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中经常看到企业规定白条不可以报销,员工要报销必须有发票才可以,或者让员工找发票来领取奖金等,而会计则认为只要有了发票,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入账了。如果问他这样做对吗他会一脸鄙夷的告诉你:当然对,这样做还能有什么问题,我一直这样做的没见有什么风险等等说辞。
会计这样做也是有原因的。
我们来看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再看看《》()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有很多的财税从业人员,根据这两条规定,从而得出结论: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必须要有发票。有些税务稽查人员也是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所以又进一步加深了发票在财税人员大脑中的地位。
只要有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真是这样规定的吗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来看看税法的具体规定:
《》(2018年版)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条规定里强调的是跟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说必须是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本条规定对第八条做了强调,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并是“实际发生的”的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企业实在是无法取得发票的实际支出,本办法也给与了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当企业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时,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这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了支出,但是由于对方单位实际注销等情况,使得企业确实无法取得发票,那么可以凭着这条规定,补足证据链,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通过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报销的费用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要有一个证据链,证明这笔业务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而且是合理的、真实发生的。而仅仅依靠一张发票就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观念是错误的。
为了规避由于费用报销不规范带来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业务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可以报销。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些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业务需要完善的证据链:
1、工资:要有相应人员的劳动合同、日常考勤记录,公司薪资制度,非现金支付的凭证,个税申报、社保申报记录等。
2、房租: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非现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房租的发票。水电费的消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