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商超自2013年成立以来,经常大量对外收购水果,如西瓜、柚子、橘子、榴莲、哈密瓜等。其中,绝大部分是直接向当地农业生产者收购,并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少数水果,如榴莲、哈密瓜等是从中间商手中购买,但并未从中间商手中取得发票,仍然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风险描述
1.大型商超购进的农产品可能存在高开收购单价,造成在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风险。
2.大型商超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存在向非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卖方不愿开具发票,于是便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四)政策依据
二、利用虚开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某大型百货公司除自营部分店铺外,还将部分店铺租赁给其他商户,这些商户大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为了少缴增值税,便要求招租商户在购进货物时索取专票,将购货单位名称开具为该大型百货公司。该公司的做法涉嫌虚开,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利用在商场超市挂靠的个体户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业务人员应树立牢固的法制理念,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专用发票开具有关规定;财务人员应复核取得专用发票的信息是否与交易信息(如货款支付、实物流转、财务核算)一致,拒绝接受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百货行业-储存环节税务风险
一、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某大型超市2015年9月账上记载本月被盗商品2.24万元,经查是由于管理人员疏忽大意造成两瓶名酒丢失,应由管理人员赔偿
1.21万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03
其他应收款1.21
贷:库存商品2.24
财务人员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存等业务,确保账实相符;定期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若
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应及时转出进项税额。
二、关联企业间调剂商品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
某市A连锁商超在市内其他县区设立了众多子公司,并实行独立核算。为了控制商品质量,规定由总部统一采购,然后调拨给各子公司用于销售。2016年给子公司B调拨了一批商品,成本价98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B子公司98
贷:库存商品——A总部98
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属独立法人,相互之间调拨货物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
母子公司之间调剂、调拨商品用于销售时,不通过前台收款机销售,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可能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财务人员应定期检查收发存明细账,同时加强关联企业交易会计处理的学习,按照收入确认原则及时、准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百货行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
一、跨县(市)调拨商品未视同销售的风险
某市A超市在市内其他县区设立分公司,并实行总部统一核算。为了控制商品质量,实行总部统一采购,然后调拨给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2015年7月,A超市给B分支机构调拨了一批货物用于销售,成本价1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B分支机构110
贷:库存商品——总部110
经税务人员核实,该批货物确系移送至B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并由B分支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和收取款项。因此,A超市调拨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建立或完善跨县市调拨货物的税务内控机制,对于涉及跨县(市)调拨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混淆高税率与低税率以及应税与免税的风险
税务机关在对某大型超市及下属经营店2012至2014年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风险:
1.将适用于17%税率的商品,如低脂奶、调和油等作13%(自2017年7月1日起为11%)税率处理;
2.将适用于13%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为11%)的商品,如枸杞、花生等作零税率处理。经核实,该企业及下属公司2012至2014年,共补缴增值税
75.41万元、税收滞纳金26.39万元。
大型超市由于经营业务品种多,容易混淆增值税高税率与低税率适用范围,将高税率商品销售额按照低税率计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同时也易混淆增值税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适用范围,将应税商品销售额按照免税商品销售额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
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复核申报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目录,核对ERP系统中商品代码、销售明细收入等标识的设定,判断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的核算及申报纳税是否准确,是否有扩大或缩小范围,审核销售收入明细账低税率或免税商品是否单独核算,并与纳税申报表核对一致。
三、转供水电气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
某大型百货公司向入驻的商户提供水电,水电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百货公司,百货公司直接将应收商户的水电费抵减应付商户的货款。2015年该百货公司应收商户水电费合计32.24万元,直接将应付账款和管理费用科目对冲,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商户32.24
贷:管理费用–电费32.24
经税务机关核实,该大型百货公司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4.68万元,缴纳滞纳金0.84万元。
大型百货公司向入驻的商户转供水电,由于商户系独立核算和申报纳税的主体,大型百货公司未计提销项税额,将水电费冲抵应付款项,造成少缴增值税。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准确核算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完整记录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预付卡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
某大型超市于2016年10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按九八折后的金额销售给消费者,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13.36万元,作为预收款没有计提销项税额。在持卡人消费时,该超市没有开具卷式发票,而是开具了收银小票。月度终了,该超市财务人员根据开具卷式发票的金额计提销项税额,而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的部分,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也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单用途卡台账,准确记录预收资金明细,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应根据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时、准确确认收入,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平销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的风险
税务机关发现,该大型超市收取上述促销管理费均未转出进项税额。经核实,收取的刷卡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额挂钩,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2014年应转出进项税额46.35万元,2015年应转出进项税额87.49万元。
大型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管理费未区分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对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未按平销返利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务人员应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促销管理费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项目,应根据平销返利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退回商品未冲减进项税额的风险
某大型超市与某大型罐头生产企业签订了购销协议,对超过保质期的罐头可以全部退货,但罐头生产企业需要按照退货金额的
10%收取手续费。2015年10月,该超市退回了1500罐过期的产品,合计价值3.18万元,退货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2.86
营业外支出0.32
贷:库存商品3.18
大型超市退回商品时,只按照购进成本冲减库存商品,而未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按照应付账款减少金额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未全额冲减退回商品购进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定期检查商品出库记录,核实企业有无将购进商品退回供货商情形,如有,应按规定冲减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未缴消费税的风险
某百货公司设有一个金银珠宝销售柜台,同时也提供加工业务。
2015年7月,甲顾客自带黄金100克,要求打制成一条金项链,并在此百货公司购买了一个玉石的吊坠。百货公司收取玉石吊坠价格3.99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该百货公司就玉石吊坠销售额申报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于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未按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代收代缴消费税。
金银珠宝销售柜台应建立带料加工金银首饰台账,并按照企业内控流程传递至财务人员,按照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同时,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消费税政策的学习,对于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当按照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代收代缴消费税。
八、金银首饰用于奖励未计提税款的风险
某百货公司除销售百货商品以外,还从事金银珠宝玉石的销售,为了激励员工们努力工作,公司管理层决定对2016年度8名公司高管每人奖励一只50克9999标准的金项链一条,每条成本1.56万元,同类金项链最高不含税售价1.99万元。该百货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99
贷:库存商品-金项链1.99
3.百货公司将金银首饰或其他库存商品用于馈赠、赞助、奖励、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时,未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定期对库存商品贷方对应科目分析,是否存在实物馈赠、赞助、奖励、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形,是否按规定计提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九、消费税应税与非应税混淆的风险
某大型专卖店是一家以销售金银首饰为主的消费税纳税人。
2016年12月,税务人员对该专卖店销售金银首饰的消费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专卖店2014年申报消费税的销售金额为5200多万元,但是该专卖店账上销售收入为6800多万元(不含税),相差约1600多万元。按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来看,对于消费税非应税项目(投资金条和摆件)的销售应该不是很多,通过询问该专卖店珠宝组的组长,了解到投资金条和摆件等消费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只占总销售额的3%左右。
税务人员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核实,让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供了商场内全部金银珠宝的所有商品代码,发现该专卖店把部分K金、黄金、镶嵌金等消费税应税项目设置成了零税率。经计算,该专卖店应补缴消费税71.28万元,并交纳滞纳金25.66万元。
大型专卖店在销售时,未准确区分消费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存在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准确界定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的范围,将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准确计算应缴消费税。
十、销售给单位客户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
A单位为了中秋节给职工发放月饼,从B大型超市购入月饼一批,价值9.80万元。由于购入数量较大,B大型超市直接从仓库发货,没有通过前台收银机,也未在账上进行会计处理和申报缴纳税款。税务人员检查发现该问题后,责令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按征管法规定给予了罚款处罚。
单位客户购买大宗货物,不通过前台收银机付款,直接从仓库提货。大型超市未计销售收入,进而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单位客户大宗购买,应该准确、完整地将销售入账。一方面,可加大盘点频率,对账实差异要认真分析原因;另一方面,可使用实时财务软件,加强内部控制,当仓库部门发货时可以及时传至财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并计提税金。
十一、通过设置独立柜台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
某百货公司除了将大部分柜台出租外,还留有一部分柜台自己经营,但是在经营的时候没有单独办理工商登记,这部分柜台的销售收入大部分没有申报,对顾客只是开具收据,对于需要发票的顾客则以百货公司的名义开具。2015年底税务人员检查确认,这部分柜台2014年销售收入合计158万元,确系该百货公司收入,责令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按征管法规定给予了罚款处罚。
通过独立设置的收银柜台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应认真学习税法,对故意设置独立收银系统或故意少申报税金的行为,应当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面临的处罚,必须坚决杜绝。
十二、折扣销售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符合冲减收入条件而冲减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商超在2016年“五一欢乐送”“十一国庆周”“春节大礼包”等活动中采用了折扣销售的方式促进销售商品,规定:如购买
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15%等。税务人员在2017年增值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大型商超2016年折扣销售后的销售收入为19600万元(不含税),并按此金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税务人员检查已开具发票时发现,大部分折扣销售的折扣金额仅仅在发票备注栏中说明,没有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经核实,不符合冲减收入规定的折扣金额为400万元(不含税)。最终,该大型商超补缴增值税68万元,缴纳滞纳金6.12万元。
大型商超在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未按规定将折扣销售的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但仍然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对于折扣销售应按照规定将折扣销售的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而不是仅仅是在备注栏内
十三、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混淆的风险
A超市在2015年销售收款过程中采用了销售折扣的方式加速回款,规定: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等。同时,A超市承诺消费者:自购买货物之日起3日内发现货物瑕疵的,可按照购货金额的10%给予销售折让。
税务人员在2017年增值税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超市2016年初始入账销售收入23000万元(不含税),扣除因货物瑕疵给予消费者销售折让金额300万元(不含税)后,实际确认销售收入22700万元(不含税)。同时,该超市为加速回款,当年给予消费者销售折扣200万元(不含税)。2016年该超市按照22500万元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经核实后,该大型商超补缴增值税34万元,缴纳滞纳金11.89万元。
超市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未能准确区分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在申报加纳增值税时,从实际销售收入中错误地扣除了销售折扣金额,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财务人员应准确区分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从实际销售收入中只能扣除销售折让的金额,而不能扣除销售折扣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