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5〕23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经商户网点报名登记、镇街初审、专家现场审核、许可前公示等环节,现将现场安全条件符合规定、资料齐全、予以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许可名单向社会予以公示。
另外,今年2月南沙区也公布一份许可名单,加上这次新增的6个单位,目前南沙区共33家正规零售店(点)购买烟花爆竹!
南沙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现将我区划定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范围通告如下:
一、本区以下区域和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南沙街道、龙穴街道、港湾街道范围内;
(二)黄阁镇小虎岛、沙仔岛范围内;
(三)《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及周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非专业燃放单位和人员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职权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沙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穗南府规〔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