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制度下,烟草公司可以将绝大部分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和烟农,大部分垄断租金,往往被一些拥有权力的政府官员所攫取,或“合法”地转化为烟草行业过高的工资与福利水平
垄断的烟草专卖体系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1991年9月29日,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政策的实施建立起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烟草专卖制度。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实施专卖制度的机构,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各省烟草公司构成了庞大的垄断经营组织。卷烟的生产计划由烟草总公司制订,然后将生产配额分到各个省的烟草公司。在国内需求一定的情况下,控制供给的结果,自然是烟草制品的垄断高价。烟草专卖局通过生产许可证与销售许可证控制烟草的生产与销售。为了保证控制的效果,少进口甚至根本不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局还确定烟叶的种植面积,烟农生产的烟叶只能销售给各地的烟草公司,由此控制生产烟草的主要原材料。部分垄断租金以税收形式进入国库
烟草公司通过垄断烟草经营,可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垄断租金,政府的财政收入是通过税收得到的一部分垄断租金。政府针对烟草业的特定税收主要是1999年开始按20%征收的烟叶税,卷烟生产企业缴纳的1.5%的教育费附加,烟草税收中主要是烟草消费税,首先是对全部的卷烟按每箱卷烟征收150元的从量税,然后再按两个档次征收从价税,税率分别为45%与30%。在从烟草行业所获的财政收入中,中央政府大致占到八成,地方政府占两成。另外,烟草商业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有一部分(15%)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然后再由财政部划拨给国家烟草专卖局,这一块大致可以看成中国烟草总公司在总的垄断租金中的分成。
在专卖制度下,烟草公司可以将绝大部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向后转嫁给烟农,从而保留因垄断经营而获得的大部分垄断租金。烟草公司凭借行政权力,强行规定按低廉的计划价格收购烟草,人为武断地抬高烟叶定级标准,不符标准的烟叶再压价收购,烟叶收购打白条的情形也屡见不鲜。烟农处于没有任何选择权的弱势地位,可以说,国家征收的烟叶特产税几乎由烟农完全负担。而在消费的终端,由于烟草作为消费品的特殊性,吸烟者对卷烟大多有一种依赖性,烟草的需求弹性比较小,因此烟草公司可以将大部分烟草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
部分垄断租金落入特殊利益集团
尽管政府通过烟草专卖制度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但代价不菲。烟草行业获得的剩余垄断租金可以看作政府征税的成本,烟草专卖局事实上成了烟草行业特殊的“税务局”。亚当·斯密早在《国富论》中就有明确的结论,征税应本着经济的原则,使人民付出的等于政府收到的数额,如果人民付出的数额大于政府收到的数额,其中必然有一大部分落入了特殊利益集团的口袋。三十年经济改革的实践己经充分证明,哪个行业存在政府的垄断经营,哪个行业就存着巨大的寻租机会,烟草专卖局或烟草公司处于行政垄断地位,实行官商一体化经营,烟草专卖制度形成的垄断租金往往被一些拥有权力的政府官员所攫取。同时垄断租金也“合法”地转化为烟草行业过高的工资与福利水平,从而被人们讥为行业腐败。腐败与收入分配的不公引发了人们强烈的不满情绪。
烟草专卖带来五大坏处
烟草专卖制度本质是行政垄断。烟草专卖制度确立了一种自上而下和条块分割为特征的、低效的、依靠行政指令来分配资源的体系。这种体系排斥市场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烟叶的种植面积与烟草制品的生产靠生产配额控制,由于地方税收与烟草的生产紧密相联,使得不具备烟叶种植比较优势的地区也种植烟叶,全国各省区争相上马很多烟草企业,计划外烟厂更是屡禁不止,使得生产效率高的企业由于生产指标不足无法实现规模经济的要求,而生产效率低的企业却因获得生产指标而凭空获利。
二、地方政府利用烟草专卖制度,限制打击外地烟草制品进入本地市场,加剧了烟草市场的地区分割,使得烟草专卖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地方烟草市场的垄断造成了卷烟的垄断高价,同时消费者只能消费本地生产的卷烟,消费者的选择受到极大的限制。
四、在一个竞争行业中,由于政府法令创设的垄断,人为限制了市场竞争,会造成资源配置低效。但假若垄断企业是民企,民企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至少会节约成本。在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下,为了保证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都是国企,国企由于固有的产权虚置的困难,生产经营往往成本高昂,从而造成双重的资源配置低效率。
五、由于烟草专卖制度下的垄断经营,烟草制品价格远远高于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受高利润的驱使,烟草制品走私活动层出不穷,出口的卷烟甚至再走私回国内销售,而卷烟制假贩假活动也一直是困扰烟草专卖制度的顽症,各级烟草专卖机构采用围追堵截的办法打击走私与制假贩假活动,耗资巨大,维持烟草专卖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
所以,废除烟草专卖制度,既有利于提高我国烟草行业资源配置的效率,也有利于建立烟草行业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在烟草行业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允许非国企进入,是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烟草专卖并非控烟的有效途径
废除烟草专卖,必须澄清两个不当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烟草专卖制度,主要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为了确保财政收入,就必须维护烟草专卖制度。其实,通过专卖制度获得的财政收入,原则上可以通过税收的方法来获得,而且通过单纯征税的方法可以减少“寓禁于征”(专卖制度再加征税收)所导致的无谓效率损失(包括垄断租金的减少与消费者福利损失)。我国己经加入WTO,随着我国税制从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型,目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必然与通行的国际税制接轨,改为在消费环节征收,从而使烟草专卖制度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落实《控烟公约》,离不开更加严格的烟草专卖制度。只有在政企合一的体制下,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消费,才能收到更好的控烟实际效果。烟草专卖制度限制了烟草制品的产量,客观地看,确实有控烟的效果。但原则上足够高的税率也可以把烟草的生产与消费限制在同样的水平。要知道,我国是《控烟公约》签约国中惟一保留烟草专卖制度的国家,假如控烟只能靠烟草专卖制度,我国应反过来质疑其他缔约国为什么要废除烟草专卖制度,而不是我国政企不分的烟草专卖制度受到国际压力了。
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废除早己弊病丛生的烟草专营专卖制度,而不是继续维护甚至加强烟草专卖制度,才是真正的利国利民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