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上位法的修订,巍山县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的《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巍烟专〔2020〕21号)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新要求。新修订的《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程序,于2021年10月15日在巍山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四楼会议室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并在巍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长期公示。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25日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巍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巍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五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五)受理在先原则
(六)尊重历史原则
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城镇50米、乡镇30米周围内外),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巍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七条?合理布局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限制、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一)城市区域:巍山县级行政机关、政府所在地(城镇及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且需符合该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详细布局规划见附件《巍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二)乡镇区域:巍山县除城市区域外其它乡镇及农村(拥有300人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且需符合该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详细布局规划见附件《巍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三)特殊区域: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移民搬迁等产生的未布局的新区域,在符合巍山县总体合理布局规划数量控制的情况下可适当调配优化布局,并按该区域所在地确定距离限制,在城区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在乡镇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一)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或者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自作出该决定后的一年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利用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卷烟礼品回收店。
(四)属于下列特定区域之一的: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100米(含100米)范围内;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或征用规划的区域;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6.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部;
7.居民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8.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9.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子雾化体验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农药化肥、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情形的,在符合该零售点所在地总量限制的情况下,可降低间距标准,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不受间距标准限制;
(二)部队、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不受间距标准限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间距50%以上间距标准执行。
1.残疾人(不含精神残疾、智力残疾);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脱贫户;
5.低保户。
第十二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城镇50米(不含)-100米(含)、乡镇30米(不含)-100米(含)范围内的现有存量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延续。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低于”“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中、小学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有办学资质的公办、民办的学龄前幼儿保育教育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且与住所相对独立;该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
《合理布局》“间距”是指新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一)“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二)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最靠近两边之间的最短距离进行计算。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之间。
2.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三)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新申请零售点在集贸市场向外开店的,测量时按照市场外对待;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市场内外的持证户或学校出入口都算做该零售点的测量参照物,并计入市场内零售户总量;向市场内开店的,按照市场内对待。
第十八条?本规划在巍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示。
第十九条?本规划由云南省巍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划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通知》(巍烟专〔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