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征消费税的酒,指的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按照不同类别,酒类饮料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在申万分类中,饮料制造行业包括“黄酒”、“啤酒”、“葡萄酒”、“白酒”、“其他酒类”等5大酒类,我们按照复杂程度分别就这五大类酒企上市公司做一次消费税分析,查看这一科目是否有一些有趣的地方。
黄酒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的是从量计征的方式,现行税率为240元/吨。但因为在实际销售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计量单位为“升”而非“吨”,所以我们需要做一次计量单位的换算,其换算标准为1吨黄酒约为962升。
啤酒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样采用的是从量计征的方式,但稍比黄酒复杂些,因为计税标准分甲类啤酒与乙类啤酒两类。
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现行税率为250元/吨;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是乙类啤酒,现行税率为220元/吨。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类似地,因为在实际销售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计量单位为“升”而非“吨”,所以我们也需要做一次计量单位的换算,其换算标准为1吨啤酒约为988升。
其一,外购产成品已缴纳过消费税。
但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如用购进的烟丝生产香烟),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不过,此种情形下的扣除范围并不包括酒类。仅有的例外为葡萄酒: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额。
其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打着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不列此内),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其三,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资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2016年至2018年的年报均称:“报告期内,本公司产量不包含本公司自联营及合营啤酒生产企业外购产品的产量”,尽管这段话并没有在2014年、2015年年报中找到。我们有理由猜测外购产品并不缴纳消费税,并由此降低了消费税与销售量的比值。
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的是从价计征的方式,即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葡萄酒消费税适用“其他酒”,税率为10%。
那么葡萄酒上市公司比值明显小于10%的原因是什么呢,会不会是外购产成品、委托加工、出口等三方面原因呢?年报中并无这方面迹象。
另外,尽管从1995年6月1日起,政策还有这样一个规定,即“对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但包装物押金亦难以实际上产生过高影响。
事实上,真正的原因为:葡萄酒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这意味着,葡萄酒企业可以由旗下销售公司以明显低于对外销售的价格,低价从旗下生产公司购进葡萄酒,而消费税正是以后者价格乘以10%的。
当然,这可能存在一种政策变更隐患,如下面即将提到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就为销售企业对外销售价格的60%。不过,以目前国产葡萄酒盈利能力的窘境来看,政策变更的可能性仍偏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和白酒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复合计算方法。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其中,白酒的定额税率为1元/(公斤or升),比例税率为20%。
显然,没有一家白酒企业的比值达到20%,这是因为:根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2009]380号文件发布),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70%或高于70%的则不核定)。
其中,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具体核定方位为: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虽然如此,理论上来说即使计税价格仅按照50%核定,那么消费税金额也应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20%=10%才是,但部分企业的消费税与销售收入的比值在2017年以前仍明显低于10%,这是为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7]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此外,自2017年5月1日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
因此,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60%及消费税率20%计算,酒企上市公司自2018年(含)起,消费税率应不低于60%*20%=12%。当然,略低一些也可以接受,白酒企业也可能生产少量白酒以外的其他酒类。
“其他酒”中的一个很重要类别为配制酒(露酒),即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1.地产与白酒;预收款之讶
那么问题就来了,顺鑫农业的二锅头有什么魅力呢?为什么酒业务的客户愿意预付这么多款项?
2.创意堂之议
事实上,对于顺鑫农业白酒业务客户的质疑报道在更早之前就已有之。如在2014年2月2月21日,《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杨现华即撰写了题为“顺鑫农业消失的大客户”的新闻,文中指出:
“在顺鑫农业白酒业务突飞猛进的过程中,其第一大客户北京创意堂酒业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创意堂酒业’)的贡献至关重要;2012年和2013年,创意堂酒业连续两年为顺鑫农业带来6亿元以上的收入;北京市工商局给出的资料显示,早在2012年1月12日,创意堂酒业就已经注销,而包含‘创意堂’字样的其余4家公司则显示为开业状态。”
这确实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而后自2014年当年起,顺鑫农业再也没有在年报中继续披露前五大客户的详细名称。不过我们发现,2014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当年上半年的第一大客户为北京创意堂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创意堂商贸”),销售收入为3.49亿元。
因此,我们可能会推测创意堂酒业本身代指一系列名带创意堂三字的公司,比如这个创意堂商贸很可能就是系列公司之一。“顺鑫农业消失的大客户”一文中亦称“包含‘创意堂’字样的其余4家公司则显示为开业状态”。我们查阅工商资料后,把这四家公司一一列出如下:
北京创意堂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4日;法人为刘立军,唯一股东亦为刘立军。根据工商资料显示的2013年年报,创意堂商贸的总资产、总负债分别为4512万元、3601万元,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4.65亿元、98万元。
北京创意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创意堂餐饮”)成立于2012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人为李树颖,股东分别为刘立新、刘立军,持股比例分别为30%、70%。工商资料2013年年报仅披露了创意堂餐饮的总资产金额,为44万元。
创意堂(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创意堂国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后于2019年5月15日注销;法人为刘立军,股东为刘立军和章宇,持股比例分别为95%、5%。根据工商资料显示的2013年年报,创意堂国贸的总资产、总负债分别为679万元、376万元,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1465万元、4万元。
上述四家创意堂系列公司在2013年的总体量是否能覆盖顺鑫农业2013年对北京创意堂酒业的总销售收入6.03亿元?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有待投资者们自行查证。
3.应收票据之谜
此外,在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顺鑫农业列举了2016年、2017年应收票据的出票人、关联关系、应收票据金额等信息,其中,上海顺牛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创意堂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顺牛酒类营销有限公司分列2017年的前三名,前两者的应收票据金额分别为1.2亿元、8000万元。
有意思的是,这家股东为刘立军、张伟的上海顺牛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7日,且注册资本仅有50万元;另据顺鑫农业2017年年报披露,上市公司当期期末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票据。这样一家注册资本仅50万元的新成立公司,竟能开具1.2亿元银行票据,这实在令人称奇。
至于第三名的陕西顺牛酒类营销有限公司(下称“陕西顺牛”),据工商资料,其成立于2015年3月30日,法人为张伟,股东分别为张伟、刘立军,持股比例分别为25%、75%。陕西顺牛虽未在工商资料2016年年报中披露当期的财务数据,但却有多达23条修改记录。
据披露,修改事项均以三位或四位数字的代码表示,我们无法确定其所代表的具体事项。但有意思的是,各项数据中,仅总资产、总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具有勾稽关系,即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而经我们测算,这23项数据中也确实有三项数据满足等式,即385.846663=300.702801+85.143862。
这样一种猜测,即陕西顺牛2016年的总负债为300.702801万元或85.143862万元,是否符合事实?我们并不清楚。但假如陕西顺牛总负债确为二者之一,那么其负债金额将明显小于顺鑫农业对其的应收票据2590万元,亦是一件奇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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