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什么情形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校周围;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3、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经营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2)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从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3)许可证正本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依法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持证零售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5)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答:(一)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比如红星超市变成利民超市;
(二)持证人的经营地址因门牌号变化或地址名称变化,而地址本身没有变化的,比如把健康路23号改成53号、驼山路改名云门山路等;
(三)持证人的姓名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没变的,例如张强改名为张大强;
(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改变,但企业类型未发生变化的,例如某商场原来的法定代表人退休、新法定代表人上任等。
8、烟草专卖许可申请人的权益如何进行保护?
答:一是规定了公示制度。许可申请人将可以通过发证机关的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了解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同时,社会公众还将有权要求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发放情况及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记录。
二是限定了许可办理期限。许可申请人将在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得到发证机关是否同意办证的决定,延期办理最长不会超过10日而且可要求说明延期理由;并可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许可证。
三是救济权利的告知。发证机关不同意办证的,申请人可以要求发证机关说明理由,申请人若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零售许可证能否继承?
答:不能继承。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条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0、零售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怎么办?
第三,补发许可证。发证机关收到你的材料后,会立即进行调查审核。情况属实的,一般在提出补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会补发许可证。遗失补办的,无论正本或副本遗失还是全部遗失,均注销原许可证,核发新许可证;损毁补办的,保留原许可证号。补办期间,一般不会影响卷烟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