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黄清)为牟利,贩卖“上头电子烟”;找人花钱“买证”,结果买到一个假“烟草证”。近日,玉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办主任陈海林就两起案例以案说法释规,提醒经营者不要踩烟草市场这些雷区。
看似电子烟,上瘾程度似毒品
提醒:禁止销售和拒绝购买非国标电子烟
今年,陆川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民警在走访摸排工作中获得线索,在陆川县乌石镇某开发区附近有人涉嫌贩卖“上头电子烟”,其毒性类似“K粉”氯胺酮。经过调查,办案民警摸清了线索情况并锁定了嫌疑人信息,立即组织警力部署抓捕工作,对嫌疑人可能出现的活动地点进行严密布控。今年3月21日下午,民警在乌石镇某开发区附近将贩卖毒品的罗某成、罗某华抓获,现场缴获“上头电子烟”若干。目前,罗某成、罗某华因涉嫌贩卖毒品“上头电子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小贴士:
《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近期市面上的“奶茶杯”“可乐罐”“暴力熊”等属于非国标电子烟,该类商品形似儿童玩具、新潮饮料或酷炫食品,包装盒只有英文标识,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没有注明主要成分,属于非法生产的“三无”电子烟产品。
有着萌宠可爱外表的“三无”电子烟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具有较强诱导性,且添加成分复杂、产品质量堪忧、安全隐患突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有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电子烟为外衣,进行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市民在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提升辨别能力,避免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花钱“买证”却等不来送货,烟草老板直呼上当
提醒:办证有规定,莫贪小便宜
2022年6月,李炳(化名)在玉林市城区租赁了一间店铺,打算经营食品和卷烟。因其所申请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许可条件,辖区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就在这时,李炳听信“熟人”张远(化名)的说法:“花点钱,找个熟人就能办到烟草证。”李炳听后认为自己碰上了“贵人”。
“办证要主动和领导拉近关系,得花钱请吃饭。”于是,张远先后收取李炳的“关系费”。很快,李炳从张远手中拿到了心心念念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在持“证”经营的一个多月里,李炳始终等不到烟草公司送货。心里又急又愁的他拿着手里的“证”想找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问个清楚。
结果,玉林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一看李炳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便发现此“证”错漏百出,在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也无法查询到其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信息。此时,李炳才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花钱“办”了个假证。
办证小贴士:
经营烟草必须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办证必须按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也被列为了国家专营管理,即生产、销售前都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否则将导致无证生产与销售,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