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开封市经营小超市、烟酒店的几位商户,突然发现自己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发生了“关系”,他们均被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对方索赔金额从一万元到三五万元不等。这些大型企业,为何不去起诉侵权的生产厂家,而是对这些弱小的商户展开一场“大象”对“蚂蚁”般的诉讼呢?
卖了两瓶10年前的白酒,一商户成被告
经过努力回忆,李林想起了这场官司的由来。据他介绍,大概是今年2月份,有两个人来到店中,四处转了转后来到老酒陈列区,说要买两瓶青花瓷酒给工地上的人喝。当时李林提醒他们,这是老酒,自己家里存的,只有四瓶。李林的意思是说“这酒相对比较少见,买这种酒给工人喝没必要”,但两人还是支付了180元,买了两瓶。
对方提供的证据是从自己店内拍摄的照片
有的商户被告多次已无力做生意
在李林正被起诉时,开封有的商户已经被判败诉。
尉氏县的吴登科先生从母亲那里接手了一处小超市,苦心经营多年,勉强过活。起诉他的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河南英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河南省尉氏县‘德物超市’店铺内,销售印有‘长城’字样的瓶装葡萄酒,该酒标识中突出使用的图文与原告第70855号‘长城’、第6606025号‘长城字体’,第8753306号‘长城图形’、第1968460号‘长城字母’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该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关联关系,极易导致混淆……”
最终龙亭区人民法院判令德物超市经营者秦连英(吴登科母亲)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吴登科说:“开庭时,母亲患病住院,法官告诉我,让我提供病历,可适当减少赔偿,我提供了病历也没起到啥作用,还是被判赔偿一万元。”
让吴登科始料未及的是,在被法院判决败诉之前,他又接到了一张侵权“郎酒”的传票。他说:“我卖的这个酒叫‘娇子郎’,酒厂2014年就倒闭了,当时是朋友给了一件,在店里放了六七年,被他们买了。听说有的店被他们告了五六次,这样下去,我们挣的钱还不够赔他们的,我都准备把店关了,不干了。”
吴登科还说:“我们不是生产厂家,只是不知情的小商户。如果我们销售侵权的商品,他们可以到市场监管部门去投诉,为什么非要去法院起诉,如果我们进货渠道有问题,我们也认错,正常处罚就可以了,到法院起诉,我们不仅要赔偿,还要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这公平吗?”
拿到败诉判决的还有通许县邸阁三好购物广场,同样是因销售带有“长城”字样和形象的葡萄酒,被判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赔偿1万元。另外,尉氏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因销售卫生巾被恒安集团起诉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偿6000元,该女士不服,提出上诉,结果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