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蚌埠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下联动、重拳出击,立案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虚假宣传、计量作弊等违法案件,全力维护放心消费、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节日市场环境,为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提供了坚强的保障。现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如下:
2021年11月25日,固镇县市场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固镇县某小区配电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配电房内正在安装标为黑龙江佳瑞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NS,额定电压1600A,执行标准GB7251.1-2013,出厂编号DY21082911,生产日期2021年8月的交流低压配电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月20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7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950.00元;
二、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1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公司是否按照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和集中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例行检查。
检查发现,当事人从高碑店某某水产门市部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去头去脏阿拉斯加狭,共计230件(5060公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报告、消毒记录证明齐全。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蚌埠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防控文件要求进入冷链食品监管仓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防疫处置措施,涉案货值共计40480元。
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2年2月15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冷冻去头去脏阿拉斯加狭雪贰佰叁拾件(230件);2.罚款肆万零肆佰捌拾元整(40480元)。
三、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接群众举报,2021年8月16日上午10时,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蚌埠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2月30日,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我市淮上区淮上大道蚌埠市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5月15日生产的481H-1012010型旋装式机油滤清器标注有“”库存69只,2021年5月5日生产的480-1012010型旋装式机油滤清器标注有“”库存23只,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1月5日,“奇瑞CHERY及图”注册商标持有人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别证明,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标注“奇瑞CHERY及图”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假冒奇瑞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滤清器92只。2.罚款伍仟叁佰柒拾陆元整(5376.00元)。
五、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使用的叉车未定期检验案
接市应急管理局线索移送函,2021年11月2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粮大道919号五运物流集团内某物流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某车铭牌标注为:三菱重工叉车(大连)有限公司生产,叉车制造编号为CF14E-11428,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10E63-2013,制造年月09-2011,浅蓝色叉车,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叉车的检验证书。
经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定期检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六、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某蛋糕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2022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美团平台巡查发现线索,对位于蚌埠市华夏第一街区蚌埠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蛋糕制作架上发现了当事人经营的多款蛋糕使用的“装饰金箔”。
当事人使用的“金箔纸”主要成分是铜和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属于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使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违法线索,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9日联合公安部门,对蚌埠某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门店库房发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8(20箱)、古井贡酒年份原浆16(2箱)、剑南春(2箱)、五粮液(2箱)。在该单位销售给某某商会时查获古井贡酒年份原5(35箱)、古井贡酒年份原8(40箱)。
经查,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