罪。“串货”行为主要涉及的是非法经营罪,该罪名是从已被废除的投机倒把罪中衍生出来的,说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什么叫非法经营罪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此复。

烟草制品中有一类较为特殊的烟,行内人士称之为“白皮”,又叫非卖品,其包装非常简洁,白色的包装之上只有“非卖品”三个大字。那么,经营此类烟草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呢?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六日,滑县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判决(2019)豫0526刑初221号,最终认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白皮烟、非卖品卷烟,属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中的“超越范围和地域经营烟草制品,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等违规经营行为,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滑县人民法院为何作出如此判决,我们推测可能是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关于白皮、非卖品我国尚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第二、白皮烟是从正规的烟草公司出来的,也不涉及假冒伪劣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第三、还是最高院、最高检对“串货”行为的明确,在行为人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只宜作为违规处理,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综上,行为人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有串货以及有销售白皮、非卖品卷烟,在存在和家庭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成员有帮助性质的共同经营行为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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