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星、蒙X师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皖06刑终233号
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X星,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南宫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蒙X师,男,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X虎,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专科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广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抓获,同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X海,男,汉族,1991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中专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广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抓获,同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X欣,女,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抓获,同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X星、蒙X师、刘X欣犯诈骗罪、被告人郑X虎、窦X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7)皖0603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董X星、蒙X师、郑X虎、窦X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1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董X星及其辩护人曹洪军、上诉人蒙X师及其辩护人江小兵、上诉人郑X虎及其辩护人马艳、上诉人窦X海及其辩护人吕坤鹏、原审被告人刘X欣及其辩护人牛忠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董X星提供给郑X虎、窦X海等人户名为郝文鹏、王力、高玉帅、戴鹏飞等银行卡用于收取销赃款项。户名为郝文鹏的银行卡收到郑X虎销赃款34.7万元;户名为王力的银行卡收到郑X虎销赃款17.2万余元;户名为高玉帅的银行卡收到郑X虎销赃款4.7万余元;户名为戴鹏飞的银行卡收到郑X虎销赃款78.2万余元,计134.8万余元。蒙X师提供了户名为蒙X师的工行卡等银行卡用于收取销赃款项,收到郑X虎销赃款9.7万余元。
董X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手段,能为公安机关抓获蒙X师提供一定帮助,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蒙X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蒙X师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刘X欣家人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刘X欣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一、被告人董X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蒙X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刘X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郑X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窦X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责令被告人董X星、蒙X师、刘X欣对被害人的被骗财物损失予以退赔(见附件一);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蒙X师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犯罪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为诈骗向董X星购买木马及技术服务,后成功诈骗9万余元,协助刘X欣诈骗7万余元,其不知道董X星实施其他诈骗行为,与董X星并非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定性有误,量刑过重。
郑X虎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误,其不知道收购的盛大游戏点券系诈骗所得赃物。
窦X海上诉提出:其不知道董X星、蒙X师从事犯罪活动,其开设淘宝店收购游戏点券系合法经营行为,收购游戏点券价格并非自己决定,且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原判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误,应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及电子数据:
1、银行流水及POS机开户信息:
(1)郝文鹏中国农业银行卡62×××77: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2月21日期间,多次收到郑X虎转账金额共计347129元,其中2月8日收5000元、10日5465元、4743元、13日5000元、14日1255元、3000元、18日8906元、20日4641元、21日4641元、4641元、22日4590元,大部分款项消费或转至尾号为0028、0044银行卡内。
(2)王力中国农业银行卡62×××76:2017年2月8日至22日期间,20余次收到郑X虎银行转账共计172415元,大部分款项在邢台市福兴烟酒批发处消费。
(3)高玉帅中国农业银行62×××72:2016年11月27日至12月17日期间,多次收到郑X虎转账共计47039元,大多数款项消费或转至张某5尾号为1675银行卡内。
(4)戴鹏飞中国农业银行62×××71: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多次收到郑X虎银行转账共计782211元,收到李秀莲支付宝转账4150元,大部分款项在尾号为0044、0020处消费。
(5)何方凯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78929965277、高玉帅中国农业银行62×××72、张春香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259157330672、张某5中国农业银行62×××75银行卡、郑X虎的银行卡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的交易流水。
(6)蒙X师中国工商银行62×××56: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3月5日期间,收到郑*虎尾号为0499的转账97537元,其中2016年12月5日收到现存款6800元。
(7)娄一明中国农业银行62×××75:2016年4月至9月20日收到杨磊尾号为9527的转账共计94355元。
高晓明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405469197173:2016年5月17日至同年8月收到杨磊尾号为9527的转账共计48220元。
(8)张春香申请的随行支付有限公司的POS机,商户名称为祥达日用百货超市,POS机编码836133654110310,结算账号为张春香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259157330672。
何方凯申请的随行支付有限公司的POS,商户名称为福兴烟酒门市部,POS机编码836133759980044,结算账号为何方凯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78929965277。
(9)经向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调取尾号为3398的银行卡在该公司的消费清单,发生的三笔消费分别系京东账号a15×××24消费两笔、a159335d消费一笔。
3、京东购物查询单及工商银行查询反馈单:载明嫌疑人电脑内的京东账号显示在京东购买盛大游戏点券、采用网银支付的方式对被害人银行卡内余额实施盗刷。
(1)董X星与蒙X师的聊天记录:
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辨认:公安机关抓捕董X星后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其随身携带两张农业银行卡,一张户名郝文鹏,账号为62×××77;一张户名王力,账号为62×××76。公安机关对董X星所使用电脑及U盘进行扣押并进行电子数据勘验分析,U盘存放的路径为“工具-文本—新建文本文档.txt”记录名为高玉帅,账号为62×××72农行,戴鹏飞,账号为62×××71农行。经董X星指认,账号尾号为8477、8576的银行卡系其收取出售的盛大游戏点券款项的黑卡。
8、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载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郑X虎、窦X海于2017年3月8日被抓获,董X星、蒙X师、刘X欣于次日被抓获。蒙X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15年6月26日,2014年6月21日假释。
(二)被害人陈述、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1被盗刷3920元;
(2)被害人王某2被盗刷6978元;
(3)被害人闫某1被盗刷4998元;
(4)被害人赵某1被盗刷9996元;
(5)被害人李某1被盗刷4888元;
(6)被害人徐某2被盗刷6960元;(7)被害人吕某被盗刷4500元;(8)被害人王某3被盗刷4998元;(9)被害人石某被盗刷4988.2元;(10)被害人赫某被盗刷2744.19元;(11)被害人伍某被盗刷999元;(12)被害人郑某被盗刷4998元;(13)被害人肖某被盗刷4508元;(14)被害人王某4被盗刷5563.6元;(15)被害人姚某被盗刷4998元;(16)被害人付某被盗刷300元;(17)被害人武某1被盗刷1247.58元;(18)被害人梁某2被盗刷3920元;(19)被害人胡某1被盗刷4292.4元;(20)被害人王某5被盗刷1960元;(21)被害人林某被盗刷4998元;(22)被害人李某2被盗刷4998元;
(23)被害人王某6被盗刷4998元;(24)被害人武某2被盗刷4998元;(25)被害人孙某被盗刷300元;(26)被害人陈某1被盗刷1960元;(27)被害人虞某被盗刷48994元;(28)被害人艾尔肯·卡德尔被盗刷1180元;(29)被害人斯某4998元;(30)被害人陈某2被盗刷5000元;(31)被害人齐某被盗刷1999.2元;(32)被害人岳某1被盗刷4999.96元;(33)被害人黄某1被盗刷5880元;(34)被害人谢某被盗刷4998元;(35)被害人朱某1被盗刷4998.98元;(36)被害人冯某被盗刷4998元;(37)被害人蔡某被盗刷68306.6元;(38)被害人毛某被盗刷4998元;(39)被害人陈某3被盗刷13000元;(40)被害人董某被盗刷8700元;(41)被害人杨某被盗刷5021.56元;(42)被害人杜某被盗刷1400元;(43)被害人赵某2被盗刷4000元;(44)被害人张某1被盗刷500元;(45)被害人倪某被盗刷10698.5元;(46)被害人朱某2被盗刷400元;
(47)被害人欧某被盗刷78元;(48)被害人李某3被盗刷588元;(49)被害人郜某被盗刷100元;(50)被害人吴某被盗刷4998元;(51)被害人刘某2被盗刷550.6元;(52)被害人柴某被盗刷500元;(53)被害人岳某2被盗刷791.84元;(54)被害人闫某1被盗刷4998元;(55)被害人胡某2被盗刷4998元;(56)被害人徐某3被盗刷3920元;(57)被害人张某2被盗刷3900元;(58)被害人苗某被盗刷4354.76元;(59)被害人魏某被盗刷4537.4元;(60)被害人张某3被盗刷5093元;(61)被害人徐某4被盗刷21390.3元;(62)被害人牛某被盗刷4998元;(63)被害人胡某3被盗刷2997元;(64)被害人张某4被盗刷686元;(65)被害人段某被盗刷4998元;(66)被害人任某2被盗刷4999.96元;(67)被害人闫某2被盗刷7095.2元;(68)被害人黄某2被盗刷3920元;(69)被害人候某被盗刷4998元;(70)被害人陈某4被盗刷8839.99元;
(71)被害人刘某3被盗刷1990.17元;(72)被害人徐某5被盗刷6664元元;(73)被害人郭某被盗刷4995元;(74)被害人陈某5被盗刷4998元;(75)被害人徐某6被盗刷250元;(76)董丽萍被盗刷4998元;(77)沈德燕被盗刷3634元;(78)陈志权被盗刷3000元;(79)荆风艳被盗刷5878元;(80)吕巧良被盗刷30000元;(81)艾科拜尔·艾合麦提被盗刷4998元;
(82)马涵娴被盗刷1909.04元;(83)孙玉平被盗刷4998元;(84)刘汉鹏被盗刷1254.4元;(85)徐杰被盗刷842.8元;(86)李志被盗刷490元;(87)陈文广被盗刷11463元;(88)杨立新被盗刷4998元;(89)徐小花被盗刷4998元;(90)纪洪强被盗刷4998元;(91)陈志平被盗刷4998元;(92)林进广被盗刷774.2元;(93)李姿宜被盗刷1127元;(94)魏利杰被盗刷4998元;(95)谢晓玲被盗刷2655.8元;(96)胡海锋被盗刷9996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江某2的证言(系上诉人郑X虎之妻):2015年下半年,其在淘宝网上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一家销售花卉的网店。2016年四五月份,郑X虎说用其网店开一家从网上收售游戏币的网店,其同意并把网店账号和密码给郑X虎。郑X虎具体操作模式是:卖家从淘宝上看到网店收受游戏币,便和郑X虎联系,郑X虎与希望购买游戏币的买家联系,再参考买家价格向卖家提供一个稍低的报价。谈好后卖家通过游戏将游戏币转给郑X虎,郑X虎通过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给对方付款,从中赚取差价。如买家报价一百个游戏币95元,郑X虎就给卖家报价93.5元至94元,
2、证人罗某(系上诉人窦X海之妻)的证言:2017年2月,窦X海称他准备和表哥郑X虎在网上买卖盛大传奇游戏币。10日左右,窦X海和郑X虎买了一台三星牌台式电脑,在窦X海租住的广汉市教师新村8栋402号从事网上游戏币交易,白天郑X虎负责网上交易,晚上由窦X海负责,平时薛杨(音译)、陈某6(音译)、窦X海、其婆婆郑世会及其住在一起,郑X虎每天10时到,17时许走,江某2偶尔过来。窦X海二月上旬跟郑X虎一起买卖盛大游戏点券,当时他们还有一个淘宝店。几天后,窦X海和郑X虎让薛杨帮忙买卖盛大游戏币,白天窦X海和郑X虎经营,晚上薛杨看着,
(四)同案人、上诉人的供述
“淡淡*飘香”能群发信息,只要有少数人感染了木马,木马就会主动利用中毒的手机发送信息,再次发送的信息就比较有针对性,基本上木马会以对方在你手机通讯录里面的名字称呼,接收短信的人看到短信是熟人发来的,且称呼是对的,就直接点击安装,这样一直感染下去会有很多信息被传回其这里。其知道木马操控被感染手机发送的手机内容基本都是之前在木马病毒里面有的,木马只是主动添加上接收短信者在被感染手机通讯录里面保存的名字,然后随机选择木马程序里既定内容,加上带有木马APK文件的链接一同发出。常用的有“***,你看下录像,这个女的你认识吗”“***,你看下这个女的你熟吗?”“***,看下这个女的你认识吗”后面就是加上病毒的链接。这些话木马程序自己会随机改变,不需要人为操作。用女的照片比较有吸引力,特别是对男性被害人,好奇心会吸引他打开链接后下载。这是其自己利用“改之理”软件添加修改,不同的时候,其可以多做几种吸引人的方式。
购买项里显示默认的银行卡后六位,工行“e支付”可以在很多电商平台上购买东西,其只要记住机主银行卡后六位到京东上购买东西。京东支持“e支付”功能,其在京东购买点卡再卖给别人就可以换钱。基本其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把通过盗刷别人卡里的钱变成自己的钱。因“工行融e联”这样的方法慢,有些被感染机主没有工行卡或没开通“工行融e联”“e支付”,其先通过工行网页上的工行信使功能查询是否办理工行卡,这样就先删除一部分没有“工行融e联”“e支付”的减小工作量。
结合着之前木马感染信息,其可以利用手机号和银行卡后六位在京东商城购买物品。其试着买盛大游戏点券,一次购买2000元,购买到5000元,因开通“e支付”的银行卡每天消费限额5000元。其在京东商城上购买盛大游戏点劵,到支付界面时就用其小米手机链接流量发射器,流量器里面插流量卡产生网络,登陆小米手机工商银行页面,点击支付产生的交易验证码会被拦截到其原本预留的后台手机卡上,输入验证码后就可从别人的银行卡里盗刷购买游戏点劵了。其再把购买的盛大游戏点劵在网上卖掉,专门收点劵的人会按照86折来收点劵并通过银行转账给其钱。
其分四成共给“草泥马”4400元,该男子让其给他买域名服务器,其付的钱,他后期给其木马病毒就不收钱了。其买了域名和服务器后把密码和账号给他,他绑定手机后台卡给其手机木马病毒链接。其通过银行ATM机现金汇款给该男子,他银行卡是农业银行的,户名是“**鹏”。男子还向其借款3000元,至今未还,其也未索要。其共帮该男子购买过七八个服务器,域名比较多。起初手机木马病毒必须要逐个发或者用群发软件发,发一个才能感染一个手机,后该男子制作的手机木马病毒能够在手机感染病毒后自动向手机通讯录里的人发送木马病毒。手机木马病毒程序的内容一般是通过短信把病毒链接发给受害人,
就会自动给中毒手机中所有通讯录手机号发送手机木马病毒短信,再中毒的手机同样会给中毒手机中通讯录手机号码发送木马病毒短信,这样无限传下去。最开始中病毒手机号绑定的手机后台卡是谁的,由该手机发出去的手机病毒拦截复制下来的短信都会发送到之前绑定的手机后台卡上。该功能是“草泥马”弄的,病毒程序能自动识别复制。发送的手机木马病毒服务器上绑定了其和“草泥马”的手机后台卡。手机后台卡需要定期更换,用久后掉下来的短信会少,还容易被公安局发现。
其通过植入手机木马病毒实施诈骗得来的钱通过银行转账给“草泥马”一次3000元,还有一次“草泥马”帮其弄了个盛大号挣了5000元,他拿走2500元。自2016年7月以后其开始通过手机植入木马病毒实施诈骗,但那时不是和“草泥马”合作,是自己在网上买的,2016年10月才开始用他的木马诈骗。“草泥马”主要帮其制作木马病毒,其帮他买服务器和域名,后这些木马病毒由他挂到服务器上,生成木马病毒网站后,“草泥马”把带有木马链接的网站网址给其,其使用短信群发器发送最初用户,只要有感染的用户,后面其就可以自己盗刷银行卡内余额了。“草泥马”诈骗也和其一样,其教他如何把银行卡余额刷出来,至于买盛大游戏点券,其和“草泥马”都会。
去年按九三折收九四折卖,过年又降到八四折,之后有涨有跌,但无论价格怎么变,收时保证1到2个点利润。一天能收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盈利一两千,一个月约盈利5万元。盈利减去房屋租金、网费、餐饮费及薛杨工资后其和郑X虎均分,上月其分了3万余元,刚开始做时两人各出资1万元。其和郑X虎是合伙关系,每月发薛杨工资。其问过客户,客户说有些是在游戏里打的,有些是自己收的。这些货有一部分应该来路不正,但会通过询问对方是否正规然后保留聊天记录以规避责任。
二、2016年下半年,上诉人董X星、蒙X师将获取的被害人姓名、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及支付渠道信息告知原审被告人刘X欣,刘X欣通过将苹果ID与被害人银行卡、支付宝绑定的方式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用于购买苹果游戏币,并将所购得游戏币用于自用或变卖,约定分赃比例。其中:刘X欣利用其从董X星处获取的被害人梁某1的信息盗刷梁某1卡内金额8300元,分给董X星3700元;刘X欣利用其从蒙X师处获取的被害人江某1、徐某1、王某1、孔某的信息,盗刷江某1卡内24500元、徐某1卡内17950元、王某1卡内金额20800元、孔某卡内15500元,共计盗刷87050元。
1、聊天记录及辨认笔录:
(3)“狼”于2017年2月3日向“此妞天资过人”提供信息:158××××2764、徐某1370105196205053332、建行6217002340003983600、余额18073.81元及二人合作商定盗刷改卡内金额的内容。
“狼”于2017年2月14日向“此妞天资过人”提供信息:158××××0410王某137072819740523181x建行62×××49,余额20873元及二人合作商定盗刷改卡内金额的内容。
“狼”于2017年2月14日向“此妞天资过人”提供信息:
182××××3123孔某37088198710176417建行62×××09,余额20772元及二人合作商定盗刷改卡内金额的内容。
3、银行交易明细及身份信息:
(1)徐某16217002340003983600的账户在2017年2月3日转出30000元至徐某1尾号为322的银行卡,后该卡内余额为18081.31元,当日收取手续费7.5元后余额18073.81元,后于2017年2月4日被多次转出17950元,后余额123.81元。
(2)孔某建行62×××09的账户在2017年2月14日余额为15772.09元,后当日经多次转出15500元,余额272.09元。
(3)王某1建行62×××49的账户在2017年2月14日余额20837.62,后于当日经27次无卡自助消费20800元后余额37.62元。
(4)梁某1建行62×××65的账户2017年1月17日发生支付宝交易一笔1700元后余额8322.78元,后于当日发生多次消费后余额22.78元,消费8300元。
(5)江某16230335001000320425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显示2016年11月13日转入1720元,同月24日余额为26464.37元,后经多笔消费,余额为14.37元。江某1尾号为5314的农行卡2016年11月24日分十笔消费共5000元,后发生24500元消费。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2017年2月2日其收到马日坚的短信,里面写有徐岩宏,你看这个女的面熟吗gtmk.cn、sd57,后其打开该网站,接着其手机自动发送一条短信。后其尾号为3600的建行银行卡在2017年2月4日被盗刷17950元。
(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其在2017年2月15日收到一个短信,内容是一个网站链接。其建行银行账户(卡号为62×××49)在2017年2月14日被盗刷21800元。
(3)被害人孔某的陈述:2017年2月14日,其接收到建行发来的消费验证码信息,后发现其尾号为8009的建行银行卡被盗刷15500元。其之前收到过一条短信,点开后发现是垃圾短信,这条短信曾发送给其通讯录好友,后删除。
(4)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2017年1月17日,其收到同事发送给其的短信,点击进入查看后手机中毒。后其绑定的一张银行卡有13笔异常交易,共计支出8300元。
(5)被害人江某1的陈述:2016年12月2日,其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于2016年11月24日至26日有6次转账,共被转走26450元。2016年12月1日,其子给其转账5000元,但查询不到,后经打印流水单发现被盗刷。同年11月24日至26日,卡号为62×××14的农行卡被盗刷了29500元。
5、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
无法把里面的余额购买苹果游戏币。其向草泥马解释,但草泥马不相信一直要跟其算这七万余元的账目,按约定的四四分成,如此次操作成功,其该给他结账2.8万余元。因“草泥马”只提供料,其自己去冲,便要求和他平均分料里的钱,即每人分四成,另两成在绑定苹果账户充值游戏币再返还成现金过程中损耗了。苹果系统ID不能直接取现,只能进行苹果系统游戏消费。其通过这种方式盗刷了别人75600元左右,都是“狼”给其的信息。其觉得“淡淡茶飘香”、“狼”、“草泥马”是同一人。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及各项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董X星及其辩护人、蒙X师及其辩护人关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