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岳西县境内的多个乡镇商店大量收购卷烟,后将收购的卷烟卖给他人并从中赚取差价,共计销售卷烟金额83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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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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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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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供稿|胡月鹏
审稿|王宇陈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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