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种税率

青岛建置初期,种税主要有对居民土地征收收田赋,对船只装载的货物征收关税和摊归地丁钱粮项下的盐税。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德占殖民当局于1898年9月公布了《征收课税章程》。对鸦片输入征收入口税,在租借区内销售再征收消费税。对私有土地按丁粮章程征收地税。对市民购买土地再行转卖或超期不用者,征收土地增价税。对在胶州湾内航行的船舶,辖区内从事经营酒店、饭馆、药店、戏园、鸦片烟馆、旅馆、客栈、当铺、拍卖行和车行等,征收营业特许捐。对烧窑者征收砖窑税,对市内居民豢养犬只征收犬税。1905年12月,制成品输出租借地外,由海关征收出口税。1906年,对宰杀牛、猪、羊等牲畜征收宰杀及检验费。1908年,对中国居民住房开征房捐,对栈房存货场园及牲口棚征收厂捐。在李村集对牲畜交易开征牲畜税,对摆摊商贩征收出摊费。1910年3月,在征收盐税之外,又开征盐斗税。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除沿用德占时期旧规征税外,先后开征营业税(代替营业特许捐)、印花税、车船税、乡区屠宰税、鸦片吸食税,对进口酒精及含有酒精的饮料征收入口税。为便于日侨买卖土地,废除了土地增价税。1921年,对卷烟开征统捐。在此期间还征收看货税、公称税和名目繁多的租费,如渔田租、菜场租及烟膏(鸦片)、中国酒专卖特许费等。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在沿用北洋政府征收的税捐基础上,停征铁路货捐和邮包税。开征卷烟统税,停征卷烟特税。逐步扩大统税征收范围,先后对棉纱、火柴、水泥、麦粉、薰烟叶、啤酒、洋酒、火酒(酒精)征收统税。1931年开征营业税后,将特种营业税合并营业税内。1935年5月,开征交易税。1936年10月起,先后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券及存款利息所得税。原征收的薪给报酬所得捐改为薪金报酬所得税。另外,还开征赛马税、筵席捐、娱乐捐、自治附加捐。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除继续沿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税种、捐种征收外,1939年对汽水征收统税,并开征矿产税。1940年开征遗产税。

1941年,以禁烟为名对膏店征收禁烟附加捐,分甲、乙、丙三等按月征收。对陆运、海运乘客按票价定率征收通行税。1942年,将筵席捐、娱乐捐合并,改征游兴饮食税。停征烟酒牌照税,改征营业税。1945年1月,开征观览税。不动产所得税和一时所得税。这一时期还征收旅宿捐、道路使用捐、司拉机(赌博用具)捐等。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重新制定公布了税法和条例。这一时期征收的税、捐种类有:盐税、货物税(将统税、矿产税并入)、国产烟酒税、营业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所得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及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出卖所得税、一时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特种过分利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地价税、土地改良物税(开征此税的不征房捐)、特种营业税、商摊营业牌照税、遗产税、契税、赛马税、交易税、渔税、筵席税及娱乐税、房捐、教育捐、山东省绥靖特别捐、青岛市自卫特捐等。

青岛解放后,根据中央“暂时沿用旧税制,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于1949年6月18日发出布告:“凡前国民党反动政府所经收之自卫特捐,各种税收附加之自卫特捐,屠宰税中之检验费,使用牌照税中之人力车夫自有车牌照税,烟酒税中之土烟叶、烟丝税等,即行废止征收。娱乐捐中出演进步的有教育意义之戏剧、影片,按原税率减半征收,其他各项税收,仍暂继续征收。”据此,及时开展了青岛市的税收工作,以保证解放战争和恢复生产的需要。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旧税、捐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新税制。青岛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筵席、冷食、电影、戏剧及娱乐、旅馆等)、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地产税、屠宰税、交易税。盐税实行产、销、税三合一,由青岛市盐务局设征税科负责征收(1958年7月改由税务机关征收)。

1950年9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税。1951年8月,改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4月,青岛市开征棉纱统销税。1953年1月起,青岛市根据政务院修正税制的若干规定,将原征收货物税中的卷烟、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酸、碱、报纸、水泥、轮胎轮带、平板玻璃、生铁、钢材等22种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并将棉纱统销税并入,征收商品流通税的产品,是将原征收的货物税和工业环节、商业批零环节征收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合并一次征收商品流通税。对已征商品流通税的产品,行销全国不再征收其他各税(即一次征收)。简化货物税,税目由原358个减为174个。生产纳货物税产品的工厂,其缴纳的营业税、商业批发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货物税一次征收。修订工商业税,将营业税、所得税附加和工商企业应纳的印花税分别并入营业税、所得税内一次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内征收。交易税改为牲畜交易税。

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和手工业合作化,基本形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1958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青岛市自1958年9月起,将原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征收。工商统一税实行两次课税制,即工业产品在工厂销售环节征收一道工商统一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征收一道工商统一税,商业批发环节不征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对集体企业征收。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起,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0年,青岛市征收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共7个税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工商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增设新的税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10日和1981年12月14日先后通过并公布了3个税法,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连同原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成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征收的税种。

为了消除工商税重叠征税因素,青岛市自1981年9月起,对部分生产机器、机械的企业试行增值税。1982年,青岛市对锅炉及工业窑炉燃烧的原油、重油开征烧油特别税。对自行车、缝纫机试行增值税。1983年起,青岛市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原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同年,开征建筑税和对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征收批发环节工商税。1984年1月,青岛市对国营企业开征奖金税。同年10月,又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将原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开征资源税。1985年,先后对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征奖金税;对国营企业开征工资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1月,青岛市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0月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7年1月,青岛市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1月,青岛市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1月,青岛市恢复征收筵席税。

1990年,青岛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税、筵席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共29个税种。此外,税务机关还负责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费附加。

青岛市工商各税收入表

表28(1949~1990年)单位:万元

年份

金额

1949

653

1970

51204

1950

8843

1971

51728

1951

15623

1972

52033

1952

17699

1973

51684

1953

25131

1974

34304

1954

25727

1975

55725

1955

24442

1976

63944

1956

25819

1977

71517

1957

24818

1978

78076

1958

35349

1979

78658

1959

38695

1980

78876

1960

25647

1981

86577

1961

24975

1982

91926

1962

24912

1983

93829

1963

32185

1984

108095

1964

30219

1985

169143

1965

35749

1986

176041

1966

39415

1987

195210

1967

42190

1988

227571

1968

46322

1989

271068

1969

46623

1990

280207

说明:(1)表列数字,1949~1983年据青岛市统计局资料;1984~1990年据青岛市税务局计会处资料

(2)解放以来,青岛市行政区划曾经几次调整,为了保持资料的可比性,本表各年数字均按1990年行政区划统计

(3)工商各税收入中,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

青岛市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收入表

表29(1983~1990年)单位:万元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预算调节基金

4936

6181

8144

9711

12754

12988

16940

7432

14386

9972

说明:能源交通基金自1983年起开征;预算调节基金自1989年起开征。

青岛市出口产品退税统计表

表30(1985~1990年)单位:万元

退税额

其中

-

产品税

增值税

9713

9006

707

25924

16978

8946

42248

18861

23387

52773

11739

41034

82819

15308

67511

108410

20240

88170

1985年4月,青岛市对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已税产品,除石油、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由出口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

第二节主要税税率

盐税盐税是一个古老税种,历史悠久。青岛建置后的盐税是摊归地丁钱粮项下征收的。

德国侵占青岛后,盐税仍按旧制征收。1910年3月,德占殖民当局发布了《征收盐课章程》,规定凡在德占境内以海水制成盐斤,不论晒盐或煮盐,按规定征收盐税。盐税税额每100斤征收银0.03元,并按制盐使用土地面积征收盐斗税,每付斗子(5000平方米)每年纳税4元。1912年,调整盐斗税,每付斗子增至15元。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盐税仍沿用德占时期的规定征收。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1923年3月,青岛盐税税额规定为食盐每担(100市斤)税额0.4元,渔业用盐每担税额0.2元。1926年5月,调整为食盐每担0.6元,渔业用盐每担0.3元。后因摊还外债和金价上涨,食盐税额每担调为1.5元,精盐每担税额2.5元。国内销售的盐,在盐税之外又附加收取名目繁多的杂费,如运往湖南等省食盐,税、杂费合计每担盐达4元之多。因受日本的钳制,大宗出口日本、朝鲜的盐税仍按日占时期税额每担0.03元征收,后按中日间关于出口青岛盐的协定,对出口日本工业盐每担加课公费0.03元,共征盐税0.06元,对出口朝鲜每担加课0.09元,共征税0.12元。

1931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盐法》。青岛市食盐每担税额2.5元,猪用盐每担1元,渔业用盐每担0.3元,工业用盐每担0.2元(后改为0.3元)。精盐税额按销往地区而定,每担最低2.5元,最高4.5元。在青岛实行放销环节征收,运销外地的盐,则随地而异征收名目繁多的附加,如军用费、外债附加、中央和地方附加等。青岛运往江西省九江的盐,各种附加每担达7.5元,高于盐税税额。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对食盐税额每担上调为原盐3.8元,精盐4.1元,其他用盐仍按原税额征收。对出口朝鲜盐改按出口日本税额征收,即食盐每担0.03元,工业盐每担0.06元。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1947年1月每担税额食盐4500元,渔业用盐200元,工业用盐免税。随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盐税税额一再调整,1948年2月每担食盐税额25万元,农渔用盐每担10万元。借调整公教人员待遇,1948年3月每担食盐税额调为35万元,农渔业用盐每担14万元,另外每担再征收附加10万元。

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确定盐税征收原则为“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按照不同地区、盐种和用途规定差别税额,青岛地区食盐每担税额100斤小米,折合人民币(旧币)由14.5万元调为12万元;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的30%计征;工业用盐和出口盐免税。为了减轻人民负担,1950年6月食盐税额每担调减为7万元,渔业用盐每担2.1万元;工业用盐规定了免税范围;牧场的饲畜用盐和选种用盐免征盐税。1955年币制改革后,每担税额调整为:食盐8.6元,农牧业用盐3.44元,渔业用盐2.1元。对工业用盐和农牧业用盐的减免税范围重新作了规定。

1959年12月对盐税税额进行调整,食盐每吨159元,农牧业用盐每吨68.8元,渔业用盐每吨42元。1960年9月,农牧业用盐税额每吨调为55.8元,渔业用盐调为29元。

青岛市盐税收入表

表31(1949~1990年)单位:万元

133

2990

1818

1919

3840

1745

2743

2203

3108

2650

4267

3086

4133

3558

2336

2957

1419

2208

4803

2047

5376

1834

3119

1754

1668

5424

1566

2607

2225

1813

1929

1694

1527

2599

1547

2359

1093

3114

1163

2915

说明:据青岛市统计局资料制作

营业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将德占时期征收的营业特许捐改为营业税,按行业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额按季征收。主要有:旅馆划分4等,每季最高90元,最低20元;对饭馆、药店、酒馆等划分3等,每季最高30元,最低3元;对摊商征收出摊税,每日征收0.02~0.04元;对砖瓦窑改征营业税,按窑数每月每个窑征收4元;对拍卖业每季征收25元。

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1923年开征特种营业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方法与日占时期营业税基本相同。1927年1月公布《咖啡店、酒吧间营业税暂行规定》分为2等,每季分别征收10元、5元。对杂货商摊按占用地面积,每坪(3.3平方米)每日征收0.02元的商摊税。

1931年8月,青岛市公布《营业税征收条例》,对物品贩卖业、交通业、饮食服务业,包作业等84个行业,按营业收入额计税,税率分为5级,最低0.1%,最高1%,其中纯批发业务营业税减半征收;娱乐业赛马税税率5%。工业制造共22个行业,税率分为4级,最低0.2%,最高2%。按资本额计税的有:钱庄、银楼、典当业税率1%,保险业税率2%。实行营业税后,原征收的特种营业税改征营业税。对按营业额课税,全年营业收入不满1000元,按资本额课税,营业资本额不满500元,免征营业税。1936年5月,对营业税进行修订,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调为0.5%、0.8%、1%;按资本额计征的税率调为0.5%、1%、1.5%、2%。同时对已纳统税的产品,对已征烟酒牌照税的企业和专营盐业已征收盐税及已征交易税的,均不再征营业税。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伪青岛特别市公署于1939年12月公布《营业税暂行规则》,对物品贩卖业、制造业、饮食服务业和娱乐业均按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率最低0.1%,最高5%。对原征收烟酒牌照税的企业改征营业税,对已纳统税的麦粉、火柴业等开征营业税。同时开征营业税的还有:膏店业(鸦片烟馆)、妓院业税率3%,房地产买卖业税率2%,汽车业税率0.5%。1942年起,按营业收入额课税的税率一律3%,按资本额课税的税率一律4%。

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修正公布《营业税法》,青岛市自1946年1月起执行。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为1.5%,不能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按资本额计征,税率4%。1947年5月,青岛市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进口营利事业、交易所及所内营利事业、国际和省际性交通业,征收特种营业税,不再征收营业税。特种营业税的税率为:按营业收入额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5%;按营业收益额计算征收的,税率为4%。1948年1月修订营业税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为3%;按营业收益额计征的,税率为6%,制造业减半征收。

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青岛市自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行业划分104个业别,分甲、乙、丙三类。甲类按营业总收入额计征,其中工业部分38个业别,税率为1%~3%;商业部分分37个业别,税率为1.5%~3%。乙类按营业总收益额计征,23个业别,税率为1.5%~6%。丙类按佣金额计征,6个业别,税率为6%~15%。对临时经营之行商按营业税税率加征1%。对国家专卖、专制事业和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征。

1953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附加和工商企业应纳的印花税均并入营业税内征收,相应调整税率。原税率1%~3%的增加0.5%;原税率4%~6%的增加1%;原税率8%的调为10%;原税率10%~12%的调为15%。对试行商品流通税的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对批发业务不征营业税。1953年8月1日起,对私营批发商一律按照过去规定恢复征收营业税。对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减半征收营业税。临时商业税率6%~8%。1956年起,商业的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服务性行业税率简化为3%、5%、7%。1958年5月,临时商业税率调为10%。同年9月,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青岛市营业税收入表

表32(1984~1990年)单位:万元

2312

40477

18329

49603

24329

53839

30352

营业牌照税1927年,对经营烟酒者,开征营业牌照税,一年后停征。1934年,对经营烟酒者,根据营业范围和规模,规定不同税额征收牌照税。(一)烟类:批发商分为3级,每季税额分别为100元、40元、20元;零售商分4级,每季税额分别为12元、8元、4元、2元。(二)酒类:批发商分为3级,每季税额分别为33元、24元、6元;零售商分为3级,每季税额分别为8元、4元、2元。经营烟酒商贩,每季税额0.5元。1936年1月起,对商业均征收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等征收,税率为千分之三。1942年废止烟酒牌照税,改征营业税。

1945年12月,青岛市政府公布《青岛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19条,对经营的13类商品,50多个行业开征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计征,税率5‰,对资本额不满1万元者免征。1946年12月,税率改按3‰。营业牌照税减税、免税的有:对官营商业和依公司法组织注册的,按应纳税额减除20%;对产销合作社专销社员产品的,按应纳税额减除60%;对消费合作社专对社员营业者及监狱工场或慈善团体附设工厂的销售所,专销其手工产品的均免征营业牌照税。1947年10月,税率调整为:资本额不满1000万元者,按资本额征收2%;不满3000万元者,征收2.5%;3000万元以上者,征收3%。

1950年4月,青岛市对从事固定或流动经营的摊商业户,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大小,分14级核定税额:资本额不满20万元(旧人民币)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最低一级资本额满20万元,每季税额0.5万元,最高一级180~200万元,每季税额12万元。超过200万元,每增加20万元增加税额2万元。摊贩营业牌照税实行后,由于资本额不易掌握,1951年12月改按营业额计征摊贩营业税,按工商业税的税目、税率计征。

统税1921年8月,青岛市开征卷烟统捐,对进口卷烟除海关按值征收5%进口税外,销售时再征统捐2.5%。外商在青岛设厂生产的卷烟,从价征收5%统捐。1924年8月,卷烟统捐改为卷烟特税,税率20%。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1939年1月将汽水划入统税征收范围,税率按大、中、小瓶划分,大瓶(12市两以上)每瓶征收0.03元,中瓶(8市两以上),每瓶征收0.02元,小瓶(6市两以上)每瓶征收0.015元。同时调高统税税率,主要有:火柴按长度和每合支数分4个档次,每大箱(14400小合)税额分别为25.2元、31.2元、40.2元、48元;卷烟分4级,每大箱税额分别为800元、400元、200元、100元;棉纱分4级,每包(190公斤)税额分别为17支以下9.44元,23支以下10.84元,32支以下14.06元,32支以上18.74元。棉织物从价征收,税率5%。麻、丝、毛、织物从价征收,税率13%。水泥每桶(袋)170公斤税额1.5元,85公斤装0.75元,42公斤装0.375元。进口洋酒按海关估价,税率30%。在提高税负的同时,伪青岛市治安维持会公布《关于日本军用品退免税规约》,凡日本军用应税货物一律给予免税,已征收货物给予退税。

1942年,统税税率又进行调整。卷烟分为8级,每大箱最高1级,税额2400元;最低8级,税额50元。雪茄烟分6等,每1000支最高1等,税额160元;最低6等,税额5元。棉纱分4等,每包(190公斤)17支以下,税额28.32元;23支以下,税额32.56元;35支以下,税额42.18元;35支以上,税额56.23元。火柴分4档,每箱(7200小合)税额分别为18.9元、23.4元、30.15元、36元。麦粉每包(49磅)税额0.2元。水泥每袋170公斤装,税额3.20元;85公斤装,税额1.6元;42公斤装,税额0.8元。火酒每公升普通酒精0.3元,改性酒精0.2元。啤酒每箱(48瓶)税额4.8元。随后火酒税额每公升分别调为0.5元、0.35元。1943年,卷烟改为3级,从价计征,税率分别为130%、120%、110%;雪茄烟税率150%。1946年统税改为货物税。

货物税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1946年10月统税改为货物税,征收货物税的产品和税率为:卷烟100%,薰烟叶30%,洋酒、啤酒60%,火柴20%,糖类25%,棉纱5%,麦粉2.5%,水泥15%,茶叶10%,皮毛15%,锡箔及迷信品60%,化妆品45%,饮料20%等。除货物税中列举征收的烟酒外,还征收国产烟酒税,税率为:土烟叶5%,烟丝30%,烧酒、黄酒80%。1948年10月,先后对部分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取消了麦粉一项,卷烟、洋酒、啤酒税率调为120%,棉纱税率调为10%,毛纱税率调为15%,饮料税率调为30%,土烟叶税率调为60%,烟丝税率调为40%,烧酒、黄酒税率调为100%。

建国后,1950年青岛市按照政务院修正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国开始调整税收的通知》,将税目简化为烟酒类、鞭炮及迷信品类、化妆品类、饮食品类、纤维皮革类、用品类、工业品类、矿产品及竹木类共8类,38个项别,358个目别。税率共15个,最高为甲级卷烟120%,最低为煤、生铁3%。这次调整对13项产品降低税率,如卷烟税率由原一律120%改为甲级120%、乙级110%、丙级100%、丁级90%。洋酒、仿洋酒由120%降为100%。黄酒由100%降为80%。啤酒、果木酒由60%降为50%。药酒由60%降为30%。罐头由30%降为20%。火柴由20%降为15%。化学碱由10%降为5%等。提高税率的有:改性酒精由20%提高为30%。棉纱由10%提高为15%。对部分货物出口给予退税,退税标准按不同货物而异,出口水泥、平板玻璃及玻璃器皿、肠衣、羊绒、调味粉、爆竹、罐头退还已纳全部税款,对酒、迷信品减半退还已纳税款,对纸花退还进口原料纸原纳的货物税款。货物税实行评价核税征收。

1951年4月,青岛市开征棉纱统销税,税率为6%,由青岛市花纱布公司缴纳。1953年1月起,将货物税中的卷烟等22种主要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内征收。生产纳货物税产品的工厂,应纳的营业税、商业批发环节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均并入货物税内征收。修正后的货物税税目调整为36个项别,174个目别。税率最高为雪茄烟、焚化品50%,最低为粮食2%。计税依据改按国营商业公司批发牌价核税。1957年1月起,停止了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1958年9月,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商品流通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简化税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青岛市自1953年1月1日起征收商品流通税。征收商品流通税的产品有:卷烟、薰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其副产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共22个项别,54个目别。税率共设21个,最高为甲级卷烟66%,最低为生铁5%。商品流通税的计税依据,除啤酒从量定额征收、每打税额1.5元外,均采用从价计税,以产地国营商业牌价为准,包括批发牌价、收购牌价、统销价格和专卖价格。其中,酒类以专卖批发价格扣除专卖利润后为计税价格;卷烟以国营商品批发牌价扣除8%后为计税价格。酸、烧碱水、沥青、焦油和漂白粉,从计税价格中扣除包装价值部分后计税。对部分出口商品规定了统一的退税标准,如火柴、平板玻璃退还已纳税款,对各种酒退还已纳税款的1/2。

为了配合价格政策,鼓励生产,调节消费,1954年对部分商品计税依据和税率作了调整。主要有:酒类计税不再扣除专卖利润,卷烟不再扣除8%,化学肥料税率由7%降为2%。国营工厂产制的各种铜,税率由10%减按5%;公私合营、私营工厂产制的,仍按10%征收。用代用品酿制的白酒、黄酒,税率由50%降为35%。牛皮革,税率由20%调为40%。猪皮革,税率由20%改为免税。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工商统一税实行后,对部分产品税率和征免作过调整。1959年10月,豆油、花生油税率由12.5%调为8%。1961年3月,粮食部门收购的粮食、油料不再征税。1964年2月,甲级卷烟税率减按66%。1965年,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生产列入协作范围的机器机械零部件、铸锻件免征工商统一税。1965年12月,粮食部门所属的商业企业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

1973年,国营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改革开放后建立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仍征收工商统一税。在执行中,对工商统一税税率高于当时实行的工商税税率的,则按工商税税率征收。对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的产品,先后规定了适用税率。为了鼓励外商投资,还制定了一些减免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1982年7月,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取得的业务收入,按税率5%征收工商税。1983年9月,对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电冰箱、电视机等17种产品及其零件,实行出口退税。12月起,对商品批发业务开征工商税,按商品进销差额计征,税率10%。1984年4月起,对保险业务收入开征工商税,税率5%。其中,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牧保险等收入免征工商税。10月,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将工商税改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和盐税。

青岛市工商税收入表

表33(1973~1984年)单位:万元

40479

65383

23904

66265

42463

73175

47516

76152

52841

78241

62317

61689

说明:1984年系1~9月税额数

增值税1980年,青岛市参加增值税试点工作,制定《青岛市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产品试行增值税暂行规定》。1981年9月,从调查的94户企业中选择66户试行增值税。以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增值税税率规定为机器机械产品10%,农业机具6%。试点初期的征收方法,采取逐户测定增值率,分期征收,年终清算。增值率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率=(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额)/产品销售收入额×100%

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增值率)×税率

1982年6月起,外购燃料和动力亦列入扣除项目内。1982年7月,青岛市对自行车和缝纫机试行增值税。税率为自行车16%,缝纫机12%。采取扣税法,扣除范围,除自行车内外胎和缝纫机随机件不扣除外,其他各种配件都计算扣税,扣税率均按5%计算。为了适应青纺联出口退税,对印染布试行增值税,税率10.2%。

1984年10月起,青岛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增值税扩大到12个税目,分甲、乙两类,设6个不同税率。甲类产品5个税目,机器机械及零部件、汽车、轴承,税率为14%;机动船舶,税率10%;农业机具及零配件,税率6%。乙类产品7个税目,自行车、电风扇,税率16%;钢材,税率14%;缝纫机、西药中的成剂药,税率12%;西药中的原料药、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税率10%;钢坯,税率8%。甲类产品实行扣额法计征,乙类产品实行扣税法计征。对进口应税产品,不论甲类或乙类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不扣除任何项目金额或税金,依增值税税率计征。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表34(1990年)

税目

税率(%)

1

化学纤维

14

16

文化用品

(1)印刷品

(2)金笔

(3)铱金笔、圆珠笔

(4)其他笔

(5)乐器

(6)唱片、盒式录音带

(7)体育用品

(8)儿童玩具

30

23

12

2

纺织品

(1)毛纺织品

毛条

毛针织品、毛复制品

其他毛纺织品

(2)其他纺织品

20

17

日用化学品

(1)化妆品

(2)护肤护发品

(3)爽身粉、痱子粉

(4)洗发膏、洗发水

(5)香皂

(6)肥皂及皂粉

(7)合成洗涤剂

(8)去污粉

(9)牙膏

(10)火柴

(11)蚊香、香精

(12)香料、香精

(13)糖精

(14)其他日用化学品

45

26

3

服装

(1)毛料服装

(2)其他服装

18

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品

(1)玻璃

(2)工业技术玻璃

(3)玻璃制品

(4)保温瓶胆

(5)玻璃纤维原料

(6)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4

地毯

19

陶瓷

(1)日用陶瓷

(2)其他陶瓷

5

搪瓷制品

药酒

6

玻璃保温容器

(1)竹壳、塑料壳、漏孔、金属壳保温瓶

(2)其他玻璃保温容器

21

食品饮料

(1)蔗糖

机制蔗糖

土制蔗糖

(2)甜菜糖

(3)淀粉糖

(4)加工糖

(5)糖果、糕点

(6)奶制品

(7)味精

(8)饮料

液体饮料

固体饮料

(9)罐头食品

(10)其他食品

7

药品

22

皮革、皮毛

(1)猪皮革

(2)其他皮革

(3)合成革、人造革

(4)皮革制品

(5)皮张、皮筒

8

日用机械

(1)机械手表、秒表

(2)怀表

(3)电子钟、表

(4)机械种

(5)自行车

(6)缝纫机

(7)照相机

(8)日用机械零部件

43

其他轻工产品

(1)景泰蓝、漆器

(2)首饰

(3)动物胶

(4)植物油

(5)电池

(6)家具

(7)泡沫塑料及制品

(8)其他塑料制品

(9)拉链

(10)铝制器皿

(11)不锈钢器皿

(12)毡制品

9

日用电器

(1)电冰箱

(2)电风扇

(3)洗衣机

(4)吸尘器

(5)空调器

(6)电热器具

(7)灯泡

100瓦以下普通白炽灯泡、其他灯泡、灯管

(8)其他日用电器

(9)日用电器零部件

24

其他工业品

10

电子产品

(1)电视机

(2)录像机

(3)电子计算机

(4)录音机、放音机

(5)收音机、扩音机

(6)唱机

(8)电子游戏机

(9)其他电子产品

(10)电子产品零部件

25

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11

机器机械

(1)机动船舶

(2)农业机具

(3)其他机器机械

(4)机器机械零部件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钢坯

27

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13

钢材

28

建筑材料

(1)水泥

(2)水泥制品

(3)砖瓦

(4)建筑用加工石

(5)其他建筑材

(6)石棉制品

(7)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

鞋、帽

29

有色金属产品

(1)铜

(2)铝

(3)镍

(4)锡

(5)锑

(6)铅

(7)锌

(8)海绵钛

(9)钨粉、钨丝、钨条

(10)钼粉、钼丝、钼条

(1D其他合金

(12)其他金属冶炼品

(13)有色金属压延品

15

(1)复制纸

(2)特种纸

(3)新闻纸

(4)记录纸

(5)卷烟纸

(6)普通玻璃纸

(7)卫生纸

(8)上色纸

(9)土纸

(10)包装纸板

(11)其他纸

电线、电缆

青岛市小型企业征收定率表

表35(1987年)

税目(产品)名称

平均税负率%(征收率)

升降幅度%

最低征收率

最高征收率

棉针织品

5.5

毛料服装

5.1

4.5

6.5

其他服装

3.8

3.5

日用机械零部件

4.8

机器机械零件

5.2

鞋帽

4.6

印刷品

5.4

糕点

3.6

其他食品

3.9

皮革制品

家具

其他塑料制品

4.4

其他工业制品

说明:征收率档次划分,一般为0.5%或0.3%,具体由各税务分局、县(市、区)税务局确定

1986年1月1日起,青岛市先后对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保温瓶、轻工产品、建材产品、有色金属产品、电线、电缆试行增值税。在试行中对部分税目、税率又作了调整。如纺织品由试行增值税时6个税目,10个税率,最低4%,最高18%,简并为1个税目,2个子目,3个税率。其中,棉、麻、丝、化纤各类纺织品一律14%;毛针织品、毛复制品20%;其他毛纺织品23%。机动船舶,税率由10%调为12%;农业机具,由6%调为12%,并按应纳税款减征20%;自行车和电风扇,税率由16%调为20%,缝纫机,由12%调为14%;印染绸缎,由10%调为14%等。

1990年,增值税税目共30个,税率12个,最低为钢坯8%,最高为化妆品45%。

为了简化对小型企业的课税,1987年,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小型企业定期定率征收增值税试行办法”。对街道居民委员会办的企业,乡镇村办企业和其他企业中生产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全年销售收入额在50万元以内的,为定期定率征收户。

青岛市实行增值税后,对部分产品给予免税或减税照顾:对出口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免税(后改为先征后退),已税产品由外贸企业出口的税款退给出口者;避孕用品免税;列入国家计划新产品,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医疗单位和医学院校生产的原料药、成剂药,凡用于本单位或本院校医疗、实验方面的免税;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免税;用于生产甲类产品的铸锻件,减按6%税率征收(后改按14%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减征50%);外购各种纱生产的坯布和纺织复制品中的手帕、线、带,按应纳税款减征50%;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和其他毛混纺织品,均按规定税率减2%征收。另外对农机产品、小农具和部分轻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以及安置残疾人员生产的产品等,给予定期减免税。

青岛市增值税收入表

表36(1981~1990年)单位:万元

169

39246

2935

44420

4360

65543

7643

75587

26651

74986

说明:增值税收入,随着征收范围的扩大,逐年增加。

产品税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原工商税中的工业品部分(少部分已改征增值税)和列举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产品税。1984年10月,青岛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实施细则》,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产品税。

产品税税目,分为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部分。工业品部分有烟类,酒类,食品饮料类,纺织品类,皮革、皮毛、毛制品类,服装鞋帽类,纸类,文化用品类,日用机械和电器类,电子产品类,日用化工类,其他轻工产品类,药类,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类,橡胶制品类,陶瓷类,建材类,矿产品类,电力热力类,气体类,成品油类,化工类,黑色有色金属产品类,其他工业品类,共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部分有10个税目。

产品税共设26个税率和一个固定税额。最高税率为甲、乙级卷烟60%,最低税率为煤、生铁、化肥等3%。对一部分产品,由于生产规模,设备能力,原材料不同,实行分档税率。如对大型电力规定发电环节每千度征税10元,供电环节按销售收入征10%,对县以下小型电厂只征一道5%。粮食酿制白酒,税率50%;用糠麸酿制的酒类,税率28%;其他代用品酿制者,税率15%等。对卷烟分甲、乙、丙、丁、戊,最低戊级税率32%。

产品税计税,除大型电力的发电环节从量计征和部分产品按规定扣除包装金额计征外,均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为依据。企业在销售产品中取得的各项价外补贴,均应合并产品销售收入额内计税。对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退还已纳税款。对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免税。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和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对毛条、猪皮革、饲料、磷矿粉肥、钢锭、热力、商品房、成品粮、麦粉、食用植物油、糠麸、油饼、供残疾人专用产品和图书、报纸、杂志等免征产品税。用议价粮生产的白酒、黄酒,税率由50%减按30%;啤酒、薯类酒,税率由40%减按20%。对小农具减按3%税率征收等。

产品税实行后,对个别产品税率进行了调整。对用高价原油加工成品油,以销售收入减工厂销售成本后的余额,按55%税率计征。对以海带为原料生产的碘、醇、胶产品,按5%税率计征。1986年10月,海参、鲍鱼、干贝,税率减按5%计征。1988年,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白酒、黄酒和啤酒的税率均增加5%。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产品税征税范围逐步减少。至1990年,青岛市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权有:烟类、酒类、橡胶制品类、电力热力类、气体类、成品油类、化工类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

青岛市产品税收入表

表37(1984~1990年)单位:万元

19661

81454

90747

86272

81661

95434

84933

说明:1984年收入金额系10~12月数字。

所得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1936年10月,青岛市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为:甲项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和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者营利所得;乙项为官商合办营利事业所得;丙项为一时营利所得。税率分为两类,甲、乙两项按营利所得额占资本实额的比例计征,实行5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所得额占资本实额满5%不满10%,税率3%;最高一级所得额占资本实额25%以上的,税率10%。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得,资本额不满2000元和所得额占资本额不满5%的免税。对丙项所得,能按资本额计算的,依前项规定计征;不能按资本额计征的,依所得额计征,实行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所得额在100元以上未满1000元的,税率3%;最高一级所得额满5000元的,税率6%。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元递加1%,最高为20%。

日本第二次统治时期,1940年1月起,开始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最低一级为15%,最高一级为50%。

1946年4月,青岛市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两类。有限公司依所得额占资本额的比例,按9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无限公司按所得额计算,税率为11级全额累进税率。

有限公司所得税级距税率表

表38(1940年)

级别

百分比级距

税率%

所得额占资本实额5%未满10%者

所得额占资本实额10%未满15%者

所得额占资本实额15%未满20%者

所得额占资本实额20%未满25%者

所得额占资本实额25%未满30%者

所得额占资本实额30%未满35%者

所得额占资本实额35%未满40%者

所得额占资本实额40%未满50%者

所得额占资本实额50%以上者

属于制造业者,减征税额10%。因物价上涨,1947年所得额均按上年度6倍估定。1948年起,废止按所得额占资本额比例计征方法,统按所得额计征,税率11级,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为30%。

无限公司所得税级距税率表

表39(1940年)

所得额级距

所得额满15万元未满20万元的

所得额满20万元未满30万元的

所得额满30万元未满50万元的

所得额满50万元未满80万元的

所得额满80万元未满120万元的

所得额满120万元未满180万元的

所得额满180万元未满250万元的

所得额满250万元未满350万元的

所得额满350万元未满500万元的

所得额满500万元未满700万元的

所得额满700万元以上的

薪给报酬所得税1926年10月,青岛市对公务人员开征薪给报酬所得捐。1936年10月起,改征薪给报酬所得税,税率分为10级。每月平均所得不足30元免税,最低一级每月平均30~60元者,每10元课征0.05元,最高一级每月平均所得超过700~800元者,其超过额每10元课征1.2元,800元以上每10元增课0.2元。依次累进,以每10元课税2元为限。各种抚恤金、小学教职员的薪给等免税。1939年6月,起征点改为月平均50元。

1943年2月,青岛市薪给报酬所得税税率划分为17级,起征点为100元。第一级月平均超过100~200元者,其超过额每10元课税0.2元,最高17级月平均超过1万元以上者,其超过额每10元一律课税3元。

1946年,修正薪给报酬所得税级距、税率,分甲、乙两项。甲项为业务或技艺报酬的所得,税率为10级,采用超额累进制,年所得额超过15~20万元,就其超过额按3%税率征收,最高一级年所得额超过320万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额按20%税率征收。乙项为定额薪给报酬所得,税率分10级,采用超额累进制,每月所得额超过5~6万元者,就其超过额每1000元课税7元,最高一级所得额超过24万元以上者,按每1000元课税100元。随着物价暴涨,起征点和计税级距也随着频繁的调整。1947年,乙项薪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年初为43.3万元,10月份增至115.4万元。1948年4月,修正所得税法,规定甲项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的税率定为3%,乙项定额薪给报酬所得起征点调为791万元,税率分为1%、3%、4%、5%4级。8月发行金圆券后,甲项所得以年满480元为起征点,乙项月所得40元为起征点。同年12月,对起征点税率进行调整。分为4级超额累进率,最低一级所得额200~750元的,就其超额征收1%,最高一级月所得3000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额征收4%。1949年,起征点逐月测定。青岛解放后,薪给报酬所得税停止征收。

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36年10月起,青岛市开征证券及存款利息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所得。税率为5%,由支付单位扣缴。各级政府机关存款,公务员及劳工的法定储金,教育慈善机关或团体的基金存款,劳工保险金,教育储金和每年利息不足100元者均免税。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税率仍按5%。

1946年7月,税率调为10%。施行以后,银行钱庄业反映税率过高,存款户不胜负担,为逃避纳税,多移存于商号私户,致使银行钱庄存款锐减,市场游资为患。自1947年6月起,减为5%征收。建国后,1950年1月改为利息所得税,税率5%。利息所得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企业垫款利息所得。免税的利息所得有: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存款利息所得,银行钱庄业的存款及同业间往来款项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股息所得,工农个人之间相互借贷的利息所得和每次利息不满5000元(旧人民币)的。1959年,利息所得税停征。

财产租赁所得税级距税率表

表40(1946年)

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15万元至25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25万元至4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40万元至6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60万元至9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90万元至12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120万元至20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200万元至30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500万元至70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700万元以上的

财产租赁所得税1946年4月,青岛市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租赁所得分甲、乙两项,甲项是土地、房屋、堆栈、森林、矿场的租赁所得,采取超额累进制分级税率;乙项是码头、舟车、机械租赁所得,按甲项税率加征10%。由于货币贬值,规定每年度开征前,由征收机关重新公布起征点及课税级距。1948年4月改为比例税率,税率4%。1948年8月发行金圆券后,对起征点改为年所得额满80元。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财产租赁所得税停征。

一时所得税1945年1月,青岛市开征一时所得税。1946年4月,青岛市对行商一时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行商所得额,根据青岛市物价商情以每次或每期销售收入的30%计算,据以征收所得税。1948年,改按销售收入的20%计算所得额。1948年7月,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所得额满7021万元。1948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后,起征点改为每次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

一时所得税级距税率表

表41(1946年)

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20万元至4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40万元至8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80万元至150万元的

所得额趣过150万元至300万元的

所得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1950年1月,一时所得税改按工商业税中的临时商业税征收。

综合所得税1946年4月,青岛市开征综合所得税。对个人所得除征收上述分类所得税外,其全年各项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的,加征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总额,包括营利事业投资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利息所得、财产租赁和出卖所得、一时所得。综合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制分级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可从全年所得总额中扣除下列因素后计征:(一)共同生活之家属或必须抚养之亲属每人10万元。(二)家属中有在中等以上学校上学的学生每人5万元。(三)已纳各类所得税及土地税。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属如有直接所得者,按3/5并入户主内合并计算所得总额。随着物价暴涨,起征额和课税级距不断调整,青岛市1947年综合所得税起征额为超过3~5亿元,税率5%。青岛解放后,综合所得税停征。

综合所得税级距税率表

表42(1946年)

所得总额级距

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至100万元的

所得总额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

所得总额超过200万元至400万元的

所得总额超过400万元至600万元的

所得总额超过600万元至800万元的

所得总额超过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所得总额超过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

所得总额超过1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

所得总额超过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

所得总额超过3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

35

所得总额超过4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

42

所得总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

50

特种过分利得税抗日战争胜利后,青岛市对营利事业年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以上部分,开征特种过分利得税。1947年1月起,青岛市对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的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以上者,除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对官办、官商合办的上述行业中的营利事业,亦应依法课税。税率分13级,实行超额累进计征,利得额占资本额不足60%的免征,最低一级利得额占资本额60%~70%的,就其超过额按10%税率计征;最高一级利得额占资本额500%以上的,就其超过额按60%税率计征。在计算过分利得额时,已纳各类所得税额不得从利得额中扣除。1948年4月,特种过分利得税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内征收。

工商所得税1950年1月,青岛市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企业,除公营企业外,均征收工商所得税。所得税按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5%~30%。1950年12月,调整所得税级距,由14级改为21级。对贫苦艺匠、家庭副业及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免征所得税。对下列行业减征所得税:(一)对第一类机器制造业、第一类交通工具制造业和电业减征40%。(二)对第二类机器制造业、第一类化工制造业和电工器材制造业减征30%。(三)对第二类化工制造业、农机具制造业、文教卫生用品制造业、书报出版业、出口货物制造业、代替外来必需品制造业、第一类运输业减征20%。(四)对印刷器材、橡胶制革、建筑器材制造业减征15%。(五)对第二类交通工具、手工工具、普通必需品制造业和修理机器、医疗、饲养、第二类运输业减征10%。

工商所得税级距税率表

表43(1950年)

全年所得额未满300元者

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上未满400元者

全年所得额在400元以上未满500元者

全年所得额在500元以上未满600元者

全年所得额在600元以上未满700元者

全年所得额在700元以上未满800元者

全年所得额在800元以上未满900元者

全年所得额900元以上未满1000元者

全年所得额1000元以上未满1100元者

全年所得额1100元以上未满1200元者

全年所得额1200元以上未满1300元者

全年所得额1300元以上未满1400元者

全年所得额1400元以上未满1500元者

全年所得额1500元以上未满1700元者

全年所得额1700元以上未满2000元者

全年所得额2000元以上未满2500元者

全年所得额2500元以上未满3500元者

全年所得额3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者

全年所得额5000元以上未满7500元者

全年所得额7500元以上未满10000元者

全年所得税在10000元以上者

1953年1月起,随所得税征收15%的地方附加,合并所得税内征收,所得税率最低一级由原5%调为5.75%,最高一级由原30%调为34.5%。1955年11月起,对手工业合作社,自开工生产月份起,所得税减半征收两年;手工业生产联合社、手工业供销生产社、手工业生产小组等,自开工(开业)月份起,所得税减半征收一年。1957年1月起,不再按行业减征所得税。1958年起,对公私合营企业和供销社,不再征收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

1984年1月起,社队企业所得税和基层供销社所得税,均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85年起,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工商所得税。

青岛市工商所得税收入表

表44(1950~1984年)单位:万元

157

868

3944

730

1170

5604

1505

1302

7726

1444

2808

9540

1490

2710

10755

874

3522

8298

828

3678

7862

1398

3932

8124

1576

4344

8170

1080

5901

9452

3516

5577

11713

1641

5767

国营企业调节税1984年10月,青岛市财政局,税务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逐户核定调节税率。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额为依据,调整由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变动而增减的利润后,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额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以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没有余额的,不征调节税。

为了鼓励企业增加效益,对全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除物资、供销等企业外,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

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1月起,青岛市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集体企业,均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下列情况定期给予减免所得税:新开办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生产饲料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免征所得税5年;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的企业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接受国外厂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3年;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员,仍按原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基层供销社、乡镇集体企业新建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的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2~3年;专门生产酱油、醋、酱、酱菜、豆制品、腌腊制品、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等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0年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级距税率表

表45(1985年)

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速算扣除数(元)

全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的

0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至3500元的部分

100

全年所得额超过35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380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全年所得额超过25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2830

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8

5830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53

10830

全年所得额在200000元以上的部分

55

14830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1月起,青岛市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均征收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超过5~6万元,按超过部分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超过6~7万元部分,加征20%;超过7~8万元部分,加征30%;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加征40%。给予减免所得税的有:孤老、残疾人员及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纳税有困难的;营业收入月不足200元的;走乡串户上门为居民服务的理发、木匠、弹花、磨刀等业务收入以及从事零星手工作业、纯劳务收入等。

私营企业所得税1988年1月起,青岛市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减免所得税的有: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情造成纳税有困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税收照顾的;接受国外厂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免征所得税1~2年。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级距税率表

表46(1986年)

全年所得额级距

不超过1000元

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80

超过2000元至4000元的部分

280

超过4000元至6000元的部分

480

超过6000元至8000元的部分

780

超过8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40

1180

超过12000元至18000元的部分

1780

超过18000元至24000元的部分

2680

超过24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3880

超过30000元以上的部分

60

5380

1986年3月,青岛市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计征。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对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级距税率表

表47(1981年)

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

全年所得额超过2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全年所得额超过50万元至75万元的部分

全年所得额超过75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外籍轮船在青岛港口装载客货收入,按综合税负率4.025%计征(其中所得税1%,地方所得税0.5%,工商统一税2.5%,附加0.025%)。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海运协定》的,其运输收入按协定条款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980年9月,青岛市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对工资、奖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的级距税率表计征。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就其余额计征。

个人所得税级距税率表

表48(1980年)

级数

级距

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下的

全月收入额801元至1500元的部分

全月收入额1501元至3000元的部分

全月收入额3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

全月收入额6001元至9000元的部分

全月收入额9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

全月收入额12001元以上的部分

青岛市各类所得税收入表

表49(1983~1990年)单位:万元

年别

税别

国营企业所得税

38406

41607

43100

43594

36842

29103

24162

21752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662

14203

8096

3633

6902

4664

3276

集体企业所得税

16317

14436

15033

15354

17776

15597

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141

229

531

659

569

私营企业所得税

51.5

97.6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214

250

285

389

外国企业所得税

90

247

273

396

404

672

个人所得税

104

221

245

397

1987年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同年8月对外籍人员在华工作或从事业务活动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其他税税率

印花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1915年开征印花税。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印花税贴花标准为:第一类为发货票,寄存货物文契凭据等12种单据。价值10元以下贴印花0.01元,10元以上贴印花0.02元;支取银钱货物凭据,每件贴印花0.1元;各种贸易所用帐簿,每件贴印花0.1元。第二类为提货单,各种承揽字据等11种单据,价值10元以下贴印花0.01元;10元以上未满100元贴印花0.02元;100元以上未满1000元贴印花0.1元;1000元以上未满5000元贴印花0.2元;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贴印花0.5元;1万元以上未满5万元贴印花1元;5万元以上贴印花1.5元,其他各种护照、证书、愿书、婚书等每件贴印花最低0.1元,最高2元。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1929年将印花税的贴花凭证划分为4类78种。第一类,商事凭证15种;第二类,财产和产权转让凭证14种;第三类,人事凭证45种;第四类,外国酒、火酒、汽水、爆竹等特税凭证4种,凭证类印花税额最低0.01元,最高4元,火酒等特税从价或定额征收,洋酒照价30%贴花,火酒每100斤贴花12元,进口汽水1磅瓶贴0.02元、半磅瓶贴0.01元,土制汽水减半,爆竹印花缓办。1935年9月,印花税税率删繁就简,依类归纳为35目,凡涉及特税者一律取消,各类应负之税额较前提高。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1941年8月,将35目印花税一律加倍征收。1945年1月,税率作了全面调整,大多数税目的税率是原税率的5倍;有的在5倍以上。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1946年4月,印花税贴花凭证仍为35目。商事凭证与产权凭证有价额记载的,按比例税率贴花,最低(保险单等)0.3‰,最高(比赛票、娱乐券等)5%;人事凭证和许可凭证无价额的,按差别定额税率按件贴花,最低每件10元,最高每件200元,并对官署自用簿据等11种凭证免税。对应课印花税的凭证划分为商事、产权、人事、许可和其他5类共36种,税率作了一些调整,并在原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了分级定额税率。随着货币的贬值,印花税票的面额也随之增大。1948年4月,印花税税率成倍提高。8月,青岛市依据物价指数调整印花税率,按照南京国民政府主计部对青岛市1948年6月份比2月份物价指数提高6倍的统计,印花税定额税率、分级定额税率提高6倍;比例税率不动。

青岛解放后,沿用旧税率开征印花税。1949年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青岛市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规定印花税的征课范围暂定为商事凭证类、产权凭证类,人事凭证类及许可凭证类4类30种,从价或按件贴花。从价者税率1.5‰~3‰,按件者10~3000元不等。对车船票及其他客票、行李票、各种已贴印花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征收捐税的凭证、户籍登记书、小学毕业证书及成绩证书、婚姻证书、雇工保单、入学及考试保证书,免征印花税。1950年2月,青岛市调整印花税率,取消比例税率,按件定额征收3~2000元不等。3月,印花税定额税率提高1倍。

1950年12月,印花税有25个税目。印花税税率以应贴印花凭证,按其性质分别按比例从价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从价者,税率分为0.1‰、0.3‰及3‰3种,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万元者免贴印花;按件者,有200元、500元、2000元及5000元4种,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万元者一律贴花200元。对各种已贴印花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催索欠款或核对数目的抄本,车、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农村土地改革后所发的土地证,免纳印花税(以上税额均系旧人民币)。

1953年1月,印花税原25个税目中的9目凭证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及屠宰税中征收;税目中的保费收据、承揽、加工收款收据及佣金收据并入营业税中征收;未合并的税目仍按原条例办理。

1956年1月,印花税税目由16目简化为9目:资金、资本及营业簿折,借贷契据,保险契据,股票及投资契约,委托及承揽契据,预定买卖契据,授产、析产契据,典当、买卖、转让、承顶财产契据,租赁契据。定额贴花税额简化为0.05元和0.5元两种。下半年,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供销社等,改按营业额确定固定比率计征,国营商业各公司所属单位应纳的印花税,按营业总额1‰缴纳,中国食品公司、中国专卖公司和中国贸易公司在青岛的所属单位按营业总额的0.5‰缴纳。国营商业各单位所立的帐簿、借据、合同等一切凭证不再贴印花。1958年9月,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停止征收印花税。

1988年10月,青岛市恢复征收印花税。印花税应税凭证有5大类:(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分五档;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公司,税率1‰;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税率0.5‰;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0.3‰。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税率为0.015‰和0.03‰。按比例税率纳税而应纳税额不足0.1元的免税,应纳税额在0.1元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0.05元的不计,满0.05元的按0.1元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税额超过0.1元,但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其他营业帐簿及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5元。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等免纳印花税。

1990年7月,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率由0.03‰改为1‰。

城市房地产税1899年1月,德占殖民当局订立青岛地税章程,规定对市民购买的土地按照地价征收6%的地税。对商民购买的土地允许买卖让渡,对卖价超过买价的差益征收33.3%的土地增价税;对经改良后又转售的土地,按其所得差益,除去因改良土地所投资本征收;对购买的土地一定期间内不使用者,按延期长短每年课以9%~24%的土地税。1908年9月,德占殖民当局开征房捐。对女姑口、沧口、沙子口,塔埠头各海口及台东、台西两镇的华民住房,每年每间征收房捐2~6元;对沧口、塔埠头的华民牲口棚、栈房以及储存货物的场园,每年每100平方米征收厂捐2~6元。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对私有地征税沿用德占时期旧规。土地增价税于1918年废止,以后买卖土地只征卖价2‰的土地税。

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1923年5月,私有地依据接收底册旧额按价征收6%~24%的地税。因军阀混战,山东省金库空虚,为补助军费,胶澳商埠局奉山东省令征收一次性房捐,于1928年2月开征。房捐按房屋质量分为3等,依据房租,甲等按3个月、乙等按2个月、丙等按1个月征收。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青岛市于1930年8月制定《房捐暂行规则》,对住宅、工场、仓库等建筑物征收房捐,依租价按3%征收。1931年地价上调,私有地地税税率由6%改为2%,建筑延期,递加至10%。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修正地价,私有地地税税率依旧。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青岛市土地税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地价税基本税率为规定地价数额的15‰,超过累进起征点地价时累进征收,以递加至50‰为止。地价标准沿用战前地价等级,按照1931年估定地价增加500倍。至1947年7月,增为3000倍。11月,按平均地价及物价增涨倍数,重估地价。1948年,累进起征点由1946年的20万元增为250万元。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依土地增值额征收,税率按土地增值程度分4级,最低为20%,最高为80%。1945年12月,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房捐征收细则》,在青岛市繁盛区域征收房捐。规定房捐捐率为:营业用房屋出租者按房屋全年租金20%计征,自用者按房屋现值2%计征,住宅用房屋出租者按房屋全年租金10%计征,自用者按房屋时值1%计征。1946年10月,房屋一律按自用房屋捐率从价计征房捐。1947年2月,房捐捐率调整为:营业用房屋按房屋时值10‰计征,住宅用房屋按房屋时值5‰计征,空房加倍征收。1948年6月,房捐捐率又作调整:营业用房屋捐率提高为20‰,住宅用房屋捐率提高为6‰。

为便利核算,简化征纳手续,1956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对国营企业应税房地产、公私合营企业及合作社的房地产已按清产核资价格入帐者,按当年1月1日会计帐簿记载的折余价值计征房产税,按帐面价格计征地产税。在企业帐簿上没有记载房地产价格的,仍按原评定的标准计税。自1957年起,按1956年计税价格固定3年不变。1960年后,青岛市房地产税按划分土地和房产等级定额征收。

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征收。1976年,废除市区私有土地,城市房地产税仅征收房产税。

1980年,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86年10月,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出租,则以房产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对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及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纳房产税。

1988年11月,青岛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路段划等征收。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福利工厂用地,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青岛市从1985年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3种:在青岛市区或坐落在市郊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及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按毛利率55%征收的产品税免税。对经批准减免(包括归还贷款)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时,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

表50(1989年)

区域

路段

单位税额

元/平方米

市南区

中山路太平路莱阳路广西路天津路四方路北京路济南路潍县路博山路南海路泰安路费县路

山东路延安三路贵州路四川路莘县路延安一路

其他路段

市北区

胶州路聊城路辽宁路潍县路博山路

市场一、二、三路冠县路新疆路堂邑路大港沿

台东区

辽宁路威海路台东三路

华阳路台东一路延安一路宁夏路江西路山东路内蒙古路登州路沈阳路延安三路

四方区

人民路嘉禾路温州路

鞍山路山东路杭州路

沧口区

振华路四流中路

四流南路永平路四流北路遵义路滨海路沧台路

崂山区

李村镇(区政府所在地)

其他镇

其他乡

0.6

黄岛区

岛内(镰湾桥以东)

永兴岛路白沙岛路海南岛路斋堂岛街刘公岛路1号-61号石城岛街岱山岛街崇明岛路1号-87号前湾港区

岛外

胶州市

一等地区

二等地区

三等地区

四等地区

0.2

县城镇

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部

建筑税1983年10月,青岛市开征建筑税。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按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额,依10%的税率计征。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超过该项目全部投资额的20%,或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的,视同基本建设,按照该项目的全部投资额计征;国家预算内投资与各项自筹投资合建的项目,按照自筹投资的投资额计征;不能单独计算完成自筹投资的,按照自筹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征。对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的投资,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的华侨赠款及经财政部专案批准免征的投资等,均免征建筑税。1984年,用地方自筹资金治理污染的建设项目也免征建筑税。

1985年,青岛市对乡镇企业、农村基层供销社、街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济联合体到城市郊区和工矿区内进行建设的自筹投资,也征收建筑税。对自筹基建项目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一律按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房屋翻修和拆迁工程只对扩大面积的部分征收建筑税。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筑投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建设投资等,应征税金在50万元以下在五成内酌情给予减税照顾。企事业单位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赔偿金进行恢复性建设投资,乡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本身需用的办公室,宿舍等建设投资免税。

1987年7月,建筑税税率调整为: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城镇集体事业单位在城镇或者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及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对其中某些需要控制和调节的行业或者项目,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剧院、礼堂、会堂、办公楼、展销楼和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翻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

1988年5月,为鼓励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对自筹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仍按10%的税率计征建筑税。另外,对计划内自筹建设投资并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改变建筑结构,仅因建材涨价造成的超计划投资部分,亦按10%计征建筑税。对能源、交通、学校、医院、科研等部门的设施方面的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赠款安排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国家计划安排的拨款改贷款投资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存款发放的大中型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的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专项基本建设贷款投资,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和治理污染、保护项目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等,免征建筑税。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青岛市对国营企业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标准工资2.5个月的免税;2.5~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4~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算。对国家统一规定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和价格补贴,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及自然科学奖,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等免税。19

85年,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改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对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仍征收奖金税。税率调整为: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5~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改为每人每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对企业在标准范围内发放的郊区津贴、山区津贴及发给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岗位津贴;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行业的小型企业,在税前列支的提成工资发给职工的部分;纺织、丝绸企业中一线生产工人实行新五岗岗位工资,按规定进入成本所增加的工资部分;出口商品(石油、煤炭除外)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从出口创汇奖励基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全年不超过1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电力部门发给职工的线损节约奖等,免税。

1986年,将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由60元调为70元。1987年降低国营企业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税;4~5个月的部分,税率降为20%;5~6个月的部分,税率降为50%;6~7个月的部分,税率降为100%;7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1988年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算。对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1987~1988年两年内免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青岛市对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其征收标准和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办理,计税工资标准亦比照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计算;未按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执行的,每人每月工资统一按60元计算,1986年改按人均每月80元计算。对乡镇企业和城镇街道居委会以下的集体厂、组,每年发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1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加班工资在限额以内的部分,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符合减免所得税规定的单位发给四残人员的奖金等,均免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年,青岛市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各种奖金和实物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等,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办理。计算奖金税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对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费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自费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2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总额部分;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核定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部分,均免征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6年,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范围扩大为:高等院校的教师兼课酬金、专家咨询津贴,每人每月所得最多不超过30元(后改为60元)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及教师教学工作量每超过10个小时发酬金4元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咨询服务单位在收益10%范围内提出的款项,用于咨询奖励的奖金及专家咨询按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发放的津贴;从留用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按5%~10%比例提取发给职工的奖金;按国家颁发的各种奖励条例发给职工的奖励(金);发放给清除粪便、装运垃圾、道路清洁工人等的奖金、民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奖金;各类学校食堂、车队、修缮队工作人员按学校月平均基本工资3个月内发放的奖金等,均免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青岛市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增发工资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的部分,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企业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规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为计税依据,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分为四级: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以下的部分免征,超过7%~12%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20%的部分税率为100%,2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1986年,对随经济效益增长而增加的工资中拿出相应一部分,解决企业存在的工资问题,这部分工资不征收工资调节税。1987年,降低工资调节税税率。企业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以下的部分,继续免税;超过7%~13%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3%~2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27%的部分,税率为100%;27%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征税始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名为船车税。其征收标准为:船以半年为期,西式游览船50元,华式游览船和运送轮船20元,大、中、小载货舢板分别为3、2、1元,载客舢板、小船和卖物船各3元,鱼船或筏0.5元;车以1个月、3个月、6个月为期,人力车每月0.5元,马车及载货汽车3个月3元,自行车6个月0.5元。

1923年5月,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公布《胶澳商埠征收车捐暂行规则》,规定车捐分期捐(3个月)、月捐两种:属于期捐者有汽车、乘用马车、人力车、脚踏车(人力、机器),捐额最高7元,最低1.2元;属于月捐者有载货马车、人力载货车、独轮小车,捐额最高1元,最低0.4元。1926年,以修补青岛至李村、沧口马路为由,征收公车及长途汽车捐,每期21元。

1929年10月,青岛市政会议通过了青岛市《脚踏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货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马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汽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人力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车捐中除增加柩车年捐外,其余为期(季)捐,分别按营业与自用确定捐额,最高捐额30元。次年11月,部分捐额作了调整。1931年7月,各项规则再次修正,征收种类分月捐、期捐、年捐3种。属于月捐者有独轮小车、人力货车、运货骡马车,捐额分别为0.4元、0.7元、1元。属于期捐者有汽车、脚踏汽车、马车、人力车、脚踏车。汽车按载重量划等计捐,脚踏汽车、马车、人力车、脚踏车分营业、自用确定捐额、期捐捐额最低1.2元,最高25元。属于年捐者有柩车,捐额24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1938年5月将期捐计捐方法作了调整,捐额提高,最低1.2元,最高80元。1940年1月,车捐分为期捐(3个月、6个月)、年捐两种,原纳捐3个月为期改为6个月,1个月为期改为3个月,捐额同时提高了1倍。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2月青岛市制定公布了《青岛市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对通行市区道路及停泊港口的车船自1946年起征收使用牌照税,以一年为期,车类包括乘人马车、人力车、脚踏车、畜力与人力货车,独轮与二轮推车、柩车,税额最高4000元,最低300元;船类分为人力驾驶与机器驾驶,人力驾驶者800~3000元不等,机器驾驶者每吨400元。

1947年,使用牌照税中,车类增加了乘人大汽车、乘人小汽车、载货汽车、机器脚踏车等项,各车船就其种类及载重数量分营业与自用划分等级课税,各营业车船税额提高了近3倍,自用者按营业者减半征收。由于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使用牌照税税额大幅度提高。1948年,各种营业车船税额提高20~30倍,税额最高达160万元,自用者按营业者减少1/4征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8月发布通告,开征汽车使用牌照税。汽车使用牌照税半年为期,照旧税率定额征收,税额以普通面粉计算,折款征收。对载货运输汽车,减征30%;私有自用客车,加倍征收;经营交通乘客用车,减征15%;对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急车、警备车、垃圾车、邮车及机关部队公用车免征。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又发布《船舶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规定船舶使用牌照税半年为期,分别舢板、帆船、汽船和不同载重以定额通粉计算,按照缴纳前一天报纸公布的价格折款征收。对机关部队公用船舶,已在其他港口缴纳过牌照税的船只,停泊青岛港待修理的船只,免征牌照税。

1950年5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青岛市征收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车分机动车、非机动车,税额最高为每辆60万元,最低为每辆6000元。船为汽船每吨3000元,帆船每市担100元,舢板每只6000元。征收期仍为半年。对郊区农民专供农业使用的车辆,粪车、水车、土车及已缴纳养路费的兽力车等免征。1951年,对使用牌照税征收期限和税额作了调整,机动车船改为按季征收,非机动车船仍为半年征收,脚踏车改为按年征收。机动车每辆最高税额70万元,最低12万元。非机动车每辆最高税额6万元,最低1万元,脚踏车每辆3.2万元;机动船按载重量分为11等,税额最高每吨1.8万元,最低每吨3000元。非机动船按载重量分为五等,税额最高每吨7000元,最低每吨3000元。6月,对机动车使用牌照税税额作了调整,适当降低了乘人汽车、载货汽车的税额,其中自用乘人小汽车由原来的70万元降为60万元。9月,部分税额又作了调整,其中乘人汽车(7座以下者)每辆每季降为30万元。1952年,青岛市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作了部分变动。

对农民自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和经核准停驶或拆毁的车船、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及垃圾车船等免税。原在海关缴纳吨税之中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3年,自行车牌照税税额每辆每年由3.2元提高到4元。

1967年1月,青岛市停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渔业生产队及渔农业结合生产队的渔船,生产队农业用车船也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0年1月,恢复征收自行车使用牌照税,税额每年每辆2.40元,市区内生产队和社员的自行车免征牌照税。

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表51(1952年4月)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季税额(元)

备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七座以下者

每辆

汽油350000

一、大、中、小吉普车一律按乘人汽车以座位计算。二、载货汽车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三、机器脚踏车即摩托车四、表中税额为旧人民币

木炭230000

八座以下者

汽油400000

木炭32000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汽油120000

机器脚踏车

三轮车

汽油100000

木炭80000

二轮车

8000

机动船

50吨以下

每吨

3000

一、按净吨位计箅二、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税,超过半吨者按吨计算。

51~150吨

3500

151-300吨

4000

301~500吨

4500

501~1000吨

5500

1001~1500吨

6500

1501-2000吨

2001-3000吨

9500

3001吨以上

11000

非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表52(1952年3月)

半年税额(元)

非机动车

胶轮大车

每辆60000

非机动船

各种人力驾驶船及驳船丶帆船

10吨以下

每吨3000

按载重吨位计征

乘人马车

每辆50000

11~50吨

每吨4000

大地排车

每辆30000

每吨5000

小地排车

每辆15000

人力三轮车

每辆10000

包括三轮送货车

151~300吨

每吨6000

人力二轮车

每辆8000

包括二轮送货车

301吨

每吨7000

1973年实行工商税后,缴纳工商税的企业应交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对象只剩自行车一种,仅对华侨和个人征收。

1977年7月,对社队和社员个人停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1978年1月,停征个人自行车使用牌照税。同年8月,对外籍人员的自行车使用牌照税也停止征收。1986年10月1日,青岛市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及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只等免税。对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筵席及娱乐税1930年,青岛市分别制定了《娱乐捐暂行规则》、《筵席捐暂行规则》,向娱乐、筵席消费者开征娱乐捐、筵席捐。娱乐捐、筵席捐捐率都为5%。筵席酒肴价在1元以下者不征筵席捐。

1940年4月,伪青岛特别市公署公布了《娱乐捐暂行规则》、《筵席捐暂行规则》、《观剧捐暂行规则》。娱乐捐的征收范围为冶游或跳舞场等,观剧捐征收范围为戏院、电影院等。娱乐、筵席、观剧捐捐率均为10%,筵席捐消费额未满5元者不征,如二人以上共同饮食者视为一人之消费。1941年4月,对招妓侑酒娱乐者,按照招致消费额加征妓女侑酒娱乐捐一成。同年11月,筵席捐起征点由5元改为3元。1942年6月,将筵席、娱乐两捐合并改征游兴饮食税,税率增加1倍。1943年10月,观剧捐捐率也由原票价10%增为20%。1945年1月,修正游兴饮食税的征收办法,游兴饮食税税率分为饮食和游兴两部分;对在餐馆、妓馆、娱乐等场所饮食者,税率仍为20%;游兴娱乐者,税率增为40%。同年,观剧捐改为观览税,征收范围扩大为演剧电影、演艺音乐或供观览的场所。

车辆、船舶税额表

表53(1986年)

每年税额(元)

10座以下

108

包括电车

包括载货、

乘人各种

三轮摩托

11~20座

120

21~30座

144

31~40座

204

40座以上

240

三轮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

36

轻骑

人力驾驶

包括三轮及其他人力拖行车辆

畜力驾驶

自行车

2.4

150吨以下

1.20

按净吨位计算

151~500吨

1.60

501~1500吨

2.20

1501~3000吨

3.20

3001~10000吨

4.20

10001吨以上

5.00

0.60

按载重吨位计算

0.80

1.00

301吨以上

1.40

青岛市筵席、娱乐捐收入表

表54(1940~1945年)

名称

金额(元)

1940

筵席捐

200000

娱乐娟

60000

观剧捐

76000

1941

270000

104000

1942

游兴饮食税

480000

67000

1943

1000000

1944

5850000

1120000

1945

约3000000

观览税

说明:1945年的金额非全年数

1946年1月,青岛市颁行了《青岛市筵席及娱乐税征收细则》。筵席及娱乐税税率为:娱乐税按价征收25%,筵席税满500元者即按价征收20%。筵席税征收时采用比额制,据各商申报的营业额配定应征比额,为各商每日应征税款标准。2月起,青岛市对舞女伴客座台,也征收娱乐税。

1946年8月,筵席税起征点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税率未变。1947年3月,筵席税率调整为:每日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者,税率10%;每日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下者,税率15%;每日营业额20万元以上者,税率30%。对平均每日收入不超过4万元者及专售面食的餐馆不征筵席税。4月,筵席税率又修正为:筵席价格在起征点以上不满5倍者征收10%,5倍以上者征收20%。10月起,税款照原税额加成征收。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音乐演奏及筹募慰劳金或其他慈善救济义演等,不征娱乐税。1947年2月,青岛市规定,举办义演义赛免税3天;再行义演,照征娱乐税,后又取消了免税3天的规定。7月又规定,在娱乐场所义演,征收娱乐税30%,在非娱乐场所义演,征收娱乐税5%。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娱乐税、筵席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娱乐税税率为30%,其中舞厅税率为50%。出演进步的有教育意义的戏剧、影片则减半征收。筵席税税率为20%,估定税额征收。8月,改以实物核税折价征收。1950年4月,对娱乐、筵席等行为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其课税范围包括:娱乐业、筵席业、冷食业、旅馆业。娱乐业税率除舞厅仍为50%外,其他娱乐场所改按25%征收,筵席业税率为20%,旅馆业税率为20%。6月,筵席业税率改为满2万元未满4万元者按5%征收;满4万元未满6万元者按10%征收;6万元以上者按15%征收。旅店业税率改为10%,并对冷食业征税,税率15%,起征点为5000元。7月,又规定对娱乐业中进步电影减征,税率不低于10%。同时调高起征点:筵席业改为5万元,旅店业改为3万元,冷食业改为1万元。8月,筵席业税率改为15%。1951年6月,青岛市执行新的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率及其起征点。

特种消费行为税起征点及税率表

表55(1951年6月)

起征点(万元)

娱乐

电影戏剧

舞场

筵席

冷食

旅馆

1953年1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业税率不变,筵席、旅馆、舞厅部分均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1956年5月,原来由文化娱乐业缴纳的营业税和观众缴纳的娱乐税合并征收。文化娱乐税分为电影类和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类。青岛市文化娱乐税税率,电影类按20%。戏曲等类按8%征收。戏曲等7个项目的演出免税2年。对慰劳解放军、烈士和军属的演出,筹集教育、救济基金举办的义演,或专场放映新闻记录、科学教育影片,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和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免税。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1989年青岛市恢复征收筵席税,对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筵席,按次从价计征筵席税。其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4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税率为15%。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营业的食堂内部招待筵席等免税。

屠宰税1906年7月,德占殖民当局发布《青岛官宰局章程》。其中,规定对宰杀牛、骡、马、驴、猪、羊等征收宰杀牲畜及检验费:骡、马、驴每头5元,大牛每头3元,牛犊、羊每头0.75元,大猪每头1.75元,小猪每头0.5元。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征收屠宰及检验等费用仍沿袭旧制。另外,有乡区屠宰税一项,屠猪每头收税1元,屠牛每头收税2元。

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有乡区屠场6处,其征收乡区屠宰税标准:牛每头2元,骡、马、驴每头1.5元,猪每头1元,羊每头0.5元。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1931年5月公布了《青岛市征收屠宰税暨检查规则》、《经征乡区屠宰税暨牲畜检验费规则》。市区屠宰税征收标准为:牛、骡、马每头2元,驴每头1元,猪每头0.85元,羊每头0.4元。乡区屠宰税征收标准:牛每头2元,骡、马、驴每头1.5元,猪每头1元,羊每头0.5元。1935年5月提高乡区屠宰税征收额:牛每头3.5元,骡马每头3元,驴每头2.3元,猪每头1.5元,羊每头0.8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市区屠宰税,屠驴提高到每头1.5元,乡区屠宰税,每屠牛或猪一头于正税之外,均需加征育婴堂附捐0.1元。1942年6月,提高屠宰税征收额,市区屠牛、骡、马每头6元,驴每头3元,猪每头2.55元,羊每头1.20元。乡区屠牛每头10.5元,骡、马每头9元,驴每头6.9元,猪每头4.5元,羊每头2.4元。

1947年2月,屠宰税征税对象改为猪、牛、羊3种,税率按牲畜净重和时价征收5%,市、乡统一税率征收。12月,屠宰税征税对象又增加马、骡两种,屠宰税税率提高为10%。

青岛解放后,1950年1月对猪、牛、羊等牲畜,按牲畜屠宰后的标准重量折合市价计算,税率仍为10%。2月屠牛的税率提高为20%。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和伊斯兰教民在古尔邦节等3大节日屠宰的牛、羊自食者免税。1951年,屠宰税亦按实际重量计征征收。

1953年,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屠宰税交纳,税率13%;农民出售者,仍按10%计征。1954年,屠宰商应纳的所得税也并入屠宰税,税率改为15%;农民出售者,税率改为13%;行商宰售牲畜及收购未税牲肉,按13%缴纳。次年12月,牛的屠宰税税率提高到18%。

1956年1月,青岛市对在春节、端午、中秋3大节日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牛均给予限量照顾,免税限量以屠宰后的实际重量,猪按6%,羊按15%、牛按3%免税。10月,取消“三自”限量免税规定,一律征税。1957年2月,屠宰税按零售牌价计征,税率改为8%。1958年7月,对外调牲畜,在收购环节征5%,屠宰后征4%。1959年10月,改按调拨时的收购价10%征税。1962年11月,对私营屠宰业户及饭店宰杀的牲畜,按实际售价计税。1963年3月,对合作商店和小组宰杀的牲畜,亦按实际售价计税。1965年10月,国营企业和供销社经营生猪按实际重量减半征收屠宰税,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职工食堂、生产队宰杀的猪、羊,均按头征税,猪每头2元、绵羊每头0.4元,山羊每头0.2元;在春节期间宰杀者,减半征收。

1973年,经营牲肉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对不缴纳工商税的集体伙食单位、个人、外侨等宰杀牲畜者,屠宰税继续征收。1977年7月,屠羊免税。1979年6月后,菜牛每头征税4元。1980年,在三夏期间,按食品部门有计划组织生产队自宰分食和社员代宰代销的猪免税。次年12月,农民在春节间宰杀自养的猪免税。

1983年9月,社队、农民、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猪、牛、驴、骡、马、羊6种牲畜,均征屠宰税,猪每头2元,其他大牲畜每头4元,羊暂免税。对宰杀老、病、残大牲畜免税。

1986年1月,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在采购地征收产品税,不再征屠宰税;对国营食品公司、集体、个体、饮食业宰杀的驴、骡、马按屠宰后的牲肉和市场平均价,依3%征收屠宰税;农民及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猪每头4元,牛、骡、驴、马每头8元征收屠宰税,羊免税。2月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宰杀猪、牛、羊等,依宰杀后的实际重量按4%的税率计征。享受灾区减免税照顾的村和农民,宰杀自养的猪免征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1908年9月,青岛开征牲畜税,对在集市上有买卖牲口之事向售主征收卖价2%的牲畜税。1922年,改称牲畜交易税,1930年停征。

建国后,青岛市于1950年4月开征牲畜交易税,对进行牛、马、骡、驴等牲畜交易者,向买方征收5%的牲畜交易税。1952年9月后,对零售商店,合作社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间购销调拨牲畜及农民互换牲畜自用,免征牲畜交易税。1954年7月,青岛市对买卖猪羊一律停征牲畜交易税。1956年11月,对购买种畜者免税。1959年8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1月,又恢复征收,税率仍为5%。并由原来由买方负担,改为向卖方征收,以减轻购买牲畜困难队的负担。11月,又改为向买方征税。1966年3月后,根据全国税务会议的规定,青岛市缩小了牲畜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对国营和集体单位购买牲畜不再征收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购买牲畜征收。

1983年1月,青岛市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对进行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单位征收牲畜交易税,向买方征税,税率5%。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和社员在恢复生产期间购买自用牲畜,配种站、种畜场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等部门购买的专供解剖试验用的牲畜,食品公司(站)和集体,个人肉食经营组、户收购经兽医部门批准可宰杀食用的老、弱、伤、残牲畜,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作价或以其他形式给本队承包者使用的牲畜及商业部门和国营、集体、个体饮食业收购菜牛,在收购环节缴纳了3%工商税的免征牲畜交易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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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心得:海淘雪茄税率如何组成?究竟哪些税率变化会影响到手价格?什么卷烟厂直接交给国家)。改革将考虑将部分税目的征收环节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烟酒店交,可能会类似https://bbs.yanyue.cn/thread-72608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