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卷烟零售高额利润的诱惑,在未获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异地收购、倒卖香烟,今年11月,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化姓)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7年,李某和周某(女)相识,之后二人没有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租住在襄城区某家属院。偶然间,李某发现销售卷烟是一个好的挣钱法子,便萌生了异地大量收购香烟,再销售赚取差价的想法。李某和周某商量后,便想在周某老家以周某的名义开一家烟酒店,周某遂去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尝到“甜头”后,李某更是一发不可收拾。在三个月内,频繁到保康、神龙架、十堰等地烟酒店收购卷烟,回到襄阳市区售卖给农民工,非法收购卷烟金额达7万余元。
去年3月,根据襄城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经审查,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8月,该院依法以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
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李某通过低价回收卷烟并以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从而牟取利润,不仅违反了烟草专卖法规,也触犯了刑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经商要诚实守信,商品买卖更要合法合规。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必被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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