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某部战士赵某在一家网店购买一台华为手机,价格比实体店便宜很多。收到货后,赵某发现并非店铺链接上载明的正品行货,品相较差,怀疑自己买到了假货。经过与卖家沟通,卖家承认了商品是假货,但拒绝退货或赔偿。赵某只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寻求法律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该条的规定,本案中对欺诈等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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