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孙成林)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指示精神,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积极行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近日,该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例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涵盖了科技创新保护、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矛盾纠纷化解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例不仅展示了人民法院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成效,也进一步发挥了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母子公司,共同从事人工智能处理器NPU芯片的研发及销售,并于2020年8月研发完成涉案保密芯片项目。202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郭某因与被害单位其他创始人的矛盾,多次绕开服务器安全管理设置,擅自将包括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在内的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本地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此外,2022年8月起,被告人郭某以案外公司核心人员身份参与该公司对外融资活动并出现在该公司大算力芯片项目宣传资料中。经评估,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231万元。2022年11月,被告人郭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复制、传输保密数据时被公司当场发现并报警。2023年11月,被告人到案后承认其从两被害单位处复制、传输了核心数据至其个人网盘,但辩称其目的系为两被害单位备份数据。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成本法评估涉案2个自研模块之损失数额,郭某侵犯被害单位商业秘密“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虽能如实供述其从两被害单位服务器中复制、传输了核心数据至其个人网盘的行为,但却又辩解称其行为系为两被害单位备份数据,实际上否认了其行为的不法性,不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二、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前行为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或责令被申请人实施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制度。经本院审查,本案中申请人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有很大可能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并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裁定被申请人陈某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的《崩坏:星穹铁道》游戏测试过程中私自拍摄、录制的申请人享有的游戏内容,期限至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该案生效之日止。一审裁定作出后,陈某未申请复议。
本案认为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游戏及其角色设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项下经营信息的范畴,在其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时,即可纳入商业秘密予以司法保护。同时,在审查行为保全的“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时,应充分结合所属产业的发展特点和保护需要进行认定,能够提供一定的司法实践指引。
三、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生、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刘某生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生、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生、刘某认罪认罚,于庭前预缴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读卡器、芯片卡、光盘、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本案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认为,行为人通过制作、销售盗版安全认证工具、盗版软件,避开权利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实现盗版应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同时,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的,可以从宽处罚。作为全国首例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侵犯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案件,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澄清法律规则、依法惩治犯罪起到了示范作用。
四、蔡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五、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5月至7月,某网络公司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催款,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89201.6元服务费用。2021年9月6日,某网络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2月的服务费89201.6元。某网络公司提交了其2021年2月为“趣掼蛋”游戏软件服务的用户数据,内容为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网络用户的苹果手机IDFA及IP地址信息。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2.某网络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返还服务费10万元;3.某网络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10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订立地专注于“刷榜”的服务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院判处驳回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六、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圣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拥有“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以下简称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以下简称4020工艺)。翔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某某通过收买圣某公司技术人员等方式窃取圣某公司涉案技术工艺,并利用窃取的技术改造、新建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线,生产RT培司、4020防老剂。翔某公司因此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相应刑罚。
此后,该公司脱壳另行设立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某公司),由晋某公司及其临猗分公司在原翔某公司的厂房内,使用涉案生产线以及窃取的技术工艺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翔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圣某公司认为,陈某某、晋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圣某公司技术秘密,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被诉侵权生产设备,连带赔偿圣某公司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开支469542元。一审期间,法院根据圣某公司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陈某某、晋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RT培司、4020防老剂,并查封生产设备和涉及RT培司、4020防老剂生产技术资料的纸质、电子等载体。陈某某、晋某公司拒不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技术工艺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构成技术秘密。陈某某窃取涉案技术秘密并使用,晋某公司作为翔某公司的接替者,明知涉案侵权设备系翔某公司通过贿赂、盗窃等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完成,仍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均构成侵权;陈某某为延续其侵权行为设立晋某公司,应当对晋某公司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晋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设备,并对圣某公司主张的赔偿额(包含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开支469542元)予以全额支持。
陈某某、晋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额予以维持。二审期间,法院对拒不执行一审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陈某某、晋某公司均予顶格司法处罚。
因此,本案判决体现了对我国创造性程度高的技术成果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惩治严重侵权行为、让侵权人付出更高代价的价值导向,充分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决心和态度。
七、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江某某香港公司、江某某深圳公司主张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制造、销售的eMMC、UFS等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却未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义务拒绝就涉案专利许可条件进行谈判。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本案并非传统的专利侵权案件,而是涉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遵循某个技术标准进行生产或操作时“非用不可”的专利,它们是实现某个技术标准的关键。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中,技术标准为不同厂商和产品提供了统一规范,使不同厂商设备间能够实现互通,解决了设备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已经成为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案所涉的存储卡产品广泛应用在智能手机、智能音箱、平板电脑、游戏机工作站、服务器等设备上,是典型的需要高度标准化的行业。
基于双方的许可协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3)苏01民初3912、3913号民事调解书。收到调解书后,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并均向法院表示感谢。其中,江某某香港公司、江某某深圳公司寄送感谢信称该案中法院“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地化解争议,是将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质化解的典范,为进一步推进司法调解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实践样本。”
八、某碳素公司、王某华等3人污染环境案
某碳素公司经营范围为碳素、碳素原料、化工产品等加工、生产、销售,在生产煅后石油焦过程中产生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烟气。该公司自2020年起被某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前述烟气需经治污设施治理并经自动监测设施监控方可排放。该公司为提高产值、节约成本,经副总经理王某、环保负责人王某飞共同商议,并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同意后,决定在治污设施检修期间不停产,将烟气通过旁路排放,逃避自动监测设施监控。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该公司通过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共计2300余小时,违法所得22万余元。2022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王某飞主动投案;同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华被抓获归案;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该公司主动交纳生态修复费用100.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226296.55元,并出资在厂区周边船山河沿线种植了有益于净化二氧化硫、固碳等作用的丁香300株、绣球2156株。同时,该公司主动进行产业转型升级,主动申请关停现有煅烧石油焦生产线,投资碳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生产项目,积极转型绿色高端新材料产业发展。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碳素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华、王某、王某飞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结合该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具体量刑情节等,对某碳素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华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某碳素公司及3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涉案公司系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数十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产品出口多个国家,王某华、王某均为企业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案发后,该企业积极悔改,主动关停现有产生污染物的煅烧石油焦生产线,投资1亿余元新建碳基石墨烯光伏一体化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大力转型绿色高端新材料产业发展。法院结合企业和责任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积极引导其结合污染物治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组织企业员工义务植树接受法治教育,并两次现场查勘企业生产情况,与当地党委政府座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转型升级面临的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法院坚持对污染企业治罪与治理并重,根据从轻从宽的量刑情节,依法追究企业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保障企业绿色高端转型发展的人力和技术供给,充分彰显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的司法担当。
九、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史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专业从事主播内容策划和制作的MCN机构,史某系从事虚拟主播表演的“中之人”。2022年9月,史某与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公司提供虚拟形象“乘黄”作为“皮套”、史某作为“中之人”在某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每月直播不少于52小时,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需支付违约金。签约后,史某按约注册账号,以“乘黄”为虚拟形象在某平台投稿视频、开通直播。后史某连续3个月未播满时长,公司向其发送解约通知,并认为虚拟形象己与史某声音及平台账号高度关联,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虚拟主播签约合同》,并要求史某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史某在合同履行期内停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中之人”违约造成虚拟形象损失的,其损失计算应区分“中之人”与虚拟形象有无身份同一性。本案中,以流量贡献度为标准,从中之人自身贡献、虚拟形象本身价值、整体组合表演方式、内容及演出效果等维度综合判断,史某与虚拟形象“乘黄”尚不具有同一性。但史某于合约期内自行停播,影响合同履行期内虚拟形象首次使用价值的发挥及虚拟形象的复用使用价值。综合考虑虚拟形象价值贬损及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江苏省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史某之间签订的《虚拟主播签约合同》解除,史某应向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作为新兴产品技术的代表,数字人虚拟主播正在加快与网络直播行业的融合发展,虚拟主播行业成为数字经济的“新蓝海”。本案系全国首例“中之人”网络服务合同违约案,案涉虚拟形象复用判断、虚拟形象价值损失等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均无裁判先例。法院首次以裁判方式肯定虚拟形象商业价值,并将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开创性地采用流量贡献度作为“身份同一性”判断标准,对虚拟形象与“中之人”关系给予评价,并明确可得利益损失限于复用合理区间,对类案裁判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主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大局,以敏锐洞察力和积极开放的态度应对新技术,透过现象深入探究行业治理和实践规律,推动各方主体明晰权责、规范经营,以规则之治促推行业健康发展。本案有力规范了虚拟主播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是通过司法适应新型网络业态、依法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实践。
十、江苏某新能源车辆公司破产清算案
江苏某新能源车辆公司原系新能源车辆制造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因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白热化、补贴政策变化复杂等因素,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经延长届满后,未有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5月24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资产处置过程中,因该公司资产体量巨大,厂房及设备等破产财产整体打包处置多次流拍。
【处置结果】
为实现破产公司资产快速处置,如皋市人民法院多次与属地招商部门对接,了解到该公司的厂房标准与当地同期招商的某新材料公司的生产需求高度匹配。该新材料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要业务包括为华为、苹果、三星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及零部件。
如皋市人民法院多次组织招商部门及某新材料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在兼顾破产企业财产保护以及某新材料公司生产需求的前提下,制定了土地、厂房等不动产与设备、车辆等动产的破产财产处置方案。2022年10月18日,该公司名下土地、厂房等不动产资产包经挂网公开拍卖,由属地国有公司以2亿余元的价格收储。如皋市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同步推动开展厂房内固定设备保护性拆除、协调某新材料公司设备先行进场等工作,大幅缩短了该公司总投资20亿元项目的安装、调试、试生产及验收等各项流程工期,项目从签约到投产用时仅100天。截至2023年底,上述项目销售收入达19.3亿元,被评为当地“新开工十大项目”。
生产要素的创新配置是催生新质生产力的推动力之一。破产审判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重要抓手,可以通过对破产企业土地、厂房等资产的处置,将破产企业的资源重新释放到市场中去,让生产资料发挥更大价值。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企业挽救无望的情况下,及时裁定破产清算,同时联合政府部门精准匹配招商引资项目,利用破产企业资产服务保障重大先进制造项目落地投产,最大限度盘活企业资源。本案的处理充分彰显了破产审判在“去产能、调结构”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推陈出新”“新陈代谢”的方式有效实现了产业升级,是人民法院推动生产要素创新配置、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动实践。
十一、魔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四某光纤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四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四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入选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2023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2023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案判决首次对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厘清了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虚拟数字人本体、真人演员、虚拟数字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边界,同时规制了利用他人创作的虚拟数字人形象进行引流营销的虚假宣传行为。
十二、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陈某、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语音交互作为比较成熟的人机交互方式在智能家居、手机、车载、机器人等领域被广泛使用,使用特定的“唤醒词”进行语音唤醒是目前人机交互时的主要唤醒方式之一。华为、小米等国内知名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纷纷自研推出了使用特定“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产品。
本案系涉及国内知名企业的语音“唤醒词”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也系国内首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抢注他人唤醒词行为予以司法规制的案例,厘清了数字竞争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各条款的适用逻辑。本案判决明确了经使用取得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并滥用权利的行为,全面考虑了被侵权方在商标申请、无效等程序中的费用支出,充分弥补了被侵权方的损失,有力保护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类型知识产权权益,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新业态经济下的司法保护规则和裁判规则,秉持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原则,运用法律手段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进行精准的司法保护,有效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营造了优质法治营商环境。
十三、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影响算法生成,算法影响流量分配,而流量是数字经济的变现密码,意味着用户多寡与注意力集散程度。由此,“数据刷量”行为应然而起。市场主体运营直播平台寄生软件,为刷粉刷量需求发起方与任务接收方提供付费相互协作的平台与机会,干扰直播平台算法推荐机制及流量分配机制,损害直播业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直播平台及其他主播合法权益、误导消费者,构成帮助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为打击“刷粉刷量”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准确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制止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及时、有效规制为平台主播组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引导、促进平台主播诚信经营,保障健康直播业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四、浙江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此外,重整资产价值在清算程序下存在贬损,只有在与股权一并转让的情况下方能实现价值最大化,重整计划草案明确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挖掘浙江某器材资产价值之外的品牌价值,不但使企业荣誉、声誉等无形资产得以维持和保留,还能进一步提高重整资产的变现金额,为债权人增加可供清偿的资金545万余元。因此,申请人请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系构建跨层级市区两级府院联动助推老牌高新技术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把统筹“破”与“立”的理念融入破产审判工作各方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救治”功能,助力危困企业重获新生,激活长三角地区市场经济动力和活力。本案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曾是国家专业研制和生产高压电器、高低压开关设备的重点骨干企业,浙江省行业龙头企业,手握19项国家专利、8项著作权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是配电行业以及区域工业发展历程的重要见证。为保留企业客户资源、发挥知识产权价值,保证企业先进技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救治功能,打破区级法院与市级行政部门壁垒,协同解决职工安置、不动产历史遗留瑕疵、重整信用修复等问题,实现8个月内完成高质效重整,助力这家老牌高新技术企业迎来新生,全面恢复生产经营不到3个月,新生企业已接新订单216万,在投标项目600多万。2024年1月份的订单量较上年12月翻了三番。在“破”而后“立”中持续锻造新质生产力,护航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是人民法院精准回应长三角地区新质生产力发展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更新需求,是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为长三角地区新质生产力发展蓄势赋能的应有之义。
十五、张某钧合同诈骗案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钧通过虚构其为某知名大学教授、美国知名学院教授,拥有世界领先的量子、超远探声、透地雷达等技术,拥有国内行业内知名专家组成的研发团队,拥有的技术被国际权威期刊认可并在国外有大量客户、订单等手段,在不具备完成激光和量子测距系列产品、特种测距望远镜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先后骗取被害单位某集团公司、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以技术出资的方式与被害单位某集团公司、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合作协议,并分别承诺不与第三方开展协议约定的项目。被害单位某集团公司、被害人彭某某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钱款,造成被害单位损失1亿余元、被害人彭某某损失2500万元,被告人张某钧实际骗取5121万余元。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钧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同时,被告人还犯有另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新质生产力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是企业创新发展的生命力。本案中,被害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因产业升级,寻求高科技产品研发。被告人张某钧通过虚构高学历身份、虚构拥有先进技术及研发团队,以合作研发产品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法院透过高科技产品研发合作表象,根据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认定本案合同诈骗犯罪的本质,依法严惩以高科技产品合作研发为由,实际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为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
十六、邓某进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进、王某勇、黄某勇、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邓某进、黄某私自繁育稻种,王某勇、黄某勇负责销售,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邓某进、黄某勇、王某勇、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到二万不等。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服判。
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不育系种子作为育种的中间材料,可以通过杂交为大量生产杂交种子及具有优势杂交种子亲本提供可能性,其选育过程及本身具有的特定遗传基因属于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该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保护。行为人实施侵害不育系育种材料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及入罪标准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十七、安徽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权利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控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有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是法律赋予被控侵权人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被控侵权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十八、扬州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临涣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7年7月8日,扬州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某环保工程公司)与临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涣某公司)签订(一、二期)脱硫废液提盐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扬州某环保工程公司负责整个项目工程的工艺、设备选型、电气、仪表、土建等设计及焦炉煤气脱硫废液提精盐装置土建施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开车、生产员工的培训等技术服务;扬州某环保工程公司允许临涣某公司有偿使用其专有脱硫废液技术;临涣某公司对扬州某环保工程公司的技术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技术及有关资料泄露给第三方,不允许其他第三方进行考察、参观、拍照等;合同中还记载有工艺流程简述。2019年2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临涣某公司负责投料试车及性能达标期间的生产操作、维护等工作。
2021年12月,临涣某公司对脱硫提盐项目的运维工作开展重新招标,扬州某环保工程公司撤场。2021年12月31日,临涣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项目运维合同,约定由河南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对提盐系统进行技术改造、运行、检修和维护等。
扬州某环保工程公司认为临涣某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项目转让给河南某环保科技公司经营,侵害了涉案专利权,诉请两被告停止使用专利方法及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十九、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审理两案,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深入分析研判案情,耐心细致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该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裁定,准许双方当事人分别撤诉。
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子产业链安全的关键。安徽法院坚持政治引领,主动把种业知识产权审判纳入种业振兴国家战略和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大局之中,努力做到“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彰显司法护航农业“芯片”安全的责任担当。坚持案结事了,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以深入调研摸清案情,用释法明理打开心结,促成双方当事人多年矛盾纠纷一朝化解。坚持司法为民,从双方当事人根本利益角度出发定分止争,在一体化解案涉15个品种权利争议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就案外2个植物新品种达成战略合作共识,既维护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又促进我国农业种业企业协作互助、做大做强、双赢多赢共赢,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安徽高院赠送“释法理促种企和谐、化歧义助种业振兴”锦旗致谢。该案入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二十、芜湖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锂电池作为中国“新三样”,代表先进生产力,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的重要方向。发挥破产审判市场拯救功能,助力有发展前景的锂电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脱困重生、发展壮大,是人民法院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结合点、着力点。本案中,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认真分析研判某能源科技公司行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特点,快速响应管理人提出的公司继续营业申请,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对某能源科技公司重整给予精准和专项激励政策,裁定由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最终实现重整成功。重整后的某能源科技公司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保障,700余名职工就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2023年实现生产总值12亿元,2024年以来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实现大幅增长,逐渐步入快速发展通道。人民法院自觉服务发展大局,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立足审判职能,推动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升级,有力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彰显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使命担当。(供稿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