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机关领导办公制度…………………………………………5
2.局长办公会议制度……………………………………………6
3.局机关办公制度………………………………………………9
4.局机关办文有关规定………………………………………11
5.局机关阅文及文件管理制度………………………………14
6.局机关文印制度……………………………………………15
7.局大事记内容及收集整理办法…………………………16
8.重要事项提醒督办制度………………………………………18
9.局机关督查工作制………………………………………20
10.局机关档案收集、管理制度………………………………22
11.局机关印章管理制度………………………………………23
12.局机关保密制度……………………………………………25
13.局机关信访工作制度………………………………………26
14.局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28
15.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9
16.湘潭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规定(暂行)…………49
17.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52
18.局机关财产管理办法………………………………………54
19.局机关用车管理制度………………………………………57
21.局机关调查研究制度………………………………………62
22.局机关会议室使用制度………………………………63
23.关于办公电子设备采购、配置规定……………………64
二、党建政工组织类
24.湘潭市商务局党委会议事规则……………………………69
25.湘潭市商务局干部轮岗交流制度…………………………74
26.局机关干部学习制度………………………………………77
27.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休)假制度…………………79
28.湘潭市商务局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87
29.局机关老干部工作管理办法………………………………91
30.党支部会议制度…………………………………………93
31.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94
32.党务干部谈话制度………………………………………95
33.培养、发展新党员制度…………………………………96
34.党费收缴管理制度………………………………………98
35.党员学习制度……………………………………………99
36.党员联系群众制度………………………………………100
37.党员教育制度……………………………………………101
38.党员管理制度……………………………………………102
39.党内民主制度……………………………………………104
三、纪检监察廉政类
40.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105
41.湘潭市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110
42.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方案………………………113
43.湘潭市商务局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理制度……123
44.规范干部行为措施………………………………………127
45.行政问责实施细则………………………………………128
4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制度……………………………130
47.工作责任倒查制度…………………………………………132
局机关领导办公制度
1.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局领导要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工作中的主要情况和重大事情,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2.坚持民主集中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局领导按分工履行职责。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处理,对于一些紧急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有权处置,但处理结果须向局长报告。分管领导外出,应明确分管科室由谁代管。
4.提倡廉政、勤政、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协商办事的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湘潭市商务局
局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为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原则,局长对全局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三、局长办公会由局长、副局长、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当需参与讨论议题时)、市口岸办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其他须列席人员,由局长确定。与会人员要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事前请假,并经局长同意。
四、局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2.安排部署、研究讨论市委、市政府、市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
3.研究讨论全局行政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提出阶段性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4.听取分管领导或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行政工作汇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5.审议和审定以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6.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局长办公会召开前两个工作日,由局办公室通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将需提交局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局办公室,报请局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审定后,由局办公室通知各参会人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局长同意。
六、会议议题确定后,需要会议成员阅看的文件等资料,应由提交议题的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准备。
七、局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局长提出决定性意见。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会议记录人及时向未到会的成员通报情况。
八、由局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会局领导会签、局长签发。
九、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行政领导分工,由承办单位(科室),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在执行局长办公会决定的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十、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2017年9月11日
局机关办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每人每天工作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记事手册”,各科室负责人不定期进行抽查。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统一考勤。
三、全心全意为基层和企业服务,认真听取情况和意见,及时答复询问和请示,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接待基层来的同志和外来客人要做到“四个一”:一张笑脸相迎,一张凳子请坐,一杯茶水相奉,一句祝福相送。
四、认真履行请假制度。学习、开会要按时参加,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向科长(主任)请假,科长(主任)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因病住院或休病假者,须将病假条交科长(主任)签署意后送组织人事科。
五、搞好环境卫生,文明办公。办公楼及办公室内应窗明地净、整洁美观。办公用品摆放有序。下班前办公桌应整理干净,文件、资料及时清理,一律入桌入柜,做到井然有序,查找方便。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公共区域及办公室的卫生清洁。环境卫生一周一小扫除,一月一大扫除,局办公室每周进行检查。
六、大兴勤俭节约之风,反对铺张浪费,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支笔做起;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七、局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市民卫生公约》,讲文明、讲礼貌,搞好个人卫生。
局机关阅文及文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文档机要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各级各类来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文档机要工作的同志拆阅、登记,作好文件处理的准备工作。
三、副县级以上领导参加阅文。文档机要工作人员可根据情况及时将来文送达上述人员阅览。需急办的文件,由办公室随时呈送领导阅批后,及时处理。
四、局领导批阅的文件,由办公室按批阅的要求送有关科室办理。各科室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办公室。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如需批复的,由局领导提出批复意见后,办公室协同有关业务科室及时批复。
五、文件借阅、复印、翻印、打印、发放须到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须清退的文件不能复印、翻印、打印,只供局领导阅文和借阅,任何人不得私藏、扩散文件,泄露带密字号文件的内容。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查处。各科室的文件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归办公室保存。
七、文档管理人员在处理公文要件过程中因自身的原因,造成失、泄密事件,按法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局机关文印制度
一、起草文稿不得使用圆珠笔,各类需打印的文件资料,必须字迹清楚,标点正确,并经办公室审稿、领导签发后方可交文印室打印。凡未履行手续的稿件,文印室不得受理。
三、文稿付印前必须经起草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按核稿规定的份数印刷。文稿印刷后,由起草科室负责装订、分发,并进行登记,底稿及三份正稿交办公室归档。
四、机关各科室文件资料未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得外出打印(复印),否则不予报销。
五、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文印室翻阅打印文件或闲谈,谢绝任何人到文印室玩游戏,以免影响文印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遇有重要会议、活动或急件,文印室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完成任务,不得推诿。
七、爱护文印设备,非文印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开启复印机,密级文件和须清退文件一律不准复印。
八、各科室因工作复印、传真资料,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复印、传真有关文件,须经局长或副局长审批;密级文件一律不准复印、传真。
局大事记内容及收集整理办法
一、大事记主要内容
1、上级机关针对局发布的重要指示、决定、规定、通知等文件。
2、上级领导来局检查指导工作;
3、局发出的重要文件、通知及局与有关单位联合发出的重要文件、通知;
4、局召开的大型工作会议;
5、局召开的各种重要的专业会议、现场会、座谈会、招待会、新闻发布会;
6、局授予各种先进称号的表彰活动;
7、局领导参加的国内、省内重要活动及发表的重要讲话;
8、重要纪念活动;
9、局领导同志外出的重要调查研究、参加下级单位的重要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和出访。
10、以局名义出席的国际会议及国际重要活动。
11、局副处级以下干部的调动、任免、奖惩、离退休和逝世;
12、局的机构建设、合并、撤销、名称更改、体制变化等;
13、局机关的重要活动,需要记载的各种大事、要事。
二、大事记收集办法
1、办公室从承办领导活动以及局文件、办理各种信函、事务中筛选;
2、本局各科室(单位)指定一人负责收集该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每月最后一天提供给办公室。
3、办公室在月末对领导同志分别进行了解,亦请领导同志平时注意积累有关资料;
4、负责党委、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的同志主动提供;
5、随同领导同志出差的同志主动提供。
三、编写大事记的要求
1、每季度的大事记载,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十天内由办公室整理出来。每年的大事记载在翌年二月底前整理出来。
2、编写大事记事坚持实事求是,反映事物真相,尊重史实,做到言简意明。
3、每年大事记由办公室整理印发。
4、大事记属内部资料,应注意保存,定期归档。
湘潭市商务局重要事项提醒督办制度
一、重要事项定义:1、领导批示件定义。即上级领导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局领导交办事项。2、呈报件。即以局党委或局行政名义报请上级批准同意的请示件;报请上级领导阅知或需要批复的情况汇报等。
二、领导批示件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办理。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局办公室要领会领导批示意图,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批示后,登记并下发到相应的承办科室。
五、批示件办结后,承办科室应及时将办结情况送交办公室审查。
六、办公室对办结情况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彻底或处理不当的,应退回承办科室补充办理;合格的将结果摘要或直接呈送有关领导阅示。
七、呈报件的办理需经局办公室归口管理。流程如下:科室拟稿—办公室初审—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局办公室盖章走机要程序呈报。呈报件上报后,承办科室应当主动跟踪追签,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局办公室督办员应当建档管理,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提醒,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督办;承办科室15个工作日内应将批示(批复)情况报办公室归档(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规定时限跟进处理)。
八、重要事项处理办结后,由办公室统一建档管理。
局机关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省商务厅、市委、市政府和市商务局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事项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办理,以及其他需要督查检查事项的办理。
二、督查事项的办理,一般分为自办、转办两种形式。
四、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结果和情况向分管领导和局长专项汇报;重要事项要用书面材料报告。
五、督查工作要坚持一般与重点相结合,对领导指示的督查事项,要随到随办,做到件件有结果。
六、坚持专项督查与定期督查,在做好定期督查的同时,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几次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专项督查活动,根据商务的中心工作,选择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督查调研活动,为局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督查事项要及时、准确、讲求工作实效和注意工作方法。
八、办理督查事项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工作深入扎实,防止虚假与应付。
局机关档案收集、管理制度
一、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针对文书、财会档案及其他专门档案的各自特点以及载体的差异,采用不同的保管形式和方法。
三、档案库房管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霉、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高湿、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四、保持库房整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清理,核对工作,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向领导报告,对破损或褪变档案及时抢救。
五、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接收、移交、销毁,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及审批制度。
局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一、全局和各科室的公章,指定专人管理,印章不得遗失、损坏和转让使用。
二、严格印章使用范围,正确使用公章。以全局名义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以全局名义发出的文件、通知、到上级机关汇报和下基层调查研究的介绍信、以及以全局名义答复和转办重要问题的函件、填报的重要表格等,使用全局公章。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联系,用办公室公章。以科室名义发出的有关函件,与上下、兄弟单位业务对口部门一般性业务联系等,使用科室印章。
三、凡使用局印章,重要事项须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同意并签署意见;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审批后方可用印;使用科室印章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二级单位对外需要用局印章的,首先要盖本单位印章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用印要进行登记,经办人要签字。
四、不准为个人私事用章,必要时,须经局领导同意。文件签发手续不完备的不盖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五、所有印章不得离开机关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局长同意,科室印章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印章管理人员与经办人员一同前往办理有关签印事项,事后应立即将印章放归原处。
六、严格执行制度,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印章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专职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局机关保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
二、不因工作以外的原因打听国家秘密或案件情况;
三、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国家机密;
四、不在私人交往中泄漏国家秘密和案件情况;
五、不私自抄录、复印秘密文件、资料;
六、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宿舍和公共场所;
十、发现失、泄密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散。
局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一、局机关成立信访领导小组和信访办公室。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治安全科、组织人事科、商改办任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信访办主任。
二、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必须自觉地、认真地学习《信访条例》以及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工作责任心,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科室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要增强信访意识,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亲自处理信访问题,从各方面支持信访工作。
四、科室和所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兼管信访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登记制度和接待制度。
六、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在接待中要耐心听取上访者的申诉,该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要细致地作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解释工作,以理服人。
七、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详细地址和姓名的来信,都应予回复,来信来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科室)的问题,由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牵头科室为主办理,有关科室主动配合,对复信复访要予以高度重视,尽量防止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八、增强信息意识,重视信访信息,要注意处理来信、来访中发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及时提取信息,传递信息,向局办公室反映,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或有关部门报送。
局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品原则上统一由办公室购买、管理,机关干部职工所需办公用品,统一到办公室领取。
二、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验收、管理、发放工作,保管员应严格办公用品的领用登记手续。
三、遇大型会议和活动,如需领用或购买大宗办公用品,由科室写出专题报告,经局长审批后,方可领用或购买。
四、日常办公用品由各科室负责保管。损坏或遗失物品按照物品的全新、半新、陈旧三种情况,按原价的20%—50%的比例赔偿。
五、重要办公用品,如电脑、照相机、摄相机等,由办公室统一造册登记,有关科室明确专人保管。未经允许私人不得借用,借用的公物如有损坏,由借用者负责赔偿。
六、信息科负责局机关电脑软件、硬件的维护和保养,各科室需添购的电脑用品需先报电子科后,由信息科会同办公室进行采购。
七、办公室定期检查全局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对破旧的办公用品,及时进行修理、更换。
湘潭市商务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公务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局机关经费管理,根据省市财政等部门颁发的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1.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类经费开支均坚持“先报告、后执行”的原则;
2.根据“三重一大”原则,重要经济事项等需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后执行。
3.经费开支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
4.公务消费严格使用公务卡和国库集中支付结算。
第二章差旅费
1.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通常是指岳塘区、雨湖区和湘潭县易俗河镇、河口镇、云湖桥镇以外的区域)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2.差旅费报销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可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按规定等级对应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机票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2)住宿费。执行湖南省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限额报销,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票报销,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住宿费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补助,全国各地除新疆和西藏按120元每人每天以外,其他城市都按每人每天100元的补助标准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没有实行公车改革的事业编人员不得以报销交通费的方式变相发放交通补贴。
(5)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短期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按在途天数(2天)报销差旅费。
3.报账资料及流程:
(1)出差前需填报《出差审批单》,省内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局长审批,出差结束应及时报账;
(2)报账凭证包括: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附酒店提供的结算清单)、公务卡刷卡小票等凭据;
(3)差旅费报销单由出差人填写、科室负责人证明、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财务报销。
4.参阅文件:(1)《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号);(2)《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潭财行发[2016]2号);(3)《湘潭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潭车改[2016]2号)
第三章国内公务接待费
1.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2.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3.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有公函的来访人员按标准接待,无公函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公务接待由接待科室填写《接待审批单》,经审批方可执行。
5.接待费开支标准
(1)接待对象为省部级:接待用餐标准按本市一类会议14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执行;
(3)接待对象为处级及以下人员(含本省市县商务部门):接待用餐标准按本市三类会议10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执行,即40元每人每餐;
(4)市本级部门之间确需安排工作餐的,一律在单位食堂按单位工作人员20元每人用餐标准安排。
原则上安排公务宴请一次,住宿由到访人员自理。
6.报账资料流程
(1)报账凭证包括:接待费用发票(附酒店点菜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刷卡小票;
(2)发票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送财务报账;
(3)接待费应采用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的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7.参阅文件:(1)《湘潭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潭办发[2014]16号)(2)湘潭市委市政府《湘潭市关于印发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实施方案》(潭市发电[2018]2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潭办发[2016]3号)
第四章招商引资接待
1.招商引资接待是指为推动区域外资金来本地投资而举办的、财政安排了专项经费的各类活动的接待,包括在国(境)内外(含本市)举办的各类招商引资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合作会等经贸活动。
6.报账资料及流程:
(2)发票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财务报账;
7.参阅文件:(1)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5]10号);(2)《湘潭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潭办发[2014]16号)(3)湘潭市委市政府《湘潭市关于印发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实施方案》(潭市发电[2018]2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潭办发[2016]3号)
第五章招商引资活动
1.政府招商引资活动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机关单位为推动区域外资金来本地投资而举办的各类活动,包括在国(境)内外(含本市)举办的各类招商引资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合作会等经贸活动。
3.报账资料及流程:
(1)报账凭证包括:招商活动方案(审批件)、活动行程安排、费用发票(附消费明细)、公务卡刷卡小票、大型招商活动的酒店会务服务协议等;
(3)招商活动开支应采用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的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参阅文件: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5]10号);
第六章会议费
1.会议类别为一、二、三类会议:一、二类会议对本局不适用;三类会议为市直机关单位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简称部门工作会议。
3.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费用,应按标准扣除。
三类会议的标准为400元每人,其中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
4.报账资料及流程:
(3)会议费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
5.参阅文件:《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1号)。
第七章培训费
1.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省内组织培训标准为400元每人每天,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元、场地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等其他50元;(2)讲课费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的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其他:(1)挂职跟班学习。到常驻地以外挂职跟班和支援工作的,仅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在外期间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2)党校学习。学习期间在校食宿,统一收取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限额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未统一安排用餐的,市外每人每工作日补助50元、市内每人每工作日补助25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5.报账资料及流程:
(3)培训费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
6.参阅文件:《湘潭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2号)。
第八章临时因公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履行年初出国计划申报和经费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和外事旅游部门实施经费审批和任务审批的联动审批制度。
(1)报账凭证包括:出国费用发票、出访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湖南省因公出国(境)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湘潭市因公出国经费预算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行程安排、中介机构服务采购合同及付款函等。
(2)发票由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送财务报账。
4.参阅文件:(1)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潭财行[2014]5号);(2)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
第九章政府采购(要点)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2)各项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3)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户的租赁、会议、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4)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2.各项设备、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3.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户的租赁、会议、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4.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上述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优先在省内采购。
3.政府采购的方式及限额标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根据采购项目的资金额度、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4.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以协议(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的:采购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耗材、网络设备、多媒体会议设备、办公电器、厨房设备及厨具、办公家具、窗帘、文体用品等项目;
实行政府采购服务定点管理的:公务车辆维修、公务车辆保险、公车燃油、公务印刷等项目
5.参阅文件:1、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2、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3、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服务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5、关于转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潭财购〔2018〕4号)。
第十章定点印刷
1.事先报告制。因工作需要印制专业资料的科室,应事先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执行,大批量印刷还需报局党委会审定。
2.定点印刷限额实施标准。单次采购预算1000元以下的自行采购,1000元以上(含本数)20万元以下的(不含本数),在定点厂家中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单位年度定点厂家,直接委托单位年度定点厂家承印,并与定点厂家签订年度印刷服务合同;没有签订年度合同的应分次按印务要求签订合同。
单次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采购单位须将采购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以规定的采购方式招标竞争后确定承印厂家。
3.结算要求。(1)印务完成及时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3万元以上项目,应在局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组织印刷与验收。(2)印刷厂家和委印单位应填写《公务印刷结算单》,经委印科室(单位)经办人(3万元以上的还应有纪检监察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具体结算和付款手续。
(1)报账凭证包括:印刷费用发票、印务清单、《公务印刷结算单》、印刷合同、印刷请示件或会议纪要等;
6.参阅文件: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审批方式的通知》(潭财购〔2018〕5号);2、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潭财购[2017]3号)
第十一章宣传费
1.宣传费包括媒体宣传费、宣传资料制作费(含纸质、音频、视频)、户外宣传等。
3.报账资料及流程:
(1)报账凭证包括:方案审批件、宣传合同、费用发票(附明细单据)、有必要的提供效果图复印件等;
(3)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章政府购买服务
1.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具体可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他事项等六大类。
2.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4.凡列入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未列入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不予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5.参阅文件:(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南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15〕29号);(2)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财外[2017]40号);(3)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财综发[2017]5号)。
附:湘潭市商务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湘潭市商务局公务出差审批单
公务接待清单
招商引资接待清单
附件1
湘潭市商务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年月日
申请人
姓名
科室
用餐
人数
接待对象及
陪餐人员
接待事由
用餐标准
接待
地点
住宿标准
住宿
科室分管
领导意见
办公室
意见
分管办公室
附件2
同行
人员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乘坐交通
工具情况
1.按照规定等级乘坐营运交通工具:
2.单位派车车号:
局长审批
备注:省内出差报分管领导审批;省外和出境报局长审批。
附件3
接待单位
是否有公函
是否有接待方案
序号
来客姓名
职务
单位
接待内容
用餐地点
接待人数
实际开支用餐费用(元)
时间
陪餐人数
结算方式
(转账、刷卡)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其他
附件4
接待对象
公务内容
工作餐人员
接待内容汇总
工作人员用餐人数
酒水
(数量金额)
实际开支费用(元)
结算方式(转账、公务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规定(暂行)
为加强国、省、市三级商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按照“公开透明、合理规范、扶优扶强、科学严谨”的原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着力推动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着重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增强长远发展后劲,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资金范围
本规定所指“项目资金”是国家、省、市下拨的用于商务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分为专项补贴、专项奖励和专项扶持资金。
二、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按照:申报程序公开透明、资金安排合理规范、项目对象扶优扶强、项目管理科学严谨的原则,严格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制度,严禁任何单位(企业)采取任何方式挪作他用。
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1.国家(省)级项目按以下程序:市级商务部门公示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推荐—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推荐—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评审并确定项目及资金。
2.市本级项目按以下程序:市级商务部门公示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推荐—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并确定项目及资金。
3.实行报账式奖励支持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公示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推荐—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并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推荐—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评审并确定项目及资金,省财政部门下拨资金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给项目单位。
4.省直管县市直报项目按现行程序申报。
四、项目管理
1.国家(省)项目:经国家(省)批准的项目,由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督促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以及项目企业按照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建设任务后,由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市商务、财政部门备案;市商务、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申请验收并下拨项目资金;项目运行后进行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2.市本级项目:经市本级批准的项目,由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督促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以及项目企业按照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建设任务后,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后向市商务、财政部门申请验收并下拨项目资金;项目运行后进行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各类项目资金下达后,强化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督和检查。
五、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项目审批权限按以下情况划分:
1.向国家、省申报资金单个项目50万元(含)以下合计项目资金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向国家、省申报资金单个项目50万元以上合计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由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3.市本级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由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二)项目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示、公布。启动项目审批程序前,由承办业务科室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布;
2.收集资料并初审。业务科室收集申报企业按规定递交的申报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3.研究决定。根据项目类别,由业务科室分别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4.公示。经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由业务科室负责在网上公示并根据信息反馈情况实施项目。
2017年8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
补充规定
局机关各科室(队):
一、严格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年度预算。各科室(队)应在认真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意见。局财务科根据市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盘子,在征听各科室意见后编制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经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分管市长审批,再送市财政局。预算方案批准后,各科室(队)根据已批预算方案分别制定年度预算细化开支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定,财务科备案。
月度预算。各科室(队)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初拟出本科室(队)本月预开支项目,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送财务科汇总,财务科根据科室(队)提供的方案、合同(协议)等附件和资金调度情况进行初审,汇总编制月度预算,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再报局长审定。财务科根据局长审定的预算安排当月各项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预算安排仍要严格按月度预算审批程序审定后方能执行。
所有项目性开支经费和一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工作经费开支,由经办科室(队)拟出方案、合同(协议)等,经财务科审核和法律顾问把关(涉及法律条款和法律风险的文本)、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局长审定,方可作为预算依据,其中单项开支在五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需经局党委会审定。
二、严格审批程序
1.一般工作经费开支,由经办人及科室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分管局领导审签、财务科科长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三、严格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中央、省、市“899”规定和我局各项规章制度,并强调:
1.凡是因公消费未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的,财务科拒绝报销发票,特殊情况需经局长审定同意。
2.凡是公务接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包括接待公函),财务科拒绝报销发票。
3.凡是公务接待餐饮发票中有烟、酒开支的,财务科拒绝报销发票。
局机关财产管理办法
局财产是指局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为了加强局财产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其完整、完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所有权界定
1、凡是由政府部门拨给局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归局,所有权属于国家。
2、凡是由局经费投资、政府补助、局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局资产。
3、由政府与局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市政府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局投资部分为局资产。
4、凡是用局资金投资,以局名义借款或用局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局企事业和第三产业,统属国有资产,其管理和使用权属于我局。
5、局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局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
6、已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所有权。
二、局财产的标准与分类
1、局财产。凡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对单价虽不足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购置、自制、接受捐款和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2、局机关固定资产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管理: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办公用房屋、事业用房屋、宿舍及附属设施,其他建筑物等;
(2)交通运输设施——各类汽车;
(3)电器设备——电风扇、吸尘器、空调器、电暖器等;
(4)家具用具及其他——各类桌柜、架、椅、沙发、照相机、装订机、胶印机、碎纸机等;
(5)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收录机、复印机、录像机、投影机、打字机、电视机、扩音器等;
(6)文化体育设备——健身器、台球桌、乒乓球台、图书等。
三、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1、新建、购入、调入和政府拨给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计价,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加工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用计价;
3、盘盈、接受馈赠、无偿调入的及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查时原价的,按估价入账;
4、原有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增加其功能,不包括一般维修消耗料)时,将新增加开支金额加入固定资产原值;
5、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四、局财产管理的要求
1、局应设有专门机构或兼职人员对财产进行管理。
2、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登记制度,所有财产物品都应登记入帐,填制实物登记卡片,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要建立健全财产的入库验收、保管、领发、使用、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4、要建立健全财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损坏、损失的,要追究管理、使用人员责任,区别情况作出处理,由过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5、要充分发挥局财产使用效能,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防止局财产的流失。
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公车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加强我局公车管理,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的,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保障方式,建立新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体制。
一、保留用车概念及用途
根据市车改办核准信息,我局保留3台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主要用于:
1、传送机要文件;
2、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3、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调研及外市来潭的公务活动;
4、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5、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二、使用规定
1、原则上机关公务用车以保障重点工作为主,优先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活动;
4、适度实施社会化保障用车。社会化保障用车的范围:参与或牵头组织的重大活动、中心工作;重点客商接待考察活动;重要公务接待活动;上级部门部署和各职能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考核和工作调研;局系统重要大型公务、集会活动;其他有租赁车辆需求的特殊情况等。社会化保障方式:由局办公室牵头与两家以上车辆租赁服务公司(简称“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依据按需、择优原则与公司实施购买车辆使用服务;社会化保障用车程序:根据局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局长碰头会)作出的决定,由承办科室经分管领导同意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局办公室根据计划提出《社会化保障用车实施方案》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全年社会化保障用车费用总额不超过公务用车费用总额的5%。
三、管理规定
局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日常管理、使用、调配、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以及更新等工作。
1、车辆维修按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3、驾驶员必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工作日头天晚上不能熬夜、饮酒;驾驶员必须服从局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凡出现不服从调度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停车整改、扣除奖励补助、辞退等处理,停车期间停工资仅支付生活补助;
4、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固定车辆、固定人员驾驶;驾驶员必须及时进行车辆维护保养、负责车辆年检和购买保险,对其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合法性负责;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交通违章行为由驾驶员负责处理,特殊情况可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解决;
6、建立健全《加班工作补助制度》。由局办公室执行原规定;
7、适时建立健全《安全车公里奖励制度》和《节油奖励制度》。
湘潭市商务局公务用车申请单
用车事由
行驶路线
用车单位
带车干部
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
分管领导
分管办公室领导
备注
本申请单由用车科室填写,经批准同意后由局办公室依此根据车辆情况安排;局主要领导用车需提前告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优先安排。
派车存单
·
湘潭市公务用车派车单
编号:
用车人(单位)
目的地
行驶里程(公里)
使用车辆号牌
驾驶员姓名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1、此存单由公车使用管理单位保存。
2、派车单一车一本。
2、派车单一车一本,由用车人负责申请或填写,驾驶员随车携带,公务结束后交公车使用管理单位保存。
局机关调查研究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商务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履行市商务局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领导机关的指挥、协调、管理、服务作用,密切与基层单位的联系,特制定本调查研究制度。
一、对商业改革、建立大市场、大流通格局、促进招商引资和发展对外贸易、现代物流进行调查研究,是商务局的重要职责。机关干部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
三、参加党委会、办公会确定的或上级指定的调查研究课题的人选,由课题负责人向党委会、办公会提出建议。党委会、办公会决定抽调的人员,各个科室和本人不得无故不参加。
四、每次调查研究后,都要写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报告,报送党委成员、办公室及省市有关部门。
六、各科室要围绕本职工作情况注重综合整理,每月必须报局办公室书面信息2篇。
七、实行考评奖励制度,年底由办公室汇总通报情况,并按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奖励。
局机关会议室使用制度
一、会议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办公室负责。
二、有关科室需用会议室的,要提前告知办公室,以便协调安排。
三、会议室使用完毕后,承办会议科室必须及时将会议室清扫干净。
四、爱护会议室的设施和花草,会议室的设施任何人不得带出。
关于办公电子设备采购、配置规定
一、为加强精细化管理,规范电子设备的配置、采购流程,合理控制费用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对局机关办公电子设备的管理。
三、本采购规定所涉及的办公电子设备包括:
1、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传真机、扫描仪等;
3、多媒体设备:照相机、扫描仪、摄像机、投影仪、录音笔等;
四、本规定所涉办公电子设备的采购一律采用集中采购的办法,集中采购工作由局信息科统一负责。
五、各部门(科室)应坚持工作需要、勤俭节约、珍惜爱护、公开透明的原则,杜绝浪费、公物私用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关于办公电子设备的配置
一、局机关各部门(科室)干部职工统一配置台式计算机一台,及所对应外接交互设备壹套(鼠标、键盘)。原则上每位机关干部职工只配置一台计算机。因工作实际需要,可适当配备笔记本电脑公用。
二、原则上,局机关各部门(科室)统一配置传真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包括一体机);有特定工作要求的部门(科室)可酌情考虑适当增配相对应的办公设备。
三、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投影设备等多媒体电子设备由局信息科统一管理、维护,供部门(科室)日常办公使用,各部门(科室)不得另行申请添置。
四、局机关为各部门(科室)职工配置的办公电子设备已经达到报废年限和标准(自购买之日起六年后,经信息科专业人员检测核实确已达到报废标准)和尚未配置必要办公电子设备的各(部门)科室、各干部职工可申请配置设备;员工现有配置的办公电子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没有达到报废年限和标准,不允许申请另购置设备。
五、办公电子设备的配置将根据科室业务工作需求不同进行合理分配,优先考虑使用局机关现有可以使用的电子设备。
第三章关于办公电子设备购置程序
一、办公电子设备购置的审批程序:由有购置需求的各部门(科室)向局信息科提出书面购置申请。局信息科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定采购计划。程序办理如下:
1、一次性开支在100元(单价)以下的(耗材),由拟申请设备部门(科室)填写《办公电子设备申请单》,经信息科核实后统一采购;
2、一次性开支在100元(单价)-1000元(单价)之间的(包括电子设备零部件、小件办公电子设备)的,由拟申请设备部门(科室)填写《办公电子设备申请单》和申请报告,经科室分管领导同意,信息科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信息科统一采购;
3、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单价)以上的或者大宗办公电子设备及属于政府控购物品的,由拟申请设备部门(科室)出具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信息科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二、所有办公电子设备必须经信息科履行到货登记、领用登记等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三、办公电子设备到货时须履行到货登记手续,局财务科填写统一印制的设备标签,将标签贴在对应设备不可拆卸部分的显著部位。
四、办公电子设备领用时须履行领用登记手续,由信息科统一登记造册。
第四章其它
一、本规定由信息科制订,并负责解释。
二、今后若有未尽事宜,由信息科研究并另行发文通知。
办公电子设备申请单编号:
领用科室
领用的物品名称及数量
信息科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物品名称
(数量)
领取人
(签字)
归还人
办公电子设备领用登记表
注:该表主要适用于录音笔、照相机、移动硬盘等小件电子办公设备。
办公电子设备到货登记表
物品名称(数量)
验(收)货人
办公电子设备收货登记表
领取人(签字)
湘潭市商务局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会议质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更好的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委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执行中央、省、市委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种决议和决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循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提高党委决策的前瞻性、战略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四)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对议题进行研究时,要经过党委成员的充分讨论,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
(五)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涉及全局性的“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都要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如书记暂缺,副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局党委主要领导不仅要积极听取党外人士意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并作最后陈述表态(一把手末位表态发言)。党委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党委主要领导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坚持团结的原则。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相互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团结。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商务系统全局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财务事项。
(三)研究决定商务系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责任及其考核办法。
(四)讨论决定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编制调整方案、干部的推荐和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五)研究决定商务系统的党建和廉政建设工作。
(六)其它需要局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工作。
三、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安排审定。有党委成员和有关科室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宜应先向党委书记汇报,经同意后,列入党委会会议议程。
(二)议题确定后,由局人事科通知局党委成员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充分准备。需要向党委会汇报的议题材料一般应提前2天报送局人事科;重要的议题材料,人事科须提前印发给党委各成员。
(三)提交局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如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工作,主办部门应事先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要提出可供决策的方案或建议,然后提交局党委会讨论。
(四)在分管领导或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的问题,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以及部门没有提出具体意见或准备不充分的议题,或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不能提交党委会讨论。
四、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到会成员应超过实有党委成员的半数。
(二)会议按议程顺序审议,讨论应只限于会前确定的议题,不能随意改变或增加;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三)会议讨论议题时,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认真深入地讨论,然后党委书记归纳,提出主导意见,经多数党委成员同意作出决定,重要的问题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应逐人进行表决。凡重要决议或决定应在会上形成规范、明确的表述,或形成文字予以通过。
(四)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严格按程序办理,未按规定程序考核的人选,党委不予讨论;如拟定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另行会议讨论。
(五)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议。
(六)列席会议的人员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发表意见。
五、会议纪律
(一)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凡属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不准对外传播。凡属应该保守秘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委会的保密事项泄漏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该知道的人。未经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批准,个人不能查阅党委会记录。
(二)对于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要按班子工作分工和岗位责任认真组织贯彻实施。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允许向上级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四)在执行党委会决定的过程中,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需修改党委会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召开党委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做出修改决定或撤销原决定。如果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局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并于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若讨论的议题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或本人的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时,该成员必须予以回避。
六、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一)凡党委会上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局人事科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凡可以公开的决议内容,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局办公室通过办公网将会议纪要发至局属有关单位、部门。会议通过的决议由会议主持人责成有关部门向缺席会议的人员通报。
中共湘潭市商务局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湘潭市商务局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商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局党委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本局副处级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属各单位、部门之间进行调整。
第二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科室(部门)副处级以下干部的轮岗交流。
第四条轮岗交流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科组织实施。
第五条轮岗交流的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担任正、副科职连续满5年的;
(三)一般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
(四)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轮岗交流期限:
(一)需要重点培养的;
(二)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
第七条轮岗交流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科拟定干部轮岗交流方案;
(二)正科职及其以上轮岗交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并参考本人意愿,由人事科提出轮岗交流意见,报局党委决定;其他轮岗交流人员,由人事科征求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意向交流单位(部门)意见后,提出轮岗交流意见,报局党委决定;
(三)局领导、人事科与轮岗交流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做好交接,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一)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在局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三)轮岗交流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局人事科应当将轮岗情况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五)局机关党委负责对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17年8月24日
湘潭市商务局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为提升全局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办事效力,争创学习型机关,争做学习型干部,打造新时期湘潭商务机关新形象,特制定局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2、中心组(扩大)学习:由人事科负责组织落实原则上每个季度学习一次
二、学习地点
1、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局机关16楼会议室
2、中心组学习地点视情而定
三、参加人员
全体局机关干部
四、学习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国家的法律法规;2、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决策;3、局党委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4、各科室业务知识;5、专题讲座内容。
6、实用商务英语:根据商务(招商)工作需要,安排机关干部视实际情况和自愿参加的原则。
五、学习形式
1、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
2、专题讨论和交流相结合;
3、专题讲座与外出学习考察相结合。
六、学习要求
1、根据年初各科室提供的学习内容,由局机关党委制定出机关干部年度集中学习计划,中心组学习由人事科制定计划;
2、机关干部集中学习由局机关党委牵头,每月安排一至两个主讲单位。一般由业务科室轮流主讲,课件、资料,按照谁主讲,谁负责的原则准备;
4、每次集中学习由人事科负责记录考勤,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应提前出示书面请假条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交人事科备查。
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休)假制度
局机关考勤制度
1、机关考勤由局人事科牵头组织。局领导考勤由办公室负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职工考勤由办公室、监察室配合人事科进行。
2、机关干部、职工上班必须在“去向牌”上标明自己当天的去向。
4、局人事科、监察室不定期对机关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虚报去处者按旷工论处。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潭商发〔2017〕9号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潭政办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湘潭市商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年休假原则
严格按照《湘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执行,市商务局不再另行制定细则。
二、年休假安排程序
1、每年2月底前局工作人员填报《湘潭市商务局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申报表》,提出年度休假申请计划。
2、人事科根据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以及个人年度休假申请计划,统筹安排局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并填写《湘潭市商务局年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提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方案。
3、局党委审定方案,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三、年休假规定
2、休假安排原则上应避开工作繁忙时段。同科室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同时休假,休假人员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如因工作需要中止休假,则假期另作安排。
4、鼓励顺延国家法定假期申请年休假,如在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假日前后申请年休假。
5、干部职工休年休假一律填写《湘潭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申请审批单》。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湘潭市商务局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申报表
2、湘潭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申请审批单
3、湘潭市商务局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调整申请审批表
4、湘潭市商务局年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
湘潭市商务局年
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申报表
所在科室
年休假
应休天数
年休假计划休假日期
局长
审批意见
科室人员、副科长(副主任)休假计划报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休假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副县级以上干部休假计划由局长批准。
湘潭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申请审批单
工龄
个人
申请
本人申请,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假,休假天数天。
签名:
休假期间工作补位人及工作交接事项
休假人与本人在休假期间就如下工作做了交接:
补位人签名:
科室负责人意见
根据科室工作和岗位情况,拟安排该同志休年假天。
人事科意见
该同志本年度应休年休假天,已休天,此次可休天。
局长审批意见
1、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实行逐级审批。科室人员、副科长(副主任)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长(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科长(主任)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副县级以上干部请假,由局长批准;所有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上的,均须报局长批准。
3、休假完毕上班时(节假日顺延),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科销假。
湘潭市商务局年工作人员
年休假调整申请审批表
原计划休假日期
申请调整休假日期
调整原因
科室人员、副科长(副主任)、科室负责人休假调整报分管领导批准;副县级以上干部休假调整由局长批准。
湘潭市商务局年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
出生年月
应休假天数
休假计划(日期)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天数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市商务局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商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商务局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市商务局委托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局工作。我局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初次聘用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九条凡拟聘工作人员时,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聘用理由提交局人事科,局人事科根据各科室申报需要聘用人员情况,统一汇总并提出建议,交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人事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选聘工作由局人事科会同聘用科室组织实施。首次聘用试用期一个月。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试用期劳务合同书。试用结束,由聘用科室提出合格与否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人事科备案。合格者由人事科通知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劳务派遣合同书按派遣期限签订,派遣用工超过一年的,一年一签订。临聘人员用工到期需续聘的,聘用科室出具续聘理由,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经人事科提交局党委讨论后再定。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一条各科室和机关工作人员应尽力为临聘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工作环境,对临聘工作人员的劳动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临聘人员因岗位不同,工资标准有所区别。临聘人员工资不低于湘潭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增长而增长。各岗位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由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市商务局财务科每月按时将临聘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第十四条临聘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六章劳务解除
第十六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与市商务局解除劳务关系,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违反市商务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市商务局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
3、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4、其它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人自愿辞职,需提前30天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做好工作交接,并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局人事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局机关老干部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老干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1、联系走访制度。局领导每年联系走访离退休老干部两次。每逢重要节日(春节、老人节)或老干部生病住院,局领导带领有关人员进行探望慰问。通过经常的上门联系走访,加强思想交流,听取老干部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困难,并尽力加以解决。
2、通报情况制度。每月一次由局领导向老干部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国内外形势,通报和介绍本单位的情况。事关重大决策,应主动听取和征求老同志的意见,发挥他们参政议政的作用,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3、阅文与会议制度。中央、省、市的文件和有关学习资料,由组织人事科于每月的25日(星期六、星期日顺延)负责安排阅读一次,以保证老干部能按规定看到或学到文件。
本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传达某些重要会议精神,应通知老同志参加。
4、经费落实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文件精神,保证离休干部“两费”(特需经费、健康休养费)和退休干部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5、按照82年国家建立离退休制度以来及省、市委组织部
的文件规定。凡离退休干部正处级以上的80岁寿庆、去逝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都必须参加(上门);正处级离退休干部每年第一次住院治疗,老干科报告组织人事科、工会及陪同党政一把手及分管领导上医院进行走访探视;副县级离退休干部及所在单位正科以下的离休干部的80寿庆、丧葬及每年第一次住院由老干科报告单位领导、陪同分管领导、组织人事科、工会参加上医院探视;正科级以下退休人员每年头次住院的,老干科报告分管领导,陪同工会、分管领导上医院走访探视。
党支部会议制度
1、支部大会。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接受入党申请和预备党员的转正等。
2、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按照支部大会的决议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制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等。
3、党小组会。党小组会至少每两月一次,组织党员学政治理论,学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接收本小组党员交纳的党费。
4、党员组织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季一次,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党员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每年一次,党支部对党员一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党纪党风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考核。
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向局机关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全体党员的评议及监督。
党支部报告围绕局中心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的情况,“三会一课”的落实情况,“创先争优”、“五好党支部”活动开展情况,“心连心”活动情况,党员群众思想状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党员评议工作,以及局机关党委布置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党小组长每季向党支部报告工作,报告党员的学习情况,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等,遇重要问题及时向党支部请示报告。
党务干部谈话制度
1、局机关党委委员,每年找党员群众谈心6人次以上;
2、支部委员每人每年找党员群众谈话4人次以上;
3、党小组长每人每年找党员群众谈话2人次以上;
通过交心谈心,联系群众,做群众知心朋友。对党员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作好谈心记录。
培养、发展新党员制度
1、建立党员发展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各党支部每年年初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成熟情况,向局机关党委申报当年的发展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发展。
2、各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由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
3、入党积极分子在介绍人提名的基础上,经党小组、支部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最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方可列入发展对象。
5、发展对象至少每半年一次向党组织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入党介绍人每季度必须将发展对象的考察情况进行登记。
6、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连同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
8、各基层党委审批发展党员前,应将发展对象的全套入党材料报局党委审查。审查时要填报《发展新党员审查表》,内容包括培养考察情况、入党前培训情况、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入党志愿书、自传、公示情况等。
9、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及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是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2、党员应当按月交纳党费,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党支部应当及时向局机关党委交纳党费,局机关党委于当年12月底前将党费上缴市委组织部。
党员每季末以前按标准主动向党支部组织委员交纳党费,党支部组织委员及时向局机关党委交纳党费,局机关党委及时上缴市委组织部。
3、认真执行《党费工作规程》,党费工作有专人负责,建立专帐管理,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做到收支记帐及时,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准确。
4、帐簿、收支凭证按年度归档,党费利息逐笔入帐登记。
5、严格控制党费支出,按照党费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6、定期向党员大会通报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党员学习制度
2、对党员学习的内容要统一安排。学习方式要多种多样,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党员提出不同要求,提高学习的效果。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真正达到提高理论水平,增强党性觉悟,改进工作的目的。
3、定期检查党员学习情况和学习笔记,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考核,对学习好的给予表扬,差的给予批评。
4、学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有关业务知识。
5、要求
1)思想政治学习应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学习计划应以机关党委计划为前提,制定切合实际的学习内容。
3)积极准时参加学习,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4)学习中,应做到严肃认真,不做与本次活动无关的事。积极发言,对待问题和建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5)要勇于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诚恳接受他人意见。
6)认真进行考勤登记。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由支部具体组织落实。每个党员联系群众的具体方法、数量,由所在支部决定。
二、党员要定期找群众谈心,要认真开展好党员责任区和义务劳动等活动。
三、党员联系群众的任务是: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做群众的知心人,密切党群关系;及时向党支部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党员每月向党小组汇报一次联系群众的情况,支部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党员联系群众率要达到85%以上。
党员教育制度
一、积极选送党员参加到市委党校或市委组织部门举办的轮训学习。
二、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学习会,学理论、学党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三、针对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年进行两次党课教育。
四、每年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各人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五、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开展电化教育,每月选定一日为支部党员活动日。
六、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业务技术讲座,使每个党员成为业务能手。
七、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等教育。
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必须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性观念,加强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党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按期、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
4、对于短期或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必须有所到之处党组织的接收证明,同时每半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至少一年回所在党支部参加一次组织生活。
5、离、退休及家属党员外出探亲或异地居住六个月以上的要转移组织关系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如无接收单位每半年要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思想。
6、对离退休的家属党员要根据实际情况搞好分层次管理,身体状况好的,要严格参加组织生活,身体较差的可以适当减少参加组织生活次数,对体弱多病不能参加的要建立联系制度,确定专人定期联系。
7、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的,要按自行脱党予以处理,对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直至必要的党纪处分。
8、因工作调动转移组织关系必须按介绍信的有效期及时办理接转手续,逾期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9、党员去世后,所在党组织负责把名单上报组织部备案。
党内民主制度
1、保障党员知情权。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及时阅读其应当阅读的各种文件,及时了解其应当了解的各种事务。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知情和了解,落实普通党员、党员代表、党委委员以及下级组织的知情权,防止少数人或极个别人垄断党内信息,为个人专断制造条件。
2、保障党员参与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通过表决做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的态度。
3、保障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党内提名能够聚合更多的民意。
4、保障党员批评权、揭发检举权。保障党员享有的监督权包括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
5、保障党员申辩权、越级报告权、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保障党员受到党组织的不公正处理或党员的权利遭到侵犯时,通过诉诸组织获得帮助的权利。
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责任制
(一)局党委是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局各直属单位和局各职能部门(科室)及其成员行使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责任如下:
2、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件,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要管好自己的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重视和支持局纪检、监察人员有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其按规定进行检查、立案、处理,帮助排忧解难。
6、根据市委和市纪委的要求,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抓好落实。
(二)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其责任内容如下:
1、根据有关精神,提出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委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2、及时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向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
3、对党风廉政情况和责任制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与建议。
4、具体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二、工作分工
(一)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分别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政机制建设、纠风、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分解到有关科室,由相应科室承担工作责任。
2、礼品清理登记上交、公款吃喝玩乐的治理、干部用车配车和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项工作,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直接领导责任人:纪检监察室主任;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直接领导责任人:组织人事科科长;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
4、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落实,由局财务审计统计科负责。
5、整顿会风,严格控制庆典活动,控制办培训班及发行学习资料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直接领导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
(二)如遇中央、省、市有新的规定和工作任务,将按部门的职能、职责,及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上述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直接领导责任人:纪检监察室主任;主要领导负责人:纪委书记。
三、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局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市纪委。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
(三)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后,要作出书面评估,并以此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作用、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行政)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应上报而不上报,执纪执法机关要求查处却明示、暗示或不表态方式导致没有查处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因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而导致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给党的形象、权威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行为或者有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法规,以做假帐、搞假报表等形式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和为其工作服务的司机等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六)对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中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并进行廉政谈话教育。副处级以上干部,由党委书记谈话;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或其他党委成员谈话。
本实施意见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湘潭市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主体责任意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作风建设、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总结报告;
(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市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五)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
(六)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
(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四、分管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分管领域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四)其他需要签名的文件。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可采取参加会议、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文件函件可以作为核实底稿的一部分。
八、签字背书一式两联,一份附于背书文件,一份留存本单位存档。
九、签字背书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对所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的跟进、监督和回访,核查有无偏离预定计划、有无发生不廉洁行为。
中共湘潭市商务局党委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南省委、湘潭市委“九项规定”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建设节约型机关,高效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2、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对日常工作中践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宣传教育
1、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组织全局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湘潭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三、规章制度
(一)经费管理
1、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2、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3、严格执行市公务消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三公经费控制额度。
4、严格控制行政办公经费、国内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根据我市最新制定出台的《湘潭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湘潭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5、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基本支出挤占专项支出等现象发生。
7、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8、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以及利用招商引资之名购买土特产、贵重礼品等。
(二)差旅管理
2、差旅人员的住宿费、餐费标准按市制定的标准执行。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先行审批制度,批准同意后才能外出并给予差旅费报销。严禁向下级单位和服务对象转嫁差旅费用。
3、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4、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质任务的考察性出访,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三)公务接待
1、严格执行《湘潭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局内部审批制度,以“严格审批、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为指导,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接待事宜,并根据接待对象的派出单位向我局发出公函中告知的内容、行程和人员,按规定合理安排接待事项。
2、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禁将私人客人往来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3、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4、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政府食堂就餐,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外接待用餐,应事先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审签,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午餐不得安排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6、本省市州兄弟部门往来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用房的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7、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各下级单位和服务对象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高档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9、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实行单独管理,但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11、公务接待开支标准按市制定的标准执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
1、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2、境外招商和经贸洽谈项目经费应纳入年初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3、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5、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安排,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
6、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朴素大方的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五)公务用车
1、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公务车辆由后勤服务中心协调安排,禁止公车私用。
2、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使用执法执勤公务用车。
3、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4、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六)会议活动
1、从严控制会议(包括招商活动及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会场不得铺设地毯、不得摆放鲜花水果等,能合并召开的会议需“捆绑”召开,会议议程安排需紧凑合理,会议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3、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4、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培训经费开支标准及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5、经批准的节会、论坛、展会等活动,应申报年初预算安排,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级单位以及企业、个人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和财物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七)办公用房
1、开展办公用房使用标准自查自改活动,凡是超面积、超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
2、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3、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八)资源节约
1、加强节约型办公建设,节约合理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损失浪费行为。
2、办公设备要正确合理使用,尽可能延长使用寿命,避免频繁更新。严格控制办公用品采购,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购置。加强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防止财产物资人为缩短折旧年限,下班后及双休日、节假日电源一律关闭。同时,引导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用电节能的好习惯。
3、优化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
4、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大力推广电子办公平台的使用,纸质文件、材料等应双面打印,减少纸张的使用量。
四、督查落实
1、财审科每年初在外网上公开本年度预决算情况;每季度在局办公平台公开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2、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3、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4、纪检监察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5、组成由局纪检监察室牵头的督查组,明察暗访,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将本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起到实效。以抓落实、促高效为目标,简化环节,确保政令畅通,不搞效果不明显的督查。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对不认真执行、不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湘潭市商务局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认真查处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提升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水平,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廉洁从政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湘潭市商务局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王峰同志担任,全体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情况综合等。
二、健全防范措施
针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岗位制定防控措施。从加强教育、明晰职责、规范流程、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督、后期处置相结合的防范措施。
(一)前期预防措施。加强流程控制,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确保“事事有监督,人人受制约”。加强廉政风险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有关制度和典型案例,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二)中期内控措施。主要通过日常考核、执法检查、工作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情况和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事中控制,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后期处置措施。对发现的线索或苗头性问题,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手段,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展。对已经造成违法违纪违规的事实,及时整改纠正,坚决依照法纪规定处理,发挥惩治工作的震慑作用。
三、严格责任追究
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和惩处并举,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在职权职能方面
1、在招商、商贸流通、外贸出口及成品油行业管理等职权方面,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等,导致管理不善,行业混乱;
2、商务行政执法不严、不公、不正;
3、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非法利益,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在财务资金管理方面
1.坐收坐支、截留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金、违规报销;
2.违规拨付资金,虚列开支;
3.违规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或者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4.变相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变相开支资金;
5.不按政府采购规定购买大宗公物。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
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推荐和确定考察人选;
2、隐瞒干部考察情况,更改伪造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
3、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
4、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不如实报告;
5、在干部考察征求意见中,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意见,不如实向上级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不如实反映考察对象廉洁情况,造成个别干部带“病”上岗等。
(四)其他方面
1、因工作作风不实,服务态度恶劣,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等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
2、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隐瞒不报,逾期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因所办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失公正的;
4、因其它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预警要及时。我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实施及时预警,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行为。
(三)整改要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提出限期改正。凡我局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其过错,并能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列入对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范围。加强对局属各科室廉政风险的防控措施,每年对各科室落实措施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考核,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加强有效监控。
规范干部行为措施
为规范党员干部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三禁”、“五个不许”规定,要求做到“十不准”:
一、禁止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打牌赌博活动;
二、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车;
三、禁止在工作日中餐和有公务活动的晚餐饮酒;
四、不准利用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行政许可初审等工作之机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五、不准滥发补助和奖金;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接待客人,严格按控制标准执行;
六、不准违反规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少缴或不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等;
七、不准用请客、送礼或许愿等任何不正当手段,实现晋职晋级,更不得违反规定跑官要官;
八、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承包项目、经商、办企业及企业改革改制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九、不准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向群众收钱敛财;
十、不准参与“黄、毒”活动,禁止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练功”、封建迷信等活动;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依据《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市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对市商务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局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局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问责主体:职工群众、上级领导机关和局领导。问责对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局属行办、市场服务中心等二级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各二级机构的一把手和其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行政问责制与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绩效考核制相结合。
第二章行政问责的范围
第五条《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行政问责范围都是本实施细则所执行的行政问责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一)作出的决策与市委、市政府及局里的工作部署相违背;
(二)不认真执行局党委会议、局长行政办公会议以及局领导以会议、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由于决策不当和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四)单位和科室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整个系统工作全局。
第三章问责的追究
第七条行政问责追究按照《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四章之规定,追究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调离岗位、免除职务等。
第八条局纪检监察室、局组织人事科、局办公室负责承办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的监督,促进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履行职权,自觉廉洁从致,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遇到下列情况时,局领导、科长要及时主动地找干部职工谈话。
1、对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决议、决定、指示和本局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行动不够积极,工作力度不大或者推诿扯皮,需要打招呼或责令其整改的。
2、党员干部在思想方法、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组织提醒的。
3、因其他问题需要组织进行谈话的。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内容
1、要求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纪守法,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2、要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勤政务实,并转达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希望。
3、要求党员干部对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
4、听取被谈话人对上级或群众有反映或有举报,通过调查构不成违纪的工作作风、不正之风等方面所作出的说明以及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
5、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谈话方式
1、个别谈话。
2、集体谈话。
第五条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应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应按照以诚相见、针对性强、耐心细致、注意保密、经常及时、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
湘潭市商务局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惩处工作当中出现的“慵懒散”行为,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圆满完成省、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任务,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相当、有责必究;职能管理、分级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
(一)领导责任人员负有包括决策、用人和检查、督查、落实等职责。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指挥、管理、督查等职责。
(三)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执行、反馈、总结等职责。
对因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不能有效推动省、市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造成年终考核被扣分或受到上级通报(点名)批评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有明确分工的,按照分工职责分层次划分责任;无明确分工的,由该项工作的牵头领导和牵头科室承担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
(五)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员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条倒查内容
开展责任倒查主要是查事实、查原因、查责任,并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是否重视工作、反应是否迅速、工作安排是否得当;
(二)工作中,领导是否及时督促检查工作开展,科室主管人员是否能及时对具体工作跟进,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将工作认真落实到位。
(三)工作完成后,跟踪是否及时、事态有无反复。
(四)事后补救是否认真彻底、效果是否明显。
第八条责任倒查工作流程
(二)被调查人员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调查组提交自查报告,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被倒查对象对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调查组提出。调查组的复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提交复查报告。
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复核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处级以上领导由局党委会研究,报请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执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条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