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店购进假酒销售被公安机关查处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市场监管局参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涉案假酒价值16.8万元,对其罚款50万元。没想到,烟酒店认为,其假酒还未销售,罚款应以商品进货价格为基础计算,将市监局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烟酒店的起诉被驳回。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2023年度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一,予以公布。
该案为宁乡某烟酒商行与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飞天茅台酒假酒若干。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和鉴别,除1瓶茅台酒和2瓶五粮液七代白酒为正品外,其余均为侵权商品。
【裁判结果】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对案涉行政处罚所适用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本案适用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无证据证明宁乡某烟酒商行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产生了销售后果,也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做出认定结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认定结论认定违法经营额并无不当,宁乡某烟酒商行主张以商品进货价格为基础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宁乡某烟酒商行在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当时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宁乡某烟酒商行的诉讼请求。
长沙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
【典型意义】
在无证据证明侵权人已实际销售侵权产品,也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计算商标法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综合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等因素。
另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案中,在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违法经营额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根据原告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等情节,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处罚幅度适当。本案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路径,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公平公正执法的审判理念,为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提供示范指引,从而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