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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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税收的发展。只有严密的税法,没有高效的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体系的健康发展。税收征管包括方方面面,形式多样。但是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了解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具体情况,提高其征管效率是一项必要的工作。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困境

二、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可能办法

广义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办法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提高税法严密程度、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政府部门的成本意识、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的信息化进程等。

这一系列的办法有些针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税收征管来说,避免过于政策化形式化。对于切实提高其税收征管效率来说,实际操作性不强。而且,有些方法对于小型个体工商户来说也不可能实现。例如,让税控机走入千千万万的个体工商户,使税务机关能够掌控其经营情况。对于稍微大型一点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安置税控机,并要求其对于其销售等行为开具发票还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小型的个体工商户却不实际。比如,有一家规模适中的火锅经营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平均营业额约为7万元。其经营对象每次消费金额大约为150元。对于这样的一个个体工商户来说,要求其装置税控系统,并对每次经营消费行为开具定额专用发票,是可行的。而一家小型理发店的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平均营业额约为5000元,每次理发服务的收入金额约为5元,要求其装置税控系统和开具发票则是不可能的。一方面,这样的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没有太大意义,消费者也不会主动索取这样的发票;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成本,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三、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效率

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要想确实提高其税收征管效率,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纳税意识

影响税收征管效率最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体到税收征纳环节来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决定着纳税人对税税法的执行以及税法执行的效果。偷税、逃税现象的存在正是纳税人缺少纳税意识、社会道德伦理没有在税法中得到反映的结果。

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其纳税意识也许就更为不足。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只是因为没有纳税的意识而导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去交。所以现在,大为宣传的就是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但是这个纳税意识只是基本上指的就是让他们去缴税,很少真正涉及为什么要缴税,缴税有什么益处,这只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纳税意识。

真正的“纳税意识”不仅仅是强调纳税的义务,还需要强调纳税的意义。而且要让纳税人看到其意义何在。在我看来,针对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为什么要纳税

2、让个体工商户了解自己缴纳的都是什么税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小型个体工商户都是不知道自己缴纳的是什么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宣传和教育对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也是有一定作用的。

3、权利与义务想结合

个体工商户通常都是自己去缴税,不像个人的工资薪金由企业代扣代缴,也不像企业有专门的实习财税业务的工作者,对个体工商户多一些税务知识培训,不仅可以起到提醒其纳税的意识和义务,也让他们利用税收的知识合理安排自己的业务、合理节税。这也是让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权利意识的觉醒。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级对待

对于企业,有大小型之分,对于小型企业税收征收方面有简易办法,那么对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大小之分。根据具体的营业额的情况,设定两个个营业额的标准范围,在经营额低一级的范围内的划分为微型个体工商户,属于高一级范围的则划分为普通个体工商户。

根据营业额规模对个体工商户分级,并不是在税率方面也要区别对待,只是便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对于普通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其安装税控机。根据上文对此的分析,这样的税收管理方法是可行的。在安装了税控机后,可以更为准确的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税金额。鉴于目前,消费者还达到没有每次都索取购物和服务发票的意识水平,可以采取定额征收和按税控机上的营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对这一级别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征管。如果税控机上体现的营业额小于税务部门对于这一级别行业最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征收;若税控机上的金额大于定额,则按税控机上的营业额征收。随着消费者意识的提高,每次的向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索取发票,则可以逐渐单独实行“税控机模式”的征收。而对于微型个体工商户,则完全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因为对于这样微型的个体工商户不可能安装税控机,而且其经营规模小,要完全确定其营业额的成本太大,而相对应的税收收入却很低,不利于税收的征管效率。

除了税控机的装置方面,对于两个级别的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也可以有所区别。对于普通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定期核查的方式以及突击检查的方式,核查其有无按规定使用税控机;还可以定期与这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流和沟通,促进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微型的个体工商户,平时只需了解一些基本营运情况,每个月以邮件、通知等方式提醒其纳税,然后在每个纳税年度核定其定额是否恰当等。

(三)提高税务部门自身的效率

提高税务部门自身工作效率也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方面。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

1、税收系统的信息化

本来,个体工商户数目就多,如果没有较好的信息系统来处理,税务部门自身征管效率想要提高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没有良好的税收信息系统,则必定需要大量的人工操作,不仅人工成本大,而且容易出现数据资料的计算保存有误或者税收人员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没有良好的税收信息系统,不便于税收部门内部的数据信息交换和管理。

2、国税、地税与工商局的互动和协助

由于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纳的可能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税种中部分是国税局管,部分是地税局管,加强国税和地税的互动和沟通,促进数据的交换,可以更好的推动税收工作,提高效率。对于工商局,则是主要在于即使与税务部门交流存在的个体工商户情况。

3、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考虑个体工商户的国地税联合申报方便纳税人的税款缴纳。

四、结论

结合个体工商户数多、分散,营业额不易确定的特点,在我看来可以通过增强其“纳税意识”(非传统意义上的),区别对待分级个体工商户以及完善税收信息系统、加强国地税沟通等提升税务部门工作效率的方式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效率,推进我国个体工商户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与内容

(一)保本估税法的涵义

保本估税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和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以个体工商户实际支出的“三费”信息资料为基础,运用倒推方法,对已经核定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核定税中的错误,并对异常核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实时监控的一项管理手段。

(二)保本估税法的内容

1.成本租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向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成本租金是房屋、设备租赁交换时要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商定的最低租金标准,是房屋设备租赁经营盈利和亏损的临界点。成本租金是以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五项构成。正常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之前,与出租人通过协商,议定一个一定时期的租金合同,确定租金额,通常是一个季度,一年,这个租金额就是保本估税法核定的成本租金。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要求纳税人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在核定“双定税”时必须提供房产、设备租赁时签订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归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备存复印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租金额相差甚远,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规定,可以比照同地段的房产租金、相同或类似设备租价确定纳税评估使用的成本租金。

2.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为顾佣生产经营人员而支付的人工费或者纳税人因从事个体经营而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人工工资是纳税人实际支付给用工者的支出,可以直接从纳税人列支的工资清册中获得,没有工资清册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列支。在确定人工工资时,对使用人数的确定,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部分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可根据业主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三金一费”核定其实际顾佣人数,不能只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字评估。

4.行业毛利率。行业毛利率是经过当地政府、税务机关每年核定的,以法规形式颁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力有关行业经营数据。毛利率是用以反映纳税人每一元营业收入中含有多少毛利额,它是计算净利润的基础。计算公式如下:营业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5.保本估税法的计算。以成本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三项费用之和除以(1-行业毛利率)得出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以本期生产经营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本期应缴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现状

(一)纳税评估促进税收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

现阶段的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只限于企事业,对企事业开展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了较高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时,也只有对企事业的纳税评估办法。但是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税务部门就没有那么重视,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人不仅限于企事业,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是税法的贯彻不能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就另当别论,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开展纳税评估要有一个高度的认识,亟需在对企业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形成共识。

(二)纳税评估工作缺位,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开展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工作,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规定。*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发[*]43号)的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规定,针对建帐企业使用的财务指标进行详细的设计,但是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复杂、繁锁,操作难度大。对没有建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来说难以适用,因此许多地方税务部门虽然成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其实就是针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而成立的。正因普遍对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重视程度不够,致使评估工作迟迟没有开展,工作上还处于缺位状态。

(三)核定的“双定税”被误解就是评估税

当前,个体工商户一般都是采用“双定办法”征收税款,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税收的管理资料主要是由管理部门收集,税务人员往往重企业、轻个体,个体工商户的征管资料非常有限,大部分的资料是纳税人口头提供的,这样税务部门从资料中得到的真实信息很少,因此利用现有的信息资料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是困难重重,评估结果经不起检验。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指标设定存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保本估税法在个体工商户纳税评估中的具体运用

(一)保本估税法的测算

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应该评估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营业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营业收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测算

纳税人每月发生的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之和/(1-毛利率),计算出保本销售收入,把销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用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乘以增值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增值税。以应交增值税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率得出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样可以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的测算

用保本估税法测算出保本营业(销售)收入,用营业(销售)收入乘以随征个人所得税税率得出测算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的测算

一般检查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销合同,以合同签订额乘以对应印花税率得出应缴印花税额,同时检查有关的证照是否帖花。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测算

主要是检查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时是否已经缴纳了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出租房屋的合同乘以出租房产税税率得出应缴房产税;如果房产是个体工商户个人自用的,以使用房产的价值计算应缴房产税,同时以使用房产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6.保本估税法的修正

保本估税法采用“三费”和“一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评估,经营业户每月发生的三费:固定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相对稳定,每月发生的费用占其支付月固定费用支出的90%以上,具有普遍性,因此对一般性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个体工商户,除了发生这三项费用以外,发生的一些比较固定的特殊费用也是很大,如连锁加盟店,每月发生的连锁加盟费用占固定费用的25%左右,如果按上述的“三费一率”方法不考虑该费用,评估的结果会产生巨大偏差,因此在使用“三费一率”估税方法时,对某项费用每月固定发生额占月固定费用达20%以上时,应在三项费用基础上加上该费用,变成“四费一率”,这是对“三费一率”估税办法的修正。

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时要注意二个问题:

(二)比较评估结果与核定定额的差异

通过保本估税法评估得出的结果,主要比较个体工商户原来已经双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得出两者之间的差异,看原来核定的“双定税”是否高了还是低了,通过评估发现应该缴纳的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否已经缴纳,已经缴纳和实际缴纳的数额差异在那里,以此做出税收征管建议。

(三)提出评估税收管理建议

(四)保本估税法测算说明

对企业纳税评估,通常用到几个财务通用指标:如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就没有这些指标,只能通过上面所提出的“三费”和“一率”来开展评估,所以得出的数据只一个比较接近实际的数据。评估的结果,也只能测算已经双定的纳税额是否接近纳税人在经营保本的情况下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是一个比较保守的数字,但是较为合理可靠。

四、保本估税法的使用评价

(一)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的刚性

1.通用性。保本估税法简单实用,合理可靠。评估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都能接受,普通税务人员容易掌握,纳税人也容易理解,不仅适用于地税独管户,也适用于国地税共管户,不仅适用农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城市个体工商户,不管何时何地,不管何人使用,方法科学、合法、简单实用,对于目前我国的各地税务机关征管着40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于成千上万的纳税人来说,在没有建帐征管的情况下,显然是一种可靠的办法,通过在基层的实践证明,无疑是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评估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程度时是较容易接受的方法。

2.公平性公正性。保本估税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比较固定的“三费”客观存在事实的为依据,在科学划分行业的基础上,通过行业调查了解每个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掌握行业性客观经营规律,抓住其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以事实数据说话,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完全掌握个体工商户个体生产经营的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用成本消耗等关键性信息指标和数据,作为评估的依据和标准,因为信息数据指标都是客观性的特点,因此评估过程和结论对于每个个体工商户来说都是公平和公正的。

(二)可以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

税收征管质量的高低,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源监控能力的强弱,而税源监控手段是否先进、科学、易行,又直接影响到征管的效率。在纳税人数量逐渐增多,工作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加强纳税评估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必不可少的措施。保本估税法就是面对几千万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一项税收监督管理手段,以“雷达检测站”的方式定期运动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可靠的方法,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科学的评估,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疑点,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排除疑点的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有效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能力。通过纳税评估,树立一批诚信纳税人,促进诚信纳税;通过对不同信誉级别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从而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使稽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明确方向,发挥整体效能。保本估税法是对个体工商户是否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程度的一种评价。因此,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构建依法、统一、协调的税务稽查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实施效果。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而且可以使税务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的整体效能。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审核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分析税负异常,提醒纳税人规范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数据,遏制各种偷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及时发现日管工作的漏洞和偏差,避免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它通过税务机关的提前预警告知,引导纳税人自行规范纳税义务,自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提高申报准确率。

(四)增加税收收入

(五)有效预防税务干部以税谋私

经济在发展,但个体工商户却在减少,这不能不令人感到吃惊。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现在个体工商户许多都走上了合作经营、合股经营、公司经营的道路,所以在数目上就出现了减少的现象;另一种则认为是生存环境恶劣,超负荷的收费让许多本可继续发展的个体工商户陷入倒闭关门的境地。

如果说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做大了”而造成数量减少的话,这个结论显然难以说服人。其实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占据着相当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巨大作用,其中的许多就是我们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譬如2005年初,英国的企业数量达450万家,其中320万家企业没有雇员,占企业总数的72.8%。在英国,个体经营的独资企业数量连续3年增加。

目前,尽管我国设立公司的门槛在逐渐降低,但个体工商户仍具有特定的优势。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规定,而对个体工商户就没有要求。另外,由于个体工商户注册的低门槛,就非常适合低收入阶层解决就业问题,尤其是在服装、食品等传统服务业领域,个体工商户仍然具有相当大的优势。从这一点来说,在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个体工商户仍然是很多国民自主创业的“谋生手段”,但是为什么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会减少呢对此我们必须进行深刻的追问和反省。

生存环境无疑是其中的关键。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无利可图钱难赚,个体工商户就只能选择关门歇业。尤其是我国的个体工商户虽然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较小、利润微薄,但是目前个体工商户除了承担正常税收外,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工商管理费,自然就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其实,个体户登记时已经交纳了各种税费,每年还交各种所得税,为什么再额外重复征收管理费呢说到底,并非所有管理都可以向公众收费,只有提供了实质服务、付出了必要成本的管理才有向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的理由。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只有税务登记一项开业登记,进入门槛和负担极低廉。相比之下,我国个体工商户的负荷就大多了.甚至还出现了“费大于税”的情况。

一、个体工商户建账的成因

1、个体工商户自身不愿建帐

由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与个体业户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相差甚远,不建账可以带来“利润空间”,个体业户实行建账按实计征,怕加重税收负担,聘请会计人员又会增加经营费用和成本,还要定期接受税务部门的稽查,还不如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定了事”永无后患。

2、税务机关对个体户建账缺乏正确的认识

因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省事又方便,督促个体户建账既费时费力,而建假账难以杜绝,建账难以成为税款征收的依据,建帐后税款更加难以控管,依账征收到的税款还不如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造成不少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个体户建账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对不建账户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导致建账建制难以全面推广。

3、个体工商户建账能力有限

不少个体户愿意建账,但由于自身能力和水平所限,大多数纳税人对财务税收知识了解甚少,就其本身能力而言无法准确建账,而且大多数个体户规模相对较小,无力承担专职财务人员工资费用,想聘请财会人员代账,但出于工资较低,怕负责任等原因,大多数财会人员不愿代账,于是有些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建账,但中介机构不能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建账准确性不高,造成“为建账而建账”的现象。

4、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的推行

起征点提高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大部分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不达起征点户,这些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商业户不再需要申报缴纳税款,对这部分业户的建账也就无从谈起,且会影响到其他个体业户的建账积极性。

5、现在征管模式造成发票索取难

(1)税务机关对个体业户普遍采用定期定额征税的方式,每月按核定的不开票销售额缴纳定额税,对需开票部分还需再缴纳税款,不少个体工商户为了达到少缴税就尽量少开票。

(2)大多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加上市场竞争激烈商品销售的毛利相对较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全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实难以承受。现有定期定额加发票的征管模式,直接造成发票难以索取,从而影响了的成本核算和建帐建制推行。

二、解决个体工商业户建账难的工作举措

1、开展税法宣传,提升建账氛围

(1)大力宣传建账的作用、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业户实行建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努力在个体业户中形成依法建账的氛围。

(2)加强个体业户办税人员财会知识辅导,提高个体户的建账能力,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

2、分类推行建账,促进有序建账

3、规范税款征收,以防税款流失

对建账个体业户征收方式上可取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提高税款征收科学性,由于建假账或账证不全等情形个体户的大量存在,基层征管力量难以满足逐户核定的需要,对于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充分考虑个体户建账初期税收征管可能面临的客观情况,以防止税收流失。

4、加强发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

发票是记账和核算的合法凭证,发票是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国家税收实现的重要依据。发票还是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因此加强发票管理是个体户推行建账建制的基础,个体工商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时,必须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否则应严肃查处。也可利用发票抽奖等办法,鼓励购货方索取发票。加大发票违章的处罚力度,全面推行逐笔开票,从源头上加强发票控管。

5、实施税务检查,打击违法行为

(1)强化对个体户建账的检查,以查促管理,以查促建账,对个体户未建账的偷逃税大户要依法从重处理。

(2)对经批准暂不建账的个体户要调高定额,平衡建账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对故意建假账的个体户要依据《征管法》予以重罚,使其不敢做假。

(3)加强税控收款机的管理,鼓励消费者举报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对机外结算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隐瞒经营收入,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依照《征管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6、采取具体措施,推动记账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不必设专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建账,而是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记账或委托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可以使个体业户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为中

介机构业务拓展提供空间和为下岗财务人员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建账工作有序推行,规范税款征收方式。7、强化督查考核,追求执法责任

(一)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项目所得税制,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和股息所得、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

(二)减免额的规定

以下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中可以进行免税:

1.科学技术成果奖金;

2.国债及经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保险赔款。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至45%,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具体规定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500元的部分税率为3%;大于1500元小于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大于4500元小于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大于9000元小于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大于35000元小于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大于55000元小于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大于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小一级为5%,最大一级为35%。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需要实行加成征收。

4.稿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全部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纳税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安排,达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目的的行为。纳税筹划的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地增加,而财政收入的增长绝大部分是由税收收入产生的。老百姓的收入尽管也有所增加,但大部分老百姓的收入增长速度不及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因此,正确引导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避税目的,政府让得于民是非常必要的。

1.纳税筹划有利于普及税法知识和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2.纳税筹划能够为纳税人节减税收。

通过纳税筹划方案的比较和挑选,一是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二是纳税人可支配资金得以增加,更加有利于纳税人扩大生产规模,进一步搞活经营,使市场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

3.纳税筹划有利于拉动内需。

现在,内需不足的核心问题就是消费问题,而引起消费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低。要提高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拉动内需,除了国家应出台更多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措施也很重要。

4.纳税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纳税筹划是针对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的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行为。所以,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促进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从而不断健全我国的税法及税收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1.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薄弱。

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缴纳税额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可或缺甚至迫切需要。而目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很少,亟待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索。

2.单位或会计主体负责人对纳税筹划认识的局限性。

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往往不重视纳税筹划,因为企业是国家的,认为纳税筹划对自己没有好处,甚至担心纳税筹划可能给自己的前途带来坏处,影响自己的升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纳税筹划的发展。私营企业负责人认为企业要发展,只有在扩大经营、拓展业务上下功夫,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逃税及抗税,风险太大,不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

3.我国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够稳定,变化很快。

某种筹划方案今年适用,明年就有可能被淘汰甚至与税收法规相违背,不易学习和有效把握,更谈不上推广应用。税收法规制度总是在进一步完善和稳定之中,但有关部门对税收法规制度的宣传滞后,严重影响纳税人纳税和参与纳税筹划的积极性,很难保证纳税人的利益。

4.纳税筹划技术人才缺乏。

我国纳税筹划成型的理论不多,研究仍较为肤浅。真正的纳税筹划人才很有限,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对税收法规掌握得不是很好,而税务人员对财务会计知识了解得又不是很深,造成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没有发展的良好环境。而且,纳税筹划组织发展缓慢,优秀的纳税筹划人才得不到健康成长。

(三)我国纳税筹划的主要方式

1.合理避税方式。

合理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熟悉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在不触犯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在非违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在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过程中作出恰当的业务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合理避税的特征是:非违法性、筹划性、权利性、规范性。

2.合法节税方式。

合法节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制度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三大活动的进行技巧性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这种安排与避税筹划最大的区别在于,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税收法规制度立法精神的。换句话说,节税活动是顺应税收法规制度的,与税收法规制度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响税收法规制度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税收法规制度的地位,是值得提倡的行为。其特征是: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策划性。

3.税收负担转嫁方式。

税收负担转嫁是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通过操纵价格的手段,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与逃税、避税相比,税收负担的转嫁与归宿更加复杂。税收负担落在负税人身上的过程叫税收负担归宿,税收负担转嫁和税收负担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转嫁过程中,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以分离的,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承担主体。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措施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总的来说,作为一个合格的财务工作者,企业财会人员应该对本企业员工个人的收入分布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正确分辨出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以及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扣除的金额。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他们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最大限度给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从而降低员工当前的薪金收入,将该收入作为员工退休后的一笔福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方式,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2.发放通讯补贴分解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通讯补贴收入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按税前标准据实扣除。企业可以通过按月定额在工资中发放和以发票报销的两种形式为员工支付通讯费。无论哪种方式都可将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金额加以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应纳个人所得税。

3.通过集体福利分流收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适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减少收入的方式,使应纳税所得额变小,并可适用较低档次税率。筹划的方法是改工资为福利,即由用人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为员工提供住所,不收员工房租,少发工资,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免费餐等形式,一方面使员工得到实惠,另一方面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数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4.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的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大部分税目适合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略高的收入,还需要加成征收,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由此可见,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所以,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可以将劳务报酬所得以工资、薪金形式发放;当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适用的税率超过20%时,可以将工资、薪金以劳务报酬所得形式发放,达到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5.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所得额和免税部分单独列支。

我国税法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安家费、抚恤金、救济金。上述收入一般不放在工资中,而是单独发放。即使在工资中一起发放,也需单独列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

6.对于工资、薪金每月不均衡的单位,争取采用年薪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税率越来越高。因此某个月的收入越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越大,个人所得税税额也越大。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的单位,采用月薪制或计件工资制,职工的工薪收入极不平均,每月税负差异很大。因此,采用年薪制要比采用月薪制更可减轻职工的税收负担。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由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综合计算而成。一方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础是个体工商户的会计利润;另一方面,其成本费用等抵扣项目又与个人薪金有类似之处。因此,可以通过少计收入、增加成本达到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税负的目的。

1.最大限度将一些收入转化为费用列支。

2.适时少计费用。

现在个体工商户的缴纳税款的方式大都是核定征收,只有营业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时,才被定为查账征收。所以,如果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前三个月把收入少报。这样,三个月过后,税务部门核定征收税款时,税额就会比较少。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一般是按费用核定,即按照房租、水电、人工等费用总和,乘一定比例,计算应纳所得税。在申报时,将这些费用少计算,可以达到少交应纳所得税目的。

3.将资本性支出转为收益性支出。

在会计年度内,如果把资本性支出当作收益性支出,就是把以后列支的费用提前列支了,于是费用虚增,利润减少。个体工商户维修或购买固定资产超过一定的金额时,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以后的年度内进行摊销。为了提前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延迟纳税,个体工商户可以考虑大化小、一次变多次的方法,即多次支付货款、多次取得发票的方式进行筹划。

4.资金筹集采用相互拆借的办法。

5.办公场所、生产经营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

融资租赁,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可是一举两得: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自购设备而占用资金并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增加日常费用冲减利润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税额。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2]朱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要略[J].涉外税务,2004,(9).

[3]梁伟祥.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在年老时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

从事或者参与个体经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税收优惠)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五条(义务和权利)

个体工商户有为本人和帮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帮工也有为本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主管部门)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登记、注销和变更)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本人和帮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变更从业人员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编码、帐户和手册)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时,应当为个体工商户设立养老保险编码,并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并作为年老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养老保险手册》由个人保管。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养老保险手册》随本人转移。

第九条(缴费要求)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个体工商户负责办理。

养老保险费应当按月缴纳,不得漏缴、少缴、滞缴。

第十条(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4月1日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缴纳比例)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前条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8%。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费用列支)

养老保险费按以下规定列支:

(一)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收入中列支;

(二)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后收入中列支;

(三)帮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应发工资收入中列支,由个体工商户在应发给帮工的工资收入中代扣。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的结算)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每年结算1次,并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内容)

个体工商户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包括:

(一)个人在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在税后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帮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包括:

(一)个体工商户为帮工在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在工资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计息利率)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具体利率每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十六条(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经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1993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加上本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满5年的。

第十七条(养老金领取)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十八条(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条(死亡后的余额继承)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含养老人员)死亡后,个体工商户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税后收入缴纳部分的余额,帮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工资收入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条(复核手续和有关证书)

养老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养老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当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月养老金的计算)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养老后的月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其养老后的月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第二十二条(帐户储存额的支付和扣减)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养老人员的养老金,不得移作他用。

向养老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在税前收入中列支的缴费额与在税后收入或者应发工资收入中列支的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最低标准)

养老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养老人员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以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最低标准,应当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养老金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

养老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当年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养老人员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五条(丧葬费标准)

养老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当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2个月标准支付。

第四章争议处理与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争议裁决)

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含养老人员)与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二十七条(核查)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含养老人员)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核查本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对不办理登记手续和不缴费行为的处罚)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或者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登记或者缴纳;逾期不登记或者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未缴纳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滞纳金)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对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处罚)

养老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

对扰乱养老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

依照本办法所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其管理参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监督职能)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维护个体工商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可以参与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一、主要问题

调研专班对区直、镇办的税源普查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共抽查

3、企业纳税属地划分不明确。在这次重点抽查中,发现**三环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汉佳业税务部门是作为区直企业上报的,而同时郢城镇、李埠镇也分别上报了这两个企业。通过调查,我们认为这两个企业纳税属地应分别为郢城镇、李埠镇。

5、地税小额税种漏征漏管现象较为严重。从重点抽查反映的情况来看,地税小额税种漏征现象较为严重。从天发金达利房产公司提交的自查数据表明该企业未交纳土地增值税;荷花机床公司财务报表反映该企业城建税未按规定税率缴纳,没有缴纳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汉科生物公司城建税、印花税未按规定税率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未核查到实际面积。

6、定额征收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定额征收管理方面主要存在定额标准过低的问题。如八岭山镇两个砖瓦厂年利润在百万元以上,而每年的国税和地税合计定额只有1万元左右;七匹狼专卖店每月的营业税征收定额只有800元;荆楚人家商贸公司每月的营业税征收定额只有1500元,且未核定是否交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锦绣园酒店每月的营业税征收定额只有3000元;青莲酒家每月的营业税征收定额只有30000元,且未核定各分店的纳税情况,等等。

7、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核定有待进一步规范。从这次普查和重点抽查中发现,个体工商税收起征点的核定主要存在达到起征点的工商户比例明显偏低以及不公平、不公开的问题。从这次普查的情况来看,全区在国税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到起征点的仅占12.1%,在地税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到起征点的占76%,国税的比例明显偏低。不公平的表现为标准不一,倚轻倚重。如八岭山镇一大型超市在这次普查中发现其未达到起征点,而同在该镇的其它几个规模比其小的超市却都达到了起征点,明显存在核定标准不一,倚轻倚重问题。不公开主要反映为各地没有将辖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布,没有形成全社会监督办税的氛围。

关键词:个体经济;发展史;阶段;展望;特征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个体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在安置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稳定等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个体经营发展,要结合其发展史逐步研究与把握它的规律,使其在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得到全面发展。

一、我国个体经济的发展特点

1.数量逐步增加

从改革开放至今,除了1999-2004年间有所下降,我国个体经济组织的数量一直持续增加。个体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覆盖了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等诸多领域。

2.经营规范持续扩大

3.发展环境逐渐宽松

2011年前,我国个体经济只允许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为民众提供服务。自从2011年11月1日颁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后,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放宽了限制,鼓励并支持有经营能力的人成为个体工商户、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与此同时,《个体工商户条例》中明确要求政府或其他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引导其发展,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

4.社会贡献不断增加

当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占全国企业总数80%左右,占GDP总值60%左右,每年都为社会提供了数以万计的就业岗位。由此可见,其在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且这种作用持续发挥着。

二、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史

从1978年至今,根据我国个体经济发展进程可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三、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前景展望

我国个体经济从改革开放至今经历了34年,期间有发展、有起伏、有调整,总体上一直呈现着积极向上的发展态势,并在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机制、加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贡献不断增加。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行业进入资格过高、融资贷款体系不完善等。

从2002年到2012年的10年间,全国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长率稳定在4.4%,私营企业年均增长率达15.5%。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此,个体经济大举进驻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领域,促进了垄断经济改革,利于更为公平、完善竞争机制的建立。此项政策推行后,国务院又推出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对私营经济投资等做出了全面、细化规定,并放宽了民营资本进入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方式要求,鼓励私营经济发展。

[1]陈媚,李海宁,唐宏敏,胡文玲,李婧.地税力挺小微个体工商户[N].南宁日报,2012-07-23(007)

[2]傅瑶.“十星级”个体工商户可获金色贷款证[N].丹东日报,2010-11-24(001)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灵魂和核心。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在一些企业中会计信息质量得不到保证,其中又以真实性问题最为突出。本人在平时报表接收和审核、税务稽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企业“三没有”(没有建立和实施会计制度,没有规范单位的会计核算,没有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的情况较为严重,造成纳税人纳税依据严重失真,国家参与国民经济经济的收入再分配无法体现。

一、企业会计建账建证情况的概况

从笔者所处的江山市情况来看,目前由市国税部门管辖的各类经济性质的增值税纳税人7510户,其中实行查账征收1742户,定期定额征收5768户。按照税法的规定,各类企业及符合规定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必须严格建账建证,实施查账征收。若按规定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建账建制操作,这对我市税务机关来说难度很大,实际执行下来,有两个堪忧:

(一)建账业户的数量堪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的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可仍有大量的纳税人以较多理由拒绝建账,有四个“不愿建”,如批营业执照是为了审批地基不愿建;企业筹建期尚未投入产品生产不愿建;种养企业以产品自产自销不愿建;企业产品不用税务发票不愿建。最后一个不愿建的情形,是企业为了隐匿销售收入,是以偷税为目的的,税务机关加强监督并加大推行建账力度的重点,有的虽经催建后建立账证,但已经超过了《征管法》规定的期限。

二、影响企业建账建证户数规模及质量的原因

我们分析认为建账工作规模及质量久久难以提高,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意识不强。由于对个体工商户普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计税方法、办税手续简单,省时省力,迎合纳税户的心态。如果实行建账建证,一方面,收入多少支出多少,税务机关一目了然,按实缴税,自己就失去了“混水摸鱼”的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实行建账建证手续繁多,因此,企业对建账建证抱消极态度,产生抵触情绪。

(二)利益驱动导致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企业,其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利益”驱动人们守法经营,取得合法的利益,也会驱动人们铤而走险,劫取非法的利益。个别企业,不惜一切代价,账上添彩,表中生花,虚报产值,虚报收入,虚报利润。为了偷逃税款,有些企业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瞒天过海,浑水摸鱼,移花接木,张冠李戴,从而达到“隐瞒销售收入、虚增销售成本、多提多摊费用、偷逃税款”的目的。以此种目的采用逃避建账建证的主要方式,一是变换经济类型,将税务机关建账要求的各类企业性质变更成个体工商业户;二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如年销售收入商业接近180万,其他行业接近100万,达到税务机关要求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时,便以停业,变更,改制等方式,注销原税务登记;三是在国、地税不同的机关申请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在国税机关实行申请增值税建账申报管理,在地税机关申请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定期定额管理,所以在企业清算中往往出现销售开具税务发票,而进货环节全是以收款收据作为成本列支凭证的情况。

此外,尚有一些原因也要引起重视,如为了节省会计工资等费用,对自己的基本客户、利润水平、富裕程度等商业行为不愿意被外人所知等。

在财务管理机关,主要存在以下原因。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对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认为一些小企业规模较小、分布又广、行业复杂,而且企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要按规定让纳税人建账建证不少税收管理员思想上存在着畏难情绪,使得对企业建账建证工作在宣传力度、重视程度上欠得力;二是一些企业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想要企业不开发票部分的税收如实申报,难度颇高,一些管理员管户过多,难免出现辅导工作上力度不到位等;三是由于企业新建,催建账工作大都由管理员口头进行,企业没有及时报送的资料也大都只是口头要求补报,很少依据《征管法》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担心影响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提高企业建账建证户数规模及质量的措施和途径

要求必须建账的企业,一类是新办的各种企业性质的业户,一类是注册资本或月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后一类纳税人,生产规模相对较小,过惯了“老板的抽屉就是出纳,老板的工作笔记就是账簿”的逍遥日子,一时还适应不了“三栏式”“多栏式”的规规矩矩。定期定额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这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按照“抓大控小、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抓好纳税户的建账建证工作。对符合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应要求其建账,实行查账征收。对已建账的纳税人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税收政策辅导,逐步提高建账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强化日常监控和检查,努力提高建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对新登记设立的企业,原则上一律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设立复式账,实行查账征收。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建账建证的良好氛围。

小企业及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改“双定”征收为查账征收,是税收征管上的一大进步,对全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也牵动着纳税人纳税习惯的根本性转变,有的纳税人对此存在误解,税务部门一定要加大实行建账建证,公平税负的宣传力度,要针对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特点,把讲大道理同有针对性的具体辅导结合起来,使纳税人提高对建账建证必要性的认识,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搞好建账建制工作,以营造诚实经营、依法纳税的良好工作氛围。同时,要警戒和辅导双管齐下,对一些有能力建账却屡催屡不建账的企业,严格按《征管法》处理。

(二)加强政策辅导,强化企业的建账建证意识。

从目前我市中小型企业总体情况来看,税收、财会专业知识相当缺乏,与建账建证、健全核算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税务机关要担当起建账建证辅导的重任,与会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会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专业知识。并且要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在建账建证问题上实行区别对待,抓大户,抓重点,带一般,选择法制观念强、文化素质相对高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建账试点,在保证建账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建账户的数量,从而达到以点带面的目的。

(三)推行查账征收,提高企业建账建证的积极性。

实行查账征收,有绝大部分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负比原定额征收要高,一些个体工商户认为建立健全账证,税务部门掌握生产、销售情况,税收就不能“擦油”,存在着建账“吃亏”的思想。为了保证个体户建账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目前情况下,可给建账准确核算的个体户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适当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而调动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积极性。对不按规定建账建证的纳税户要按同类业户的最高收入水平确定定期定额税款,不给他们“可乘之机”,从利益上诱导其建账建证;在此基础上,要加大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检查,对被查处的对象,要从重从严处罚,从根本上扭转建账建证、按实申报的纳税户“吃亏”,定期定额、账证不全纳税户占“便宜”的现状。

(四)完善税收服务,发挥税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推行建账建证的工作中,纳税户往往会碰到许多困难,税务机关应设立咨询窗口,要有专人负责个体工商户建账建证的咨询,并进行必要的辅导。对那些经营规模较小,无能力建账的纳税户,如果要聘用或兼职会计,势必会增加纳税户的负担,为了让纳税户少花钱、办实事,可充分发挥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可代为建账和纳税申报。一方面为纳税户排忧解难;另一方面可拓展中介机构的业务,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检查。

(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稽查、评估内部的相互协作。目前江山国税局对新办企业性质的业户,一般是新办户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由管理部门辅导及督促企业在一个月内建立账证,并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但企业一般借口以筹备期诸原因一拖再拖,或者是新建的账册,科目设置不全,资料收集不齐,甚至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等严重情况。这些财务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企业纳税申报的质量,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和据实计征。对于该类企业,我们应该从管理入手,着重辅导企业的建账建证工作,如果发现企业确实以逃避建账行为作为偷税手段的,该严格处理的严格处理,该移送评估的移送评估,该移送稽查的移送稽查。决不能姑息迁就,失去法律的公平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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