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供暖特许经营试点项目落地实施,区住建厅组织编制了《西藏自治区县(市、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西藏自治区县(市、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县(市、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试点项目技术路线采用空气源热泵工艺的,特许经营期内主要设备(空气源热泵)可更新重置1次,由特许经营者负责更新重置资金的筹措。特许经营者应提前6个月提交更新重置计划,经项目实施机构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更新重置继续采用试点项目初始投资时的工艺及同类型设备的,主要设备价格不得高于届时的市场价格。更新重置采用新工艺的,应充分论证新技术路线,新技术路线下的供暖价格不得高于更新重置前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投报的初始供暖价格,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特许经营模式重新确定供暖价格。
试点项目涉及存量资产的,产权所有人应准备存量资产的历史资料,涉及资产作价入股或者资产处置的应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存量资产范围、规模、处置方式等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概述、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四)建设、运营、投融资及财务方案;
(五)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和保障;
(八)特许经营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以及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的资产处置方式;
(九)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方案中有关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应当征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调整变化对特许经营者提出的相应要求,以及成本承担方式;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五)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等协议变更情形,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政府方出资代表可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的监事对如下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借款、抵押、对外担保、设立分子公司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影响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环境污染、社会稳定等事项。
参加招标活动的保证金不低于项目初始总投资的1%,但不得高于项目初始总投资的2%。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为项目总投资的10%。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为项目年经营收入的50%,移交和恢复性维修保证金为项目总投资的8%。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试点项目资产,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合理补偿。
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在建设期放弃或视为放弃试点项目实施的,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项目实施机构无须向特许经营者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在运营期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供暖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因需要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项目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供暖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试点项目。临时接管试点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特许经营者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根据投资审计结果,经审计的试点项目总投资(不含更新重置)低于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投报的项目总投资(不含更新重置)的,或者更新重置继续采用空气源热泵工艺同类型设备,投资审计结果低于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投报的更新重置投资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调减供暖价格。试点项目总投资(不含更新重置)投资审计结果高于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投报的项目总投资(不含更新重置),或者更新重置继续采用空气源热泵工艺同类型设备,投资审计结果高于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投报的更新重置投资的,由特许经营者自行承担,供暖价格不予以调整。
试点项目采用空气源热泵工艺,但更新重置采用新工艺的,特许经营者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充分论证新技术路线,且基于社会资本投报的财务测算边界和新技术路线下的更新重置投资、运营成本确定的供暖价格,低于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投报的供暖价格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调减供暖价格;基于社会资本投报的财务测算边界和新技术路线下的更新重置投资、运营成本确定的供暖价格,高于社会资本投标文件中投报的供暖价格的,由特许经营者自行承担,供暖价格不予以调整。
附件:西藏自治区县(市、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操作流程图
西藏自治区县(市、区)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