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汉台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汉台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中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实行“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距离”控制的布局方式。
第七条??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主城区、副城区、乡(镇)所在地、建制村、独立市场五种市场单元类型:
(一)主城区指城区主体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二)副城区指按照市政规划建成的主城区向外扩展的区域,一般为近10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城镇区域;
(三)乡(镇)所在地指镇政府驻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四)建制村指依法设定的行政村,包含行政村所辖全部区域;
(五)独立市场指相对封闭管理的区域。如:景区、候车室(厅)、高速服务区、商场、统一管理的集贸市场及监狱、军队、中大型工厂、大学生活区内部等。
第八条??汉台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近年辖区内烟草制品销售情况、区域属性、市场单元存量、消费习惯作为参考因素,对城区、乡(镇)、建制村确定了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设置以指导数为上限,现有数量达到上限的,对一般群体不予设置零售点(详见附件1:《汉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公示表》)。
第九条??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各类市场单元还应符合下列距离标准:
(一)主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主城区一般街道、新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街道类型划分详见附件2:《汉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主要道路范围》);
(二)副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设置1个零售点(副城区的界定详见附件2:《汉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主要道路范围》);
(三)乡镇(镇政府驻在地)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间距可设置1个零售点(乡镇的界定详见附件3:《汉台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乡镇范围规划》);
(四)?建制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建制村零售点数量详见附件1:《汉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公示表》)。
第十条??独立市场单元经审核确认后,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但计入下一年指导数(详见附件4:《汉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独立市场单元》),不符合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高铁站、汽车站候车室(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部街道限制条件。
(二)相对封闭且独立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各类商圈内部,在管理方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按每50户商户(不含摊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户的不设置零售点,最高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
(三)封闭管理的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大学生活区等特殊场所,超过500人且有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用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场所,为满足内部员工消费需求,在企业允许并符合消防安全且具备直接监管的情况下,可在生产区内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
(六)娱乐服务类零售点,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等,内部有独立贩售区且建有独立吸烟室(吸烟室有消防安全评估证明,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标识和指引标识),经实地核查达标后,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此类业态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
同一建筑物内同时包含宾馆、餐饮、酒店、台球厅、KTV、茶室茶庄等的,仅设置1个零售点。
(七)主、副城区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超,可设置?1?个零售点;乡镇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利店,且有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的,有安全评估证明的,可以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汉台辖区内供周边居民出行的背街小巷不再增设卷烟零售点,已经存在零散零售点的背街小巷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以现有数量作为布局零售点的数量依据(“背街小巷”标准附后)。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禁止区域(见本规划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一、二目)外沿向外继续延伸100米的范围内为严管区域,实行“数量限制、只退不进”的方式布局,限制数量以当年有效持证户数量为基准。
第四章??弱势群体及优抚对象布局标准
(一)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优抚对象指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且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烈属、退伍军人。范围如下:
(一)烈士家属(含父母、配偶、子女);
(二)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
(三)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自主择业(就业)非供养退伍军人;
(四)两参人员中自主择业(就业)退伍军人等。
第十五条??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首次申领许可证时,间距执行所在最小市场单元标准的50%。
第十六条??零售点指导数为4户以下,且现有零售点数量与指导数上限持平的最小市场单元,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首次申领许可证时可增设1个零售点。现有零售点数量超出零售点指导数上限的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十七条??零售点指导数为5户以上,且现有零售点数量未达到指导数上限120%(含)的最小市场单元,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在首次申领许可证时可增设1户。现有零售点数量超出指导数上限120%(不含)的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弱势群体、优抚对象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供养(因战、因公、因病的残疾军人)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十九条?弱势群体及优抚对象布局标准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驻店经营,不包含委托、合伙、聘用经营等情形。
第二十条?弱势群体及优抚对象申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签署诚信经营承诺。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周边等明令禁止的区域应当从其规定。
第五章??特殊情形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特殊情形的,执行所在最小市场单元区域间距的70%;受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限制的,参照本规划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一)3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文件(公告)申请变更的;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严管区域内主动迁址经营,在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在辖区内选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经营的;
(五)租赁个人所有房屋开展经营,且5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因所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造成持证主体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凭原租赁房屋产权变更证明及停止租赁关系的证明,并在原许可证注销后3个月内重新选址经营的。
第六章??不予发放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含证明优抚对象资格的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8.被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9.本项规定第二到第八目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合伙经营人。
(二)经营场所
1.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经营场所与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商品混合经营的,包括但不限于水产调料店、果蔬店、粮油店、土特产店、散称酒类店、五金水暖店、干果炒货店、化妆品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按摩店、渔具店、供水站、干洗店、洗涤护理类产品店、熟食肉食及面条加工销售店、餐饮烧烤小吃店、冷饮奶制品专营店、洗车装潢店、花卉经营店、劳保用品店等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危险品、有毒有害、易挥发及易燃易爆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五金、烟花爆竹、化工、油漆、建材项目的场所;
(4)其他因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区域。
2.基于经营场所固定性、独立性因素不适宜办理的:
(1)非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书报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违章建筑等临时建筑。
(2)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内、住宅小区单元楼宇内,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车库、车位等,建筑底层用于对外经营性的商铺除外;
3.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或征用,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售卖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区域
1.城区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50米以内;
2.乡镇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30米以内;
3.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4.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内部和以未成年人为主要营业对象的公共场所、营业场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禁止售烟的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划不涉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其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二十八条?本规划中的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以及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按照《汉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5)进行实地测量。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所称背街小巷是指仅供居民方便出行宽度不超过4米的街道。
第三十条???本规划中的“以下”“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电子烟零售点由陕西省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群体、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合理设置,并视市场需求、市场状态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指导数量以省局下发的数量标准为准),本《规划》不涉及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十二条???本规划由汉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划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政策变化,本规划施行之日起,2021年8月3日印发的《汉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汉台烟字〔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