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0年3月9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天津市梦飞烟酒店(王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罚〔2020〕9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0〕9号
当事人:天津市梦飞烟酒店(王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2MA05YRDY1A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临营西里10号楼1门
2019年12月10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本机关投诉天津市梦飞烟酒店(王建)销售的标有“剑南春”等商标的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剑南春”白酒9瓶、“五粮液”白酒21瓶、“泸州老窖”白酒7瓶,上述白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场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天津市梦飞烟酒店(王建)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10日,购进商标为“剑南春”白酒9瓶、“五粮液”白酒21瓶、“泸州老窖”白酒7瓶,并用于销售,截止被查获时未售出。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剑南春”、“五粮液”和“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按照标签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为2524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
本机关于2020年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稽罚告〔2019〕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且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9瓶、“五粮液”白酒21瓶、“泸州老窖”白酒7瓶。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20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