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国务院第13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颁布,消费税正式设立。首次征收的消费税包含11个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原则上对于不鼓励消费的消费品,予以消费税的征收,例如高档消费、资源品等。
随着经济逐步发展,消费市场逐渐扩张,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将汽油、柴油并入成品油税目,把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单列入化妆品税目,取消原有的大范围护肤护发品类。在加入WTO后,更多的海外商品进入中国市场,通过扩展消费税的税目,延续不鼓励消费的消费品多征税的原则,引导居民的消费习惯。
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因此,2014年,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2015年,把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从此消费税税目稳定在15个。
从当前的消费税科目和金额来看,我国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科目只有烟草行业,因此烟草行业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共计占总消费税收入的51%,占比第二大类为油气开采和制造行业,合计35.6%,第三类是汽车制造行业,占约7%,第四类是酒,占比约为5%。按照2022年数据,全国消费税收入共1.69万亿元,以上四类合计占消费税98.1%,过往消费税也几乎仅由这四项收入构成,其他部分占比较少。
2消费税的调整节奏和范围
2.1消费税的调整方式
2.1.1征收范围的重新划定
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国内奢侈品类(含高价化妆品)的消费量级与划定范围时已发生较大变化,部分高价品类向大众消费品类演变,尤其是化妆品/护肤品这类日常消耗较多的消费品,无论从销量、进口数量、商品单价来看,都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016年开始,化妆品类大类目的税收规则开始区分普通化妆品和高档化妆品,并对普通化妆品免税,对高档化妆品将税率由30%调整为15%。对高档化妆品的定义限定为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一定程度上将大众消费品和高价消费品的范围区分得更加明确。但从2016年至今,化妆品市场几乎呈现了翻倍的发展,2023年化妆品的零售额、进口金额几乎都已经达到2016年的2倍。国内化妆工具的单价较2016年有约40%的提升,进口的化妆品、护肤品等价格也几乎达到2017年的2倍,部分细分品类如指甲化妆品单价上涨达到20倍。由此来看,高档化妆品的需求可能跟随当前居民消费习惯已经产生了价格中枢的上移,消费量的层面上可能也脱离了“小众”的范畴。消费税调节小众高档消费的目标可能不再适用,高价化妆品市场越来越大众化。因此,在“高档化妆品”税目下,可能需要重新进行价格区分和进行税率的调节,才能达成消费税引导消费习惯和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
当前我国的消费税暂未列入服务类税目,但在海外的实践中已有不少先例,如高档酒店、私人会所、私人医疗服务、高级航空服务等。在“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国内的娱乐业统一按照6%的增值税标准征收,而之前的高营业税率其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部分服务消费的“奢侈品”性质。相比商品,高端服务和体验的需求较为稳定,“定制化”的高端服务更加容易形成固定消费市场,征税导致的需求外流更少。近年来,国内新兴行业衍生的数字化服务需求也在持续提升,如文字内容服务、直播打赏等形式,并不在之前的税务体系中,随着消费需求越来越倾向于高端体验式服务时,将高端服务业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也是可探索的方式之一。
2.1.2征收环节后移和税率调整
2019年提出的消费税改革方案已经提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征收环节后移的前提是可控。因此,从消费税现有科目来看,征收环节若向批发和零售环节后移,满足“可控”条件的,其一是大部分依赖进口、国内有专门零售商的品牌商品,包括豪车、游艇、奢侈品等,后移过程既不对国内厂家产生冲击,也符合调节收入的目的;其二是批发零售环节几乎与上游生产商处于统一系统内,容易协调上下游之间的税收分配的商品,如汽车、成品油等。烟、酒、一次性筷子等大众类的消费品,目前除了部分头部公司拥有成体系的品牌产业链,大部分消费品的批发和销售渠道分布较为分散,征管不够“可控”,征收环节的直接后移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损失,调整起来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从消费税率来讲,如果按照不变税率,仅征收环节后移的情况,企业需要考虑在产生增值的过程中,税负由企业自身承担还是转嫁给消费者,是否会影响消费市场,进而影响市场定价决策。
参考金银和钻石制品的征税调整先例,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在生产环节征收10%的消费税,引起行业的强烈反响。1994年底,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往后移至零售环节,并且将税率调降5%,同样在2002年,钻石制品也调整为零售环节征收且税率下降至5%,最终,金银、钻石类首饰成为目前唯一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目,且都经历了税率的调降以维持整体税收稳定和消费市场发展的平衡。
2.1.3价税分离
3风险提示
部分改革政策基于推演得到,与未来改革情况未必完全一致;消费税改革细节复杂,实际落地进度可能偏慢;政策的其他变化。
以上为报告部分内容,完整报告请查看《消费税调整方式的探讨——消费税改革探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