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原审计报告准则施行六年来,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实务中产生一些。从近年来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令人难以理解和使用。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大为降低。

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要素和格式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妨碍了审计报告的通用性。在审计报告国际协调方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指南第13号——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的要素、格式、报告类型等进行了规范,1989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1994年的修订主要以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58号——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及1993年英国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为基础。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开的北京会议上,审计实务委员会批准对《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ISA700)修订稿。当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家的审计报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为遵循国际惯例,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

1、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2、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引言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范围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严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7、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披露发现的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上与其他意见类型的区别。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意见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6)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分别表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运用。

二、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说明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恰当地发表意见具有明显的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原持续经营准则在规定的和执行效果上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根据掌握的信息,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以及证券人士在内的许多会计报表使用人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包括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和之后的强调事项段)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报告类型却差异很大。总体上讲,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产生误导。上述问题,既有审计准则方面的问题,也有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问题,急需通过修订审计准则予以解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时,原持续经营准则并没有明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并借鉴国际惯例,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2、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

4、在审计报告中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在准则修订前的审计报告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如果公司继续出现经营性亏损,且净资产继续出现负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再如,“截至审计报告日,贵公司对于已经到期的借款协议难以展期。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表述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一种假设,未对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任何有用信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因此,修订后的准则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三、关于起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从国际惯例看,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并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早在1975年10月便了审计准则公告(SAS)第7号“前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1997年10月,又了SAS第84号,SAS第7号同时废止。与SAS第7号相比,SAS第84号无论在条款数量还是内容及措辞方面都有明显改进。尽管中注协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专门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问题进行了规范,但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还存在不少技术方面的要求,因此中注协拟订了前后任沟通准则。起草本准则的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主要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还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如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84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准则公报第17号——继任会计师与前任会计师间之联系》、香港《职业道德准则第1.207号——业务委托的变更》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1、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对最近一期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值得注意的是,“购买审计意见”属于第二种情况中的特殊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情况就是在典型的“购买审计意见”情形中的后任注册会计师。此外,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2、在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在以往的审计实务中,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必要的沟通。因此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1)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3、接受委托后的其他沟通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为进一步贯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视,提高我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根据省、市有关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当前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展现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人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股(我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工作,每月按时将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情况上报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二、职责分工

三、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力度。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要每年定期开展1—2次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宣传活动。县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针对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知识宣传,积极扩大宣传面,营造出良好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社会氛围。

三、健全网络,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和质量。

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网络监管上报系统,及时上报本单位收集的不良反应报告。没有网络条件的村卫生室要在每月20日前将收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表交回管辖乡镇的卫生院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股。

四、建立制约机制,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扎实有效

(一)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制定的《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二)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提到与药品质量验收、病历书写规范、疫情报告等同样重要的位置。

市安监局:

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安监一[2009]*号)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于2009年10月15日制定了《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实施方案》,按照市安监局、公安局、外经贸局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现将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行动的指导思想

依照《禁毒法》和《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醋酸酐的生产、经营秩序,遏制走私、非法买卖醋酸酐势态,加强对醋酸酐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进一步完善醋酸酐的管理措施,推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和禁毒工作达到新水平。

二、专项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准备部署工作

(二)自查自纠工作

根据本辖区单位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各醋酸酐经营单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以及XX年年1月到2009年6月期间醋酸酐的经营情况上报我局。

(三)检查整治工作

(四)综合汇总、总结报告工作

根据醋酸酐经营单位的自查和检查掌握的资料情况,填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情况汇总报表并做出有关文字说明,形成书面的基本情况数据资料。

三、专项检查基本数据资料情况

我区醋酸酐生产单位0家,醋酸酐经营单位2家(****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和*****化学试剂有限公司),醋酸酐使用单位0家。****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经营情况:XX年11月8日,从****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购买醋酸酐规格为500毫升装30瓶,于XX年年5月8日将500毫升装30瓶醋酸酐销售给****大学(用于教学)。****化学试剂有限公司经营情况:2009年6月30日从****厂有限公司购买醋酸酐规格为500毫升装36瓶,2009年7月2日发货给**环保公司30瓶,2009年9月1日发货给*****器械站公司6瓶(均采用直接调拨无库存方式)。我局按专项检查行动的要求实施检查,作现场检查记录4份,做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提出整改意见2条,督促单位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四、意见和措施等建议

1.安监、公安和外经贸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醋酸酐情况通报和核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铺。

第三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的促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促销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促销活动安全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举办购物返券的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措施、车辆的停放和疏导措施。

第七条促销活动举办期间,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当消费者相对聚集时,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连锁企业在全市或者部分区(县)范围内统一举办促销活动的,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了解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对促销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安全生产、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通报。

第十条本市对粮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连锁企业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

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及时明示或者告知消费者,并且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二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移送,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购物返券促销活动的,责令停止促销活动;影响经营场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销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保留限量促销商品销售凭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财务分析报告;撰写方式

我国经济水平提升后加大了对水利行业的投资力度,对水利管理单位的经济核算情况有了高度专注,与此同时,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分析报告有了全新的要求[1]。高质量水利管理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属于小型经济活动分析。水利管理单位会计报表能够将单位当前经济状况、经济数据等财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与归类,从而形成有理有据的文字说明,并为管理层意见决策提供理论依据。但是,一直以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在重视建设轻视管理、财务核算单一的问题存在,并无法将财务报表的真正作用展现出来。此外,财务报告撰写过程中存在信息量不足、材料不足等问题,成型的财务报表无法作为决策处理参考意见,且报表内容不全面、不能将重点表达出来,信息表述不清,财务数据运用错误,报表内容过长,且用词过于术语化,不够通俗易懂。除此之外,水利管理单位会计报表中还存在结果分析过于简单、说服力不足的问题。上述问题对水利管理单位财务工作的开展及经济水平的提升有消极的影响。

一、积累素材、为财务分析报告撰写做准备

二、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

三、撰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分析报告的注意事项

为强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使用等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地方金融企业和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有关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和各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等。

(二)地方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调查内容

(二)地方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占有的总资产、净资产及主要金融资产状况;三年的盈利情况、上缴税收情况及对所有者(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企业股权结构。

三、资产调查基准日和工作步骤

(一)本次资产调查基准日确定。

(二)填报阶段。

1.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电子表格。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地方金融企业和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单位,通过“财政网站”下载电子表格。

3.各单位要按照填表说明和调查表内容逐项填列填报。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填报国有企业类资产调查表(详见附件1中的表一至表七)。

(三)报送阶段。

1.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汇总,于3月2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调查数据(纸质表、电子表各1份)和各企业资产管理情况说明加盖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公章后报送市国资委。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汇总,于3月2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调查数据(纸质表、电子表各1份)和各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说明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填报要求将调查数据(纸质表、电子表各1份)和资产管理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对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行为,要提供合同(协议)及财政审批文件复印件。

3.地方金融企业,按照填报要求将调查数据(纸质表、电子表各1份)和资产管理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同时,还需提供最近一期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最近一期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度实收资本变化情况说明;财务分析报告。

4.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单位,按照填报要求将调查表(纸质和电子)和资产管理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并提供经营性公共资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四)审核分析阶段。

1.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形成分析报告。

2.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形成分析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国有资产调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现状

药品的风险是与生俱来的,即便是疗效显著的药品,也可能存在或发生不良反应。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全球每年死亡5200万人,其中1/7的人口是死于不合理用药;各国由于ADR而住院的患者约占住院总人数的5%;住院患者发生ADR的比例约为10%~20%,其中威胁生命的比例约为20%,死亡人数比例可达38.44%”[1]。

但2006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369392份中,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26294份,占7.1%;来自医疗机构的病例报告341528份,占92.5%;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病例报告24890份,仅占6.7%;来自个人的病例报告2974份,占0.8%。全国每百万人口平均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284份[2]。上述报告显示,药品经营企业还普遍缺乏自觉报告的意识,对ADR监测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开展ADR监测工作对公众用药安全的作用。因此,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开展ADR监测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制约经营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原因

2.1企业缺乏足够的重视,法律意识淡薄

通常,经营企业为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但实际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仅是企业质管部的工作,更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目前许多企业虽然按照GSP标准建立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反馈和ADR报告等多项制度,遗憾的是根据《2006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通报》的数据显示,2006年369392份不良反应报告中,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病例报告只有24890份,占总数的6.7%,可见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规章制度只是纸上谈兵,机构形同虚设,基本未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2.2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达不到为客户提供指导、咨询的作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条规定: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药品犹如一把双刃剑,它的特殊性决定了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药学专业资格的人员较少,而大部分有资格的人员主要集中在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或行政单位,企业聘请的质管人员实际上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他们的工作只能满足日常经营中的质量管理,对用药指导、咨询、收集ADR报告等工作无法落到实处,更谈不上在企业中开展ADR监测工作了。

2.3企业在ADR监测与上报认识上存在误区

部分药品经营企业担心报告ADR会影响企业信誉,导致营业额下降,甚至认为报告ADR要承担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未把ADR监测提高到法定的认识层面上。

3药品经营企业开展ADR监测工作的必要性

3.1药品经营企业具有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药品不良反应不断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日益增多。为了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2004年3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作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文件正式开始施行,《办法》确立了药品经营企业具有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法定职责。

3.2药品经营企业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中的重要地位日渐增强

3.3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的反馈、报告机制是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

3.3.1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营业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的反馈、报告机制是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

严格依法开展ADR监测工作是避免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药品经营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

3.4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企业自身利益的需要

4如何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建议

4.1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4.1.1监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认证时,加强对企业ADR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按《办法》对未按要求报告ADR或发现ADR匿而不报的行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从而达到促使企业重视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目的,提高企业对ADR监测工作的认识,使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逐步走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4.1.3企业应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内部考核,实行奖惩制度,提高监测员的工作积极性。

4.1.4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从售后服务、客户退货行为中发现可疑信号,收集、整理、记录、分析这些信息,以便跟踪调查,发现可疑,立即上报。

4.2重视药品说明书的独特法律地位

药品说明书是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等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并用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第十四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由此可见,不完善、错误的药品说明书也可能成为药品经营企业免责的法律依据。因此,强化药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对说明书所载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履行告知注意义务,不能因为有免除法律责任的可能而不履行其义务,应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

4.3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工作

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ADR监测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ADR的认识水平,消除误区,增强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ADR监测工作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和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自觉履行ADR报告义务,使ADR报告全面、科学、客观地反映上市后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总之,药品经营企业只有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开展ADR监测工作,尽量减低药品不良反应对人体的伤害,才能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增砖添瓦。

[参考文献]

[1]易娜.零售药店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探讨[J].中国药物警戒,2008,5(2):89-92.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市2012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强化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与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打击违规违法行为,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一、饲料安全监测

(一)监测对象

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二)检测数量及产品种类

全年计划监测全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不少于200家/次,抽检产品生产企业250批次,经营企业50批次。具体抽检品种为猪、禽、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生产厂家60家/次,产品250批次;猪、禽、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经营企业20家/次,产品20批次;猪、禽、水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使用单位30家/次,产品30批次。

抽样监测:抽样监测全年分散进行,安排在2012年3月至12月进行。

(四)监测项目

配合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铜、锌。

浓缩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饲料原料:标签、水分、粗蛋白、沙门氏菌。鱼粉、肉骨粉增加铬。

二、饲料中违禁添加物监测

(一)监测范围、数量及产品种类

以监测饲料中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为重点,重点监测区域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以及2011年违规使用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区域和企业。重点监测产品为蛋白饲料、配合/浓缩饲料、养殖场自配料,重点监测项目为“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

与饲料安全监测相结合,安排在2012年3月至12月进行。

(三)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1、检测项目

生长猪用饲料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蛋白原料检测三聚氰胺。

2、检验方法

样品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胶体金免疫吸附法等快速方法进行筛选,出现可疑阳性样品时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等进行确认和定量,必要时送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进行确证。

1、抽样要求

饲料样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对进口饲料产品抽样时,应该核对进口登记证,并填写《进口饲料产品调查表》。抽样时,若无标签应进行包装取证,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上半年监测样品量原则上不应低于全年总量的50%。

2、抽样工作承担单位

抽样工作由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和各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承担。

3、监测结果

4、监测总结分析报告

各承担单位要做好监测总结分析报告,按期将监测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市局。监测总结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监测区域、检测样品数量、检测项目、抽样的总体情况等。

(2)当地饲料产品和畜产品生产、销售状况、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和基本情况。

(3)检测结果分析,包括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各类饲料产品检测结果比较,以及与前3年的监测结果比较。

(4)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其对策措施。

关键词:托管经营资产清查移交

企业托管经营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的资本经营形式。国家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文从托管经营的含义及特点,资产移交的原则、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结算手续等方面做一些探讨。

一、托管经营的含义及特点

托管经营是指出资者或其代表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另一家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由于托管这一方式能够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有产权归属的前提下,直接开展企业资产的重组和流动,从而有效地回避了企业破产、购并中的某些敏感性问题和操作难点,是现有条件下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及对小煤矿进行资产重组的有效模式之一。

托管经营的特点主要有四个:一是以契约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二是部分或全部让渡财产权的使用权,三是不改变或暂不改变产权的归属,四是有偿托管,需要向委托方支付一定的托管费。

二、资产移交的步骤

(一)成立资产清查及移交小组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高效、快捷、准确的完成资产移交工作,必须成立资产清查及移交小组,组长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供应、仓储、生产、销售、设备管理等人员组成。

(二)全面清查,摸清“家底”

全面摸清“家底”,这是资产清查工作最基本的任务。一方面,一些资产实际已经报废、毁损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却长期挂账未作处理;另一方面,一些单位存在着大量的账外资产,没有及时入账。资产清查有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资产清查基准日

如果托管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在年底,资产清查基准日最好定在年底12月31日,如果是年中,一般选择一个月的最后一天,这样便于供应、财务、仓储等部门结账。

2、基本情况调查整理

对原来的托管主体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整理,包括单位性质、投资人、投资情况、投资形成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采矿权、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法人证照等。

3、确定资产清查范围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债权债务、所有者收益等。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出具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明细表。

(三)对财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对财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由中介机构和原来的托管方及新的托管方共同参与。中介机构出具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移交

(五)账务处理

三、资产移交的注意事项

严格区分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仅具有使用权的资产和只有保管权的资产,只有区分出这三项资产,资产清查才准确。一般讲,原托管方经营形成的资产是具有所有权的资产,委托方移交使用的固定资产是仅具有使用权的资产,委托方暂移交的还没有结算的实物性流动资产和部分供应商暂存到托管方的资产是仅具有保管权的资产。

对于第一次托管时已经费用化的部分资产,如果还能继续使用,比如,费用化的低值易耗品,大型材料,周转材料,生产单位已经领用未消耗的材料等,本次资产清查一定要清理出来,并要单独列表,注明使用情况或新旧程度,本文建议与新的托管方协调,还原到原值,按照一定的折旧年限摊销,并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待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出来后,按照评估净值卖给新的托管方。

资产清查一定要见帐就查,见物就点,不留死角,不重不漏,确保真实。各项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要写清,数量清查要准确,存放地点要标明,新旧程度要注明,好坏程度要分明,权属关系要说明。

货到验收合格入库的材料,但是在规定的日期之前因为特殊原因开具不了发票,并且未经领用的材料,建议不参与评估和移交(单独列示),与新的托管方协调,发票可以直接开给新的托管方,或按供货单位暂估入账,基准日后结算,但一定要控制数量。

对生产已用但还没有办理领料手续的单位,一定要在基准日前办理领料手续。对于外借的材料,一定要在基准日前抓紧偿还,或作价出售。对租赁的材料要及时归还,或单独列表,转给新的托管方。

四、结算手续

井巷工程和待摊费用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机器设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注意,如果是出售2008年以前使用过的资产,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4%的税率减半征收;建筑物开具5%的营业税,使用过的车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4%的税率减半征收。

开票结算确认收入后,根据出售资产的类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资产清算后,如果有盈利,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原托管方各股东出资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THE END
1.公司经营情况说明书(通用14篇)公司经营情况说明书(通用14篇) 篇1:公司经营情况说明书 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经营困难情况说明书 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由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XXXXXXXX,经营期限为XX年。公司注册地址为:XXXXXXXX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acd4bb.html
2.个体经营情况说明书范文.docx该【个体经营情况说明书范文 】是由【碎碎念的折木】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个体经营情况说明书范文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1https://www.taodocs.com/p-852080029.html
3.公司近三年经营情况说明范文(通用5篇).doc公司近三年经营情况说明范文(通用5篇).doc,公司近三年经营情况说明范文(通用5篇) 说明文是一种以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的文章体裁。它的中心鲜明突出,文章具有科学性、条理性,语言确切生动 公司近三年经营情况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和附属其他业务https://m.book118.com/html/2022/0510/8136131042004100.shtm
4.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范文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范文 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对我们企业的关注和支持。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公司在过去一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现就企业经营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市场营销情况。 去年,我公司在市场营销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们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了产品推广和宣传力度,不https://wenku.baidu.com/view/14453dd8f4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47.html
5.情况说明怎么写情况说明格式及范文经营情况简单叙述 (一)增值税收入确定说明 增值税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说明 企业所得税税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说明 总结,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的具体说明。 二、…… 力力公司 年月日 情况说明的格式及范文模板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想了解更多情况说明、请假条、周记、情http://m.xuexili.com/fanwen/18020.html
6.情况说明书Word模板情况说明书Word模板下载熊猫办公网站共为您提供10000个情况说明书设计素材以及精品情况说明书Word模板下载,汇集全球精品流行的情况说明书Word完整版模板,下载后直接替换文字图片即可使用,方便快捷的不二选择。https://www.tukuppt.com/wordmuban/qingkuangshuomingshu.html
7.公司经营情况说明范文企业经营情况怎么写范文公司经营企业资产情况 精品文档可编辑值得下载收藏公司经营情况说明范文_企业经营情况怎么写篇一 公司简介 一、基本情况: ***公司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于*年*月*日在该局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经营范围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 二、经营情况 本公司https://www.docin.com/p-2841935743.html
8.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本部门2020年度收入合计11,978.1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978.18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关于2020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0年度支出合计11,978.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2.31万元,占8.5%;项目支出10,955.87万元,占91.5%;经营支出0万元,占0%。 http://www.wnt.gov.cn/xxgk/202206/t20220607_1821126.html
9.如何编写有效的网贷逾期短信样板?逾期资讯关于网贷逾期情况说明范文怎么写 尊敬的XX律师: 您好!关于网贷逾期情况的说明,建议遵循以下模板实行撰写,范文如下: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机构的支持与合作。我们在此向您说明一下关于网贷逾期情况的情况。 我司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网贷平台,一直以来都把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视为首要任务。但是由于各种复杂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ixun/8011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